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兽世界sf:上海市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问题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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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

问题与解答

上海市区县、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九月

前  言

根据2005年12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本市区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将同步进行换届选举。这次换届选举工作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次重要实践。组织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对于巩固国家政权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做好本次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上海市区县、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写了《上海市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问题与解答》,供选举工作人员参考。由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不妥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编  者

2006年9月17日

目  录

一、换届选举工作的法律依据、意义、原则

1、本市区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和指导性文件有哪些?

2、做好这次区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3、这次区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4、做好这次区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什么原则? 

5、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谁来主持,组织机构如何设置? 

二、选举权利

6、哪些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公民与选民有什么不同?

8、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所有者或企业经营者是否可以代表单位职工宣布放弃参加选举?

三、选区划分

9、什么叫选区?划分选区有什么意义?

10、选区是按人口数划分还是按选民数划分?

11、选区划分的标准是什么?

12、选区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13、合理划分选区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四、选民登记

14、什么是选民登记?

15、什么叫选举法定年龄?怎样计算选举法定年龄?

16、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17、选民登记为什么要按选区进行? 

1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列入选民名单?

19、退休人员在哪里进行选民登记?

20、本市户籍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哪里进行选民登记?

21、出国出境人员如何参加选举?

22、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区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否参加选举,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23、台湾同胞如何参加区县、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

24、驻在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如何参加选举?

25、本市到外省市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活动的人员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26、在沪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27、有选举权的刑满释放人员,持有申报本市户口证明的,但尚未办理完户口申报手续,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28、各类开发区的选民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29、选民可不可以在两处同时参加选民登记?

30、为配合各选区做好选举日期间的工作,公安派出所何时暂时停止户口迁移工作?

31、选民名单应当何时公布?

32、如何理解选举法规定的选民名单在选举日二十日以前公布,可否在法定日以前公布?

33、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五、选民资格审查

34、如何判断在押人员是否具有选举权利?

35、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有无选举权利?

36、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有无选举权利?

37、对被羁押期间,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何进行选民资格审查?

38、对有选举权利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如何进行选民资格审查?

39、对发现漏罪或重新犯罪的罪犯如何进行选民资格审查?

40、对被羁押期间,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选民资格审查的最后期限是多少?

六、代表候选人推荐、协商和确定

41、谁可以依法提出区县、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

42、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这里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具体指哪一级组织?

43、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这里的“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分别指什么?

44、提名代表候选人有哪些要求?

45、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可否包括被推荐者本人?是否一定要征求被推荐者的意见?

46、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中,被推荐者不愿接受推荐时,该怎么办?

47、推荐某人为代表候选人的选民超过10人,但是没有联名,被提名人是否可以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48、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能不能跨选民小组联名提名?

49、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可否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

50、被两个以上选区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如何确定?

51、提名推荐代表侯选人,能否规定截止日期?

52、政党和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与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之间的关系?

53、选民是否可以自荐当代表候选人?

54、为什么选举人大代表要实行差额选举?

55、选举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时,按应选人数还是差额人数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以多少名为限?

56、何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可否再提名新的代表候选人?

57、选民怎样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58、如何理解“较多数选民意见”?

59、预选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必经程序吗?

60、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何时公布?

61、法律为什么规定要介绍代表候选人?

62、如何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进行介绍?

63、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活动如何组织?

64、代表候选人是否可以向选区内的选民自行发放宣传资料或赠送礼品?

65、为什么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66、公告在书写、公布和张贴中应注意些什么?

七、投票选举

67、投票前应该做好哪些具体准备工作?

68、选民投票有哪些方式? 

69、投票站和选举会场应该做好哪些准备?

70、设置流动票箱要注意什么问题?

71、一个行政区域内是否应当规定统一的选举日?投票日期如何确定?

72、选民如何参加投票选举? 

73、什么是选民证? 

74、选举可否采取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的方式?

75、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同时投票时,应采取什么方法?

76、选民在投票选举中应注意些什么?

77、选民因事外出,可否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代为投票对委托人有何具体规定? 

78、怎样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79、如何确定代表候选人是否当选?

80、在什么情况下应对候选人再次投票? 在什么情况下另行选举? 两者有何区别?

81、在什么情况下应对候选人重新投票?重新投票与另行选举有何区别?

