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提升术价格:系统神学 章力生 卷三 人类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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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人类论 第陆章 人类与工约
关于人类的本真(Status integitis),我们已于第三章讨论,但是我们还要进而检讨上帝与人类彼此的关系,尤其是关于人类的本源和宗教生活的性质,否则不能完善。这种生活乃是以「约」(Covenant)为根本,正如现在基督徒的生活一样。这种「约」乃有各种名称,例如「自然之约」(Covenant of Nature)或称「造化之约」,「生活之约」(Cove- nant of Life),「伊甸之约」(Edenic Covenant)和「工作之约」(Covenant of Work)或「行为之约」,或简称「工约」。第一个名称,在起先乃很流行,以后就被废弃,因为此名将令人误解,以为仅是人对神守约,乃仅是一种天生的自然关系。乃似动物一样,「悠哉游哉,似蜉蝣于天下」。第二、第三两名意义不甚确切,因为二者都可应用到「恩约」(Covenant of Grace),这乃即为「生活之约」,乃亦起自伊甸园(创三15)。职是之故,「工约」一名,乃被认为最妥,故为众所乐用。
工约说的历史,乃是比较简短。在初期教父的著作里,鲜有「约」的一义,但是虽无其名,却有其实,乃含有「约」的要素,例如考验式的试验式的诫命,选择的自由,犯罪与死亡的可能……乃都有提及。奥古斯丁,在他所著的《上帝城》一书中,就讲到亚当和上帝的关系,乃为一种「约」的关系(Testamentum,pactum)。另外有些学者,则每从何西阿书六章七节——「他们却如亚当背约,在境内向我行事诡诈」。从那一节经文可推论阐释,原来人神之间「约」的关系。
在经院哲学(或烦琐哲学)以及改教家的著作里,乃有很多关于工约说的要素,但是还没有完全发展成为「工约说」。虽然在他们著作里面有许多道理或意见,例如亚当的罪恶转嫁到他的后裔;关于罪的转嫁,虽有真切的说明,却尚未成为圣约,其实上「恩约说」(Doctrine of the Covenant of Grace)乃先行发展为「工约说」铺路。照圣经所示,上帝的救法,就有恩约的意义。诚如使徒保罗在罗马书第五章中亚当与基督的对比,令他们想到在始祖亚当没有堕落时的境界,就是一种「约」。照汤卫尔氏(Thornwell)在他对加尔文《基督教原理》(Institute)一书的分析研究中说,因为没有把握住圣约说,结果就流为「神秘的唯实论」(Mystic Realism)。照海柏氏(Heppe)的意见,最初关于救赎圣约的著作,乃是白霖乔氏(Bullinger)的《基督教概论》一书。而渥莱范纳斯氏(Olevianus)乃为恩约神学的首创者,因着他的著作《恩约说》始有本质性的与决定性的指导原则。
从瑞士与德国的改正宗教会、恩约神学就传布到荷兰,再传到英国,尤其是苏格兰。荷兰最初倡导恩约说的,最著名的代表,乃为戈马罗(Gomarus),德莱理底(Treleatius)和雷文斯柏(Raven-speager),其中尤以克鲁班堡(Cloppen- burg)氏为著。而克氏被认为是柯西裘士(Coccejus)的先驱,柯氏又被误称为恩约神学之父。柯氏真正的特色,乃在他要把当时流行的研究神学的方法,代之以他所称为更合乎圣经道理的方法。在这方面,勃曼纽(Burmanus)和费济世(Witsius)诸氏,都信从其说。此外还有伏丢斯(Voetius),马斯脱理希(Mastricht)、阿马克(a Mark)和特摩尔(DeMoor)诸氏也用同样的方法。叶贝奇(Ypeij)和台慕德(Dermout)二氏且指桥当时否认「工约说」的乃是异端。
苏西尼濂(Socinians)便完全否认「工约说」,因为他们根本不相信亚当的罪会转嫁到他的后裔。还有阿敏念派(Arminians)的林鲍尔氏(Episcopius Limborgh)、费纳玛(Venema)以及阿勒丁(J.Alting)诸氏也附和他们,妄称「工约说」乃是一种人的学说。
十八世纪中叶,「工约说」几已归于湮没,便有孔吕(Comrie)以及何底斯(Holtius)诸氏,起而重振旗鼓,大声疾呼,著书宣扬,唤起教会的注意。在苏格兰,便有许多关于圣约与「工约说」的著作。其中如包尔氏(Ball)、计伯氏(Gib)、波士顿氏(Boston)和费晓氏(Fisher)等,即为其著。华格氏(Walker)强调说,苏格兰保守派神学,可以称为圣约神学。「工约说」乃被For-mula Consensus Helvetica以及Westminster Confession著名的信条所正式承认,并且列在里面,当可证其说之可信。
可是在天主教,以及路德宗方面,却很少反应。照他们的解释,这乃是因为他们对于亚当的罪对其后裔「直接转嫁」(immediate imputation)说之态度。由于理性主义以及柏莱高(Placaeus)的「间接转嫁说」(mediate imputation)之影响,且又被新英兰(New England)神学所信受,以是「圣约说」就渐渐趋于消沉。甚至有些保守派的学者,如杜特斯氏(Doedes)以及荷兰的范郎端齐(Van Oosterzee)等,而且还反对此说;新英兰神学,仅如昙花一现。在苏格兰的情势亦不见佳。马丁氏(Hugh Martin)在其《救赎论》中说:「照现在的情形而看,我们深恐圣约神学被人漠视,此对于教会最近的将来,必蒙其不利。」在英国方面,长老会的学者,如霍祺(Hodge)、汤惠尔(Thornwell)、白莱根理祺(Breekenridge)以及达勃耐(Dabney),他们的著作在他们所代表的教会方面,也已失去活力。幸在荷兰方面,由于凯伯雨(A. Kuyper)和巴文克(Bavinck)的影响,仰赖上帝的恩典,圣约神学乃在人们心意之中重振起来。
为求使否认「工约说」的学者心悦诚服,兹特查考圣经,用上帝的话语,作有力的论据。
在圣经创世记最初三章里面,虽无圣约一词,但却含有构成圣约的论据与必备的要素。例如「三位一体」(Trinity)一词,圣经里面也无此词,此乃正和圣约一样。在圣经里面关于圣经的要素,都在经文里面明确指示我们。我们既有圣约的要素,则我们不但有权,和正当的理由,而且有责,还要对此说,作系统的研究,并且分析解释,制成一个名副其实的最适当的名称。正如「三位一体」(Trinity)一样,圣经虽无其名,却有其实。
圣经里面,一则圣约两造,均已指定;二则所有条件也已有明白规定;三则有赏赐的应许,如果服从,则得赏赐;四则有违约的警告,如果悖逆,则受惩罚。虽有人提出异议,以为一则圣经没有讲明两造对约的同意;二则亚当也未表示承认所订的条件,但是这种异议乃自证其愚妄,不难反驳。试以挪亚与亚伯拉罕为例,他们也都未讲明对约的同意,也未表示所订的条件。此外还有一点须特加分辨,所有上帝的约,乃有独特不同的性质,乃为上帝对世人主权的处理。这个圣约的两造,上帝和世人,不能等量齐观。上帝乃是造物之主,「是天地的主,……不用人手服事,好像缺少什么;自己倒将生命、气息、万物,赐给万人。他从一本造出万族的人,住在全地上,……他离我们各人不远;我们生活、动作、存留,都在乎他。……我们既是上帝所生的」(徒一七24一29),我们「顺之则生,逆之则亡。」他「是真葡萄树……(我)们是枝子。常在(他)里面的,(他)也常在(我)里面,这人就多结果子;因为离了(他),(我)们就不能作什么。」(约一五1-5)我们的「生命在他里面」,信他,「他就赐他们权柄作上帝的儿女。」(约一4、12)「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着永生」(约三36)。他是我们生命之主,是我们万福之源。「各样美善的恩赐和各样全备的赏赐都是从上头来的,从众光之父那里降下来的」(雅一17)。
基此而观,世人与上帝的关系,乃正如父子的关系,且更为密切,我们对我们肉身之父,尚且不能「分庭抗礼」;我们对我们的天父自更应当敬畏顺服。倘使一个儿子对他父亲要「分庭抗礼」,此乃不孝;则我们对万王之王,万主之主,天父上帝「分庭抗礼」,岂不更大逆不道!况且这种敬畏,绝不会受到束缚,失去自由,且正相反,「敬畏耶和华,是智慧的开端」(箴九10);「敬畏耶和华心存谦卑,就得富有、尊荣、生命为赏赐」(箴二二4)。所以上帝恩约的性质,乃和世上的契约不同,乃为上帝本他的大智大仁,大恩大爱,为世人万世福乐周全策划的一种主权的安排处理(Sovereign Disposition)。
