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魅力之城涨价:“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演化经济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8 20:12:58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演化经济学


   下面是与秋风、冯兴元、毛寿龙,王建勋、冀志罡、莫志宏、刘彦诸友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一个网络讨论,感谢他们激发我深入思考。
   1.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不能指责也无法拒绝,在旨在保障消极自由和消极权利(按照建勋兄,权利包涵了自由,权利不只自由还有其他)的制度框架内,存在许多乌托邦共同体。消极自由框架可以视为一个底线制度平台,一个大联邦。在这个打联邦内,如果有几千人或更多具有秋风老师拿着福利偏好的公民组建一个高税收高福利的乌托邦;可以想象,还有许多其他价值偏好的乌托邦。按照诺齐克的思想实验,公民可以在乌托邦之间实现某种类似"蒂布特移动"的选择行动,用脚投票。这时候,秋风老师的理想国和我心中的理想国是兼容的,我不反对秋风老师的拿着乌托邦,但是我不愿意加入,但是我也不反对所所在的乌托邦内的同胞突然改变想法愿意加入秋风老师的乌托邦。可以把公民在乌托邦之间的进入退出看作是一种最优税收-最优国家规模,以及国家因何存在-国家权力介入公共事务存在的限度等重要事项的检验过程。是的,民主就是在组织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的信息基础扩大机制(相对君主专制和现代极权政府统治依赖的信息及基础);上述无数个乌托邦共同体构成的大联邦,是另个层次的证伪检验机制。因为,我们个体理性,任何机构的能力,无法确认政府的边界在哪里,最优的税收规模在哪里,除了一遍一遍的纠错检验,我们还能如何呢?
   好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绝不是实现善、价值和理想的地方。国家与这些无关。国家只保护安全和秩序。但我们从来没有放弃过善、价值和理想。我们要在个体好大联邦国家之间的乌托邦中寻找实现各色人等偏好的价值观、善和理性的制度安排。在长期受国家强权干涉的国家,人们的想象中只有两极:个人和国家。漏掉了中间广阔的公民社会以后,我们把太多的承担推向了国家。就像建勋一个同事指出的例子,夫妇养两个脑瘫患儿,最终实在无力抚养,看不到希望,亲手杀死脑瘫孩子。这位老师马上问,难道国家应该立法保护这位母亲,她不应该得到应有的物质帮助吗?我以为,这位老师的观察敏锐,答案错误。我要问的,难道不是我们扼杀公民社会导致了母亲杀患儿的悲剧吗?在一个公民社会繁荣的国度能出现如此悲惨的故事吗?正如建勋质问,组成政府的那一帮人的同情心真的比我们普普通通的人们的同情心更多道德更高吗?当问题一出现,我们许多同胞就不经思考一头栽倒在政府温暖的怀抱里,多么恐怖的诱惑,却不惊醒。一个需要再三提醒的是,我们从来不反对公共行动以实现某种价值偏好,而是提醒公共行动主体绝不止政府一家。在诺齐克最弱意义国家,或大联邦和无数在这个平台之内的共同体,再到个人之间,这是一个从1---n(n是国总人口)的联合的万花筒。在这个连续的谱系上,有一个基本的分工。基础平台不能赋予太多职能,其职能严格限于最弱意义国家的职能,类似地保障罗尔斯第一正义原则;在这个平台之内的许多共同体,可以提供与大联邦一样的职能,也可以更多,就看人们的动态选择的结果。
   当有人愿意进入秋风老师的北欧乌托邦的时候,没有人能指责那些公民持有的价值观是有问题的。因为,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愿意承担高税负享受高福利,他们不认为自己的财产权受到剥夺,他们不认为他们的政府干预得太深,以至于是不道德的。但是,如果选择的结果证明是,选择秋风老师心仪的那种乌托邦的公民越来越少,那就是经验告诉我们,诺齐克的理论证明是对的。
   2.
   我看到一个法律例子,值得思考。一家的卧室对着邻居的一面墙,后来,邻居在墙上打洞开了个大窗户,正对着人家卧室。这时,墙上打洞开窗户那家的行为侵犯了邻居的消极自由了吗?开窗户的那家有义务恢复成原来的墙面吗?
