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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濉溪县中心学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濉教[2004]27号
关于印发《濉溪县中心学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学校、局属各中学、开发区中心学校:
为保障“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全面实施,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化管理,明确乡镇中心学校的职责权力和义务,现将《濉溪县中心学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学校按照《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相关的制度和实施细则,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濉溪县中心学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全面实施,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化管理,明确乡镇中心学校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依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乡镇中心学校是具体负责乡镇义务教育管理的办学机构,直接接受县教育局领导,对县教育局全面负责,同时接受乡镇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乡镇中心学校管理职责:负责本乡镇中小学及各类学校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协助县教育局管理本乡镇师资队伍,实施教师聘任、培训、晋职晋级、评优等工作;负责所辖学校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负责本乡镇教学质量监测、教育统计和教育教学资料的管理工作等。
第四条  中心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中心学校及所辖学校的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享有学校人事聘用权、教育教学管理权;依法享有财务和资产管理权;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中层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中心学校校长是本乡镇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乡镇中心学校应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逐步成为本乡镇办学示范基地、教育科研基地和教师培训基地,努力成为县级、市级示范学校。
第二章  行政工作管理
第六条  中心学校及所辖学校有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及实施记录和总结,有学校日志、行政周例,各部门有具体的工作计划、实施记录和总结。学校各项工作要科学、合理、协调、有序地进行。
第七条  建立校长例会和办公会制度。例会和办公会由中心学校校长、常务副校长、副校长和兼职副校长参加,校长例会原则上两周一次。具体任务是:汇报交流、总结过去工作情况,分析本乡镇近期教育教学工作现状,排定下一步重点工作并责任到人。校长办公会议是乡镇中心学校最高议事权力机构,应定期召开,主要研究本乡镇教育的热点、难点问题、学年工作计划、中、远期发展规划,并对乡镇内人事变动、学校布局调整、教育教学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例会和办公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教育发展的重大事项要科学论证,民主决策,严禁独断专行,长官意志。每次会议要有会议记录。
第八条  建立定期学习制度。乡镇中心学校应坚持每周1—2次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学习要精心准备,认真组织,内容具体,方法多样,注重实效。政治、业务学习要有记录。
第九条  建立廉政制度。乡镇中心学校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廉洁自律工作,规范从政从教行为;纠正不正之风,规范收费行为;对重要事宜定期公开,接受监督;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心学校校长负总责。同时,安排专人具体抓此项工作,积极协助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查处违规违纪案件。
第十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乡镇中心学校要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应详细报告学校工作,听取和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组织,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校务公开,增强办事透明度,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代会每学年不少于2次。
第十一条  中心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育教学、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卫生制度;建立本乡镇所辖学校年度工作人员名册、分年级学生名册和其它统计表册,按要求定期向县教育局上报,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制度。中心学校及所辖各校应接受县教育局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外出两个工作日以上要向县教育局请假,乡镇其他学校校长外出一个工作日以上要向中心学校校长请假。学校要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和师生考勤制度,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和放假。学期(年)初,要认真制定中心学校年度工作意见;学期(年)末,中心学校应向县教育局书面报告本乡镇教育工作,要建立重要工作及时报告、突发事件随时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中心学校要建立评价与奖惩机制。要定期对所辖学校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表彰先进,激励后进。
第十四条  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学校应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校长要依靠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  中心学校应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本乡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和初中招生工作,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按时全部入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学生辍学并做好辍学学生返校就读工作。初中入学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禁止任何初中(含民办初中)以考试或变相考试择优选拔新生。中心学校要把“普九”巩固提高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继续完善“普九”资料并合理归档。
第十六条  中心学校应逐步整合优化教育资源,提高学校规模效益;要充分发挥中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职能,改革乡镇区域内教育管理模式,组建以骨干小学为依托的小学联合体,并建立初中与小学或小学与小学整体联动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教育的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  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中心学校应全面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坚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题,抓好以共青团、少先队以及班主任为骨干的学校德育队伍建设,抓好养成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办好家长学校,建立家长联系制度,聘任法制副校长和校外辅导员,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德育工作的格局。
第十八条  切实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依据省颁各学科教学规范和新的课程标准,中心学校应在本乡镇范围内统一对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课内外辅导、考试考查、总结评讲等教学环节,提出明确具体的规范化要求,并制定检查、指导、评估措施。每学期开学前,各校应安排集体备课一周。中心学校每学期至少对所辖学校教学工作进行一次专项视导检查,并认真进行总结反馈,及时改进并纠正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和作业量。每日在校活动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农村初中住读生晚自习不超过1.5小时,县城初中不上晚自习。小学一、二年级原则上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它年级书面家庭作业量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各年级的书面家庭作业量不超过1.5小时。不允许布置机械重复和惩罚性作业,要减少抄写性作业;不得占用课余时间、双休日、节假日给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更不得收费上课,有偿补课;不得擅自征订教辅用书及其它资料。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听课评课制度。乡镇中心学校应统一制定听课评课标准,定期检查各校听课评课情况,要把听课评课活动作为提高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抓实抓好。每学期听课量:教师不少于10节,年级组、学科组组长不少于15节,乡镇中心学校校长、一般小学校长、教导主任不少于20节。听课要有记录、有评议。
