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道总裁免费完结小说:对近三年办理的农村邻里纠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6 18:11:43

对近三年办理的农村邻里纠纷

产生的故意伤害案件引起涉法上访案的

调 查 分 析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刘龙海

 

近日,我院对2006年至2008年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农村邻里纠纷引发故意伤害犯罪案件调查分析后发现,此类案件在各类刑事案件中比重最大、上访最多、解决难度最大,已成为我市农村社会治安主要不稳定因素之一,应予以高度重视。

一、近三年来我院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及引起的涉法上访基本情况

据统计,2006年至2008年我院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1039件1500人,其中邻里纠纷故意伤害案296件334人,案和人分别占批捕总数的28.5%和22.27%;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1090件1607人,其中邻里纠纷故意伤害案221件259人,案和人分别占审查起诉总数的20.27%和16.17%。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致死21人,致重伤49人,致轻伤226人,引起赴省进京越级上访、重访和非访的39件,其中省、市、县三级领导批示要结果的案件42件,占各类涉法上访案件之首。(如图)

年份

批准逮捕总数

故意伤害数

致重

伤数

致死

亡数

引起涉法

上访数

上访案占

故意伤害比例

2006

311件477人

93件107人

15人

7人

5件

5.38%

2007

352件518人

99件114人

19人

6人

7件

7.07%

2008

376件505人

104件113人

15人

8人

9件

8.65%

合计

1039件1500人

296件334人

49人

 21人

  21件

7.95%

审查逮捕部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情况

年份

审查起诉总数

故意伤害数

致重

  伤数

致死

亡数

引起涉法

上访件数

上访案占

故意伤害比例

2006

322件465人

75件95人

15人

7人

5件

6.67%

2007

343件498人

67件79人

19人

6人

6件

8.96%

2008

425件644人

79件85人

15人

8人

7件

8.86%

合计

1090件1607人

  221件259件

49人

  21人

   18件

8.15%

审查起诉部门办理故意伤害情况

通过上述数字可以看出,近三年来,我院办理邻里纠纷故意伤害犯罪案件所占比例徘徊在案件总数的22%左右,在所有案件中占比重最大,引起的致死、致重伤数和上访数最多。

二、农村邻里纠纷引发故意伤害上访案件的特点

1琐事纠纷型审查起诉的259名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中,因日常小事纠纷伤害他人而犯罪的147人,占总数的56.75%。此类纠纷无明显先兆,主要是邻里之间因琐事纠纷积怨已久,处置不及时成为导火索,引发大的冲突酿成血案。

2、利益纠纷型。多是因土地、宅基、出水、出路等涉及农民个人利益的矛盾纠纷引起。此类“民转刑”案件约占故意伤害案件总数的15%。

3、酗酒滋事型。259名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中,饮酒过量失去控制,发生纠纷引起打架,伤害他人犯罪的66人,占总数的25.5%。

4、群殴型。批准逮捕的296件334人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双方3人以上相互殴斗的约占70%。有的全家5、6口人全部出动,有的召集亲戚、家族十几人帮凶,甚至有的雇凶伤人。

5、刀棍相残不计后果。纠纷引起双方相互吵骂后,当事人往往情绪激烈盲目冲动,有的持刀、棍或铁锨、锄头等器物伤人。近三年我院审查起诉的故意伤害案中致人重伤、死亡的70人,占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人数(296人)的23.65%。

6、青壮年为主。审查起诉的259名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中年龄在18岁至35岁的150人,占总数的58%,35岁以上的89人,占总数的34%,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20人,占总数的8%。(如图)

 

 

 

 

 

 

7、调处难度大,易引起上访。双方纠纷引发故意伤害导致涉法上访的多,有的原被告双方都上访,有的在公、检、法各诉讼环节均上访,有的是多头上访、非访、越级访。我院三年来办理的涉检上访案件几乎全是故意伤害案件,其中多数案件经过批捕、起诉、判决和调解赔偿息诉罢访,但是少数案件由于证据不足或嫌疑人在逃、或赔偿不能满足要求等原因不息诉,如辛平均等故意伤害案、李霞故意伤害案、邵平天故意伤害案、焦石头诉宋建伟故意伤害案等疑难涉法上访案件,有的几经市政法委牵头多次研究解决,公、检、法等多部门协调配合,均不能达到信访人满意,目前上述案件有的虽然已不在检察环节,但当事人仍处于循环往复的上访状态中。

三、农村邻里纠纷引发故意伤害上访案的原因分析

1、当事人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欠缺。审查起诉的259名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中只有8人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206人,文盲45人。涉案犯罪嫌疑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加之不注意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意识淡薄,当一些日常纠纷或矛盾发生后,有的首先想到的不是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利,而是为争一口气,意气用事,以暴制暴,行凶伤人,往往将自己从事件的受害者转为受到法律追究的侵害人。

 

 

 

 

 

 

 