   我们秉持消极自由理想,可是不得不思考,其实我们生活在一个彼此依赖、相互影响的世界,我们被迫就彼此可能的负面影响甚至侵害进行妥协、谈判。后来,这样的妥协和谈判发生了许多次,许多代,于是我们形成一些共识,或价值观。
   除了躺在床上塞上耳机听音乐不会影响到任何其他人,现代社会中我们很难找到可以干干净净斩钉截铁地断言的事情,此事属于我私人城堡之内,不影响任何人,别人无权干涉。
   3.
   厘清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有助于理解秩序之形成。20世纪通往奴役之路得以铺就,很大程度上靠鼓噪积极自由得逞的。积极权利,典型的,如“生存权”“发展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物质帮助权”。你给他讲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他给你讲生存权、发展权;你给他讲普世价值,他给你讲中国的国情。
   你给他讲基本权利和自由,讲生命、财产和自由,他给你讲“民生”、讲“幸福”。这不就是回避消极自由,用积极自由引诱吗?
   3600万套保障房,不就是积极自由理念的产物吗?
   4.
   的确有个语言滥用问题,毛总的总结很准确。例如,出版自由、财产权,这些概念所表达的内容我们都有基本的理解上的共识,与这些权利相关联的义务也有共识。权利-义务联系明确。当我们说到“生存权”,“受教育权”等积极自由概念时,从主张权利的那一方倒是可以理解,但是谁有责任承担义务?建勋在法大宪政论演讲时坛也重点谈到这个问题。这时候,权利-义务的联系是不明确的。你A无家可归的时候,根据积极权利主张,B有义务拿钱出来给A建房子,B是一组人,当B不愿意的时候,需才有公权力予以强制剥夺(诺齐克进一步推导到强迫劳动)。
   汪丁丁教授指导的博士丁建峰曾提问,“穷人该穷?”,或无家可归者该住在桥底下?无病医治的人就该等死?其实不然。消极自由——自由的真义,原本意义上的自由,没有滥用语言的自由,主张的是:当出现了无家可归者,无钱医治的病人,靠自己的努力无法生存的人士,罗尔斯中的所谓最少受惠者(这个概念太宽泛),公共行动和私人行动都有必要采取,(尤其是公民社会中的许多非政府组织的公共行动值得期待),那些为此采取的公共行动和私人行动值得尊敬。甚至,采取公共行动也可以是政府发起的,但是所有旨在拯救残弱的公共行动、私人行动,没有任何个人和机构可以采取不正义的举得,尤其是不得剥夺任何个人和机构的财产以“强行正义”。“强行正义”比一般的偷窃和抢劫更加可耻,危害更大,这一点往往遮盖了许多聪敏人士的眼睛,也遮盖了许多身怀同情之心的仁人志士。
   由于我们的心灵有个毛病,这个毛病使我们进化适应的产物,我们一时半会根本无法改变,那就是,当问题出现时,我们愿意看到确定的,可以把握的解决方案。因此当政府出面直接征税以救助残弱,并进一步扩展我们的“福利”时,这种直接的可感知性太强了,太诱人了,很容易让人接受。而我说付诸公民社会(至少政府开放公民社会,不打压)的解决办法时,谁来救助残弱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人们就不那么容易相信和接受。
   穷人该穷吗?这是一个对最终结果事态的发问。导致穷富的原因非常多,此外,解决办法的不确定性,使得消极自由的主张者回答起来常常感觉无招架之力。
   把伯林的理论和哈耶克的理论解读具体时代的产物(共产主义和中央计划经济思潮崛起,冷战的形成)是不正确的。他们的思想被那些具体的环境和事件所激发,是具体时代的反映,但他们的理论深掘,已经超越了时代,我以为,哈耶克对自发秩序的论证,对理性自负的警惕,以赛亚对消极自由的推崇和对积极自由的警惕,乃是对轴心时代以来每一个时代都有可能蠢蠢欲动的理性滥用的警告,他们的工作具有超越时代,就是捍卫文明,确保文明不被理性的滥用所摧毁。我们的智力成就越高,那种企图把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科学的方法移植到组织我们的社会和经济的念头就越强烈,因此,我们,和我们以后的人们,需要更多的哈耶克和以赛亚,揭露这种滥用、拙劣的模仿,奴性的模仿。就像秋风老师经常讽刺的,真理喇叭筒,在揭露理性滥用和捍卫文明的意义上,真理喇叭筒并不值得讽刺而是值得尊重。
   揭露积极自由的把戏和民生政策的把戏太难了。
   5.