尤有进者,上帝既是绝对有权柄处理人民,且有全权规定条件,使人履行,藉以得蒙上帝的宠爱。况且上帝乃是全知全能的,他的道路,乃高过我们的道路;他的意念,乃高过我们的意念(参赛五五8、9)。他又是慈悲的天父,他没有留一样好处,不给我们;他关爱他的子民,乃无微不至,甚至我们的头发,也都被数过(太一○30)。「以色列的圣者如此说:『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教训你使你得益处,引导你所当行的路。』」(赛四八17)基上而言,圣约里面,所规定的条件,不但是宽厚的,而且非常仁慈的,乃是为要我们蒙恩得福;怀疑圣约者,乃自证其妄。所以天父上帝,为着要他子民蒙恩得福,乃有全权希望他的子民,遵守圣约所规定的条件。而始祖亚当在没有违约以前在伊甸园原有极乐的境界,更就是守约蒙恩得福,事实的保证。唯其如此,上帝乃可盼望世人对工约心悦诚服,永矢咸遵。
甚至上文所列圣约第四要素,违约的惩罚,虽是为申张上帝的公义,也是天父要使他子民得福。希伯来书十二章五至十一节说:「『我儿,你不可轻看主的管教,被他责备的时候,也不可灰心;因为主所爱的,他必管教,又鞭打凡所收纳的儿子。』你们所忍受的,是上帝管教你们,待你们如同待儿子。焉有儿子不被父亲管教的呢?管教原是众子所共受的;你们若不受管教,就是私子,不是儿子了。再者,我们曾有生身的父管教我们,我们尚且敬重他,何况万灵的父,我们岂不更当顺服他得生么?(即遵守圣约所规定的条件)生身的父都是暂随己意管教我们;唯有万灵的父管教我们,是要我们得益处,使我们在他的圣洁上有分。凡管教的事,当时不觉得快乐,反觉得愁苦;后来却为那经练过的人结出平安的果子,就是义。」
有些人以为圣经并无这种应许的明证,因此否认这种应许。这种否认,实乃信口开河,自证其妄。一则,圣经明明应许,「上帝赐给我们永生;这永生也是在他儿子里面」(约壹五11)。二则,这种应许在字里行间,乃一再透露。三则,从各处经文来看,世人若能履行上帝公允宽厚,平易近人,轻而易举,人人能作的条件,无需吹灰之力,只需一转念间,即可得着永生的应许!「因为人心里相信,就可以称义;口里承认,就可以得救。」(罗一○10)况且当时始祖亚当,如果不违反上帝的话,他就有永生,根本不必死亡,易言之,他乃已有永生的应许,他的死亡,乃是他自取其祸(参创二16、17)。所以始祖当时已有永生。但这并非世人心目中的所谓长生不老的自然生命,这是血气的,乃和圣经里的永生性质不同。圣经里的生命的意义,乃是与神同在,与神交契;与神生命联合而共有的生命。这就是始祖亚当原来已有的生命;倘他能坚贞不移,得胜试探,他的生命便会提升到更高的境界。保罗在罗马书七章十节说:「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神学家霍祺(Ch.Hodge)对这节经文加以解释说:「律法的原意乃是为要确保生命,却变成死亡的原因。」上帝的旨意,原是要世人得永生。此在罗马书十章五节乃有更明白的指示:「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
尤有进者,加拉太书三章十一至十三节说:「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他不但受了咒诅,并且「自己卑微,存心顺服,以至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二8)「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上帝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罗五8)「基督也曾一次为罪受苦,就是义的代替不义的,为要引我们到上帝面前」(彼前三18)。「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约壹一7)。他乃是永生之道(约六68)。这乃都是因为「上帝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主耶稣基督)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约三16)。这是全部圣经的中心,也是上帝「永生的应许」之明证,且为对那些否认圣经并无这种应许的事实的雄辩与明证。
主耶稣基督甘心乐意的承当实行上帝的旨意。他把自己放在律法以下。加拉太书四章四节说:「及至时候满足,上帝就差遣他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因为主耶稣已替我们承担履行律法的责任,使我们不必履行律法而得生命。主耶稣降世,乃是为着替人类世祖亚当作成他所未能完成的事,并且乃是照工约的协定而作。准斯而观,就是从主耶稣所完成的恩工来说,恩约(Covenant of Grace)简直就是为着要完成工约的协定。主耶稣既然已履行了工约的条件,则世人只要归信主耶稣就可收获工约原有协定的成果。因此,我们乃有两条道路:一为生命之道,另一条乃为律法之道,那就要行了律法上的义才能得生命,但是照这一条道路已经失败,人不能行义得生命。因为照圣经所说:「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但如今上帝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就是上帝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如今却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的称义。上帝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要显明上帝的义……」(罗三20一25)。所以唯独耶稣,是我们独一的救主,因为「除他以外,别无拯救;因为在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我们可以靠着得救。」(徒四12)因为「基督耶稣降世,为要拯救罪人。这话是可信的」;「在上帝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他舍自己作万人的赎价。」(参提前一15,二5一6)「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罗四25)「世人蒙昧无知的时候,上帝并不监察,如今却吩咐各处的人都要悔改。因为他已经定了日子,要藉着他所设立的人按公义审判天下,并且叫他从死里复活,给万人作可信的凭据。」(徒一七30一31)因此只有第二条路,就是信心之路,归信主耶稣基督作我们的救主,因他已经替我们满足了律法的要求,可赐我们永生,作我们的保证。
从保罗在罗马书五章十二至二十一节这段经文,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对比——「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只是过犯不如恩赐,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何况上帝的恩典,与那因耶稣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赏赐,岂不更加倍的临到众人么?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何况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岂不更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么?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那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样,恩典也藉着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
从这一个对比,我们可以看到,亚当乃如基督一样,也是约之首。照保罗的道理,称义的要素,乃是主耶稣基督转嫁给我们的义,而无需任何善行或功德,就可白白得到。因为我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上帝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我们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弗二8一10)。照这一个正确的对比,正如主耶稣基督的义,可以转嫁给凡是信他的人;照样,始祖亚当的罪,也要转嫁给他的后裔。准此而论,亚当和他的后裔乃有「约的关系」(Covenant Rela-tionship)。因为经上记着,「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罗五14)
