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人眼中的李小龙:财产上的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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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上的男女平等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1年09月09日 来源: 南方都市报 民国房事

  李开周专栏

  “民国房事”这个栏目开了两个多月,应该已经引起朋友们的注意了,因为我开始惊喜地收到“读者来信”了!昨天有封来信写道:“按照咱们最高法院对《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婚前按揭的房子应该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也就是说,谁交了首付款,房子就归谁,这个解释非常不靠谱,你能说说旧社会是怎么规定的吗?”

  这是个好问题,刚好挠到痒处,我觉得应该在这期专栏里谈一谈。

  至少从北宋开始,妻子就拥有了独立财产权,但这项权利仅限于嫁妆。比方说,小芳嫁给小明,用两千贯铜钱、二十匹丝绸、一大箱衣服、一小箱首饰、一整套红漆马桶、一百亩水田、一百亩旱地、一座磨坊、一间商铺和一个丫鬟作陪嫁,那么这两千贯铜钱、二十匹丝绸、一大箱衣服、一小箱首饰、一整套红漆马桶、一百亩水田、一百亩旱地、一座磨坊、一间商铺和一个丫鬟就永远是小芳的专属财产,万一哪天小明跟她离婚,她可以把这些全都带走;要是小明吃喝嫖赌把嫁妆弄没了,她还可以告到官府,让小明以及小明的父母照价赔偿。这个规矩盛行于两宋,并在元明清三代的法典和司法实践当中得以延续,使得帝制时代的女性多少拥有了那么一点儿财产权利和经济地位。

  民国时代更进一步,从《民法》第1004条到第1048条可以看出,民国妇女不光拥有对嫁妆的独占权,离婚时还能分到财产的一半,并且不管这财产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当然,要是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妻子愿意空手走人,那法律也不反对。1936年,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的离婚案先后发生六千多起,过半妇女不懂得要求分配财产,还有一部分女士被迫在财产分配上放弃了权利,我估计是因为那时候的法律虽然合理,社会习俗财产却依然落后的缘故。

  可能你认为那时候的法律并不合理:把男方婚前的财产也视为婚后共同财产来处理,过于抬高女性权利,有违男女平等的宗旨。可你别忘了,那时候是男权社会(现在也是),男人一有钱就想把妻子变成前妻,女人成了前妻就很难再找到靠谱的下家,事实上哪怕一个强奸犯出狱之后都不耽误结婚,真正倒霉的却是那个受害的女子。既然男女在文化习俗上是这么不平等,凭什么不能在财产分配上抬高一下女性权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