   权利和自由一般这样界定,权利=权利(自由、生命、财产、竞争性政治和竞争性经济机会……)。建勋在演讲中曾用两组概念:消极自由-积极自由;消极权利-积极权利。所谓积极自由和积极权利更多是把愿望当权利,然后形成一些形式上与消极自由一样的自由概念。
   我想要房子,房子成为我的“权利”;
   我想要受教育,教育成为我的“权利”;
   否定积极自由,不是否定有关积极自由所指涉事项的公共行动和私人行动的展开,关键是不得拿别人的钱强行正义,这是我前文已经讲清了的。抢钱救助残弱,义举也不能抵消罪恶。
   6.
   毛寿龙发言:积极自由的权利论取消自由的逻辑是,取消个人本位,而确立政府本位,权力本位。认为权力和政府,对个人拥有本体论的责任。消极自由的权利论,确定自由的逻辑是,确立个人本位,政府和权力是辅助的。认为权力和政府,只是帮忙,而不具有本体论的责任。本体论的责任是个人的。要确保个人的本体论,一定要约束政府和权力,让其处于辅助的位置。刘业进接着说,这个转述很有意义。但是为什么要采取个人本位,而不可以采取政府和权力本位?揭示其原因才能驳倒积极权利主张。
   7.
   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当共同体中的个人采取自由选择的行动,出现的彼此冲突的情形,怎么办。行动者不能自我定义,我的行动没有外部性。在外部性这个问题上,要看见那些看不见的,间接的、远期的影响。
   理性的行动者在互动之网并藉由言语能力而获得理性能力。
   每一时代的理性的头脑都会思考自由选择的个体冲突了怎么没?于是我们习得了道德、伦理并制定法律,这些东西乃是经验之流中沉淀的理性。
   当我说“我有个想法,于是我去行动”。这个驱动我行动的想法,只是驱动力的冰山一角。
   这就是我为什么与秋风老师的想法有距离,也与铅笔社的朋友的想法有距离的的原因。
   8.
   驱动和约束个体行动的,不是抽象的个人一念,而必然带着历史、传统、共同体共识等约束,我说的不正是这个意思吗?
   但是,这距社群主义还是有很大距离的。承认全部约束条件包括共同体感,也得不出任何由权力当局执行的强行正义的政策方案的推论。其实我不反对基于强共同体感而持有“高税收高福利”价值偏好的乌托邦(诺齐克意义上的,非贬义),只是,还有许许多多的其他乌托邦,这些乌托邦共存于一个联邦,在这个联邦框架内,没有任何价值观独断的情绪,也没有任何关于美好社会蓝图及其政策实践的独断。
   9.
   王建勋发言:秋风兄自认为是一个“斯密-托克维尔-哈耶克主义者”,然而,这三位理论家都反对“积极自由(权利)”,请看下面的证据:
   (1、“We may here observe the distinction which Mr. Hutchinson, after Baron Puffendorf, has made of rights. He divides them into jura perfecta and imperfecta, i.e. perfect and imperfect rights.—Perfect rights are those which we have a title to demand and if refused to compel an other to perform. What they call imperfect rights are those which correspond to those duties which ought to be performed to us by others but which we have no title to compel them to perform; they having it intirely in their power to perform them or not. Thus a man of bright parts or remarkable learning is deserving of praise, but we have no power to compel any one to give it him. A beggar is an object of our charity and may be said to have a right to demand it; but when we use the word right in this way it is not in a proper but a metaphoricall sense. The common way in which we understand the word right, is the same as what we have called a perfect right, and is that which relates to commutative justice. Imperfect rights, again, refer to distributive justice. The former are the rights which we are to consider, the latter not belonging properly to jurisprudence, but rather to a system of moralls as they do not fall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laws.” (Adam Smith. 1982. 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P. 9.)
   (注:亚当·斯密关于perfect rights和imperfect rights的区分来自于Hutchinson,而Hutchinson的看法又来自Pufendorf,见:Samuel Pufendorf. 2003. On the Duty of Man and Citizen According to Natural Law.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影印本). P. 69.)
