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甲小宝之同人小说:威县县城规划控制区集体土地预征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5 17:22:52

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县县城规划控制区集体土地

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2010〕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威县县城规划控制区集体土地预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县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威县县城规划控制区集体土地预征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调控和规范土地预征管理,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土地预征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邢台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控制区内,对计划近期征收集体土地,进行经济、文化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或实施城镇化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土地预征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四条    集体土地预征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组织,乡镇负责,部门配合”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预征的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做好被预征地村的群众工作,协助县国土资源部门与被预征地村签订预征地协议,做好土地勘测定界、预征土地调查结果确认、预征土地补偿等项工作。

  第五条    预征集体土地由与拟用地相关的县有关单位、财政部门、被预征地乡镇政府、被预征地村村委会、被预征地农民共同签订土地预征地协议。

  第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自与村集体签订土地预征协议,擅自改变集体土地用途。

  第七条     改革土地征收补偿方式,预征收集体土地采用“一次征收、逐年支付、长期执行”的补偿安置办法。根据县物价部门提供的小麦市场价格,每年按1500斤/亩小麦市场价款支付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执行。每年12月份,按当年小麦市场价付清下一年度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预征集体土地,在预征协议签订后,按上述补偿安置办法,提前支付被预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     预征地补偿费由县财政部门统一支付。县财政部门会同被预征地乡镇、村,为被预征地农民在金融机构设立个人专户,并按时足额将预征地补偿费存入专户,被预征地农民持存折到金融机构领取。

  第九条     预征地补偿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擅自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被预征地农民可以转为城镇户口。每户转为城镇户口的人数原则上按每预征1亩土地转1人的比例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办法取整数)。转为城镇户口的人员由被预征地农户自行确定。被预征地农民申请转为城镇户口的,县公安机关在被预征地农民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

  被预征地农民转为城镇户口后,在社会保障、就学、入伍、就业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由县民政部门在被预征地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下一季度办结。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或者灵活就业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

  被预征地农民在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前,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负责按时办理有关手续。

  在县城工业区入驻企业招录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转为城镇户口的被预征地农民。

  第十一条    对预征的土地,在国家正式征收前,仍由被预征地农民耕种,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被预征地农民要保护好被预征的土地,不得在土地上取土、植树、修建房屋。

  被预征地农民要积极配合,保证在一个月内交付土地。

  第十二条    对预征集体土地的征收,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办理告知、听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组卷报批等事项。

  上级批准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预征的土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