82、在第一次投票中,候选人之外的选民得票多于候选人,在另行选举时,是否将其列入另行选举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候选人之外的选民获得票数多于候选人时,其能否当选?

83、某区某镇有一选区,选一名代表,正式候选人二名。有选民230人,发出选票220张,收回选票210张,甲得赞成票99票,乙得赞成票105票,请问乙候选人已到半数,可以当选代表,不知对否?

84、选举完成后,结果何时宣布为宜,可否推迟一二日宣布?

85、对破坏选举的行为怎样进行制裁?

86、处理选举中的违法行为,要掌握哪三个界线?

87、代表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附录:

关于本市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换届选举工作的法律依据、意义、原则

1、本市区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和指导性文件有哪些?

本市区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主要依据有: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⑷《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⑸《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若干规定);⑺《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6〕12号);⑻《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直接选举实施细则);⑼《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办法》;⑽《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⑾《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转发〈中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本市区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06〕10号);⑿《关于本市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2、做好这次区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就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大产生其他国家政权机关。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我国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在区县、乡镇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基础上,通过逐级间接选举产生市级、全国的人大代表。只有把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好,才能确保选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政权机关及其领导人员。这样才能使基层政权建设得到加强,使国家政权基础得到巩固。 

这次区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直接关系到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要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这主要是通过国家政权机关、通过国家政权中的党组织、通过在国家政权机关工作的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现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次区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一次重要实践,对于保证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顺利进入国家政权机关,使国家政权掌握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人手里,对于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这次区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次重要实践。这次换届选举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乡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后,区县、乡镇两级人大同步进行的第一次换届选举,本市共涉及选民1000多万。这么多选民参加选举,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本身就是一次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最深刻的实践。通过这次区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积累和丰富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参加民主选举的经验,并把它总结起来,坚持下去,从而可以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搞好这次区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必将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使社会不断前进的过程。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特征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体现,也应当在人大换届选举中注意把握和体现。选举是表达意愿、化解矛盾、调整利益关系的重要途径。通过广泛动员和组织选民参加区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让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和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依法把他们信得过的人选进国家权力机关,并通过人大代表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这将有利于增强基层政权的群众基础,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促进人与人之间和谐,实现社会安定团结,使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因此,这次区县、乡镇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是本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们党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一次重要实践。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关系到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关系到巩固国家政权建设的基础,对于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3、这次区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这次区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是: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4、做好这次区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什么原则? 

做好这次区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三条原则:

一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最重要的一条原则,是三条原则的核心。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区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一定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尤其是在国内国际各种矛盾错综复杂的形势下,必须由党委统一领导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这是顺利完成换届选举的根本保证。

二要坚持发扬民主。区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是直接选举,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必须相信和依靠群众,尊重和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在党的领导下,把发扬民主贯穿于换届选举的全过程,使区县、乡镇直接选举建立在广泛、有序而又坚实的民主基础之上。这是换届选举取得成功的基本条件。

三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全社会必须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要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确保选举依法进行。在选举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各级党委、政权机关和选举委员会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要带头模范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这是区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取得成功的法制保障。坚持把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三者有机统一起来,是我们历次换届选举取得成功的宝贵经验,也是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总的要求。

5、区县、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谁来主持,组织机构如何设置? 

按照选举法第七条、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在本市区县、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期间,市设立区县、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指导区县、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区县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区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区县和指导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区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选举权利

6、哪些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我国宪法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首位,它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

宪法第三十四条和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也就是说,具有中国国籍、享有政治权利、符合法定年龄,只要具备了这三个基本条件,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就可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公民与选民有什么不同?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选民是指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经过选民登记,确认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并依法进行了选民登记的中国公民都是选民。

选民与公民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选民不仅有中国国籍而且必须年满18周岁,而公民却只有国籍限制;选民不包括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公民,而公民只要具有中国国籍,即便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仍属公民;只有依法进行了选民登记的人,才能称其为选民。

因此,每一个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只有依法履行选民登记手续,才能取得选民资格,参加选举活动。

8、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所有者或企业经营者是否可以代表单位职工宣布放弃参加选举?

任何人无权剥夺选民依法应该享有的选举权利。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所有者或企业经营者,无权代表单位职工宣布放弃选举权利。

三、选区划分

9、什么叫选区?划分选区有什么意义?

