骂河南人的胡伟照片:《全球治理与民主―兼论中国民族国家战略的价值重构.txt》全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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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8-23 08:33 |只看楼主
全球治理与民主
――兼论中国民族国家战略的价值重构
张博树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本文讨论全球化问题的政治维度。在国内学术用语中,“经济全球化”是一个被普遍使用的概念,全球化问题的政治维度则多用“政治多极化”指称之。笔者以为,“政治多极化”概念的逻辑前提是对现存主权国家框架的非批判性认可,但在全球化进程中,这个主权国家框架本身及其蕴含的原则恰恰是已经被置疑的东西,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有鉴于此,我将引入“全球治理”这个近年来国际学界常用的术语,并赋予其更严格的哲学人类学含义。政治哲学视野中的全球治理代表着一种新的人类文明观,它的价值预设包含着对已经存在400年之久,既大大推进了文明世界的发展、又造成了当代文明诸多问题的主权国家原则的扬弃。
中国的民族国家战略也是在现存主权国家框架内形成的。而且,作为一个有着双重“身份”的大国(既拥有灿烂而漫长的前现代文明史,又曾在近代遭受列强欺侮),百年来中国人对民族国家的理解和民族国家战略的实施打上了极其鲜明的时代烙印。那么,在世界正在发生急剧变化的今天,面向未来的中国民族国家战略的价值前提应该是什么?如何理解中国国内的民主政治建设和中国参与全球治理之间的关系?如果我们对新的人类文明观的界定是站得住脚的,中国作为民族国家的“外交”、“内政”政策又当作何调整?本文愿意就回答这些问题作出尝试。
一、全球治理:政治哲学视野中的人类新文明观
“全球治理”何以可能?根据何在?
俞可平曾把全球治理界定为“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各国公民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共同利益而进行的民主协商和合作,其核心内容应当是健全和发展一整套维护全人类安全、和平、发展、福利、平等和人权的新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包括处理国际政治经济问题的全球规则和制度。”  作为一个描述性定义,这个界定还是比较准确而全面的。“治理”与“统治”不同,统治带有强制特征,治理则更多地指某种协商活动;统治的主体只能是政府,治理的主体则带有多元性(政府、非政府性民间组织、公民个人都可以成为协商主体)。治理又可分为“国内治理”和“全球治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全球治理是国内治理在国际范围中的延伸。”
最后这句引文显然需要进一步讨论。事实上,当我们谈“国内治理”是一种治理时,我们已经预设了某种民主政体的存在。因为只有在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统一于一个政治架构时,非强制的、以参与为特征的协商机制才可能建立起来并发挥效用。同时还应指出,民主政治架构下的国内治理,并不排除强力的运用,只要这种运用符合一国公共利益的最高要求。“全球治理”就不同了。我们现在还没有一个全球统一的公共权力机构,还没有一个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相统一的全球政治架构;构成全球治理之国家角色的政府亦并不全是民主政府,这个事实意味着在以政府名义参与的全球治理活动中,政府的行动不一定代表该国公民的集体意志;更重要的是即便假设所有的国家都实行了民主政治,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全球治理就会按照合乎人类理性的最高要求顺利进行,因为国家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的可能冲突并没有被消除。
