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曼:中国广州从化 从发〔2009〕6号 中共从化市委、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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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2009〕6号 中共从化市委、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扶持种养基地建设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意见发表时间:2009-06-11 20:10:53 来源:市委办  (2009年3月20日)     为进一步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实施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集约化水平,以及加大扶持农村规模种养加工流通基地建设力度,鼓励农民自主创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扶持种养基地建设促进农民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土地流转和扶持种养基地建设的意义

    (一)加快土地流转和扶持种养基地建设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建设现代农业,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必须尽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用现代经营形式改造传统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在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加快土地经营权流转,扶持规模种养加工流通基地建设,着力培育专业大户,实质上是改变单家独户“小而散”的经营方式,促进土地资源和资金、技术、机械等要素聚集配置,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规模化发展,进而大幅度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形成特色叫得响、经济效益高、带动作用强的现代农业产业新格局。

    (二)加快土地流转和扶持种养基地建设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市农村经济市场化和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大量劳动力逐步向二、三产业和城镇转移,有力促进了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实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通过进一步扶持和鼓励农民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多种形式开展自主创业,培育更多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农民,从而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土地效益倍增、农民增收持续。对于大批实现土地流转的农民而言,不仅能获得一份稳定的土地流转收入,还能进城务工或就地转向二、三产业,有利于加速农民分工分业,推动传统农民向产业工人或农业工人转变,大幅度增加农民家庭收入,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加强引导,依法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基本原则。

    1. 坚持稳制、分权、放活原则。土地流转要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创新流转机制,探索有效形式,放活土地使用权。

    2.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要按照法律法规,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要坚持等价有偿,确保农民、业主双方利益和生产活动的稳定。

    3. 坚持集中、规模、增效原则。土地流转应立足于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实行相对集中、适度规模经营,并注重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4. 坚持管理、规范、有序原则。要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各项制度,强化土地流转信息咨询服务,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的登记管理,及时调解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利益,确保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规范有序。

    (二)规范流转程序。

    1. 规范流转手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流转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新流转农村土地必须统一使用我市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本签订合同。流出方也可以委托村、社经济组织或镇(街)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进行土地流转。村、社经济组织或镇(街)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负责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其中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先取得发包方同意。

    2. 维护承包农户合法权益。土地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流转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3. 建立备案、登记制度。承包方以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镇(街)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4. 规范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行为。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及时登记、公布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价格等信息,接受土地流转双方的咨询,组织开展对经营主体的能力评估和公开招投标活动,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协助办理土地流转手续等工作。

    5. 妥善处置土地流转纠纷。对目前已流转的土地,各镇(街)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对流转手续不全的,要尽快补全;对合同条款不清、标的显失公平的流转合同,要通过说服引导、利益平衡的办法引导双方修订合同,并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和归档工作。同时,要妥善解决土地流转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三)加快土地流转的扶持措施。

    1. 加大财政政策扶持。

    (1)市财政对土地集中连片流转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为鼓励开展土地集中连片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从2009年起,对符合土地流转条件的农户,由市财政每年度给予其适当补助。补助方案参照《广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及我市实际情况施行。

    (2)扶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积极探索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开展以土地为股份的合作经营,市本级新建且入股面积100—500亩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市财政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500—1000亩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市财政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000亩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市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结合土地流转工作,引导、鼓励、支持农民自主、自愿开展“退果还田”,推动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农民自愿推进“退果还田”,且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北部山区集中连片10亩、其他地区50亩以上的“退果还田”土地一次性每亩补助500元。

    2. 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各镇(街)要把土地整理、标准化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与土地流转紧密结合起来,对流转规模经营100亩以上的,国土、水利、农业等部门要优先立项,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3. 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市金融办要积极协调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规模经营主体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经营造成资金不足的问题。财政、农业部门结合金融信贷支持政策优先安排低息或免息信贷支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