选区是直接选举中选民选举人大代表时划分的区域,是组织选举、开展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当选者的主要活动区域。选区的划分,对于选民参加选举和当选后的活动等有着直接的影响。

选区的划分,是一件关系到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的大事。如果选区划分合理,有利于换届选举顺利进行,有利于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因此,应当充分重视选区划分工作。

10、选区是按人口数划分还是按选民数划分?

选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选区是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为原则划分,而不是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来划分。

11、选区划分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选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目前实践中,农村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比较多,城市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比较多,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有困难的,如选民属于退休居民、尚未就业、所属单位规模较小等,再按居住状况划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城镇里,大量的“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职工与单位的关系淡化。在这种情况下,结合本市社区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的实际,可以适当增加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

12、选区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选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选区划分比较小,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和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进行选举的组织工作,也便于选民对当选代表依法进行监督。对于代表来说,选区划得比较小,便于其听取选民意见和对选民负责,反映选民的意愿,代表选民来参政议政,行使国家权力。

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乡镇和街道按照人口分布情况划分若干个选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能产生一名以上代表的,可以划分为一个或者几个独立选区;选民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几个单位划为联合选区,也可以和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划为混合选区。

13、合理划分选区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选区划分是区县、乡镇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的重要开端,要注意把握以下三点:要便于区县、乡镇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工作的进行。区县、乡镇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就是要在区县范围内,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在同一时间内分别提名,并在同一个选举日分别进行投票选举。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统筹划分选区,尽量使区县人大代表选区套若干乡镇人大代表选区,这样可以共享选民登记信息,降低选举成本,方便选举的组织工作。②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要考虑选民与选区是否有密切的联系。选民对其居住生活的地区、工作单位的人和事、情况与问题比较熟悉和了解,也比较关心和关注,容易形成表达诉求。合理划分选区,有利于选民在自己在自己工作或生活地区了解候选人,调动其参选积极性,更好地行使民主选举的权利。③要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选区是选民与代表联系的连结点,代表的活动不可能脱离居住地区、工作单位。选区划分要考虑代表当选后联系选民、反映选民意见和建议的需要。

四、选民登记

14、什么是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选举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实行登记造册,以便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选举制度。选民登记实质是对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进行确认,是将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选举权转化为实际上能够行使的选举权的必经程序和环节。符合法律规定有选举权的公民,只有经过选民登记这个法定程序,其选民资格才被确认,才能领取选民证,参加选举活动。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进行选民登记,则表示该公民放弃本次选举权利,不参加选举活动。

15、什么叫选举法定年龄?怎样计算选举法定年龄?

选举法定年龄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所必须达到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年满18周岁即达到了选举法定年龄。选举法定年龄的计算方法是:从公民出生日起至选举日止。在计算时应注意,不能只计算到选民登记那一天为止,而应计算到选举日止。另外,要按公历计算,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按公历换算出生日期。

这次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日为2006年12月12日,故凡在1988年12月12日前出生的,都达到了选举法定年龄。

16、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根据若干意见规定,选民登记按照属地化原则。①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分离的本市人员,选民登记采取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相结合,以在居住地进行登记、参加居住地选举为主。如本人要求参加户籍所在地选举,也可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②有工作单位的本市人员,选民登记采取单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相结合,以在单位进行登记、参加单位选举为主。如本人要求参加户籍所在地选举,也可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③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分离的企业,其职工选民登记采取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相结合,以在生产经营地进行登记、参加生产经营地选举为主。如企业要求参加注册地选举,也可在注册地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方式,采取主动登记与组织登记相结合,以选民主动登记为主。选举工作机构要采取多种途径,积极主动地搞好选民登记工作。既可以在选区设立若干登记站,发动选民自行登记,也可以通过入户调查,到选民住所或者工作单位动员选民进行登记。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选民登记,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力求做到不重登、不错登、不漏登。

17、选民登记为什么要按选区进行? 

区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是按选区进行选举活动的。如果不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一方面容易发生漏登、重登的现象;另一方面,就无法保证在选区内开展有组织、有秩序的选举活动。

1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列入选民名单?

凡属持续失去行为能力、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可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病发时应暂时中止行使选举权利。

对于痴呆人员,凡属一般反映迟钝、能够表达意志行为的,应列入选民名单;无行为能力的,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所有确定不列入选民名单的精神病患者和痴呆人员,都应取得医院的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确认。

19、退休人员在哪里进行选民登记?