2邻里关系处理不当,纠纷解决不及时、不彻底邻里纠纷发生时,双方不能及时通过协商调解和法律途径解决,矛盾没有及时消化处理,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积怨越来越深,导致发生伤害案件。

3农村“家族势力”推波助澜。在办案中,我们发现许多伤害案件的发生与农村的“家族势力”有着密切联系,有些农民“家族”观念特别强,当纠纷发生时,有的认为是对其“家族”的挑衅,因此,他们不是合理劝阻或是提出合理化建议,相反地却推波助澜,有的更是直接参与,使本来可以合法解决的矛盾激化,最终用犯罪手段取代合法解决方式。

4、基层民调、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调处力度不够。日常生活中大量民事纠纷如宅基纠纷、合同纠纷、男女情感纠纷、家庭纠纷等发生后,部分村民组织、司法所、派出所无有效发挥其调解的职能作用,矛盾纠纷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导致当事人之间积怨加深、矛盾升级,引发冲突。如2007年8月汝州市杨楼乡村民尚现、尚现堂叔伯兄弟二人,因一块闲置的宅基地发生纠纷未得到及时调解,形成积怨大打出手,最后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双方当事人就开始上访,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的发生,被害人存在着明显的过错,对被告人尚中良不适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被害人亲属不考虑这些因素,多次赴京上访。虽然法院、检察院协调汝州市国土资源局,杨楼乡政府,民政局等部门,为被害人尚现重新规划宅基地,并为其办理低保,但被害人仍不满意,继续上访。可以看出,血案发生后,再去做工作,要比案发前调解时多付出十倍的努力。

5、信访不信法。部分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观念较强,认为解决问题单靠法律部门既费时又难办,不如到市委政府上访来的快,还有的认为找的部门层次越高、官越大越容易解决,甚至有的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要上面领导发话,下面人员就会重视快办。譬如我市开展书记、市长大接访活动以来解决了不少信访问题,但从接访量来看,书记、市长值班接访日来访人最多,接访案件最多,而其他县级领导值班接访时接访量就减少,真正解决问题的主管部门的接访门前平时就更冷落了,主要原因是群众相信书记、市长是市委政府的最高领导,有绝对权力,依靠市委和政府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另外,对违法上访行为的处理存在较大难度,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对很多违法上访者只能劝解不能用过硬措施,间接地滋长了少数要求高甚至无理要求的上访人的欲望,他们为达到个人目的,不断地重复访、越级访。

6、执法公信力不高。当前群众对政法机关的信任和满意度不高,主要表现在对执法工作的不满和对司法不公的抱怨。一是有些执法办案没有很好体现民意,没有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案结事结不了,纠纷平息不了,不能得到群众心理的认同,造成当事人频频上访,甚至缠访、闹访,导致群众对司法工作产生不信任感。二是有的政法人员专业素质和道德作风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执法办案中不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当前农村中由于矛盾纠纷引起伤害案的当事人双方多是各持一词,证人不愿作证,案件较难查办,加之有的民警怕得罪人不愿细查,能进行民事调解的也不进行,为应付差事草率调查上报了事,因此公安报捕和移送起诉的一些故意伤害案件质量不高,有的案件到起诉审判环节进入“进退”两难境地,只有简单诉判了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解决问题,再加上执法工作不公开、不透明,使执法公正在群众心目中大打折扣,司法权威也就难以树立。三是执法不公,执法不廉,执法随意以及推诿扯皮、冷硬横等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于执法工作中,严重影响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四、预防和减少该类上访案的对策建议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结合实际,采取看得见、摸得着、听得懂的形式,开展“进村入户”法制宣传活动。如以广播电视、电影、戏剧、“汝河之声”等媒体以案说法,制作光盘、宣传手册、宣传画册、版面等法制宣传物品入村入户,到案发地上法制课、作法律咨询或开庭审判,用身边事、身边案、教育身边人,促使广大农民学法、守法、用法,强化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观念。  

2、建立健全农村矛盾纠纷调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衔接和多种方法、多种力量联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构筑市(县)、乡、村、组“四道防线”把关的大调解格局,第一道防线由村民组长负责,可聘请当地老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威望的村民做“和事佬”,化解日常纠纷;第二道防线由村委会负责,调处民事纠纷;第三道防线由乡镇包村干部负责,派出所、司法所配合,确保矛盾纠纷不出村;第四道防线由乡镇主管领导负责,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保证矛盾不推诿、不上交、不激化。

3、抓好源头预防。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加大民间矛盾的排查调处力度,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建议以乡镇为单位,各乡镇包村干部会同村两委会对本村村民之间已存在的矛盾纠纷进行拉网式排查,排查一起,登记一起,村组和乡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权处理的,应主动积极地负责处理;无权处理的,应积极协调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对一些带有普遍性或群体性的矛盾纠纷,市里可成立特别工作小组专项处理;实行上下联动,把矛盾纠纷控制在萌芽状态,确保矛盾纠纷不向深处蔓延和发展。

