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肤效应电伴热:刑诉法专家解读修法:从单纯惩罚犯罪到保护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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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专家解读修法:从单纯惩罚犯罪到保护人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5日04:03  新京报 陈光中

  时隔15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再次出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这15年里,发生了令人震惊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案等,暴露出刑事诉讼法存在一些急需完善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被称为“小宪法”,意指其在人权保障上的地位在所有法律中最为重要,2004年中国修改宪法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权亦为此次修法指导思想之一,不过并未在草案中明确。

  ■ 对话人物

  陈光中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上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曾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起草草案,此次全程参与修正案草案的讨论。

  【修改动因】

  “修法讨论各方分歧巨大”

  在立法讨论中,有的侦查部门因为一些权力受约束,往往持反对态度,立法部门对此也无可奈何。讨论经常是争论不休,有时是针锋相对。

  司法理念跟不上形势

  新京报:上一次修法后不久,法律界人士就一直在呼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修改计划也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为什么修法进展如此缓慢?

  陈光中:1996年修法的七八年后,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司法理念上变化也很大。宪法修改确立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方略和尊重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民众的人权意识也增长得更加明显。

  这种背景下,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滞后,同时司法人员司法理念跟不上形势,司法不公特别是一些造成民众严重不满的现象屡有发生。主要是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所造成的冤案、错案。从杜培武、佘祥林,到赵作海,还有最近发生的广西四律师被抓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发生是一种现象,归根结底,除了司法理念问题,我们的制度保障有缺陷。

  新京报:有人说刑诉法修改进展缓慢的原因是各部门分歧太大。

  陈光中:刑诉法修改在上一届人大常委会就已经纳入了立法规划,也找一些专家就一些问题参与讨论了好几次。我参加这些讨论的感受就是分歧太明显,认识很不一致。不是学者之间,而是学者与实务部门特别是侦查部门,分歧太大。

  立法部门也是希望把这个法搞得更符合民主法治的精神,立法部门同学者的意见还是比较接近的。但有的侦查部门,因为涉及一些权力受约束的东西,往往持反对态度,立法部门对此也无可奈何。讨论经常是争论不休,有时是针锋相对。这种情况下,立法部门很难拍板,后来就搁置了。所以上一届“计划完成”却没有完成,说明有需要,但条件不成熟。

  律师辩护改革力度大

  新京报:那现在条件成熟了吗?

  陈光中:一个很大的契机,就是十七大后,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在2008年上半年下发了一个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文件,中央成立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筹划推动。

  在落实这个意见的过程中,对刑事诉讼法修改思想上不能说完全统一,但思想的统一还是前进了一步。司法改革里面的内容,相当一部分涉及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从时间上看,立法的时间也很紧迫,立法部门抓得很紧,从春节前开始连续召开四次实务部门与专家联席座谈会,前面三次都是一次讨论三四个问题,最后是一揽子报告式地讨论。

  新京报:以前意见分歧巨大的局面,现在是否有所改变?

  陈光中:通过不断讨论、协调,分歧逐渐缩小,有的东西在一定程度上也吸收了侦查部门的意见。比如说律师凭“三证”会见,现在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的共同犯罪三种例外。

  我当时主张不能规定的例外过多,原来列举了五种,包括黑社会组织案件,但对于黑社会要不要规定,需要斟酌。因为黑社会都是明面上的东西,独霸一方,你规定它律师会见须经批准干什么?原来我连贿赂案件列入例外都反对,现在限定为重大的共同犯罪,限制还比较严的。总的来说,律师辩护部分改革力度比较大,我认为是修正案中最好的部分。

  搞法律援助掏得起钱

  新京报:这次修改还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陈光中: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理所当然,中国都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了,掏出一点钱来搞法律援助掏得起。

  据我所知,当前辩护率下滑至低谷,大约在20%-25%,四分之一到五分之一的案件才有辩护。

  大部分案件没有辩护,控辩怎么平衡?被告人的权利怎么保护?死刑案件当然应该有,但范围要扩大,程序上不要限于审判上的法律援助,侦查阶段就应该开始,侦查如果搞错了,纠正都难。这次修正草案就是这样规定的。

  【修改篇幅】“刑诉法越具体问题就越少” 

  比如预防刑讯逼供,就要规定拘留后马上送看守所,讯问必须在看守所内,必须有录音录像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刑讯逼供。

  新京报:为什么这次修改的规模如此之大?近一半的条文都修改了。

  陈光中:开始时想规模小一点,后来刹不住,提出的问题越来越多,确实很多问题不改也不行。

  新京报:在学者看来,现行刑诉法的条文是否太少了?

