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教育信息网:基建处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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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字[201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基建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设计是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环节,它对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的优劣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必须按照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树立“质量第一、精品意识”的思想。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发包应按照国家及省、市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学校有关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初步设计
第四条 基建处负责设计管理工作的科室(以下称设计主管科室)在接到设计工作任务后,首先应进行前期资料的收集。工程前期资料包括: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使用单位要求及其它资料等。
第六条 工程前期资料收集完成后,应及时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和方案的合理性,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方案进行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并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建议。
第七条 需要通过招标选定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设计主管科室应配合招标主管科室完成设计招标工作。在充分理解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踏勘现场,充分了解实际情况和使用单位的具体要求,编制设计任务书和招标技术要求。
第八条 设计单位确定后,设计主管科室负责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九条 设计主管科室应依据已批复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初步设计任务书,印发给设计单位,为其进行初步设计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在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设计主管科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并及时将评审修改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促使其及时完成工程设计的修改。设计主管科室负责填写《工程设计评审记录表》(见附表1)、《工程概算评审记录表》(见附表2)。
初步设计文件应达到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初步设计深度的要求,并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第三章 施工图设计
第十一条 设计主管科室应依据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及时编写施工图设计任务书,参与施工图设计招标或委托设计,同时为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及其它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设计主管科室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的审核工作(具体办法参见本管理办法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同时还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施工条件和施工工艺等要求。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确定后,设计主管科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组织编制图纸会审记录。
第四章 设计变更及技术联系单
第十四条 设计主管科室和项目主管科室人员应互相配合,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及技术问题,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应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经基建处审核同意后,由该建设工程的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然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及技术联系单前,必须由项目主管科室及设计主管科室相关负责人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否则下发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技术联系单无效。
第十七条 技术联系单
“技术联系单”是由施工单位、校内使用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的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或增、减的事项,其办理程序为:基建处项目主管科室负责受理→项目主管科室相关专业负责人填写《工程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审批表》(见附表3)→项目主管科室科长审批→设计主管科室相关专业负责人及科长审批(需设计单位同意的事项,还应经设计单位签批)→报基建处总工程师和项目主管处长审批→项目主管科室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施。
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通知单
“设计变更通知单”是由设计单位提出或建设单位提出并经设计单位同意的,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或增、减的事项。其办理程序为:基建处设计主管科室负责受理→设计主管科室相关专业负责人填写《工程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审批表》→设计主管科室科长审批→项目主管科室相关专业负责人及科长审批→报基建处总工程师和项目主管处长审批→审批同意后由项目主管科室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施。
第十九条 由于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或增加事项需要增加建设经费的,金额为5000元(含5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之间,须报基建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且报发展计划处备案;金额超过20000元的,须报发展计划处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基建处项目组。基建处项目组应及时与设计主管科室沟通,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报建过程中如发生设计修改,主管前期报建科室应及时与设计主管科室沟通,通知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以避免发生施工图与报批图不符等问题,为工程竣工验收奠定基础。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及技术联系单的下发工作应当本着“事先下发、避免浪费”的原则进行,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事先口头通知、事后(三日内)补发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及技术联系单要写明工程名称、专业、编号及日期。在变更栏中,应写明设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并应绘制必要的设计图;如变更图量较大,则应另外绘制附图。
设计变更及技术联系单一般要求一式六份,其中:项目主管科室、设计主管科室、档案员各一份;施工单位三份。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科室负责竣工图的审核与归档并填写《工程竣工图评审记录表》(见附表4),设计主管科室负责竣工图的校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与地方现行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基建处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办法》(处字〔2005〕14号)同时作废。
附表:1.工程设计评审记录表
2.工程概算评审记录表
3.工程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审批表
4.工程竣工图评审记录表
哈尔滨工程大学基建处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