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蹄室内设计app:《税法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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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的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 2010-6-23 11:31: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5)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4)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3、纳税申报

  按月或者分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5、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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