根据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退休人员一般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也可以按照本人要求,在原工作单位或受聘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20、本市户籍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哪里进行选民登记?

根据若干意见规定,本市户籍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其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21、出国出境人员如何参加选举?

因公出国出境工作的本市人员,应在原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选举期间不能回沪参加选举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选民或者有选举权的亲属代为投票。

出国出境一年以上未归的本市人员,不进行选民登记。选举期间回沪的予以补正登记。

22、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区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否参加选举,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在区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期间,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其他我国公民一样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根据选举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沪的,且本人提出要求参加选举的,可持有关身份证明在本市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23、台湾同胞如何参加区县、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

台湾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生活在台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在大陆的公民一样,享有选举权。参照选举法关于华侨参加区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规定,台湾同胞在区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沪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去台前在沪的居住地的选举;在沪工作的,可以参加现工作地或者现居住地的选举。

24、驻在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如何参加选举?

驻在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很多,如果参加乡镇一级选举,不仅其代表所占比例过大,而且由于乡镇人大主要讨论的问题同这些单位关系不大,因此,根据直接选举若干规定,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不参加乡镇人大的选举,而只参加所在区县的换届选举。

实践中,确定这些单位的职工是参加所驻乡、镇的选举,还是只参加所在区县的选举,可以根据这些单位的意愿,由区县人大常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决定。

25、本市到外省市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活动的人员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本市到外省市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活动(含投亲居住)的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选举期间不能回沪的,可书面委托其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如要求参加外省市选举,则由户籍所在地选举委员会开出选民资格转移证明后,在现工作或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26、在沪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在沪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一是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有条件的可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现居住地的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提供方便。二是委托他人投票。凡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选民,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

如果本人要求参加现居住地选举,在依法办理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本市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27、有选举权的刑满释放人员,持有申报本市户口证明的,但尚未办理完户口申报手续,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上述人员,在其户口申报所在地的选区选民名单补正公告公布的一日以前,到选区的选民登记站进行登记。或者由市监狱管理部门将准予刑满释放且有选举权的人员名单,事先送达有关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应在选民名单补正公告公布的一日以前,转送原户籍所在地的选区,依法进行选民登记。

28、各类开发区的选民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各类开发区不是一级行政区划。开发区设立的管委会是上一级政府派出的经济管理部门,不是一级政权机关。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居住在各类开发区的选民应当参加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区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区县选举委员会按照居住状况或工作单位划分选区时,也要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

29、选民可不可以在两处同时参加选民登记?

按照选举法和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规定,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因此,每一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能在两处同时进行选民登记。

30、为配合各选区做好选举日期间的工作,公安派出所何时暂时停止户口迁移工作?

市公安局已有统一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在其所在区县、乡镇所规定的选举日前三日,一律暂停办理居民户口迁移工作,一俟投票选举结束,即予恢复办理居民户口的迁移工作。

31、选民名单应当何时公布?

选民名单公告是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依法公布公民选举权利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公告。公告的公布,是对本选区内谁有选民资格,通过公布选民名单的方式予以公开确认。

根据选举法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各选区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统一张贴选民名单公告。同一选区内的各单位可以分别公布自己单位的选民名单,大单位也可以按部门予以公布。

根据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在选举日的两日以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名单进行复查,对新迁入、迁出、死亡等的选民,分别予以补登或者除名,张贴选民名单补正公告。

32、如何理解选举法规定的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可否在法定日以前公布?

选举法关于选民名单公布时间的规定,是指不得迟于选举日前二十日。可以在法定日以前公布。所谓以前,是指可以早于这个时间,而不得迟于这个时间。

33、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根据选举法和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向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或者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法院起诉,区县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区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五、选民资格审查

34、如何判断在押人员是否具有选举权利?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在押人员的选举权利问题有几种不同情况:

①在押中的已决犯,凡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一律没有选举权利。

②对已在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人,凡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严重刑事案件被羁押的,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③下列人员应准予行使选举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35、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有无选举权利?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所以,被宣告缓刑犯罪分子,如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不享有选举权利;没有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的犯罪分子,则享有选举权利。

根据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所以,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样不享有选举权利。

36、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有无选举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利。因此,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选举权利。

37、对被羁押期间,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何进行选民资格审查?