工约的要素可分四点来讲:一为工约的成员;二为工约的应许;三为工约的条件;四为工约的惩罚。兹分论之。
一方面是三位一体的上帝,创造天地万物的主,也是我们的主。在另一方面,乃是被他所造的,且要依靠他的亚当。两者之间乃有双重的关系,首须加以分辨;一为天赋的关系,一为工约的关系。
1.天赋的关系(Natural Relationship)——当上帝造人的时候,这一个创造的事实,就建立神人之间天赋的关系(或称先天的关系,自然的关系)。这种关系,好比窖匠与器皿的关系(参耶一八章)。也好像至高统治者和其臣民的关系,后者不能有何要求,而须完全臣服。两者之间的距离乃是很远。神人之间,乃绝无交契之可能。这种比拟,其实并不适当,不足表达其真义。世人既为上帝的被造物,则在天赋的关系上,乃是在律法之下,而乃有绝对遵守的义务。如果违犯律法,固须受到处罚;但是倘使遵守律法,乃为理所应尔,亦为人之本分,并没有天赋之权,可以要求报赏。甚至他完全做了一切本分应作之事,也仅能说「我们是无用的仆人,所作的本是我们应分作的。」(路一七10)在这种天赋的关系上,世人并无任何因功而得的赏赐。但是虽然神人之间天高地远,有无限的距离,神人之间的生活,绝无交契的余地;却又因为上帝的慈爱,它造人的目的,就是要与人有这种交契,而且他所以照它们的形像,接着他们的样式造人(创一26),就已给世人有此交契的可能,在这个天赋的关系上,亚当就成为人类的始祖。
2.工约的关系(The Covenant Relationship)——在最初的时候,上帝显示他自己,他不但是超绝的统治者与立法者,但也是慈悲的天父,要为依靠他的生灵图谋平安与福乐。他并且屈尊降卑处在人的地位,与人为友,使人顺服他,以谋改善他们的景况。除了天赋的关系之外,他又宽厚地制定工约的关系。他和世人订立一种「约法」(Legel Com- pact),其中包含世人在其被造物的本性上应具的条件和应尽的责任;但同时又加上几种新的要素:(1)亚当被派为代表人类的首领。他可代表他的后裔行事。(2)亚当乃暂时处在考验的地位,要测验他是否甘心乐意把他的意志顺服上帝的意志。(3)藉着顺服,亚当得到永生的应许;且因此由于上帝宽厚的处理,得到某种有条件的权利。这个工约不但使亚当得到永生,而且藉着顺服,他的后裔也得到永生。
工约最大的应许乃是永生。一般否认工约的人,其一部分否认的理由,乃是以为圣经里面,并无此种应许的明文。但是关于这点,上文第贰段,第二点,已加辨明。再从经文作深入的透视,圣经里面虽然没有应许亚当永生明确的记载,惟是对亚当违约处罚的严重的警告,死亡的威胁,乃含有这种永生的应许与希望。当耶和华上帝吩咐亚当说:「园中各种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二16、17)这一个宣称,其清楚的含意乃是说,倘使亚当遵守主的话,不吃禁果,他当然不会死;这并非因为亚当遵命而得的报赏,而乃是他在被造时候原来已经得到的生命。这一个含蓄的应许,并不是一种继续活着的一种平常的血气的生命,而乃为人生一种最高发展的永远不朽的极乐与荣耀。且在亚当被造的时候,既是照上帝的形像与样式,当然是一种绝对圣善的境界,乃是不受死亡律支配的,是永不朽坏,永远不死的。但是他还是在天路的初阶,还没有得到为他存留的最高的特惠与权益。他尚未提升到超越的境界,仍有为非作恶,犯罪与死亡的可能。他还没有达到圣善最高的程度,也还不能享受最丰盛圆满的人生。在人里面上帝的形像,还是有缺陷的,因为他还有得罪上帝的可能,会从善到恶,以致受死亡权势的支配。工约里面永生的应许,仅为使亚当得以除去其生命中的缺陷,从而使他人生进到最高完善的程度。当保罗在罗马书七章十节说:「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这「活」字乃是指完善生命的意思。工约的主要原则就是,必须「遵行」,然后能「活」;这一个原则,圣经里面,从旧约到新约,一再反复申说,例如:利未记十八章五节:「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以西结书二十章十一、十三节两次申说:「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路加福音十章二十八节:「耶稣说:『你回答的是;你这样行,就必得永生。』」罗马书十章五节:「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加拉太书三章十二节:「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质言之,若不遵行,就不能活!
基上所言,工约里的应许,并不是无条件的。这个条件,厥为绝对的和完全的顺服。上帝的律法所要求的不能稍加迁就,上帝肯定吩咐不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显然乃是一种测验,要看他是否完全顺服。除此以外,还要顺服写在心版上的上帝的道德律。这乃出自普通启示,人在本性上就知道的,无需超自然的启示。这乃是我国古语所说:「是非之心,人皆知之」。从本质上说,道德律无疑的乃像十诫一样,亚当也必知之,所异者,乃在其形式。现在道德律的形式,乃含有罪恶的意思,其主要的意义乃是负面的;可是在亚当那时,其性质乃是正面的,因为在他那时的良知上,还没有犯罪的可能。因此须加一个负性的诫命——「你不可吃!」(创二17)复次,上帝为要测验亚当真正顺服的心,乃是认为必须使其觉得他的诫命,乃是通情达理,并非任性独断的,亦非无关重要的,俾其心悦诚服。上帝诫命,所要求的,可说乃是集中在一个焦点上面,此乃为人类究竟应否对上帝绝对顺服,抑或要照人自己的私意判断。此乃工约的主要条件,关于这个问题,神学家巴文克(Bavinck)曾加论列。
关于这个问题,须牵涉到特殊启示,普通启示,以及特殊恩典,普通恩典等问题,本书于其他各处,曾一再论及,兹不赘述。人类究竟应当绝对顺服上帝,抑或仅须照人自己的判断,作其行事为人的准则,(见上文)此乃「神」、「人」之间,何去何从的问题,犹如基督圣道和人文主义彼此判别的问题。圣人立教,在《大学》开宗明义就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止于至善」。但究竟何谓「善」,此乃善的标准问题。如何能行善,此为善之实践问题。从善的标准说,倘照人文主义的立场,则乃以「人为衡量万事的尺度」。此乃是一种主观的相对主义,世人势将各是其是,各善其善,入主出奴,莫衷一是。再从善的实践说,儒家以为「人皆可为尧舜」,行善似无问题;但又谓「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则以「性」与「习」之冲突,未必能为善。再就「礼运大同篇」而说:「人藏其性,不可测度,美恶在其心,不见其色」,则又可见,人不但不能行善,而且险恶莫测。孟子虽强调「性善」之说,以为「人性之善,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似乎以为行善乃如水之就下,乃毫无问题。但其论据,未必可靠,仅为其一孔之偏见,天真的幻想。《大学》第六章,乃以事实证明孟子之妄,说:「小人间居为不善,无所不至,见君子而后厌然,擒其不善,而著其善。」朱熹注云:「此言小人阴为不善,而阳欲掩之,并非不知善之当为,恶之当去,但不能实用其力,以至此耳。」可证行善乃力不从心,又可推翻孟子之说,人性之善,并非「如水之就下」;复可证圣经真理,「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罗三12、23,七18、19)孟子之说,乃为不符事实的违心之论。孔子虽被尊为「至圣先师」,「万世师表」;但他自己也不能凭己力行善,故有「获罪于天,无所祷也」;以及「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之叹。数千年来儒家有一个最大的难题,就是「知行不能合一」。甚至有一位激烈反对圣道,妄称一个真正中国人不应作基督徒的学者,也不能不承认,「知行不能合一,乃为圣人的悲剧」。
著者早岁致力「修、齐、治、平之道,困心衡虑,悲天悯人;希圣希贤,学古力行。窃不自量,欲『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且自书联语,悬于书斋,用以自励。抗战时期,痛感时弊,忧心国难,倡『自力主义』,作为救国之道,奔走各方,唤醒国魂;创办大学,以为复兴基地。孰知蒙神怜悯,上承天启,始痛悔前非,恍悟真道。」所以「工约的条件」,乃为人类对上帝绝对的,完全的顺服,不能自以为义,照自己的判断,作其行事为人的准则,不可我行我素,自以为心安理得,便可俯仰无愧。著者皈主以前,束身自好,敦品力学,自中学时期,即被同学呼为「圣人」。及至蒙神开恩光照以后,始知「我们都像不洁净的人,所有的义都像污秽的衣服。」(赛六四6)「我从前风闻有你,现在亲眼看见你。因此我厌恶自己,在尘土和炉灰中懊悔。」(伯四二5、6)读经祈祷,不禁涕泪纵横!