    三、扶持农村规模种养基础建设,促进农民自主创业

    (一)扶持对象。经营主体为本市户籍的农村家庭,主要经营粮食、蔬菜、水果、花卉苗木、畜、禽、鱼养殖或特种动物养殖,以农业基地为依托的农业观光旅游基地、农产品流通销售或初、深加工业。被各级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及已享有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的不列入本扶持对象。

    (二)扶持条件。突出有发展潜力的规模经营主体。种植业类:粮食生产(包括水稻、番薯)在20亩以上,蔬菜10亩以上,花卉苗木在10亩以上;水果生产基地在50亩以上;养殖类:三鸟类饲养规模在10000只以上,能繁母猪12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奶牛、肉牛200头以上,其他特种动物养殖有一定规模,水产养殖业在100亩以上;农业观光旅游休闲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50亩以上;农产品流通加工类:农产品流通销售及加工年产值在50万元以上。以上各类型经营主体都应该诚信经营;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未曾有受投诉;经营规模基地建设符合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不产生污染源。

    (三) 扶持种养基地建设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

    1. 资金支持。今年由市财政增加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村规模种养、流通加工,鼓励农民自主创业,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支持农村小额信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尤其是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强化职能,稳定和发展农村服务网络,为各类经营主体解决扩大经营规模所遇到的资金难问题。对以上所发生的小额贷款予以一定的财政贴息支持。

    (2)支持优、新、特品种引进推广。对规模种养基地引进推广优、新、特品种且效益较好的给予一定的种子、种苗补贴。

    (3)支持规模种养基地生产科技设施建设。对已经调查登记在册或今后新发展的种养规模基地引进和应用先进的科技设施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以提高种养科技水平和产品科技含量。
 
    (4)支持规模种养基地应用先进农业机械。对规模生产基地新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一定的补贴。

    (5)表彰奖励。对各类农民自主创业经营实体带动本地农民就业务工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由市农业部门、畜牧水产部门以及财政部门联合进行年度考评。

    2. 支持规模种养基地、加工流通户扩大经营规模。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我市农业产业发展的各类经营实体,要千方百计支持和鼓励其扩大规模,增强农民的创业动力和能力。对因扩大规模经营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退果还田”的,按照上级以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各镇(街)及基层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对符合上级有关奖励规定的,要落实好奖励措施。对利用我市农产品资源进行初、深加工或流通销售的,要多渠道支持加工、流通环节设施设备和产品包装等方面的改造提升,促进发展壮大。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的,按该规定精神执行。

    3. 支持辅助性设施建设。规模种养基地因建设发展需要设施用地,将按《关于规范广州市农业产业化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国房字〔2009〕156号)执行。

    4. 加强政府服务,享受农业龙头企业挂钩帮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降低农民开展自主创业的准入门槛,积极帮助解决各类经营主体在工商登记、劳动力保障、用地、用水、用电、各类办证、技能培训等方面所遇到的困难,营造良好的农民创业环境和便利条件。市内各级农业龙头企业要主动与各类相关的经营主体开展挂钩联系、合作、互助和带动,在资金、技术服务、帮助良种良法的引进和产品收购、加工、动态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加强土地流转和扶持种养基地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扶持种养基地建设促进农民自主创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成立机构,落实责任。由市农业局协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实施细则》,各镇(街)要切实落实好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促进农民自主创业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措施和考核办法。

    (二)形成合力。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扶持种养基地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的职能,强化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民自主创业工作的指导,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市各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有利于促进农民自主创业,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大局出发,根据各自职责,继续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创新,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化政策,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促进农民自主创业工作,加快农村改革和发展步伐,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三)规范管理。为发挥好财政扶持资金对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和促进农村规模种养基地建设、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引导作用,要建立健全扶持资金规范使用办法,在更广泛地调查研究和征求镇(街)意见的基础上,由市农业、畜牧和财政部门研究,拟出规范使用办法和监督机制,报市政府审定并印发执行。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件发至村级)    主题词:农村工作  土地承包  自主创业△  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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