   (2、“在这样的一群人之上,耸立着一个只负责保证他们的享乐和照顾他们的一生的权力极大的监护性当局。这个当局的权威是绝对的,无微不至的,极其认真的,很有预见的,而且是十分和善的。如果说它是一种父权,以教导人如何长大成人为目的,那它最象父权不过了。但它并非如此,而只是以把人永远看成孩子为目的。它喜欢公民们享乐,而且认为只要设法享乐就可以了。它愿意为公民造福,但它要充当公民幸福的唯一代理人和仲裁人。它可以使公民安全,预见并保证公民的需要,为公民的娱乐提供方便,指挥公民的主要活动,领导公民的工商业,规定公民的遗产继承,分配公民的遗产。这岂不是完全不让公民开动脑筋和操劳生计吗?”(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869页。)
   (注:托克维尔对民主体制最大的担忧之一是“多数的暴政”——利用多数决侵犯少数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形成对政府的依赖。建立在多数决基础之上的福利国家正是托克维尔担忧的对象。)
   (3、“没有人对于某种特定的事务状态拥有权利,除非某人有义务确保此种状态。我们没有房子不被烧掉的权利,没有产品或服务找到买家的权利,也没有(要求他人)供给我们特定的物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正义没有给我们的伙伴们强加一种供给我们(某种物品或者服务)的一般义务;此种供给的请求只能在我们恰为此目的而维持一个组织的程度上存在。谈论一种无人负有义务甚至没有权力造就的特定状态的权利,是毫无意义的。在对诸如社会一样的自生自发秩序提出请求的意义上谈论权利,同样是没有意义的,除非它意味着某个人有义务将宇宙转变为一个组织,因此掌握着控制其结果的权力。”(F. A. Hayek. 1982.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Vol. 2: The Mirage of Social Justice.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P. 102.)(注:对“积极自由(权利)”的批判,几乎没人比哈耶克更加用力了,他甚至将《法律、立法与自由》的第二卷完全致力于此。)
   10.
   是的,一般,在未成年之前享用父母的钱是正常的。漫长的养育时期是一个人类特有现象。这是获得理性能力和文明生活习惯的付出。
   11.
   我常常深感这种证明的艰难。但是出于一种错误直觉的反驳却非常容易,比如建峰提醒人们,有人问“穷人该穷吗?”让人一时语塞。Acton感叹自由的朋友常常很少。
   12.
   是的,他们活下去了,肯定用了钱。大多数人赞赏为此展开公共行动。前提是,公共行动不等于政府行动,公共行动不得“强行正义”。
   13.
   非直观所能察觉的看不见的合作。不是一部分人创造财富,另一部分人享用财富的关系。曲折的间接的合作之网。这一点对于理解政府也很重要,即至少诺齐克最弱意义国家所花的那些税款,不能被理解为盗窃,原因即曲折的间接的合作之网。这种交易所实现的合作后果并不能为单个人所理解。
   14.
   每一代人的理性不是从零开始的。关于免于干涉的消极自由领域,人类在适应进程中不断在做试错检验而形成底线共识。
   15.
   讨论一个更加真实的案例是有助益的。某出租屋内几位年轻女郎长期在屋内裸身走动,对正在准备高考的邻家男孩构成了实际上的干扰。问题是:有在自家屋里裸身行走的自由吗?
   16.
   莫志宏发言:业进说的这个案例——如同任何一个涉及不同主体利益冲突的案例一样——涉及两个层次:第一,这个案例之所以是可讨论的,前提是:案例中涉及到的个体身处一个法律上承认个体权利的社会之中。如果没有了这个前提(例如,想象一下,在过去中央计划经济时代,一切人与人之间的协调都基于中央设定的目标而进行),那么,这个案例绝不会引来业进那样的问题。第二,在法律上承认个体权利的基础上,当面对具体的经验个案、不能直接从有关法律规定推出冲突利益双方各自的行为边界时,需要运用法律推理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地来解决问题。显然,第二个层次的问题不能成为反对我们在第一个层次上强调个体权利的理由。我感觉,秋风等强调权利是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并基于这个反对所谓的抽象的个体权利,似乎出于某种误解,而这,很可能又与不理解上述两个层次有关。
   17.