从创世记二章十六、十七节来看:「耶和华上帝吩咐他(亚当)说:『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可见违约处罚的后果非常严重,乃为死亡。而且这死亡一义,乃和常人的见解不同,乃是包含肉体的死亡,灵魂的死亡,以及永远的死亡各种意义。圣经里面死亡一义,并不是指肉体的消灭;而乃指与生命之源永远分离,落入无限悲哀惨苦之境。从基本上说,这乃是灵魂与上帝分离,结果就有心灵的惨苦,以及永远的死亡。就其个人来说,这乃指灵与体的分离,以及肉体的毁灭。无疑的,这种处罚的执行,最初犯罪的时候已经立刻开始。最初乃为灵死,然后死亡的种子,就接着在肉体里而运行。但是因为上帝的慈爱,他的判决,没有完全执行,他并且还立刻施展他救恩的大计,和昭苏复兴的工作。又复吩咐我们要把福音传偏天下,他又常与我们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参太二八l8-20;徒一8)。「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约三16)。
关于工约的圣物,圣经里没有明确的教训,以是有各种不同的意见。有些人说,乃有四种圣物:一为生命树,二为分别善恶树,三为伊甸园,四为安息日。有些人说,乃有三种:就是两种树与伊甸园。还有些人说仅有两种,一为生命树,二为伊甸园。更有些人说,只有一种,乃为生命树。可是最后一说,乃最为流行,而且乃可从圣经得到解释。我们不可以为生命树的果子乃有神奇的或医药的功效,可使亚当肉体不死,但乃与生命的恩赐有关,或乃为一种指定的生命的表征或保证。因此从亚当放弃上帝的应许以后,他就被禁止摘生命树的果子。创世记三章二十二节说:「耶和华上帝说:『那人已经与我们相似,能知道善恶;现在恐怕他伸手又摘生命树的果子吃,就永远活着。』」我们须从圣物的观点上,了悟其意义。
关于这个问题,究竟工约现在仍是有效,抑或从亚当违约堕落以后,已归废除,阿敏念派与改正宗神学家之间乃有很大不同的意见。兹分论之:
他们认为在亚当堕落之时,工约在法律上就完全废除。他们自鸣得意,提出三点理由:
1.因为亚当犯罪,上帝就取消他的应许,原订的合约便宣告作废;既然已无合约,自然便无责任。
2.亚当堕落以后,他在本性上,既已不能够遵行;而在恩典上,上帝又不再支助他履行他应作之事;则在事实上,上帝也不能强制他服从遵行。
3.如果要使一个堕落的人作神圣而需专一爱心的事,此乃有损上帝的智慧、圣洁、尊严与荣威。因此上帝就另立一个新的工约,制定一种新的律法——所谓「信心的福音的服从法」(The Law of Faith & Evangelical Obedience),复藉足够的普通恩典的帮助,使其虽因罪受损,仍能勉力守约。
但是阿敏念派的道理,实在似是而非,不能成立。兹特一一加以批驳:
a. 世人对上帝的责任,决非仅以工约的条件为依据,而乃在根本上基于神人先天的关系。而这种先天的关系已经一并同订在工约之内,乃为构成工约的实质,因此世人应对上帝负责。
b.人的所谓不能,乃为他自己惹起的,乃是他的自暴自弃,因此不能以无能作为解除其应尽责任的理由。他这种自我强加的限制,和他故意的敌对上帝的罪行,不能剥夺宇宙最高主宰的权柄和他当然的权柄,要求世人由衷的爱心的事奉。
c. 阿敏念派更荒谬地说,罪人可因犯罪而完全解脱他公义的责任。殊不知乃正适得其反。一个人愈是犯罪,便愈成罪的奴仆,行善更无能力;他愈是沦为罪奴,愈是失丧他行善的能力,他就愈不负责任。长此以往,他便日趋沉沦,不能自拔,结果便完全罔顾一切道德的责任,岂非将无法无天。
有若干改正宗神学家,引用希伯来书八章十三节:「既说新约,就以前约为旧了;但那渐旧渐衰的,就必快归无有了」,从而根据这节经文,发表他们的道理,便以为工约已归废除——「必归无有」。这种解释,乃有一个问题,到底何者是属「以前」,已属「旧」、「衰」;何者乃仍有效,仍在施行,并无明确的意见。但是一般改正宗学者,大家同意,认为世人无论怎样变更他在法律上的地位,却绝不能废除律法的权威;上帝对他子民服从的要求,绝不因其犯罪堕落而终止,或解除他所订的工约,「罪的工价乃是死」(罗六23);完全顺服,乃为获得永生应许的条件,兹分论之:
1.其主工约没有废除者——其理有三:(一)因神与人先天的关系已经一并同订在工约之内,而世人对上帝乃须永远的完全顺服。(二)因凡是继续犯罪作恶的,乃是必遭上帝的咒诅与惩罚。(三)因上帝的应许乃是仍附条件的。圣经在利未记十八章第五节说:「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在新约罗马书十章五节,加拉太书三章十二节,也一再重申此义。
2.其主工约已告废除者——他们乃有两大理由:(一)乃是因为那些在「恩约」之下的,其中乃含新的积极的成分;但是这并非说,简直把「工约」弃之不顾,加以漠视;而乃是因为对工约应负的责任,已由「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他舍自己作万人的赎价」,「在上帝和人中间」,作了我们独一的「中保」(参提前二5、6),为我们出了莫大的「重价」(林前六20),替他的子民完全履行了。(二)乃是因为人类自堕落以后,世人行善毫无能力,已毫无能力再靠行为得救,获得永生,上帝已为他的子民另外预备一种方法,可以得到永生。诚如以弗所书二章八至十节说:「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上帝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我们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为要叫我们行善,就是上帝所预备叫我们行的。」
亚当的作为,不但是为他自己,但是也为他的后裔,于此就有一个问题,诚如上文所说,工约是否仍有效。倘使亚当的作为,乃是仅为他自己,则他犯罪堕落,世人并未和他一同堕落;世人是否犯罪堕落,乃仍在考验之中。但是,倘使亚当乃是代表全人类而作,则世人都和他一同堕落。圣经教训我们:「你们死在过犯罪恶之中,……行事为人,随从今世的风俗,顺服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就是现今在悖逆之子心中运行的邪灵。……本为可怒之子」(弗二1-3)。世人在本性上,乃是生而为罪人,都需要洗净我们的罪。使徒保罗在罗马书二章六至十一节说:「他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惟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将患难、困苦加给一切作恶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却将荣耀、尊贵、平安加给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因为上帝不偏侍人」。这无非晓谕我们,上帝公义的道,乃仍是有效,不因时代而变迁。倘使有人能够站立在上帝公义的审判台前,证明他没有罪,论是转嫁的,他亲自的;是原罪,或是本罪,他就可不被定罪。但是事实上,诚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上帝的;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行残害暴虐的事。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他们眼中不怕上帝」(罗三10一18)。他们都陷于始祖亚当犯罪所贻的刑罚的与本性的后果里面,而无由振拔。因此世人不能靠行为得救,唯有皈向基督为救主,因为他已经满足了律法的要求,替世人履行了工约的条件,给世人永生的应许,并且作世人的保证。
绪 言
关于人类的本真(Status integitis),我们已于第三章讨论,但是我们还要进而检讨上帝与人类彼此的关系,尤其是关于人类的本源和宗教生活的性质,否则不能完善。这种生活乃是以「约」(Covenant)为根本,正如现在基督徒的生活一样。这种「约」乃有各种名称,例如「自然之约」(Covenant of Nature)或称「造化之约」,「生活之约」(Cove- nant of Life),「伊甸之约」(Edenic Covenant)和「工作之约」(Covenant of Work)或「行为之约」,或简称「工约」。第一个名称,在起先乃很流行,以后就被废弃,因为此名将令人误解,以为仅是人对神守约,乃仅是一种天生的自然关系。乃似动物一样,「悠哉游哉,似蜉蝣于天下」。第二、第三两名意义不甚确切,因为二者都可应用到「恩约」(Covenant of Grace),这乃即为「生活之约」,乃亦起自伊甸园(创三15)。职是之故,「工约」一名,乃被认为最妥,故为众所乐用。