  陈光中:从世界范围上看,比较完备的刑诉法典通常四五百条,有的多达七八百条,一般是刑诉法的条文多于刑法,而不是刑法条文多于刑诉的。但是我们国家的刑法已经四百多条了,刑诉法这次增加后快三百条,但和刑法还是差一百多条。

  新京报:光看数量能说明问题吗?

  陈光中:数量从某个角度上也能说明问题。刑法规定的是罪刑通则和具体罪名,而程序法的特点是规定如何操作,相对要细致一点。这一步要怎么走,手续上怎么办,如果条文太粗疏,过于原则化,就难以规范具体的操作。

  如果说刑法是前头的一个目标,刑诉法就是从立案开始的,往前一步一步走,直到走到目标,怎么走,它规范得越具体,问题就出得少一些。一些看上去是细节,但是细节有时候往往是决定大局的。

  新京报:举个例子?

  陈光中:比如预防刑讯逼供,就要规定拘留后马上送看守所,讯问必须在看守所内,必须有录音录像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刑讯逼供。又比如再审,现在规定得很简单。其实再审很复杂,而且涉及到一些国际上的规则,如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我们的再审理由是“确有错误”,但错大错小讲不清,有利于被告的错还是不利于被告的错也不分。所以,在再审问题上还是准备不足,理念上也没有过关,引进联合国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阻力还是很大。

  【修改理念】“从单纯惩罚犯罪到保护人权”

  刑诉程序有它的独立价值,有时候为了程序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实体的价值也是允许的。以打击犯罪为唯一的目标,社会也会受到一些危害。

  新京报:刑法规定了目标,刑诉法则是规定如何走向目标,有时似乎走错了路,也都达到了那个目标,比如刑讯获取证据,非法的也照样使用,只要破案就行。

  陈光中:刑诉程序有它的独立价值,有时候为了程序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实体的价值也是允许的。

  比如这次修改,规定近亲属有拒绝出庭作证权,有限地改变了过去法律上的规定———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但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近亲属仍保留有接受调查询问的义务。在这个问题上一定程度地体现了程序的人性价值。

  多元化价值的平衡,开始有所体现,比过去体现得要多一些,但同西方比我们还只是初步的,西方有时做得比较绝。但他们也觉得过分了,现在已经退回来一些。

  这里有一个平衡,你不能不打击犯罪,但以打击犯罪查明事实真相为唯一的目标,社会也会受到一些危害。

  新京报:这种多元价值在1979年刑诉法、1996年刑诉法体现的程度如何,这一次修改有什么变化?

  陈光中:1979年刑诉法基本上是以打击犯罪为主导思想,程序的价值体现得较少。1996年有所增加,比较明显的是,如果一审审判程序明显违法的,不管实体结果如何,二审要撤销案件。

  【修改焦点】“少杀慎杀问题应改变观念”

  杀人偿命这个传统观念不改的话,杀人就非判死刑不可了。有的观念是全民性的问题,民众不改变,到时候网上一片反对声,领导心里面又不得劲了。

  新京报:怎么理解禁止双重危险规则?

  陈光中:一个人被追究了一次刑事责任,被宣告无罪了或被判轻了,再被提起来,就是第二次追究了,这就形成了双重危险。

  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并不是绝对的禁止,有些太明显的,把重罪漏掉了还是要追,比如杀人案件漏判了,该追还是得追。类似这些非常严重的案件,是可以搞例外的。但是一般的案件,只要宣判无罪,哪怕发现新证据,也不能判,不再追究。

  新京报:我们为什么不能接受这个规则呢?

  陈光中:不接受的原因,简单说是人权保障的意识不够,因为这个是有利于被告的,但他们总认为有罪必究啊,漏掉一个,发现就得重新追究。

  新京报:仅仅是立法者不接受吗?