不妨举个例子。污染和环境破坏是当今令全世界都感到头痛的问题,但对污染的治理“国内”场合和“国际”场合却有很大的不同。在“国内”场合,对一条河流的污染治理也会遇到重重困难,河流上游城市对污染源的控制通常并不热心,因为这种控制不会使自己直接受益,反倒要由自己支付成本。但中央政府作为全国的公共权力机构可以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要求、引导、在必要时命令地方政府服从全局,哪怕牺牲某些地方的局部利益。而在“国际”场合,人们发现很难真正解决诸如空气污染物的越境排放、有毒废料的国际运输、濒危动植物种群的减少、全球臭氧层的衰竭等问题,因为此类问题都是跨出国界以外的地区性乃至全球性问题,任何一个国家都无力单独解决之,也不愿意单独承担之。在联合国框架内形成的某些国际协议对协议签署国有一定约束力,但联合国没有权力命令哪一个主权国家在制止生态污染方面采取行动,尽管这种行动肯定有利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从理论上说,面对跨国问题时民族国家的本能选择,符合M 奥尔森所谓“集体行动的逻辑”。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强调没有人愿意付出成本在个人收益极小甚或负收益的情况下去增进所有人都会受益的公共利益。奥尔森曾以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个体厂商行为为例说明这个道理。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中,所有同一行业的企业对更高的产品出售价格有共同的利益,因为在这样的市场中占主导地位的肯定是一个统一的价格,除非这个行业中的其他企业也提高价格,否则单个企业不可能获得一个更高的价格;同时,这些同行企业对产品产出又有相对抗的利益,因为每一个企业都希望卖出尽可能多的产品以谋求本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直到其商品售价低到接近其产品的生产成本为止。而当所有企业都增加生产时,势必导致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和商品售价的行业性下降,从而导致整个行业的集体性损失。  这是一个两难。有意思的是面对这个两难,企业通常会作出的选择。显然,没有哪个企业会主动停止自身的,通过提高个别劳动生产率、降低本企业商品售价而实施的牟利行为,尽管他们清楚地知道此类行为的后果是与整个行业的共同利益背道而驰的。一方面,企业会算这样一笔账:在完全竞争中每个单个企业是如此之小,以致可以忽略它的产出的增加对全行业价格的影响。另一方面,即便单个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行为会导致全行业的无形损失,但就本企业而言,行业损失分摊到自己身上的份额和利润最大化行为给本企业带来的收益相比,是无足轻重的。反过来说,一个企业如果因为预见到了行业产出的增加会导致价格的下跌而主动限制自己的产出,它蒙受的损失会更大,因为在别人不会作出相同的举动的情况下实施如此“愚蠢”的行为,只会大大降低本企业的利润和利润率。
这是一个清楚的、关于企业利害的计算。本企业利益是全部计算围绕的核心。即便当计算的结果只是有利于本企业而显然对全行业的公共利益有损害时,按照这个计算实施行动仍然是所有企业的本能选择。
现在,让我们把“企业”换成“国家”,道理似乎是同样的。国与国既有利益一致的一面(地区的或全球的共同利益),也有利益不一致、乃至冲突的一面(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竞争往往构成这种冲突的背景)。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学派都强调国家利益在理解国际关系构成和演变中的基础地位。现实主义视国际社会为一个霍布斯式的无政府社会,在这种状态中,每个国家都只能靠自己的力量求得生存和发展,所谓国际关系不过是追求“国家权力”和国家间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博弈。新现实主义虽然提出了体系结构的新概念,强调国家追求的最终目标是安全而不是权力,但在民族国家中心论这个根本点上,新现实主义和传统的现实主义却是完全一致的。  问题在于,当自私的国家行为同样遵循“集体行动的逻辑”时,它也不可避免地会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
总之,如果说“是利益而非理想,直接支配着人们的行动”乃是理解国与国关系的箴言,那么“在无政府状态下,民族国家之间不会有真诚的互信”就将是一个可怖而又真实的结论。然则我们又如何理解今天的全球治理?在一个霍布斯式的国际语境中,在一个有条件利他主义和无条件利己主义成为支配性原则的国家行为框架内,全球治理是可能的么?如果我们沿着霍布斯的逻辑继续往下走,以协商而非强制为特征的全球治理就是不可理解的;面对奥尔森已经揭示的集体行动的困境,我们很难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而如果全球治理是可能的,那势必意味着除了自私的国家利益构成国际关系演变的重要动力外,肯定还有另一种力量在发挥着作用。那么,这种力量是什么?它的基础又在哪里?
