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佛兰迈锐宝图片内饰:物权意思主义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6:36:28
物权变动表征着物权价值形态运动的规律,其结果是物权价值得以实现、增生或者消灭。可以说,没有物权变动的法律调整,静态物权规则将丧失存在的意义。物权变动不可避免的要在交易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权属界定,并必然涉及由交易第三人作为代表的交易上的社会利益。因此,规范和调整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基本范畴和重要制度之一。物权变动模式作为物权变动理论的重要内容,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如何正确认识我国现行立法背景下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于未来物权立法能否选择一个既能与国际接轨又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权变动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书作者基于自己多年审理物权纠纷案件的体会和经验,用实证的方法,以一个法官的角度,从对物权概念和特征的重新认识入手,通过对世界各国物权变动模式的比较研究和对我国现行法上物权变动模式缜密细致的观察和思考,结合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和司法现实,对目前学界流行的公示要件主义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提出我国现行法系采“物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新观点。本书认为,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的本质特征在于支配性。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世界各国存在着意思主义、形式主义和交错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学界通说认为我国系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公示的效力上采公示要件主义,但通过对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考察可以看出,我国未采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公示要件主义不符合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和司法现实。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既非债权意思主义,也非债权形式主义,而是一种特有的模式——物权意思主义。这一模式的主要内容是:1.物权合意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2.在当事人无明确的物权合意的情况下,采交付要件主义,即推定交付中具有物权合意,交付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有证据证明交付不是基于当事人意思的除外;3.采公示对抗主义:已交付的物权对抗未交付的物权;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仅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即未有物权合意或交付,即使进行了登记,也不必然导致物权的变动,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4.承认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善意取得制度,通过对抗力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交易安全问题。这种模式既具有其自身的价值与合理性,也符合我国物权变动的传统和习惯。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不宜轻易将其否定。本书在重点论述“物权意思主义”模式的基础上,还提出了物权特征一元论、物权债权区分的根本、物权行为二分法之不足、公示要件主义不适于中国现实、交付的多重功能尤其是交付的对抗功能、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地位、登记的对抗效力和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合同应为有效等诸多新的见解,并用这些见解对审判实践中的物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解决。书中的不少观点和见解对物权法的理论和实践都很有价值。
    当然,本书的有些观点还不太成熟,但本书作者对我国现行立法模式的独到见解,尤其是“物权意思主义”概念的提出,表现了作者敢于直面现实的胆识和勇气以及他不落窠臼、穷究真谛的精神和魄力。这些观点,均来自于审判实践,又能在理论上自圆其说,不但对物权法的理论有一定的贡献,也为解决现实存在的物权纠纷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法,在中国物权法虽经千呼万唤仍未能颁布的今天,无疑具有特殊的意义。
    前年,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五届学术讨论会邀请我作评委,本书作者的《论交付和登记在我国房屋所有权转移中的地位——兼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一文,在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五届学术讨论会上脱额而出,荣获一等奖,其来自于司法实践却高于实践的独到见解,受到了专家评委们的好评。本书就是作者在这篇论文的基础上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研究后完成的。作为一位工作在基层民事审判第一线的法官,他能在繁忙的审判事务之余,坚持学习、独立思考、不断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不仅在法官队伍中是少见的,就是在学术界,也是值得称赞的。应该说,法学研究应该面向现实,中国的法学研究更应以满足中国实践需求为己任。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但需要一大批法学家,更需要一大批有理论功底、有学术能力、有追求真理的精神、有勤奋务实的作风、有忧国忧民意识的法律实践者、法律家。
    王利明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