  陈光中:也涉及到民众观念的变化,如果观念不变,民众也接受不了。比如这次云南李昌奎案的再审,我支持提起再审,但是再往前推绝对不行,很难讲死与不死一定是一个错判的问题。人家在监狱里呆得好好的,你把他拉出来再审,押赴刑场,这不乱了套了?

  过去严打就出现这种现象,没有判死刑的,一严打,拉出来杀了一批,这不是正常的做法,但是破旧立新需要有一个培育的过程,要修改再审就要从上到下接受这个理念,可能现在条件不成熟,所以这次再审干脆不改。

  新京报:理念的接受既包括立法部门,也包括实务部门,更包括民众?

  陈光中:是的,云南的案件就很明显。少杀、慎杀问题,民众也需要改变观念,杀人偿命这个传统观念不改的话,杀人就非判死刑不可了。有的观念重点在领导,有的观念是全民性的问题。民众不改变,到时候网上一片反对声,领导心里面又不得劲了。

  【修改建言】“即使是罪犯权利也应受保护”

  什么叫人权?就是作为“人”都具有的权利,不管是犯罪的人,还是不犯罪的人。重点是保障被追究犯罪的人的权利,包括他的辩护权。

  新京报:刑诉法被称为小宪法,2004年人权入宪,你也一直呼吁能把保障人权写进刑诉法的第一条里。

  陈光中:我一直主张把刑诉法第一条里的“保护人民”改成“保障人权”,“保护人民”的含义是保障人民权利不受犯罪分子侵害,这个人民是不包括犯罪分子的,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把你抓起来了,你还是人民吗?你不是敌人,将来也是敌人。但即便是犯罪分子,他的权利也要有保护啊!什么叫人权?就是作为“人”都具有的权利。重点是保障被追究犯罪的人的权利,包括他的辩护权,最后哪怕被判死刑,绑赴刑场的时候,他也有自己的尊严,不能随便侮辱他的人格。

  新京报:为什么一定要改第一条呢?

  陈光中:第一条是立法宗旨,具有宏观全局性的意义。人权入宪以后,部门法应加以体现,而到现在为止,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法律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刑诉法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最需要保障人权,重点在于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因为在刑诉中他属于弱者,被强大的公权力机关追究犯罪。

  新京报:这几次座谈会你提了这个问题吗?

  陈光中:提了!应该说我提的建议,立法部门采纳了不少,但这一条他们没有听。如果刑诉法把这个规定写进去了,就是第一个把宪法规定的人权保障规定写入法律,是一个突破,多好啊!

  人权保障演进

  1979年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次通过了七部法律,刑事诉讼法是其中之一。刑诉法第一条确定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

  1996年

  刑诉法首次修改时,全国人大在表决前最后对这条进行了修改,改为“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979年

  刑诉法虽然未规定收容审查,但实践中收容审查却被广泛运用,收容审查羁押时间长,而且不经其他司法机关,由公安机关决定,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996年

  将收容审查中对打击犯罪有实际需要的内容,吸收到刑事诉讼法中,对有关刑事强制措施进行补充修改,不再保留作为行政强制手段的收容审查。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和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过去公安机关可以收容审查,改为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979年

  刑诉法规定了免予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定罪但不予起诉的一项制度。

  1996年

  这个不经法院审判程序就定有罪的规定,在首次修改时废除了。此次修改时还明确了不经法院判决不得定罪的原则,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

  1979年

  律师只能在审判阶段介入,法院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1996年修改时,将律师介入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介入。

  2011年

  此次修法则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

  刑诉法大修进程

  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 1979年 刑事诉讼法制定

  刑事诉讼法是在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不久,各项工作刚刚开始拨乱反正的1979年制定的,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局限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逐步提到了日程上来。

  ● 1996年 刑诉法首次修正

  主要有四大亮点:一是确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二是疑罪从无原则;三是辩护制度的进步,即律师介入诉讼提前到侦查阶段;四是审判方式的改革。这四点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有重大价值。

  ● 2011年8月 刑诉法二次大修

  这次刑诉法修改的面较大,修改补充的条文比较多,修正案草案就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等原则。修改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

  本报记者 杨华云 实习生 秦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