雅安碧海云天二期:李昌奎判死刑的欣喜与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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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晚报:李昌奎判死刑的欣喜与忧虑

  □堂吉伟德

2011年08月24日08:26    来源:《燕赵晚报》   

  22日,云南高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8月23日《新京报》)

  从一审到二审,再到终审,李昌奎案的反复和折腾,所激发的社会民意反弹超乎想像。改判的结果,可以算作迟来的公正,对于司法公正来说,也算是一种补救性的维护。

  在这个信息畅通的社会,群众自发的监督,对于保障司法公正,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假若没有媒体关注,公众质疑,那么结果可能就会是另外一个情况。个案改判体现了社会进步的程度,既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有深远的历史价值。

  欣喜之余,又难免心存隐忧。一起定性并不复杂的案件,最终成了一波三折的闹剧,这恐怕不仅仅是“技术原因”。在社会公众普遍怀疑,司法同行意见相左的情况下,云南高院不是本着反思和检讨,而是一味的辩解和澄清,甚至用“少杀慎杀”作为改判依据,激发了民怒。现在事态虽然平息,但由此造成的司法公正形象的损害,令社会公众更加“杯弓蛇影”。

  云南高院二审结束后,参与此案的法官说:“我们希望任何人都不要借助外力来干预我们的司法,特别是终审判决的结果。这并不是法治的体现,相反这样看似公正体现民意的再审,却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伤害。”单从字面理解,这话不失为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原则。但审判独立不是与民意割裂,否则就会成为司法乱为的借口。当事法官既然认为自己的审判是客观公正,其审判权力不受外界干扰,就应当坚持下去,又何必再审再判呢?

  更令人担扰的是,如此低级的错误即便是一种责任问题,但却可能用“法律引用和定性”的技术失误消弭无形。李昌奎案再审终于以死刑而告终,但由此引起的反思应刚刚开始。 (责任编辑:齐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