壹 工约说的历史
一、初期教父时期
工约说的历史,乃是比较简短。在初期教父的著作里,鲜有「约」的一义,但是虽无其名,却有其实,乃含有「约」的要素,例如考验式的试验式的诫命,选择的自由,犯罪与死亡的可能……乃都有提及。奥古斯丁,在他所著的《上帝城》一书中,就讲到亚当和上帝的关系,乃为一种「约」的关系(Testamentum,pactum)。另外有些学者,则每从何西阿书六章七节——「他们却如亚当背约,在境内向我行事诡诈」。从那一节经文可推论阐释,原来人神之间「约」的关系。
二、经院哲学等说
在经院哲学(或烦琐哲学)以及改教家的著作里,乃有很多关于工约说的要素,但是还没有完全发展成为「工约说」。虽然在他们著作里面有许多道理或意见,例如亚当的罪恶转嫁到他的后裔;关于罪的转嫁,虽有真切的说明,却尚未成为圣约,其实上「恩约说」(Doctrine of the Covenant of Grace)乃先行发展为「工约说」铺路。照圣经所示,上帝的救法,就有恩约的意义。诚如使徒保罗在罗马书第五章中亚当与基督的对比,令他们想到在始祖亚当没有堕落时的境界,就是一种「约」。照汤卫尔氏(Thornwell)在他对加尔文《基督教原理》(Institute)一书的分析研究中说,因为没有把握住圣约说,结果就流为「神秘的唯实论」(Mystic Realism)。照海柏氏(Heppe)的意见,最初关于救赎圣约的著作,乃是白霖乔氏(Bullinger)的《基督教概论》一书。而渥莱范纳斯氏(Olevianus)乃为恩约神学的首创者,因着他的著作《恩约说》始有本质性的与决定性的指导原则。
三、改正宗的学说:
从瑞士与德国的改正宗教会、恩约神学就传布到荷兰,再传到英国,尤其是苏格兰。荷兰最初倡导恩约说的,最著名的代表,乃为戈马罗(Gomarus),德莱理底(Treleatius)和雷文斯柏(Raven-speager),其中尤以克鲁班堡(Cloppen- burg)氏为著。而克氏被认为是柯西裘士(Coccejus)的先驱,柯氏又被误称为恩约神学之父。柯氏真正的特色,乃在他要把当时流行的研究神学的方法,代之以他所称为更合乎圣经道理的方法。在这方面,勃曼纽(Burmanus)和费济世(Witsius)诸氏,都信从其说。此外还有伏丢斯(Voetius),马斯脱理希(Mastricht)、阿马克(a Mark)和特摩尔(DeMoor)诸氏也用同样的方法。叶贝奇(Ypeij)和台慕德(Dermout)二氏且指桥当时否认「工约说」的乃是异端。
四、苏西尼与阿敏念异端
苏西尼濂(Socinians)便完全否认「工约说」,因为他们根本不相信亚当的罪会转嫁到他的后裔。还有阿敏念派(Arminians)的林鲍尔氏(Episcopius Limborgh)、费纳玛(Venema)以及阿勒丁(J.Alting)诸氏也附和他们,妄称「工约说」乃是一种人的学说。
五、「工约说」之湮没与复兴
十八世纪中叶,「工约说」几已归于湮没,便有孔吕(Comrie)以及何底斯(Holtius)诸氏,起而重振旗鼓,大声疾呼,著书宣扬,唤起教会的注意。在苏格兰,便有许多关于圣约与「工约说」的著作。其中如包尔氏(Ball)、计伯氏(Gib)、波士顿氏(Boston)和费晓氏(Fisher)等,即为其著。华格氏(Walker)强调说,苏格兰保守派神学,可以称为圣约神学。「工约说」乃被For-mula Consensus Helvetica以及Westminster Confession著名的信条所正式承认,并且列在里面,当可证其说之可信。
可是在天主教,以及路德宗方面,却很少反应。照他们的解释,这乃是因为他们对于亚当的罪对其后裔「直接转嫁」(immediate imputation)说之态度。由于理性主义以及柏莱高(Placaeus)的「间接转嫁说」(mediate imputation)之影响,且又被新英兰(New England)神学所信受,以是「圣约说」就渐渐趋于消沉。甚至有些保守派的学者,如杜特斯氏(Doedes)以及荷兰的范郎端齐(Van Oosterzee)等,而且还反对此说;新英兰神学,仅如昙花一现。在苏格兰的情势亦不见佳。马丁氏(Hugh Martin)在其《救赎论》中说:「照现在的情形而看,我们深恐圣约神学被人漠视,此对于教会最近的将来,必蒙其不利。」在英国方面,长老会的学者,如霍祺(Hodge)、汤惠尔(Thornwell)、白莱根理祺(Breekenridge)以及达勃耐(Dabney),他们的著作在他们所代表的教会方面,也已失去活力。幸在荷兰方面,由于凯伯雨(A. Kuyper)和巴文克(Bavinck)的影响,仰赖上帝的恩典,圣约神学乃在人们心意之中重振起来。
贰 工约说的经据
为求使否认「工约说」的学者心悦诚服,兹特查考圣经,用上帝的话语,作有力的论据。
一、圣约的要素
在圣经创世记最初三章里面,虽无圣约一词,但却含有构成圣约的论据与必备的要素。例如「三位一体」(Trinity)一词,圣经里面也无此词,此乃正和圣约一样。在圣经里面关于圣经的要素,都在经文里面明确指示我们。我们既有圣约的要素,则我们不但有权,和正当的理由,而且有责,还要对此说,作系统的研究,并且分析解释,制成一个名副其实的最适当的名称。正如「三位一体」(Trinity)一样,圣经虽无其名,却有其实。
圣经里面,一则圣约两造,均已指定;二则所有条件也已有明白规定;三则有赏赐的应许,如果服从,则得赏赐;四则有违约的警告,如果悖逆,则受惩罚。虽有人提出异议,以为一则圣经没有讲明两造对约的同意;二则亚当也未表示承认所订的条件,但是这种异议乃自证其愚妄,不难反驳。试以挪亚与亚伯拉罕为例,他们也都未讲明对约的同意,也未表示所订的条件。此外还有一点须特加分辨,所有上帝的约,乃有独特不同的性质,乃为上帝对世人主权的处理。这个圣约的两造,上帝和世人,不能等量齐观。上帝乃是造物之主,「是天地的主,……不用人手服事,好像缺少什么;自己倒将生命、气息、万物,赐给万人。他从一本造出万族的人,住在全地上,……他离我们各人不远;我们生活、动作、存留,都在乎他。……我们既是上帝所生的」(徒一七24一29),我们「顺之则生,逆之则亡。」他「是真葡萄树……(我)们是枝子。常在(他)里面的,(他)也常在(我)里面,这人就多结果子;因为离了(他),(我)们就不能作什么。」(约一五1-5)我们的「生命在他里面」,信他,「他就赐他们权柄作上帝的儿女。」(约一4、12)「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着永生」(约三36)。他是我们生命之主,是我们万福之源。「各样美善的恩赐和各样全备的赏赐都是从上头来的,从众光之父那里降下来的」(雅一17)。
基此而观,世人与上帝的关系,乃正如父子的关系,且更为密切,我们对我们肉身之父,尚且不能「分庭抗礼」;我们对我们的天父自更应当敬畏顺服。倘使一个儿子对他父亲要「分庭抗礼」,此乃不孝;则我们对万王之王,万主之主,天父上帝「分庭抗礼」,岂不更大逆不道!况且这种敬畏,绝不会受到束缚,失去自由,且正相反,「敬畏耶和华,是智慧的开端」(箴九10);「敬畏耶和华心存谦卑,就得富有、尊荣、生命为赏赐」(箴二二4)。所以上帝恩约的性质,乃和世上的契约不同,乃为上帝本他的大智大仁,大恩大爱,为世人万世福乐周全策划的一种主权的安排处理(Sovereign Disposition)。
尤有进者,上帝既是绝对有权柄处理人民,且有全权规定条件,使人履行,藉以得蒙上帝的宠爱。况且上帝乃是全知全能的,他的道路,乃高过我们的道路;他的意念,乃高过我们的意念(参赛五五8、9)。他又是慈悲的天父,他没有留一样好处,不给我们;他关爱他的子民,乃无微不至,甚至我们的头发,也都被数过(太一○30)。「以色列的圣者如此说:『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教训你使你得益处,引导你所当行的路。』」(赛四八17)基上而言,圣约里面,所规定的条件,不但是宽厚的,而且非常仁慈的,乃是为要我们蒙恩得福;怀疑圣约者,乃自证其妄。所以天父上帝,为着要他子民蒙恩得福,乃有全权希望他的子民,遵守圣约所规定的条件。而始祖亚当在没有违约以前在伊甸园原有极乐的境界,更就是守约蒙恩得福,事实的保证。唯其如此,上帝乃可盼望世人对工约心悦诚服,永矢咸遵。