根据若干意见规定,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案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需要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人民检察院自侦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正在被起诉、被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需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以上决定,应当向本人宣布。

38、对有选举权利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如何进行选民资格审查?
      根据若干意见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现正在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以及被收容劳教现正在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读的劳教人员的选民资格审查,由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39、对发现漏罪或重新犯罪的罪犯如何进行选民资格审查?

根据若干意见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发现漏罪或者重新犯罪,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需要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由监狱报驻监检察部门,经人民检察院决定,并向本人宣布。

40、对被羁押期间,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选民资格审查的最后期限是多少?

根据若干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机关,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以及劳教人员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选民资格审查工作,应当抓紧进行,决定通知书必须在各区县、乡镇选举日的五日以前送达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对新收押的人员的选民资格审查手续,也应做到及时办理。

六、代表候选人推荐、协商和确定

41、谁可以依法提出区县、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42、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这里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具体指哪一级组织?

哪一级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选区内的政党、团体的组织可以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设在区县、乡镇的政党、团体的组织也可以推荐本级的人大代表候选人。

43、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这里的“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分别指什么?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这里的“政党”是指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这里的“人民团体”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

44、提名代表候选人有哪些要求?

推荐代表候选人要与法律对代表的要求结合起来。①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提名为代表候选人。②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应当具有履职的素质和能力。要坚决防止有涉黑涉恶、参与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的人或品行恶劣的人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一经发现,必须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荐者及时撤回提名。③推荐为党员代表候选人的,必须是党性观念强、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带头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党员。④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注意优化代表结构。要适当提高来自一线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基层代表的比例;适当减少代表中各级领导干部的数量,除工作需要外,政府组成人员一般不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占有一定比例。少数民族、归侨代表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保证;连任的人大代表要占有一定比例。要实现上述规定,必须首先在代表候选人中保证一定比例。

45、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可否包括被推荐者本人?是否一定要征求被推荐者的意见?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其中10人以上联名,不包括被推荐者本人。

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一定要征求被推荐者的意见。

46、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中,被推荐者不愿接受推荐时,该怎么办?

被推荐者表示不愿当候选人时,推荐者应当尊重被推荐人的意见。如果推荐者同意撤回,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推荐者坚持要推荐,仍应列入候选人名单,但要向选民说明被推荐人不同意当候选人的意见。撤回联名推荐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47、推荐某人为代表候选人的选民超过10人,但是没有联名,被提名人是否可以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民单独或不满10人分别联名提名同一候选人,总人数相加虽超过10人,但没有达到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被提名人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48、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能不能跨选民小组联名提名?

在一个选区内,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不受本选民小组的限制,可以与本选区内其他选民小组的选民联名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49、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可否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

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都有选举权利。因此,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只要依法享有选举权利,就可以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

50、被两个以上选区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如何确定?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如果遇有在两个以上选区同时提名同一人为代表候选人时,由有关选举委员会同有关提名的选区和被提名者本人商定,在其中一个选区参加选举。

51、提名推荐代表侯选人,能否规定截止日期?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截止日期由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截止日期可以定在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前一天。

52、政党和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与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之间的关系?

在直接选举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这一规定表明: ①选民10人以上联名,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提名权。选民联名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也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应该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选民讨论、协商。

53、选民是否可以自荐当代表候选人?

我国的代表候选人,采取的是推荐制,而不是申报登记制。选民成为代表候选人,必须有政党、人民团体推荐或者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对于个人自行申报为代表候选人,而没有政党、人民团体或法定人数的选民推荐的,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出现选民自荐当代表候选人,并且附有10人以上选民联名推荐的情况,选举委员会要认真核实,区别情况处理。对于反映选民真实意愿、符合法定人数的推荐,不管是选民主动推荐的,还是被动推荐的,都可以列入候选人名单。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法,取得选民签名的,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要妥善做好相应工作。

54、为什么选举人大代表要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一种选举制度,是我国选举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证选民能更好地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代表的重要方式。在选举人大代表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实行差额选举,不能以任何借口不实行差额选举。否则,选举结果是无效的。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也就是说,如果某选区要选代表三人,那么该选区就应该提出代表候选人四至六人。

55、选举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时,按应选人数还是差额人数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以多少名为限?

