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普斯:关于印发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5:57:28

各处、室党支部: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党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抗御风险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了贯彻落实好《党内监督条例》,我党组责成办机关党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关于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规定》、《关于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的规定》、《关于述职述廉的规定》、《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规定》和《关于谈话和诫勉的规定》等五项规定。力求进一步细化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要求,强化监督手段,提高《党内监督条例》在我办的落实效果。现将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规定》
    2、《关于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的规定》
    3、《关于述职述廉的规定》
    4、《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规定》
    5、《关于谈话和诫勉的规定》

附件1:

关于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规定

    第一条 办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国家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重大问题必须按照党组议事规则和相关的程序来决定。办党组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第二条 办党组的主要职权: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财政部党组、河北省委的有关工作部署、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和意见;
    (二)制定涉及全办改革、发展、管理等重大问题的措施和意见;
    (三)对全办干部队伍建设及各个时期的业务、管理、后勤工作目标、任务、规划、工作重点做出决策;
    (四)对全办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规章制度建设等做出决策;
    (五)研究决定全办重大建设项目、年度预决算以及其他全办重大经费支出;
    (六)讨论决定以办党组名义向财政部或河北省上报的重要报告,以办党组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
    (七)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组织处级以上干部竞争上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干部;
    (八)听取和审议机关党委、专员办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等;
    (九)决定召开党组会议;
    (十)组织和领导全办的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十一)办党组会提请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条 办党组成员个人不得决定重大问题。凡属党组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会应当充分发挥其酝酿问题、沟通情况、分析形势、协调推动工作的重要作用。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或突发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由个人或少数人做出决定的,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第四条 办党组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党组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五条 办党组会决定问题时,应经过充分讨论。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或发表意见。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的方式;发表意见一般采取口头的方式。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第六条 办党组讨论决定重要事项要有会议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当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七条 办党组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贯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尊重客观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并抓好决策落实:
    (一)办党组会决定重大问题之前,各位成员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掌握真实情况,为科学决策做好准备;
    (二)办党组会做出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机关党委、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及各支部和各处室的意见;
    (三)办党组会议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讨论,除紧急情况外,不搞临时动议。在讨论决定问题时,与会成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按照自己的意志、意愿发表主张;
    (四)办党组会做出的决策,由党组成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办党组秘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督促检查和落实反馈工作。
    第八条 办党组书记、成员要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既要坚持集体领导,又要充分发挥个人分工负责的作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一)办党组书记负责办党组全面工作,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支持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各成员要积极支持办党组书记的工作,自觉接受办党组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和督促;
    (二)属于办党组会已经做出决定由成员个人组织实施的事项,不须再提交党组会重复研究;属于各成员分管部门职责内的工作,由该部门有关会议自行讨论决定;
    (三)各党组成员对于个人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勇于创新,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给予关心、支持、配合,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办党组成员要自觉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保证办党组决策正确有效地实施:
    (一)办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办党组会的决定。对党组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党组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二)办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参加会议和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办党组集体决定的精神。
    第十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不遵守、不执行办党组会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河北专员办党组议事规则》,党组会议未形成决议和不宜公布的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党组成员以外的人员泄露。如有泄露或散布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办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的规定

