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公安局干部名单:最高法解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司法解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9: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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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就8月1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接受了人民法院报记者采访。

  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问:请您谈一谈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

  答:三年前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社会舆论普遍对司法诉讼助推政府信息公开寄予厚望。三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逐年增长,不仅成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也成为一个新的热点、难点。由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是一种完全新型的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据不多,也非常原则,导致在受理、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面临无规则可依、标准难统一的问题,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经过近三年的深入调研、反复修改和广泛征求意见,司法解释终于公布施行。借此机会,我们对起草过程中给予我们诸多支持、关切和帮助的有关单位、专家学者、基层法官、新闻媒体、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广大普通民众表示由衷感谢。

  对法院受理和不受理案件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问:请问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司法解释分三条对受案范围作出规定。

  第一,应当受理的。包括: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这些基本涵盖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可能引发争议的情形。此外,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与一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权利保护的范围可以说是非常广泛的。

  第二,考虑到有些起诉虽然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但按照法律规定,难以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来讲,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不予受理的情形: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第三,至于行政机关没有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能不能直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规定了一种转换的方式: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主要是考虑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并不是针对一个特定的个人作出,因此这种行为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这种诉讼也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人民法院对此受理尚没有诉讼法依据。另外,在行政机关不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情况下,条例还规定了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直接起诉也属没有穷尽行政救济手段。

  举证责任分配向行政相对方倾斜

  问: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答:公民权利相对于公权力来说往往处于弱势,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这种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更加突出。司法解释在有关证据的条款中突出了对行政相对一方的倾斜,以求得实质上的平衡。例如: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当然,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也应当就一些事项承担说明义务,比如: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此外,考虑到政府信息中的国家秘密有特殊的定密和审查权限,司法解释规定,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也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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