甚至上文所列圣约第四要素,违约的惩罚,虽是为申张上帝的公义,也是天父要使他子民得福。希伯来书十二章五至十一节说:「『我儿,你不可轻看主的管教,被他责备的时候,也不可灰心;因为主所爱的,他必管教,又鞭打凡所收纳的儿子。』你们所忍受的,是上帝管教你们,待你们如同待儿子。焉有儿子不被父亲管教的呢?管教原是众子所共受的;你们若不受管教,就是私子,不是儿子了。再者,我们曾有生身的父管教我们,我们尚且敬重他,何况万灵的父,我们岂不更当顺服他得生么?(即遵守圣约所规定的条件)生身的父都是暂随己意管教我们;唯有万灵的父管教我们,是要我们得益处,使我们在他的圣洁上有分。凡管教的事,当时不觉得快乐,反觉得愁苦;后来却为那经练过的人结出平安的果子,就是义。」
二、永生的应许
有些人以为圣经并无这种应许的明证,因此否认这种应许。这种否认,实乃信口开河,自证其妄。一则,圣经明明应许,「上帝赐给我们永生;这永生也是在他儿子里面」(约壹五11)。二则,这种应许在字里行间,乃一再透露。三则,从各处经文来看,世人若能履行上帝公允宽厚,平易近人,轻而易举,人人能作的条件,无需吹灰之力,只需一转念间,即可得着永生的应许!「因为人心里相信,就可以称义;口里承认,就可以得救。」(罗一○10)况且当时始祖亚当,如果不违反上帝的话,他就有永生,根本不必死亡,易言之,他乃已有永生的应许,他的死亡,乃是他自取其祸(参创二16、17)。所以始祖当时已有永生。但这并非世人心目中的所谓长生不老的自然生命,这是血气的,乃和圣经里的永生性质不同。圣经里的生命的意义,乃是与神同在,与神交契;与神生命联合而共有的生命。这就是始祖亚当原来已有的生命;倘他能坚贞不移,得胜试探,他的生命便会提升到更高的境界。保罗在罗马书七章十节说:「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神学家霍祺(Ch.Hodge)对这节经文加以解释说:「律法的原意乃是为要确保生命,却变成死亡的原因。」上帝的旨意,原是要世人得永生。此在罗马书十章五节乃有更明白的指示:「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
尤有进者,加拉太书三章十一至十三节说:「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他不但受了咒诅,并且「自己卑微,存心顺服,以至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二8)「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上帝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罗五8)「基督也曾一次为罪受苦,就是义的代替不义的,为要引我们到上帝面前」(彼前三18)。「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约壹一7)。他乃是永生之道(约六68)。这乃都是因为「上帝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主耶稣基督)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约三16)。这是全部圣经的中心,也是上帝「永生的应许」之明证,且为对那些否认圣经并无这种应许的事实的雄辩与明证。
三、基督是保证
主耶稣基督甘心乐意的承当实行上帝的旨意。他把自己放在律法以下。加拉太书四章四节说:「及至时候满足,上帝就差遣他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因为主耶稣已替我们承担履行律法的责任,使我们不必履行律法而得生命。主耶稣降世,乃是为着替人类世祖亚当作成他所未能完成的事,并且乃是照工约的协定而作。准斯而观,就是从主耶稣所完成的恩工来说,恩约(Covenant of Grace)简直就是为着要完成工约的协定。主耶稣既然已履行了工约的条件,则世人只要归信主耶稣就可收获工约原有协定的成果。因此,我们乃有两条道路:一为生命之道,另一条乃为律法之道,那就要行了律法上的义才能得生命,但是照这一条道路已经失败,人不能行义得生命。因为照圣经所说:「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但如今上帝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就是上帝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如今却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的称义。上帝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要显明上帝的义……」(罗三20一25)。所以唯独耶稣,是我们独一的救主,因为「除他以外,别无拯救;因为在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我们可以靠着得救。」(徒四12)因为「基督耶稣降世,为要拯救罪人。这话是可信的」;「在上帝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他舍自己作万人的赎价。」(参提前一15,二5一6)「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罗四25)「世人蒙昧无知的时候,上帝并不监察,如今却吩咐各处的人都要悔改。因为他已经定了日子,要藉着他所设立的人按公义审判天下,并且叫他从死里复活,给万人作可信的凭据。」(徒一七30一31)因此只有第二条路,就是信心之路,归信主耶稣基督作我们的救主,因他已经替我们满足了律法的要求,可赐我们永生,作我们的保证。
四、亚当与基督
从保罗在罗马书五章十二至二十一节这段经文,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对比——「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只是过犯不如恩赐,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何况上帝的恩典,与那因耶稣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赏赐,岂不更加倍的临到众人么?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何况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岂不更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么?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那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样,恩典也藉着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
从这一个对比,我们可以看到,亚当乃如基督一样,也是约之首。照保罗的道理,称义的要素,乃是主耶稣基督转嫁给我们的义,而无需任何善行或功德,就可白白得到。因为我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上帝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我们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弗二8一10)。照这一个正确的对比,正如主耶稣基督的义,可以转嫁给凡是信他的人;照样,始祖亚当的罪,也要转嫁给他的后裔。准此而论,亚当和他的后裔乃有「约的关系」(Covenant Rela-tionship)。因为经上记着,「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罗五14)
叁 工约的要素
工约的要素可分四点来讲:一为工约的成员;二为工约的应许;三为工约的条件;四为工约的惩罚。兹分论之。
一、工约的成员
一方面是三位一体的上帝,创造天地万物的主,也是我们的主。在另一方面,乃是被他所造的,且要依靠他的亚当。两者之间乃有双重的关系,首须加以分辨;一为天赋的关系,一为工约的关系。
