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产生:李昌奎案再审:树立尊重法律意识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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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再审:树立尊重法律意识最重要

2011-08-23 15:55

     

李昌奎案再审:树立尊重法律意识最重要

     杨  涛

 

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新华网8月22日)

在此案再审前,我曾经说过“如果这么严重地杀害了两条生命的罪犯不判处死刑,那么,法院许多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特别是药家鑫更是要在黄泉路上申冤了。”所以,此番云南高院顺应民意,作出改判李昌奎死刑的判决,我当然支持,但是,此案再审程序中出现的问题,又让我如哽在喉,不得不说。

  在此案再审的庭审中,李昌奎的辩方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李昌奎手书的题为《拐卖未成年人》的举报材料。律师称,“该材料为李昌奎在二审期间向法庭提交,内容为两起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线索,材料内对具体嫌疑人的姓名等细节均描绘得相当详细,一旦查实,李昌奎将构成重大立功表现,直接影响该案量刑。”庭审出现这样的变故是正常的,作为公诉方和公众也不必太过担心,这一材料证明要昌奎是立功本身就存在问题,即便是认定为立功,也不一定就可以作为李昌奎免死的理由。但是,无论如何,法庭应当给李昌奎一个合理交待,应当宣布休庭,在对这一立功材料进行查证,而后根据查证情况重新开庭,对李昌奎作出判决----就是要让他死,也要做到程序正义,让他死的明明白白。

 然而,让人诧异的是,此次云南高院庭审效率之高。上午11时,辩护律师提交立功材料,到下午16时23分,公诉人就向法庭提交了三份证据,分别来自昭通当地三处公安局和派出所,证明李昌奎举报线索里所说的地址并没有未成年少年失踪的报案记录。此外,对于李昌奎举报的两名可能的涉案嫌犯,警方证明该二人均外出打工,打工地址不详。请注意,这三份证明材料均在庭审当天提取的,非常匆忙,即便如此,两名涉案嫌犯也没有找,李昌奎是否立功,仍然无法排除。

   李昌奎的律师质问:“我们为什么要这么匆匆忙忙去查?难道就是为了急着去判李昌奎死刑吗?”这里我也有一个疑问:云南高院为什么要急于作出判决,马上判处李昌奎死刑呢?这样匆匆作出的判决让被害人家属满意,但可能让罪犯及其家属不服,如何符合程序正义,判决如何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呢?我始终认为,让李昌奎说话,天不会掉下来,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用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不能用一个不正义来去纠正另一个不正义。

    云南高院作出改判李昌奎死刑的判决,从实体上是正义的,却是用牺牲了程序正义来换取实体正义,很不可取。而且,这种程序不正义的手法与当初他们作出改判李昌奎死缓一样,都体现了法官对于法律的漠视和不尊重。当初云南高院以国际上限制和废除死刑的趋势,以限制死刑的理念,用“自首”“积极赔偿”等为借口来改判李昌奎死缓,而无视中国法律中死刑的存在,并且在判决书中没有详尽说理,这是对于法律的不尊重和被害人及其家属人权的漠视。如今,他们在全国舆论的监督下,或许还在高层在压力之下,又急于用改判来表明自己司法公正和有错必纠,罔顾罪犯提出的立功材料,不多给罪犯及其辩护律师一点时间,当晚就加班加点改判李昌奎死刑,这同样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于罪犯权利的漠视。

  改判李昌奎死刑固然重要,但是,个案的改判其实代表不了什么,因为,接下来还有赛锐案等一系列处理不公的案件,等待着法院的公正司法,以后还将会有诸多如类似李昌奎案的案件等着云南高院判决。如果没有树立尊重法律,关注包括被害人及其家属、被告人、罪犯的权利的意识,李昌奎案的改判也无法推进司法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