4、落实调处工作奖惩机制。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做得好的乡镇、村街给予大张旗鼓的表彰和物质奖励,每个乡镇可树立一至两个村作为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以点带面,促进农村矛盾纠纷的化解。市(县)、乡设立矛盾纠纷调处奖励基金,用于集中培训民调人员和奖励调处工作有功人员。市乡综治部门每季度可对各村邻里矛盾及其他纠纷进行统计分析,核准该村没有发生刑事、民事和上访案件,可以直接奖励村委会及民调组织,以此调动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的积极性。

5、广泛开展“平安村街”创建活动。一是用科学发展观要求建设新农村,牢记“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稳定汝州的目标,以当前下基层、强基础、保稳定、促发展活动为载体,在加强村容村貌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和集体经济收入的同时,大力开展平安村、平安街、平安组创建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村两委会班子建设,按照“双培双带”要求,努力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管理农村的能力和示范带头作用,实现村民收入提高、集体经济振兴、农村和谐稳定。三是加强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弘扬先进典型,倡导文明和谐新风,激励村民遵法守纪、明礼诚信、勤俭自强、以谦睦邻、尊老爱幼,营造“好人好事有人夸,坏人坏事有人抓”的良好氛围。四是实行示范典型引路,树立如临汝镇小山沟村、郝寨村等乡镇模范村、先进村的榜样,使“小山沟模式”、“郝寨村模式”等先进村的先进经验在全市农村发扬光大。如临汝镇郝寨村有10个村民组540余户2300口人,自1997年至今12年里该村没有发生过一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上访案件,近两年来村里每年发生邻里纠纷近30件,但均做到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我们调查发现,起决定因素的是村里有个好班子,事事有人管,群众信服拥护;村里修路修渠、自来水入户、沼气安装、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等公益服务事业办得好;可耕地自来水灌溉,旱涝保收,粮食充裕;村民致富门路广,个体商户近400户,种养殖户及加工运输户50余户,天瑞集团铸钢厂上班族100多人。村里调处纠纷的主要做法是成立村老年协会,全村六十岁以上(200余名)老人为会员,由德高望重卸任的老支书、老村长担任会长或副会长,选任10名理事,常年负责村民邻里纠纷调解。老年协会解决不了的纠纷,由村民调委员出面协调解决,必要时由村支书、村主任亲自解决,使各种纠纷化解在村组。

6、公、检、法、信访等多部门联动,构筑预防和减少农村邻里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的坚实防线。

(1)进一步加强市(县)委书记、市长大接访制度的完善。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机制。狠抓重信重访、越级访和非访专项治理和变被动接访为主动下访等制度的建立完善。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涉法信访工作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制。特别是首问责任追究制,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要通过完善各种奖惩和约束机制,加大各项信访制度的执行力度,规范办理行为,对信访案件承办机关中推诿、敷衍、拖延信访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2)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灵通快准的信息预警机制。加强治安联络员、情报信息员建设,发挥公安机关点多、线长、面广的优势,把“触角”深入到农村各个领域,全方位、深层次掌握各种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信息,及时研制预警报告,迅速把矛盾掌控消除在激化之前。对已发生的农村邻里纠纷故意伤害案件要及时调取固定证据,坚决防止等鉴定结论出来再调查,而时过境迁使案件难查清、难处理,导致当事人双方互告上访的被动局面。对立案侦查的故意轻伤害案件,尽量通过调解达到赔偿谅解撤诉,减少报捕报诉,避免案件越往前走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越大、矛盾越激化、上访次数越多、案件处理了仇恨加深了的现象发生。

(3)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制度。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民事赔偿到位,双方自愿和解的轻伤害案件,可以依法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撤案和作其他处理。近两年来我院在审查起诉环节共对86件轻伤害案件实行和解处理后,没有出现当事人另行提起自诉、民事诉讼、申诉、上访或重新犯罪等情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做法得到省市检察院的认同,并作为试点经验予以推广。

(4)公、检、法密切配合,正确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依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在开展法制教育的同时,公检法三机关应对发生在农村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致人重伤死亡等恶性伤害案件,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伤害案件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对那些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除了让他们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外,还要严惩严判,伸张正义弘扬正气,充分发挥法律震慑作用。要通过打击促进农村法制教育的深入,形成正确的价值导向和道德氛围,培养起良好的村风、民风和法律环境。

(5)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对因犯罪受到人身严重伤害生活极度困难或急需救治医疗的被害人,在案件未破或犯罪人确实无力履行赔偿义务等情况下,政府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减少和缓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6)大力推进政法队伍执法规范化建设。把全力解决影响公正执法、人民群众反映大的共性问题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深入查找执法制度漏洞和盲点,在抓制度建设、抓教育培训、抓执法管理上下功夫,堵塞执法漏洞,消除执法隐患,提高执法质量,有效防范执法问题的发生,实现执法过程程序化、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效果最大化,全面提高政法机关依法履职能力和执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