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力发电有多高:招标土地工程建设法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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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8年第9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第3号令)、
3,《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第4号令)、,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第12号令)、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第30号令)、,
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第2号令)
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8,
8,《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的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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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监察厅(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2003年,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经过努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已经初步建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比例有所提高。但从全国看,这项制度还没有全面落实,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为依然存在,有的地方问题还相当严重。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认真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批地用地行为的部署和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中的腐败行为,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决定,2004年继续在全国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明确执法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2004年执法监察的重点是,继续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建立健全具体制度和操作规范,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违规操作问题和违纪违法行为。执法监察的范围是, 2004年1月1日后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对2003年执法监察中发现但尚未处理的违规操作和违纪违法出让经营性土地出让问题,也要纠正和查处。主要内容包括:
1、市、县建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情况。已建立制度的市、县,要督促抓好制度的规范,制定监督管理措施。尚未建立制度的,要责成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于3月底以前建立,届时仍不建立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公开和规范操作的有关情况。对不按规定操作和公开有关信息的,要及时进行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或仍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和划拨的问题。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和先行确定地价的问题。是否存在假招标、假拍卖、假挂牌或陪标、串标等弄虚作假问题。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问题。
4、2003年遗留问题的清查处理情况。对2003年执法监察中发现但尚未处理的问题,要在2004年纠正和查处完结。在2003年执法监察和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已经进行处理,并通过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建设部、审计署联合验收通过的问题,不再作为问题提出。
二、明确政策,严格和规范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2002年7月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后,除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申请补办出让手续和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之外,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其他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各地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界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也不得弄虚作假,变相搭车。要加快工作进度,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界定并处理完毕。8月31日后,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为加强管理和监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公开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公告、出让申请条件和出让结果等必须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除了按规定在相关媒体公布外,还应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发布,信息公开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必须制订明确的操作程序和工作规程,规范操作,各级监察机关要制订具体的监督检查措施,对不按规定公布出让信息、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开规范进行的,监察机关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责成责任单位及时纠正,完善相关制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认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协调动作。既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检查工作可采取下查一级或组织地(市)、县(市)之间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省(区、市)要针对所辖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进行抽查,对2003年发现问题较多的地方,必须重点检查。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加强督查。同时,要按要求认真做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和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见附件1-3)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于11月10日前,分别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报告执法监察工作情况。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将根据各地的工作情况适时组织联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四、严肃执纪,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已经颁布实施,这是落实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重要保证,各地必须认真执行。
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注意发现案件线索,扩大案源,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一批土地出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和先行确定地价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以个人或集体研究的名义干预或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关地方和部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的,监察部将严肃予以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教育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教发[2004]11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4]3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行为,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工作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8年第9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第3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第4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第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第2号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关于招标投标管理的规章制度对规范的招投标行为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等对规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领导干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学习,并制定出贯彻落实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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