1.天赋的关系(Natural Relationship)——当上帝造人的时候,这一个创造的事实,就建立神人之间天赋的关系(或称先天的关系,自然的关系)。这种关系,好比窖匠与器皿的关系(参耶一八章)。也好像至高统治者和其臣民的关系,后者不能有何要求,而须完全臣服。两者之间的距离乃是很远。神人之间,乃绝无交契之可能。这种比拟,其实并不适当,不足表达其真义。世人既为上帝的被造物,则在天赋的关系上,乃是在律法之下,而乃有绝对遵守的义务。如果违犯律法,固须受到处罚;但是倘使遵守律法,乃为理所应尔,亦为人之本分,并没有天赋之权,可以要求报赏。甚至他完全做了一切本分应作之事,也仅能说「我们是无用的仆人,所作的本是我们应分作的。」(路一七10)在这种天赋的关系上,世人并无任何因功而得的赏赐。但是虽然神人之间天高地远,有无限的距离,神人之间的生活,绝无交契的余地;却又因为上帝的慈爱,它造人的目的,就是要与人有这种交契,而且他所以照它们的形像,接着他们的样式造人(创一26),就已给世人有此交契的可能,在这个天赋的关系上,亚当就成为人类的始祖。
2.工约的关系(The Covenant Relationship)——在最初的时候,上帝显示他自己,他不但是超绝的统治者与立法者,但也是慈悲的天父,要为依靠他的生灵图谋平安与福乐。他并且屈尊降卑处在人的地位,与人为友,使人顺服他,以谋改善他们的景况。除了天赋的关系之外,他又宽厚地制定工约的关系。他和世人订立一种「约法」(Legel Com- pact),其中包含世人在其被造物的本性上应具的条件和应尽的责任;但同时又加上几种新的要素:(1)亚当被派为代表人类的首领。他可代表他的后裔行事。(2)亚当乃暂时处在考验的地位,要测验他是否甘心乐意把他的意志顺服上帝的意志。(3)藉着顺服,亚当得到永生的应许;且因此由于上帝宽厚的处理,得到某种有条件的权利。这个工约不但使亚当得到永生,而且藉着顺服,他的后裔也得到永生。
二、工约的应许
工约最大的应许乃是永生。一般否认工约的人,其一部分否认的理由,乃是以为圣经里面,并无此种应许的明文。但是关于这点,上文第贰段,第二点,已加辨明。再从经文作深入的透视,圣经里面虽然没有应许亚当永生明确的记载,惟是对亚当违约处罚的严重的警告,死亡的威胁,乃含有这种永生的应许与希望。当耶和华上帝吩咐亚当说:「园中各种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二16、17)这一个宣称,其清楚的含意乃是说,倘使亚当遵守主的话,不吃禁果,他当然不会死;这并非因为亚当遵命而得的报赏,而乃是他在被造时候原来已经得到的生命。这一个含蓄的应许,并不是一种继续活着的一种平常的血气的生命,而乃为人生一种最高发展的永远不朽的极乐与荣耀。且在亚当被造的时候,既是照上帝的形像与样式,当然是一种绝对圣善的境界,乃是不受死亡律支配的,是永不朽坏,永远不死的。但是他还是在天路的初阶,还没有得到为他存留的最高的特惠与权益。他尚未提升到超越的境界,仍有为非作恶,犯罪与死亡的可能。他还没有达到圣善最高的程度,也还不能享受最丰盛圆满的人生。在人里面上帝的形像,还是有缺陷的,因为他还有得罪上帝的可能,会从善到恶,以致受死亡权势的支配。工约里面永生的应许,仅为使亚当得以除去其生命中的缺陷,从而使他人生进到最高完善的程度。当保罗在罗马书七章十节说:「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这「活」字乃是指完善生命的意思。工约的主要原则就是,必须「遵行」,然后能「活」;这一个原则,圣经里面,从旧约到新约,一再反复申说,例如:利未记十八章五节:「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以西结书二十章十一、十三节两次申说:「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路加福音十章二十八节:「耶稣说:『你回答的是;你这样行,就必得永生。』」罗马书十章五节:「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加拉太书三章十二节:「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质言之,若不遵行,就不能活!
三、工约的条件
基上所言,工约里的应许,并不是无条件的。这个条件,厥为绝对的和完全的顺服。上帝的律法所要求的不能稍加迁就,上帝肯定吩咐不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显然乃是一种测验,要看他是否完全顺服。除此以外,还要顺服写在心版上的上帝的道德律。这乃出自普通启示,人在本性上就知道的,无需超自然的启示。这乃是我国古语所说:「是非之心,人皆知之」。从本质上说,道德律无疑的乃像十诫一样,亚当也必知之,所异者,乃在其形式。现在道德律的形式,乃含有罪恶的意思,其主要的意义乃是负面的;可是在亚当那时,其性质乃是正面的,因为在他那时的良知上,还没有犯罪的可能。因此须加一个负性的诫命——「你不可吃!」(创二17)复次,上帝为要测验亚当真正顺服的心,乃是认为必须使其觉得他的诫命,乃是通情达理,并非任性独断的,亦非无关重要的,俾其心悦诚服。上帝诫命,所要求的,可说乃是集中在一个焦点上面,此乃为人类究竟应否对上帝绝对顺服,抑或要照人自己的私意判断。此乃工约的主要条件,关于这个问题,神学家巴文克(Bavinck)曾加论列。
关于这个问题,须牵涉到特殊启示,普通启示,以及特殊恩典,普通恩典等问题,本书于其他各处,曾一再论及,兹不赘述。人类究竟应当绝对顺服上帝,抑或仅须照人自己的判断,作其行事为人的准则,(见上文)此乃「神」、「人」之间,何去何从的问题,犹如基督圣道和人文主义彼此判别的问题。圣人立教,在《大学》开宗明义就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止于至善」。但究竟何谓「善」,此乃善的标准问题。如何能行善,此为善之实践问题。从善的标准说,倘照人文主义的立场,则乃以「人为衡量万事的尺度」。此乃是一种主观的相对主义,世人势将各是其是,各善其善,入主出奴,莫衷一是。再从善的实践说,儒家以为「人皆可为尧舜」,行善似无问题;但又谓「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则以「性」与「习」之冲突,未必能为善。再就「礼运大同篇」而说:「人藏其性,不可测度,美恶在其心,不见其色」,则又可见,人不但不能行善,而且险恶莫测。孟子虽强调「性善」之说,以为「人性之善,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似乎以为行善乃如水之就下,乃毫无问题。但其论据,未必可靠,仅为其一孔之偏见,天真的幻想。《大学》第六章,乃以事实证明孟子之妄,说:「小人间居为不善,无所不至,见君子而后厌然,擒其不善,而著其善。」朱熹注云:「此言小人阴为不善,而阳欲掩之,并非不知善之当为,恶之当去,但不能实用其力,以至此耳。」可证行善乃力不从心,又可推翻孟子之说,人性之善,并非「如水之就下」;复可证圣经真理,「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罗三12、23,七18、19)孟子之说,乃为不符事实的违心之论。孔子虽被尊为「至圣先师」,「万世师表」;但他自己也不能凭己力行善,故有「获罪于天,无所祷也」;以及「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之叹。数千年来儒家有一个最大的难题,就是「知行不能合一」。甚至有一位激烈反对圣道,妄称一个真正中国人不应作基督徒的学者,也不能不承认,「知行不能合一,乃为圣人的悲剧」。
著者早岁致力「修、齐、治、平之道,困心衡虑,悲天悯人;希圣希贤,学古力行。窃不自量,欲『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且自书联语,悬于书斋,用以自励。抗战时期,痛感时弊,忧心国难,倡『自力主义』,作为救国之道,奔走各方,唤醒国魂;创办大学,以为复兴基地。孰知蒙神怜悯,上承天启,始痛悔前非,恍悟真道。」所以「工约的条件」,乃为人类对上帝绝对的,完全的顺服,不能自以为义,照自己的判断,作其行事为人的准则,不可我行我素,自以为心安理得,便可俯仰无愧。著者皈主以前,束身自好,敦品力学,自中学时期,即被同学呼为「圣人」。及至蒙神开恩光照以后,始知「我们都像不洁净的人,所有的义都像污秽的衣服。」(赛六四6)「我从前风闻有你,现在亲眼看见你。因此我厌恶自己,在尘土和炉灰中懊悔。」(伯四二5、6)读经祈祷,不禁涕泪纵横!