   从文化演化的进化适应角度,才能摆脱任何先验论。要拿人格化的上帝说事,学术讨论就终止了。
   18.
   冯兴元发言:
   与业进兄对话:任何文章能够解说森定理,当然是好事。也许还需要真正做的是,就像大家对待阿罗不可能定理,通过改变一些预设条件,使得人们能够走出投票循环。对待森定理,也许需要做同样的事情,改变预设条件,使得他所讲的自由不可能成为可能。那么自由何以可能?帕累托最优怎么实现的?我看博弈论确实是好东西。比如杀人可能导致自己被杀。多数民主可能这次使得我能够通过侵犯他人利益得利,但下次其他人侵犯我的利益。由此形成基本的抽象的规则。为共同体所接受。那就是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康德的绝对命令,斯密的通感之类的规则的形成。这些规则是帕累托最优的(我只是就定义而论)。不是通过一种一般均衡方式论证权利的演化,而是一项一项地演化的。当然,对一项一项的演化,相互之间有影响,甚至出现emergence,这也理解了为什么全球大概25个国家实现了宪政。尤其瑞士的表现让我比较感兴趣。竞争性联邦制特点比较明显。对于演化经济学,业进兄比较了解。我只谈逻辑思路。
   19.
   我同意兴元兄的分析。(兴元的理论功力从上一次来我校做那个简短的评议再一次让我们服膺。你说慈善捐赠改善收入分配但不能扩大到扭曲原有市场收入结构)关于一个理想社会的基础性规则,或者说正义规则,没有任何完备性学活可以宣称已经一劳永逸地发现在那儿了。生物进化给当前的我们装配的大脑适合于直觉理解当下的问题解决,而不适合于思考(一般适应生存也不需要)那种经过无数代反复修改调试后在按摩生活中起作用的约束条件,比如兴元兄意义上的自然法。
   正义规则是修改出来。如果说大自然是修补匠,那么,历史进程中的人类也是修补匠。装备了理性能力的人类互动构成文化演化的环境。生物和文化双重演化造就我们的直觉对于当前的那些刺激作出反应已经足够我们存活和发展。但是,这样的感觉能力和思考能力有个重大的瑕疵,就是对于这种感觉能力和理性能力本身的形成的思考力所不逮,也就是我们死活不相信无数代的试错-修饰过程能形成如此精致、如此有力的规则。“适应性造就复杂性”。一种良好合作秩序的制度条件怎样出现,大自然那20世纪的中国人做了30年计划经济试验,以3000万小白鼠的死亡证明,财产权利的全面公有化不适合组织我们的经济,至少财产权利在构建一个合作秩序中的重要性的观念得到一次强化。基础性制度条件的其他方面也是这样在试错中经历灾难、不适应,或在与替代性规则竞争中失败导致对方的入侵,于是类似金规哪一类规则就渐渐确立起来了。
   一般均衡思路在解释经济系统中的价格数量决定中的作用没有人们夸大的那样大,可以辅助思考问题而已。
   同样,一般均衡思路在解释合作秩序的基础性制度条件决定中的作用也不会太大,可以辅助思考问题而已,不能作为主打方向。
   20.
   秋风老师一定是更多地看到和理解那些看似是自我选择,自我权利主张的背后,其实还是有更多超越自我选择的约束。
   所谓“有伤风化”的那些约束无形之中约束着我们。总是在试探-反馈-调适中确立我们的行动边界。
   没有语言能力,就没有人类理智。语言能力一定是在两人以上的世界中发生和形成的。
   21.
   有另一种理性的局限。就是一个系统现呈现现在这个样子,经过许多时代的修饰,当前的人们试图找出一个初始条件和结果之间(无论假设的,如罗尔斯的原初状态预设,还是真实的,如股市中此时期中的初始经济社会自然条件)简明的因果联系,这不是我们的理性最善于驾驭的事情。我们的理性能力,感觉、眼光、计算能力、预期,是如此设定,是用来解决相对短期内可解决的事情的,在不断进行着的问题解决中,我们的行动参与整个系统的修饰。在这种情形中,让我们的理性能力回答那个系统呈现出来的秩序及其背后的基础性制度条件,我不是说回答不出来,就算斯密、罗尔斯、休谟和宾默尔、哈耶克等等,这些大思想家回答出来了,答案也不是像撞桌球那么直观的因果联系。这是另一种理性的局限,或者我们的大脑进化得以短期适应的必然代价。(接着冯兴元说,业进兄考虑的这个问题,我考虑过。实际上用无知之幕或者局部无知之幕来处理均可,那就是立宪不是一次性的,它是多次立宪,每次建立在上一次的基础上,上一次的立宪结果成为下一次的初始条件的一部分。整个过程在自由民主体制下呈现出试错特征。而且立宪的标的或者目标也是相对开放的,open-ended,目标会有所修正。)
   22.
