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联合招生委员会:我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一点看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09:34:08
我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一点看法 

话剧《雷雨》上,鲁妈为老爷生了一个儿子,生完儿子后就被扫地出门。因为她地位低下,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她的权益。

假使在今天,鲁妈像《流星花园》中的杉菜一样嫁进富贵之家,再被周老爷离婚抛弃的话,依然还会两手空空什么也得不到。即便为周家生过儿子,即便还是像丫鬟一样在家服侍周老爷几年几十年,离婚的时候依然会像破抹布一样扔出门去,倘若周老爷没有外遇,就是铁了心要离婚的话。

婚姻法是干什么的呢?是用来保护婚姻双方的权利的,也应该约束双方尽该尽的义务。还有一点,我认为婚姻法更应该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利。在人类的社会大分工中,母系社会因为女人生产的食物稳定,男人狩猎得到的食物不稳定,所以那时候女人说了算。后来生产发展了,农作成为重体力劳动,男人的地位上升,女人的地位下降,女人逐步依附于男人,甚至沦落到成为男人的个人财产。现代社会,虽然男女的政治地位在法律上平等了,但是社会大分工是依然存在的。男人适合从事家庭外的社会劳动,女人适合从事家庭内的社会劳动,男人辛辛苦苦在外面挣钱养家,女人在家里操持家务照顾子女父母,这不但符合客观的生理上的规律,也是分工协作最和谐最合理的创造社会财富的方式之一。所以通观现代社会,男人仍然在婚姻中属于强势的一方,女人在婚姻中依然属于势弱的一方,尤其是在经济能力方面。一个合理的婚姻法,不但要特别保护婚姻中的女方,即经济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而且在婚姻无法存续之后,更是要加倍补偿女方(假使是无过错一方)受到的损失。家庭是社会构成的最基本元素,稳定的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提高婚姻的稳定性,就是维护社会的稳定。所以有必要对解除婚姻设置必要的比较高的门槛,这是对女性利益的保护,也是基于社会和谐的考量。

还有一种情况,我们的社会进步了,经济得到很大发展,产生了一个庞大的富裕阶层。随着时间的推移, 富裕人家的第二代进入结婚年龄。由于上辈人创业时的艰辛,他们不想让自己的子女也过那种拼死拼活提心吊胆的日子。所以很多富裕的第二代都没有什么正经的工作,只是躺在父辈创造的财富上做一个“食利者”。这部分“富二代”“官二代”生活优渥,不事生产,不懂经营,也不会在婚姻之后继续创造财富。比较典型的是香港就有这么一个阶层,比如李嘉欣嫁的那个老公。他们都是正经的公子哥,大陆上的富二代目前还只是富而不贵,还是处于暴发户那个阶段。

新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强调了结婚双方婚姻之前的财产,离婚后归各自所有。我们假设一种情况,虽然极端,但是也说明问题。婚姻的男方家庭富裕,女方条件较差。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完全依靠男方父母生活(这种情况在男方富裕农村并不少见)。结婚十几年后,儿女也生了,女人也老了,也没有重新工作的能力了,这时候男方提出离婚。因为家庭的财产都是男方婚前就有的,婚姻期间财产的自然孽息也归原财产人所有,那么是不是女人离婚就一个大子儿都得不到?女人这十几年的辛苦付出就没有任何补偿?我看新的司法解释就是这么个意思。这就是倒退呀!我们搞了好几千年的社会进步,我们搞了好几十年的妇女解放,男女平等,一个司法解释,又回到了几千年前歧视妇女,漠视妇女权益的老路上去。这不是倒退是什么?过去说“门当户对”,那是宗法社会强调的,我们曾经极力反对的。新的司法解释是不是要告诉民众,穷人你不能嫁给富人,你即使嫁给富人到头来你也什么也得不到。该扫地出门的还是扫地出门,该流落街头的还是流落街头。是不是还要告诉我们,法律只保护有产阶级,穷人的孩子就穷一辈子,连婚姻改变命运也是有风险的,也是不被保护的?是不是以后结婚前女方必须都得让男方签个协议,你不离婚补偿我多少多少钱,我就不能嫁给你?

看看西方发达社会是怎么规定涉及婚姻的财产的分配到吧。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那些西方的富翁有几个敢随随便便离婚的?社会进步的标志是保护弱势一方,而不是只保护有产者的利益。

当然,我是个有女儿的人。这个新的司法解释告诉我这个血淋淋的事实。我的女儿,你必须更加努力,更加独立,绝不依附于任何人活着。没有人,没有法律去保护一个没有生存能力的女人。也没有人,没有法律去保护一个只把自己的汗水洒给家庭洒给儿女的女人。女人要工作,要保护自己。女人不要婚姻,不要别人保护自己。女人更要自强,因为这个社会从根本上说蔑视没有生存能力的人。不去婚姻,不去生儿育女,自立自强,这就是我对女儿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