第二十一条  加强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各校要开足、开齐、开好音、体、美课程,加强对学生的健康常识教育,提高学生的艺术素养和审美情趣。中心学校应定期举办中小学生运动会、艺术节或文艺汇演,检阅展示体育和艺术教育成果。
第二十二条  加强教育科研工作。中心学校应积极参与县级以上教研课题的研究试验,主动参与教研协作区的各项教研活动,总结提炼本乡镇教育教学改革经验,引进推广先进的课堂教学模式。加强教研网络建设。中心学校要分初中和小学分别成立中小学学科中心教研组,充分利用本乡镇骨干教师资源,加强学科教研活动。要充分发挥乡镇区域内中小学的协同作用,抓好课题研究,力争做到科科有专题,校校有课题。每学期都要在乡镇中心学校和中心小学举行一次公开教学开放周(日)活动,每学年都要举行一次本乡镇“优秀课”教师课堂教学展示活动。
第二十三条  加强教学质量监测。中心学校要积极实施初中对小学的带动战略,充分发挥对辖区内小学的指导、支持、监督和带动作用。要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国 家和省颁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足、开齐、开好所有课程。乡镇中心学校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县教育局或县教育学会及其分会组织的质量监测活动,定期对本乡镇中小学各科教学进行质量抽查,每科每学期进行统一质量监测一次,并认真进行质量分析。中心学校每学年末应对本乡镇所有学校质量状况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
第二十四条  积极改革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方式。中心学校要依据新课程要求,科学制定质量评价办法,建立与新课程相适应的评价标准,试行多元评价方式。要淡化评价的鉴定评判功能,强化评价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努力使评价为促进学校发展、教师发展和学生发展服务。质量评价工作要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注重全程管理,全面提高质量。
第二十五条  认真执行学籍管理规定。中心学校要认真落实省颁学籍管理规定,设置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员。初中学籍县教育局管理,小学学籍中心学校管理。切实加强本乡镇中小学学籍管理,严格控制学生休学、留级。小学、初中留级不得超过1%,休、留、转、退学生要完善手续,分别登记造册。每学期开学第三周,中心学校要按时把本乡镇起始年级学籍和流失变动情况报县教育局。要逐步创造条件,实行学籍微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切实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中心学校要定期检查学校校舍及设施设备,消除学校各种安全隐患。重点加强食堂和宿舍的管理,加强交通安全、用电安全、防溺水、防中毒、防传染病等知识的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防范能力。学生集体出外活动,要事先报告;要制定安全措施,责任到人,严防恶性事故发生。执行安全事故的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教育人事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心学校校长全面负责中心学校及所辖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及其它行政管理工作,依法享有人事聘用权,教育教学管理权,直接对县教育局负责;常务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所辖中小学的日常管理工 作,并具体负责校本部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中心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教务处负责教育教学管理和教育科研工作,总务处负责后勤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中心学校应严格按照省颁教职工编制配备标准,制定本乡镇编制配备方案。中心学校负责乡镇内教职工调整,调整方案报县教育局审批。乡镇内教职工调整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三十条  加强教育干部队伍的管理。中心学校要依据省颁标准设置中小学内设机构,配备领导职数;协助县教育局选聘好中心学校副校长、其他初级中学、中心小学正副校长和一般村小校长及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副校长;选聘好乡镇所辖中小学(中心学校除外)中层干部;做好在职教育干部和后备干部的管理、培训、培养工作。 中心学校的管理人员原则上一律兼课。
第三十一条  加强师德教育和教师管理。中心学校要加强师德教育,教育教学要坚持以人为本,面向全体学生,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后进生转化工作。严禁歧视、讽刺、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严禁随意停学生的课。要加强对本乡镇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设立档案资料室,并专人负责。教职工要严守工作纪律,遵守规章制度。脱产进修须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三十二条  抓好教师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中心学校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抓好教师的校本培训,把中心学校和中心小学办成本乡镇的师资培训基地,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和提高学历水平的进修学习活动,建设学习型的教师队伍。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提高培训效益。
第五章  后勤工作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后勤工作要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要提倡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坚持“校收、县管、校用”原则。中心学校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实行严格的经费预算制度。在各校分别编制预算的基础上制定中心学校预算,规范经费申报审批程序。按规定标准向学生收取学杂费,严禁代办收费项目,严禁乱收费。严格财务审核,学期末要稽核公布帐目收支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中心学校要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任何学校都不得以学生为营利对象,不得强制或变相诱导学生购买衣物、文具、书刊报纸、教辅资料等物品,不得向所辖学校推销生活及其他用品。
第三十六条  中心学校及所辖中小学、幼儿园要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制定中、长期建设规划图并报县教育局审批后执行。中心学校要指导、监督所辖学校的校园规划与建设,定期对所辖学校校舍进行检查,发现D类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县教育局和乡镇政府报告。积极筹措资金,改造中小学危房,消除安全隐患。要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做到净化、绿化、美化,积极创建文明卫生学校,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七条  建立卫生检查评比制度。中心学校及所辖各学校要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抓好环境卫生,做到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纸屑,桌面无刻痕。厕所每天打扫,定期冲刷。要成立卫生检查小组,坚持每日一查,每周评比公布一次。
第三十八条  加强教室、实验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的管理,做到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物品安置有序,桌面地面清洁,无卫生死角。要做好实验器材、图书资料、报刊杂志的登记造册和使用后整理归档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  加强师生宿舍管理。师生住宿房间及盥洗室要做到安全、清洁卫生、床铺整齐、物品安放有序。学生宿舍内要有防火、防盗措施和管理制度,要有专人管理。要定期评选文明宿舍。
第四十条  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制定并执行卫生制度和采购验收制度,要有防鼠、防毒、防盗措施,严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食堂工作人员须定期检查身体,持健康证上岗。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心学校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乡镇学校实际制定相关的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2004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