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际会展中心官网:刑事审限制度改革中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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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限制度改革中的关键所在  

余茂玉 

*《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25日第二版

    审限是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最基本时间要求,其目的是在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获得公正的审判。审限制度是我国长期以来刑事审判经验的总结,与我国刑事诉讼的整体特色相契合,具有独特的功能。

    审限制度是提升诉讼效率的重要途径。在诉讼效率方面,我国审限制度与大陆法系的集中审理原则、英美法系的迅速审判原则具有类似功效。通观世界各国,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日本、俄罗斯等两大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一般没有审限方面的规定。但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所坚持的集中审理原则还是英美法系所主张的迅速审判原则,无不都是在追求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当然,这些国家往往都有成熟的案件分流机制。大陆法系国家通过设立简易审判程序加快审判流程,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通过辩诉交易使大多数刑事案件不再进入审判程序。可见,只有将案件有效分流,才可能保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有足够的人手和时间。总的来看,虽然集中审理和迅速审判原则与具有中国特色的审限制度具有类似的功能和作用,都是着眼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只是路径选择上有所不同。至于我国由于审限过短影响到案件审判的问题,则是因为制度与形势有着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并不是“存与废”的问题。总之,科学的审限制度及其配套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案件分流机制在提升诉讼效率方面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审限制度是保障被告人人权的有效方式。审限从制度上为避免超期羁押、有力保障被告人人权提供了条件。对于经审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无法收集到充分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不能搞悬案、疑案,拖延不决。此外,司法实践中积极推行的以审限管理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以“审限警示”、“审限通报”、“审限释明”等预警和处理机制,在预防超期羁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维护了被告人人权。

    审限制度是规范司法行为的必要措施。从法庭内外的司法活动来看,审限制度具有监督、规范和约束司法行为的功能。审限制度决定了法官应当尽快办理案件,不能因个人主观原因积压案件。同时,审限的压力也有助于促使法官办案更加勤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并在庭外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还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对于这些庭外调查核实证据活动,若无审限制度上的约束,就有可能导致诉讼拖延,从而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办理进程。由此可见,审限制度在客观上也约束了法官的庭外调查行为。

    当然,审限制度虽具有其独特的功能,但伴随着形势的发展,其“一刀切”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大背景下,较为务实的思路应当是遵循诉讼规律、回应实践需求,进一步改进审限制度,从而使该制度的应有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有观点认为,世界各主要国家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审限方面的规定,仅有我国对审限作了严格要求,进而主张我国应取消审限制度,确立集中审理原则,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事实上,虽然其他国家多无审限制度,但审限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已在中国的土壤中“生根”。况且,别国没有不代表我们不应当有。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审限制度在提升诉讼效率方面的效果是明显的。提升诉讼效率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审限制度与集中审理原则、简易程序等制度在提升效率方面不仅不矛盾,而且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对于审限制度,不仅要坚持,而且还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从而为有效提升诉讼效率提供合理、透明的“时间表”。

     笔者认为,审限作为效率层面的制度,无论其有多么重要,都不应成为实现公正的障碍。从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普遍存在着审限不够用的问题。这里面除了少数案件是因为法官不够勤勉导致延滞,大多数都是由于审限制度与刑事诉讼规律不够协调所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无论是审查证据、认定事实,还是开展附带民事部分调解工作,都需要充分时间予以保障:其一,为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要对证据进行细致审查,证据有疑问时还要调查核实,有的时候还需要鉴定,都会占用大量审限。其二,办好刑事案件不是靠简单地“拼接”证据信息就可以,往往还需要深入思考和琢磨,方能通过事实“碎片”还原案件本来面目。其三,许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即使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最长审限也难以审理完毕。此类案件审判管理环节较多,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都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理期限显然要更长。况且对于一些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果有一定的时间让诉讼各方都平静下来,或许比简单的快审、快判效果会更好。其四,伴随着刑事司法改革,诉讼程序日益严密,程序正义理念深入人心,而严格适用精密的程序势必要耗费更多时间,增大工作量。

    审限制度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案件能否公正、高效地审判,在设定审限时绝不可轻易地“拍脑袋”确定。从制度本身而言,审限设计得过短,不仅对公正审判不利,而且会导致超审限问题层出不穷,降低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审限设计得过长,也会导致提升诉讼效率的初衷难以实现。只有既尊重诉讼规律又立足本国实际的制度,才是科学的。设定审限制度时,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司法审判运行所必需的时间要求,另一方面又不能过于迁就,须以一定的紧迫感督促、引导法官及时、快速地办理案件。总之,科学的审限制度既能发挥好提升诉讼效率的功能,又能有效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审判质量和效果。

    在修订完善刑事诉讼法时,不应将审限制度孤立开来,而应将其与简易程序、延期审理、中止审理、补充侦查等制度相联系。审限制度要能得到全面实施,必须要有一套管用的案件分流机制,使简单、轻微案件适用最简便的方式审理,使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少量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中去。同时,对于审判机关无法管控但可能导致诉讼拖延的情形,应当通过延期审理等制度从审限中扣除,从而使有限的审限资源运用到最需要的审判活动中去。由此可见,改革审限制度必须同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否则仅靠其“单枪匹马”恐难以奏效。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