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血战士磁力链接:刑法的西游记解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16:38:33
通过“刑法的西游记解读”,笔者的看法是:在去西天取经的道路上,唐僧得让带着紧箍的孙悟空保驾护航。在刑事法治追求正义的道路上,形式论得由戴着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论护送,否则难以实现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的平衡,难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在《西游记》中,唐僧奉唐王之命,前往西天取经,为的是救苦救难普渡众生。可唐僧是肉体凡胎,他心中有佛,理想远大,信念牢固,洁身自好,注意品行,口头禅是“上天有好生之德”,佛祖和观音觉得唐僧势单力薄,于是就吩咐以孙悟空为大弟子的徒弟们护送他。孙悟空的个人档案里记载着他过去辉煌的战绩:闯阎王殿,大闹天宫等,他长着火眼金睛,降妖除魔本领甚是了得,可是,他降妖除魔心切,而好生之德略有不足,还很不听唐僧的话;误伤人性命之事偶有发生,唐僧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时常怀疑孙悟空的人品(确切地说,是猴品)。观音得知此事,百忙之中下凡给唐僧支高招:给那孙猴子戴上紧箍,要是他再不听话,就念紧箍咒语。至此,唐僧找到了克制孙悟空的法宝。

  唐僧向来怀疑孙悟空的猴品,孙悟空不断承诺自己以后知错就改,唐僧则半信半疑。终于在“三打白骨精”信任危机事件中“升级”为孙悟空“郑重的承诺”与唐僧“隆重的不信”:孙悟空对唐僧说:“师傅你肉眼凡胎,人妖不分,妖怪常常变成人形,你不许我降妖除魔,只怕你到不了西天。”唐僧说:“你野性未除,步步行凶,屡伤人命,佛祖不会原谅你,你取经又有何用?”后来,唐僧知道了白骨精的真实身份,也认为白骨精实在该打,自己错怪孙悟空了,于是又把孙悟空请了回来。看来,天下没有绝对的坏事,此次信任危机得以“升级”为唐僧与孙悟空“完美组合,共赴征程”的新契机。

  可以说,悟空的一生,经历了本我、自我和超我的三个时期。他刚从石头缝里蹦出来的时候,跟其他猴子没有什么区别。他凭机智和勇敢当上了猴王。后来,他意识到应该出去学本事,于是飘洋过海,拜师学艺。学成归来以后,自大起来,闯阎王殿,大闹天宫,严重扰乱了鬼界和仙界正常的生活秩序,结果被如来佛压在五行山下。唐僧把他救出来以后,他起初野性不改,观音菩萨只好给他戴上紧箍。其实,这个紧箍代表超我。紧箍是外在的,待他西天取经功德圆满之时,孙悟空成了佛,紧箍内化不见了。

  一言以蔽之,在西天取经的道路上,有唐僧,有孙悟空,有紧箍咒。唐僧肉眼凡胎、心中有佛,只要看着是“人”模样,就不许孙悟空害他性命,导致多次被妖怪迷惑,险些丧命。孙悟空火眼金睛,识破妖怪就想降伏,但是可能杀了没必要杀的。于是,在去西天取经的道路上,唐僧得让带着紧箍的孙悟空保驾护航,否则,唐僧走不了几步,就可能被妖怪吃了。这样,唐僧监督着孙悟空不会滥杀无辜,但如果真遇到善于变幻的坏妖怪,还得靠孙悟空降妖除魔。

  我国刑法学界长期以来存在着实质刑法观与形式刑法观之争,形式论者与实质论者的目标都是刑事法治,都强调罪刑法定原则,但二者在很多方面却又有着严重的分歧。正因为如此,笔者冒险将刑事法治比作西天取经,尝试“刑法的西游记解读”。在刑事法治追求正义的道路上,有形式论者与实质论者,有罪刑法定原则。主张形式刑法观的学者心慈手软,生怕国家处罚了那些没有被写进刑法的行为。实质刑法观认为,形式刑法观追求刑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有时候是以牺牲刑法的实质合理性、内在的正义价值为代价的。

  在“三打白骨精”中,白骨精“很坏很会变”,唐僧“很傻很天真”,孙悟空“很冤很窝火”。白骨精太坏太狡猾,以致于孙悟空三次才把她打死。其实,要想得出一个合法合情合理的刑法解释结论,也得“三打白骨精”,经过“三个层次上的循环”。

  第一,刑法文本之内的循环,这是体系解释的要求。体系解释是“使刑法相协调的最好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的目的在于避免孤立地理解刑法条文,以便实现刑法整体协调,体系解释正是一种实质刑法观。

  第二,刑法规范与当下案件之间的解释循环。在曾发生过的“一男同时娶二女”案件中,形式论者往往认为,该男同时与二女举办婚礼而且均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行为是属于重婚罪还是非法同居?在现行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因为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必须是“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这个荒唐闹剧中,哪个女的是该男主角的配偶?哪个是“第三者插足”?现实生活中,常见的重婚事例大多存在一个“先来后到”的顺序,然而本案特殊的是“一男同时娶二女”,于是,善于抠字眼的形式论者对重婚罪在本案中“穿个马甲就不认识了”。

  第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循环。例如,在“广州许霆案”中,许霆到一个商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款,他提取1000元而自动取款机却仅在其账户上显示取款1元,许霆先后取款累计十七万多元。后来,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包括法学学者、律师、众多网友在内的广泛讨论。其中,形式解释论者死抠法条,认为判决许霆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从法律适用方面来说完全是合法的。可是,一个合法但不正义的判决是无法获得公众认同的,要想实现“判决的公众认同”,仅将案件解释得合法显然不行。要想使一个判决“合法合情合理”,就必须立足字面又超越字面进行实质解释。

  以上三个层次的循环,哪个不是实质解释呢?形式解释不过是“美丽的神话”。正像西游记中“三打白骨精”信任危机事件,现如今,这场实质刑法观与形式刑法观之争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其实,像白骨精离间了唐僧和孙悟空一样,正是那些形式论认为不该定罪而实质论却定罪的案件,离间了形式论者与实质论者的感情。正如唐僧和孙悟空都可能有失误一样,形式论者与实质论者都并非“花无缺”,在具体案件的解释结论上,形式与实质论者都可能得出不妥或者不一致的结论,这不能成为形式论者攻击实质论的理由。

  上文提到,实质解释论有点像孙悟空,孙悟空的一生,经历了本我、自我和超我的三个时期。实质刑法观也经历了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时期。在最初,法律与道德不分,违反道德就是犯罪,统治者想惩罚一切看不顺眼的行为。后来,法律与道德分家,各部门法也分家,统治者就允许在刑事司法中进行类推,惩罚那些与现有规定类似的行为。在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刑事法治国家,实质解释论也逐渐实现了超我,将罪刑法定原则内化。实质解释论一方面发挥出罪功能,另一方面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将那些已经包含在刑法用语的规范含义里严重侵害法益有责的行为解释为犯罪。就像戴着紧箍的孙悟空那样,既降妖除魔又保护无辜。

  在西游记中,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信任危机事件之后,唐僧得知自己错怪了孙悟空。想必在这次实质刑法观与形式刑法观信任危机事件过后,形式论者会理解实质论者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将那些已经包含在刑法用语的规范含义里严重侵害法益有责的行为解释为犯罪的情形。

  通过“刑法的西游记解读”,笔者的看法是:在去西天取经的道路上,唐僧得让带着紧箍的孙悟空保驾护航。在刑事法治追求正义的道路上,形式论得由戴着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论护送,否则难以实现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的平衡,难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