   关于秩序的测度。一端是千人一面的朝鲜,一端是部族林立、战火纷飞的混乱,在这两者之间,那种复杂被称为有效复杂度度相对高的,就是“好”的秩序。波普尔的“云”就是战乱世界,“钟”就是朝鲜世界(有点不恰当的联系啊)。
   原则上,自发秩序无所谓好坏。我们所看到的类型,真正的秩序视角其实只不过视为事态处于检验进程之中罢了。我说1949-1978的计划试验,只不过是拿3000万小白鼠做了一场旷世试验罢了,这就是秩序视角。目前我们的血浓于水的邻居还在继续做小白鼠试验。秩序视角最终把价值判断理解为待检验的竞争性行为策略。
   23.
   在我的心中,上帝就是大写的自然,NATURE。
   24.
   人都有个生命限制,90岁,100岁?经济和社会系统中的许多检验进程会超出这个时间长度。另外,我们又都身在此山中,这座山很大,个人很小,渺小的个体对于系统性变化的感知只能是局部的。无知之幕的思考具有辅助意义。新古典范式中的一般均衡也具有辅助意义,不可否认。但是凉菜不能当主菜。提醒一下,从方法论上,波普尔是第一个把证伪检验或更加准确地说,批判理性主义当做主菜的人。把这个批判理性主义运用于关于合作秩序的基础性制度条件的形成和演化,我们就会自然不再唯一地倚重罗尔斯的无知之幕那个进路。特别是,我们还会得出一些有趣的推论:如自由社会中的政党选举就是一种自然垄断条件下的特许权竞标,是一种竞争性检验程序。这种检验可能是针对政府规模、税收规模、政府干预范围等等,在试错中寻找最大可能被接受的方案。20世纪的计划经济试验,是在民族国家间做试验,检验全然不同于自由市场经济的组织经济的方式。自由社会为什么好,因为它的试错和检验机制是开放的,通往有效复杂性更高的状态所用时间更短,付出的代价更小。它的“新奇”出现受到阻碍最小,于是文化演化的燃料总是源源不断地输送。看看阿里巴巴的马云最近被央行的管制条例折腾得灰头土脸的,就能看到这个社会是如何扼杀新奇,让新奇就范,从而系统性阻止了一个社会(如金融领域)的自然演化进程。
   25.
   冯兴元发言:小群体的互助规则和大群体为对付匿名性而确立的基于自利预设的规则,都是人类为了生存和共同生活而发展的制度。而且不排除其共存。哈耶克把前者成为返祖,还算对,在致命的自负里说成是本能,则是错的。
   26.
   斯密也谈到此问题。结论是正义优先于善。在家庭,小群体,规则不同于匿名大群体,例如匿名市场中的规则。其实,可能不是两分,而是一个谱系。关系的谱系对应于规则的谱系,于是近的关系的规则越不具有普适性,于是匿名大群体的规则越是绝对必要规则,具有普适性。斯密说,'行善犹如美化建筑的装饰品,而不是支撑建筑物的地基,因此劝诫已经足够,没有必要强加于人。相反,正义犹如那个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人类社会就会土崩瓦解。"(斯密,道德情操论,p106)。不是一个否定一个,有个词典式重要顺序。建筑的支柱和装饰物,作用不一样。类似地,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权利)如果不像是建勋讲的那样完全冲突水火不容的话,存在不冲突的情形的话,那么也应该置于一个词典式排列的框架中,这样就不是不是你死我活的冲突了。但是我很讨厌“消极自由中有积极自由,积极自由中有消极自由”这种黑格尔式的诡辩辞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