四、工约的惩罚
从创世记二章十六、十七节来看:「耶和华上帝吩咐他(亚当)说:『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可见违约处罚的后果非常严重,乃为死亡。而且这死亡一义,乃和常人的见解不同,乃是包含肉体的死亡,灵魂的死亡,以及永远的死亡各种意义。圣经里面死亡一义,并不是指肉体的消灭;而乃指与生命之源永远分离,落入无限悲哀惨苦之境。从基本上说,这乃是灵魂与上帝分离,结果就有心灵的惨苦,以及永远的死亡。就其个人来说,这乃指灵与体的分离,以及肉体的毁灭。无疑的,这种处罚的执行,最初犯罪的时候已经立刻开始。最初乃为灵死,然后死亡的种子,就接着在肉体里而运行。但是因为上帝的慈爱,他的判决,没有完全执行,他并且还立刻施展他救恩的大计,和昭苏复兴的工作。又复吩咐我们要把福音传偏天下,他又常与我们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参太二八l8-20;徒一8)。「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约三16)。
五、工约的圣物
关于工约的圣物,圣经里没有明确的教训,以是有各种不同的意见。有些人说,乃有四种圣物:一为生命树,二为分别善恶树,三为伊甸园,四为安息日。有些人说,乃有三种:就是两种树与伊甸园。还有些人说仅有两种,一为生命树,二为伊甸园。更有些人说,只有一种,乃为生命树。可是最后一说,乃最为流行,而且乃可从圣经得到解释。我们不可以为生命树的果子乃有神奇的或医药的功效,可使亚当肉体不死,但乃与生命的恩赐有关,或乃为一种指定的生命的表征或保证。因此从亚当放弃上帝的应许以后,他就被禁止摘生命树的果子。创世记三章二十二节说:「耶和华上帝说:『那人已经与我们相似,能知道善恶;现在恐怕他伸手又摘生命树的果子吃,就永远活着。』」我们须从圣物的观点上,了悟其意义。
肆 工约的现状
关于这个问题,究竟工约现在仍是有效,抑或从亚当违约堕落以后,已归废除,阿敏念派与改正宗神学家之间乃有很大不同的意见。兹分论之:
一、阿敏念派的意见
他们认为在亚当堕落之时,工约在法律上就完全废除。他们自鸣得意,提出三点理由:
1.因为亚当犯罪,上帝就取消他的应许,原订的合约便宣告作废;既然已无合约,自然便无责任。
2.亚当堕落以后,他在本性上,既已不能够遵行;而在恩典上,上帝又不再支助他履行他应作之事;则在事实上,上帝也不能强制他服从遵行。
3.如果要使一个堕落的人作神圣而需专一爱心的事,此乃有损上帝的智慧、圣洁、尊严与荣威。因此上帝就另立一个新的工约,制定一种新的律法——所谓「信心的福音的服从法」(The Law of Faith & Evangelical Obedience),复藉足够的普通恩典的帮助,使其虽因罪受损,仍能勉力守约。
但是阿敏念派的道理,实在似是而非,不能成立。兹特一一加以批驳:
a. 世人对上帝的责任,决非仅以工约的条件为依据,而乃在根本上基于神人先天的关系。而这种先天的关系已经一并同订在工约之内,乃为构成工约的实质,因此世人应对上帝负责。
b.人的所谓不能,乃为他自己惹起的,乃是他的自暴自弃,因此不能以无能作为解除其应尽责任的理由。他这种自我强加的限制,和他故意的敌对上帝的罪行,不能剥夺宇宙最高主宰的权柄和他当然的权柄,要求世人由衷的爱心的事奉。
c. 阿敏念派更荒谬地说,罪人可因犯罪而完全解脱他公义的责任。殊不知乃正适得其反。一个人愈是犯罪,便愈成罪的奴仆,行善更无能力;他愈是沦为罪奴,愈是失丧他行善的能力,他就愈不负责任。长此以往,他便日趋沉沦,不能自拔,结果便完全罔顾一切道德的责任,岂非将无法无天。
二、改正宗的意见
有若干改正宗神学家,引用希伯来书八章十三节:「既说新约,就以前约为旧了;但那渐旧渐衰的,就必快归无有了」,从而根据这节经文,发表他们的道理,便以为工约已归废除——「必归无有」。这种解释,乃有一个问题,到底何者是属「以前」,已属「旧」、「衰」;何者乃仍有效,仍在施行,并无明确的意见。但是一般改正宗学者,大家同意,认为世人无论怎样变更他在法律上的地位,却绝不能废除律法的权威;上帝对他子民服从的要求,绝不因其犯罪堕落而终止,或解除他所订的工约,「罪的工价乃是死」(罗六23);完全顺服,乃为获得永生应许的条件,兹分论之:
1.其主工约没有废除者——其理有三:(一)因神与人先天的关系已经一并同订在工约之内,而世人对上帝乃须永远的完全顺服。(二)因凡是继续犯罪作恶的,乃是必遭上帝的咒诅与惩罚。(三)因上帝的应许乃是仍附条件的。圣经在利未记十八章第五节说:「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在新约罗马书十章五节,加拉太书三章十二节,也一再重申此义。
2.其主工约已告废除者——他们乃有两大理由:(一)乃是因为那些在「恩约」之下的,其中乃含新的积极的成分;但是这并非说,简直把「工约」弃之不顾,加以漠视;而乃是因为对工约应负的责任,已由「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他舍自己作万人的赎价」,「在上帝和人中间」,作了我们独一的「中保」(参提前二5、6),为我们出了莫大的「重价」(林前六20),替他的子民完全履行了。(二)乃是因为人类自堕落以后,世人行善毫无能力,已毫无能力再靠行为得救,获得永生,上帝已为他的子民另外预备一种方法,可以得到永生。诚如以弗所书二章八至十节说:「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上帝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我们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为要叫我们行善,就是上帝所预备叫我们行的。」
伍 工约的持续
亚当的作为,不但是为他自己,但是也为他的后裔,于此就有一个问题,诚如上文所说,工约是否仍有效。倘使亚当的作为,乃是仅为他自己,则他犯罪堕落,世人并未和他一同堕落;世人是否犯罪堕落,乃仍在考验之中。但是,倘使亚当乃是代表全人类而作,则世人都和他一同堕落。圣经教训我们:「你们死在过犯罪恶之中,……行事为人,随从今世的风俗,顺服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就是现今在悖逆之子心中运行的邪灵。……本为可怒之子」(弗二1-3)。世人在本性上,乃是生而为罪人,都需要洗净我们的罪。使徒保罗在罗马书二章六至十一节说:「他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惟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将患难、困苦加给一切作恶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却将荣耀、尊贵、平安加给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因为上帝不偏侍人」。这无非晓谕我们,上帝公义的道,乃仍是有效,不因时代而变迁。倘使有人能够站立在上帝公义的审判台前,证明他没有罪,论是转嫁的,他亲自的;是原罪,或是本罪,他就可不被定罪。但是事实上,诚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上帝的;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行残害暴虐的事。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他们眼中不怕上帝」(罗三10一18)。他们都陷于始祖亚当犯罪所贻的刑罚的与本性的后果里面,而无由振拔。因此世人不能靠行为得救,唯有皈向基督为救主,因为他已经满足了律法的要求,替世人履行了工约的条件,给世人永生的应许,并且作世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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