    第一条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是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办党组、机关党委应当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机制,切实保障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以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是指办党组、机关党委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各党支部以及党员群众通报和向省委、财政部报告,各党支部或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向办党组、机关党委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的制度。
    第三条 向党支部和党员干部通报的重要情况的内容及方式主要有:
    (一)办党组、机关党委作出的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的决议、决定等,应当在会后通过有关渠道向全办公布;
    (二)办党组审议通过的办党组、机关党委工作报告和专员办年度工作总结,作出的涉及全办工作的重大决策等,应当在会后向全办通报、传达;
    (三)机关党委选举产生的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应当在会后及时向全办公布;
    (四)办党组会议中对全办工作有指导意义的精神,应当在会后通过有关渠道向全办公布。
    第四条 下列事项办党组可以根据需要以会议或者书面等形式向党支部和党员干部通报:
    (一)办党组作出的重大决策和有关重要情况;
    (二)办党组作出的有关全办工作、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决定以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财政部党组、河北省委的决议、决定和意见;
    (三)办党组的重要学习情况。
    第五条 向办党组成员通报的内容和方式主要有:
    办党组拟审议的工作报告、重大决议、决定等,应当在办党组召开会议前以征求意见稿或会议材料的形式向党组成员通报,充分听取意见。
    第六条 向各党支部通报的内容和方式主要有:
    (一)办党组拟审议的工作报告、重大决议、决定等,应当在办党组召开会议前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向党支部通报,充分听取意见;
    (二)办党组决定的事项以办党组文件形式通知有关党支部落实。通过的重要干部任免,以正式文件发布;
    (三)办党组在对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征求各党支部的意见。需要各党支部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七条 办党组、机关党委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决策形成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通报以及通报的范围。
    第八条 办党组向财政部、省委、省直工委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财政部、省委重要决策的思路、安排、措施和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工作开展的情况;
    (二)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的情况;
    (三)干部群众对中央方针政策、重大重要情况的反映、要求和建议;
    (四)专员办内部发生的其他重要紧急情况;
    (五)省委、财政部要求上报的其他重要情况和办党组认为需要上报的其他重要情况、问题。
    第九条 办党组每年按规定向财政部、省委作全面工作情况报告。对于贯彻执行财政部、省委重大决策、决定的情况应当以办党组正式报告的形式进行专题报告,重大事件应随时报告。
    第十条 凡重大、特大的突发性事件、事故,应在事件发生后的半小时以内报送有关情况,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原因和后果。
    第十一条 办党组、机关党委要及时、妥善处理各支部上报的报告和请示,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报各支部。
    对于内容复杂需要有关单位深入研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请示、报告,办党组、机关党委应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到期日前,及时向各有关单位通报文件办理情况及不能按时办结的原因。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有: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参加集资建房、购置车辆和借用车辆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应当由报告人在事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机关党委如实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当按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需要答复的报告,受理的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进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对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
    第十五条 机关党委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
    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的机关党委每年要将执行情况定期向办党组、机关党委和驻部监察局报告。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纪律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一)对重要情况应当报告而瞒报、谎报、漏报、缓报的;
    (二)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的;
    (三)干扰和阻挠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的;
    (四)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办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关于述职述廉的规定

    第一条 专员办党组成员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每年进行一次述职述廉。
    第二条 述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理论学习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财政法规情况;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四)履行领导职务职责的情况;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等。
    第三条 述廉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及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执行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礼金登记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的情况;
    (四)对分管工作内发生的违纪问题的处理以及对驻部监察局、省直纪工委交办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范围和方式:
    每年结合公务员考核,办党组成员在全办机关干部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在全办机关干部大会上述职述廉;其他副处级领导干部在本处室述职述廉。
    第五条 述职述廉的程序:
    (一)本人征求分管部门和群众的意见;
    (二)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三)述职述廉;
    (四)与会人员对述职述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或者民主评议;
    (五)汇总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的结果,并向本人反馈;
    (六)本人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条 述职述廉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在述职述廉的范围内反馈。
    第七条 本规定由办党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规定 

    第一条 办党组成员要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第二条 办党组成员要以对党的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民主生活会,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分清是非,团结同志,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第三条 办党组成员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四条 办党组成员除参加民主生活会外,还应当按要求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组织生活会。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财政部党组、河北省委以及省直工委、纪工委、组织部对民主生活会内容的统一要求,结合办党组成员的思想工作实际和群众的意见,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确定。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时间及形式,一般应提前15天向上级党的组织部门报告。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办党组要广泛征求各党支部、党员、群众的意见;办党组成员要在自己分管工作的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
    对收集到的对办党组成员个人的意见,应当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如实反馈;对办党组的意见,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集中反馈。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办党组成员应当根据确定的主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相关内容,学习党的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办党组成员应当在学习的基础上,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收集到的意见,认真准备发言提纲。发言提纲要着重检查自身在党性、党风方面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剖析思想根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九条 办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可根据情况扩大到党委成员或支部书记参加。
    第十条 办党组民主生活会应按规定邀请驻部监察局或河北省委组织部、省直工委领导参加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上,办党组成员应当按照民主生活会的要求,认真检查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正确的要诚恳接受;对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同时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
    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应当提交发言提纲并由与会的其他同志代为宣读,征求办党组其他成员的意见,会后分别由党组书记及时向本人转达。
    第十二条 办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检查办党组存在的问题,共同探讨解决的办法,研究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办党组及其成员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应当具体,针对性强。办党组的整改措施应当明确具体责任人。整改措施应当在征求意见的范围内通报,在一定时限内落实。
    第十四条 对党员群众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由办党组委托有关单位直接反馈。
    第十五条 党组书记是开好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会前要重视各项准备工作,同办党组成员分别谈心,做好思想沟通;会上应当带头进行自我检查和思想剖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应当承担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结束后,应当将办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及时报上级党组织。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办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关于谈话和诫勉的规定

