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俊熙三级:一课经济学:最低工资法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7:00:24

我们已经看到政府通过强制手段提高某些商品的价格所带来的恶果。靠颁订最低工资法令来提高工资,也会带来类似的恶果。这不足为奇,因为事实上,工资就是一种价格。

译者:heicuo 来源:东西 (http://dongxi.net/)
原文作者:Henry Hazlitt
原文链接:http://econin1lesson.blogspot.com/2009/09/eiol-minimum-wage-laws.html

我们已经看到政府通过强制手段提高某些商品的价格所带来的恶果。靠颁订最低工资法令来提高工资,也会带来类似的恶果。这不足为奇,因为事实上,工资就是一种价格。我们给劳动力价格取了一个完全区别于其它产品价格的名称,对经济思考的清晰性而言这是一种不幸。大多数人因此不了解商品价格和劳动力价格是由同样的原则在支配。

一说起工资,众人的思维就变得如此情绪化和政治化,以至于大多数讨论都忽略了最基本的原则。那些会马上站出来驳斥“人为抬高商品价格可以带来繁荣” 的说法的人,会马上站出来指出最低价格法令可能适得其反、给它们想要帮助的行业造成最大伤害的人,仍然会力挺最低工资法令,并会抨击持反对意见的人,不带丝毫疑虑。

然而应当明确的一点是,最低工资法令至多不过是克服低工资弊端的一个有限的武器。由它所能得到的好处是否能够超过它所造成的损害,要取决于其目标有所克制的程度。这类法令越是雄心勃勃,力图囊括的劳工数量越大,力求拉动的工资涨幅越大,就越是注定其弊大于利。

举例来说,当政府通过一项法令,规定工人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资不得低于30美元,那么,首当其冲的是那些劳动价值够不上这30美元的劳工,他们将得不到雇用。法令可以规定雇主给雇员开的工资达不到某个标准就算违法,但法令并不能使雇来的人的劳动价值一定够得上这个标准。你在阻止了社会享有他能提供的有限的、力所能及的服务的时候,只不过是剥夺他能力与条件能挣到相应工资的权利。简单地说,你用失业取代低工资,损害了所有人的利益而没有相当的补偿。

针对上述情况的唯一例外是一群劳工的工资低于了市场价值。这种状况极为少见,情况非常特殊,或者是发生在竞争力量无法自由而充分地发挥作用的地区。但是几乎所有这些特殊的情况,都可以通过组织工会的方式予以解决,同样有效,却比法律条例更灵活,副作用也远比之为小。

可能有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某行业支付更高的工资,那个行业可采用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将工资负担转嫁给消费者。然而,这种转嫁是不易办到的,就像人为地调高工资的后果也难以避免一样。产品提价的可能性可能不存在:因为消费者会转而去买同类进口产品或改用其它替代品。即便消费者继续购买提高工资行业的产品,但较高的价格将迫使他们买得比从前更少。结果会是,该行业的某些劳工能从高工资中受益,其他的劳工将被迫失业。另一方面,如果工资涨而价格不涨,这个行业的边际生产者将挤出这个行业;所以,这不过是以另一种方式促使产量减少,进而促成工人失业。

在我们指出此类后果以后,有人会说:“那好啊,如果某行业全靠低工资吊命,那么还不如用最低工资法令把这个行业完全淘汰掉。”这种够猛的说法忽视了现实。首先,它忽视了消费者将再也得不到此种产品。其次,它忘记了这仅仅是用失业惩罚了在那一产业中工作的工人。最后,它还忽略了一点,即便某行业的工资很低,却是业界劳工的最佳选择;否则,那些劳工早就改行了。因此,如果某行业因为最低工资法而遭淘汰,先前的业界劳工会被迫转行到更不如意的其它行业。求职竞争甚至还会压低那些可供选择的职位的工资。总之,最低工资法必定造成失业增加,在这点上不可能得出其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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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实施旨在处理好最低工资法导致失业问题的救济方案,还会引发出令人费解的问题。比如,法律把每小时最低工资定为75美分,表明劳工一周工作40小时而工资低于30美元的,统统为法律所禁止。再假设现在的失业救济金标准是一周18美元。这意味着,我们宁可每周花18美元去养活一个闲人,也不肯让人尽其所能去挣得周薪为25美元的工资。最低工资法剥夺了社会享有这部分人的服务所创造的价值,也剥夺了这些人凭自力更生而拥有的独立与自尊。与此同时,我们降低了他们本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而得到的收入。

只要救济金标准还低于一周30美元,就会带来上述后果。然而,把救济金提得越高,则其它方面的后果就会越糟。如果救济标准调到一周30美元,那么对于许多人而言,工作与不工作的收入一个样。更进一步说,无论救济金标准高还是低,都会造成了这种局面,即:每个人努力工作,挣得的只是工资与救济金之间的差额。举例来说,假设每周的救济金是30美元,某劳工每小时工资是1美元、即周薪40美元,那么该劳工实际上只是在为每周10美元的工资而工作。因为他不工作也能领到30美元。

也许有的人会认为,我们可以通过提供“工赈”而不是“按户救济”的办法来避免上述结果;但这只是换汤不换药。实行工赈,无异是由政府出资,使受惠者的工资比市场上付给他的工资高。因此,他们领取的救助性工资,只有一部分是劳动报酬(其工作往往是具有双重功用者),其余则是变相支付的救济金。

倘若政府一开始就坦诚布公地对他们已经进行的私人业务予以工资补贴,结果也许要好得多。于此我们无需将此点作进一步讨论,否则将使我们涉及与我们不直接有关的诸问题。但我们采行最低工资法令或增加原定最低工资时,总必须将实施救济的种种困难与后果放于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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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说并非表明我们找不到提高工资的方法,它仅仅指出,靠政府的法令来提高工资,这种方式表面上看来简便易行,却是错误的,并且是最糟糕的。

也许这是最佳时候,指出许多改革者与那些不能接受他们建议的人之间的区别,并不在于他们更有善心,而是他们更缺乏耐心。问题不在于我们是否愿人富不愿人穷,任何有良心的人当然希望大家都过得好。真正的问题在于用什么手段去实现这个良好愿望。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请不要无视一些最基本的真理。我们没办法无中生有,让劳工报酬长期高出其创造的价值。

所以,提高工资的最佳手段,是提高劳动力的边际生产水平。这可以通过许多方法来实现:通过增加资本累积,例如添置机器以协助劳工;通过新的发明和革新;通过雇主更有效率的管理;通过员工的勤劳和更有效劳作;通过更好的教育培训等。单个生产者产出越多,他为整个社会所增加的财富就越多。他生产得越多,他的服务对于消费者的价值越大,因此对雇主的价值也越大,雇主越有可能给他涨工资。实质工资来源于产值,而不是来源于政府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