我们需要某种历史哲学,需要某种能够对迄今为止的集体人类行为和个体人类行为之动力学基础进行批判性检视和反思的哲学人类学。  为了使全球治理问题的讨论获得一个更坚实、更具有历史纵深感的理论平台,我们必须暂时离开那些具体的实践性话题,而把注意力集中于更具哲学性的抽象问题的阐述。
一个理解框架:
哲学人类学关于人性的基本设定和社会进化的一般逻辑
哲学人类学(philosophical anthropology)代表着一系列从整体意义上研究人、理解人的哲学努力。这种努力在德国哲学家马克斯 舍勒那里获得了早期的、同时又是权威性的历史形式。哲学人类学要揭示人的自然生活、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形而上本质,并反过来为所有关于人的具体科学提供统一基础。
我赞成哲学人类学的这一基本学术定位。在本文中,我将通过生物性和社会性这两个哲学人类学元规则的引入,为人类社会进化和当今全球治理的历史可理解性提供更为基础的人类学平台。
人类的产生是生物进化的结果,生物性是人性的自然之根。这是一般常识都承认的东西。本文所理解的生物性则不但指人作为类在种系发生学上的那个原点,而且――更重要的――乃是指人的一种本体性存在状态及其规定。作为本体论界说,“生物性”并不是一个自然科学概念,而是哲学人类学概念;但这个概念的抽象,又离不开百年来进化理论与生命科学提供的日益丰富、日益系统化的经验科学事实。
人的行为的自私性是本体意义上人之生物性的最普遍、最外在化的表现。就个体而言,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经验都会验证这一点:当自己的所欲、所求与别人的所欲、所求发生矛盾或冲突时,我们会本能地产生追逐自身所求的心理意向,哪怕这种追求可能要以他人利益的牺牲为代价。人性恶是对这种现象的哲学概括。我在这里尤其想强调“意向”这个概念:说自私是人的心理“意向”或自然“意向”,表明“自私”与“不自私”并不全是主观选择的结果,也不全是逻辑判断的结果,而是有某种“前逻辑”的东西存在着,并发挥着作用。这是某种“深层结构”,是一般思维行程由以构成的自然基础,是一种以本能形式存在的东西。不管人类文明已经进步到如何“现代”的水平,我们仍然可以从人类个体乃至团体(包括国家)的基本行为模式中窥见到它的存在。
总之,生物性是人之本性的一部分,它不但代表着人类与自己的自然起点之间的联系,代表着自然强加给人的一种力量,而且作为一种现实的、活生生的要素,它还制约着人类的行为,并以主观可感知的方式激发人的行为动机,使人类行为凸显其“自私的”、“为我的”乃至“唯利是图”的特征。千百年来,无论哪一个种族,哪一块地域,人类经过无数次繁衍和生命的代际相传,这个基本的事实却从未有所改变。所以,我们必须把它理解为某种内在于人的东西,是人的本体意义上的存在状态之一,也是历史演变的内在动力之一。
然而,仅有生物性,我们肯定不足以解释历史,甚至历史一天也不会存在。因为人类的基本生存方式并非离群索居,而是社会性的集体合作。如果人们的行为只有“自私的”、“为我的”、只尚竞争不善互助、甚至具有狼一样凶残好斗本质的单一向度,则这个逻辑的推演结果只能是人类自身的毁灭。人类的合作也不能仅仅在蚂蚁或蜂群合作的意义上去理解,因为后者仍然是基于纯粹生物学力量的本能行为,是通过自然选择实现的生物进化过程中的一种适应,或者,用康德的话来说,是纯粹服从自然界法则的结果。人类的社会性与此有本质的不同。构成人的社会性的根本点是人的理性,这既是一种只有人才能实施的文化创造行动,同时又是该行动的产物,是文明积淀――也即人类文化创造成果的代际累积――的产物。语言和经由恩格斯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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