    第一条 谈话和诫勉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谈话分为了解情况谈话、任职谈话、警示谈话。
    了解情况谈话是指办党组或办党组授权机关党委、人事部门负责人,为了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不定期与各处、室党支部及有关人员进行的谈话。
    任职谈话是指办党组或办党组授权的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在到任前进行的谈话。
    警示谈话是指针对某一部门,在一个时期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个人的问题,与领导干部本人进行的谈话。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诫勉,是指发现领导干部个人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经过警示谈话仍无改进,群众反映较大,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由办党组或办党组委托机关党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的制度。
    第四条 谈话和诫勉的对象为专员办管理的干部,即在专员办机关中担任各处室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条 了解情况谈话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以及办党组有关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四)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五)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谈话的问题。
    第六条 了解情况谈话由办党组或办党组委托机关党委和人事部门负责人主谈。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第七条 任职谈话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组织决定及任职的主要理由;
    (二)组织对本人的基本评价;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勤政廉政方面的要求;
    (四)反馈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属交流任职的,应当介绍任职岗位的相关情况;
    (六)听取干部本人的意见。
    第八条 任职谈话由办党组或党组委托机关党委和人事部门负责人进行,一般以个别谈话方式为主。
    第九条 警示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针对谈话对象工作中或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其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重点和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二)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领导干部个人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条 办党组作出警示谈话的决定后,可由办党组成员或授权机关党委负责人主谈,可采取与处室领导集体谈话或者与领导干部本人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警示谈话前,应当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谈话过程中,主谈人提出的要求以及处室领导或领导干部个人的说明和表态,应当作详细书面记录,并经谈话对象签字后,由机关党委留存。
    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应当及时转交有关处室落实;对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机关党委要加强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谈话结束后,应及时将谈话情况向办党组报告。
    参与谈话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示谈话仍无改进的,应当给予诫勉: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不力的;
    (二)作风不实,好大喜功,弄虚作假;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实绩差,或者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不民主,不执行集体决定的;
    (四)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反映较多的;
    (五)其他需要诫勉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机关党委、人事部门根据年度考核、届中考察、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和群众反映等途径,发现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后,应当报告办党组,经办党组研究决定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应当深入了解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本人的申辩。经调查确认基本事实存在需要诫勉的,由办党组提出诫勉意见。
    第十四条 诫勉应由办党组统一组织进行。
    诫勉对象确定后,由办党组委托机关党委向诫勉对象所在支部通报情况,再向本人发出诫勉通知。属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及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由机关党委做出给予诫勉的决定;属于领导干部工作不称职或者不能胜任现有工作的,由办党组、机关人事部门根据领导干部考核的有关规定做出给予诫勉的决定。
    第十五条 被诫勉对象在接到诫勉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措施书面报送机关党委或人事处。同时,机关党委要将诫勉对象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及时报送办党组。
    诫勉对象所在党支部要认真履行帮助教育和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定期向办党组及机关党委反映诫勉对象的表现和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诫勉期限最长为一年。
    诫勉期满,诫勉对象应当及时向办党组及机关党委如实汇报本人在诫勉期间的表现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提出解除诫勉的请求;诫勉对象所在党支部应根据其表现情况,向办党组及机关党委书面提出解除诫勉或作进一步处理的意见。
    第十七条 办党组及机关党委接到本人整改报告和所在党支部建议后,应对其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适时提出解除诫勉或其他处理意见。
    对认识有差距,没有明显改进的,或者诫勉期间又出现其他问题但不构成违纪的,由办党组及机关党委讨论研究,进行处理。对诫勉期间进步明显,工作表现突出的,经组织考察确认后,可提前解除诫勉,但诫勉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被诫勉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
    第十九条 诫勉审批和解除的材料应当归入文书档案(不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对干部管理教育、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办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通知 关于《党内监督条例》十项制度的设计 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有关制度、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晋城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鹤峰县执行公务用车标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2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1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农村财务审计“三项制度” 切实做好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印发《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 青海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