选举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时,推荐代表候选人是按应选人数,还是差额人数,选举法没有规定,但直接选举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每一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选民联名推荐,均应按不超过本选区的应选代表人数提名。

根据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总数,一般不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总数的15%。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56、何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可否再提名新的代表候选人?

根据直接选举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者增减。同时,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候选人名单。在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后,不应再提名新的代表候选人。因此,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宜过早公布,必须在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截止日期之后公布,防止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在法定日之前还有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造成被动。

57、选民怎样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有三种情况:

 ①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在规定的差额幅度内,也就是提出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经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②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也就是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倍,在这种情况下,要在各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实践中采用这一方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比较多,一般通过“三上三下”来确定。即:

首先,由选举委员会汇总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经审查后按选区予以公布(一上),交各选民小组讨论(一下);其次,汇总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召开选民小组长或选民代表会议,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并进行协商,缩小候选人范围(二上);向选民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的情况和选民小组或者选民代表会议协商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二下);然后,将协商情况和选民对协商结果的意见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上),按选区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下)。

③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即经过反复讨论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还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时,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58、如何理解“较多数选民意见”?

对较多数选民的意见,不能理解为只是过半数选民的意见,或者只是推荐较多那部分人的意见,而应当理解为通过讨论协商,结合代表结构比例要求,在相同情况下获得相对多数选民同意的代表候选人,也即属于较多数选民的意见,也可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比如,某选区需要产生一名妇女代表,在几名妇女代表候选人中,某位妇女代表候选人获得较多数选民的同意,但在全部候选人中并不是较多数。此时,仍可将该妇女代表候选人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59、预选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必经程序吗?

预选不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必经程序,是在特殊情况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一种特殊程序,也就是只有在经过选民讨论和协商后,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仍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进行预选。在以往的选举实践中,如果几轮协商后,候选人名单仍多于法定最高差额比例时,选举工作小组可以召集选民小组长等人员会议,通过征求意见票的办法,效果不错。进行预选工作量大,选举法对预选程序没有规定,操作上有一定难度,因此在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要尽量通过讨论协商使多数选民形成一致意见,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60、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何时公布?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61、法律为什么规定要介绍代表候选人?

在选举过程中,代表候选人是由各方面提名推荐的。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选民不一定都熟悉,特别是有些代表候选人平日从事的工作与选区选民直接接触的机会不多,有很多选民对他们缺乏了解,尤其是在联合选区,这个问题更为突出。因此,选举法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是完全必要的。通过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可以使选民了解候选人,更好地进行比较、选择,好中选优,选出满意的人选。

62、如何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进行介绍?

介绍代表候选人有三种渠道:①推荐者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这其中又有两种情况:一是推荐时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的主要目的是让选举委员会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如是否具有选民资格,是否能够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二是在所提候选人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以便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②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③选举委员会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介绍代表候选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介绍内容要充实,方法要多样,使选民了解到真实情况。如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者可以在选民小组会上全面介绍候选人情况,向选民印发有关书面材料。②要严格执行介绍主体的规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以选举委员会为主,辅之以推荐者介绍。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工作在选举日必须停止。

63、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活动如何组织?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因此,见面活动应当由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见面的具体方式可以采取座谈会、见面会的方式。在见面时,选民可以提出一些以利于进一步了解候选人的有关问题,候选人可以根据提出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给予答复。

64、代表候选人是否可以向选区内的选民自行发放宣传资料或赠送礼品?

根据选举法规定,对代表候选人介绍的主体是选举委员会和推荐者,没有规定候选人单独开展自我宣传介绍。因此,代表候选人本人及其他人员不得自行发放宣传资料或赠送礼品。对代表候选人单独开展自我宣传等竞选活动,要予以劝说制止。

65、为什么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如果在投票选举时进行介绍,就可能左右选举人投票的行为,不仅会妨害选举人真实意见的表达,而且也容易造成选举秩序的混乱。因此,在选举日当天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对于为了让选民在投票时选择方便,由选举工作组放置的正式候选人照片、姓名、年龄、性别、职务、政治面貌等简介,不在限制范围。

66、公告在书写、公布和张贴中应注意些什么?

①直接选举时的公告有:选民名单公告(一号公告),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二号公告),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三号公告),选民名单补正公告(四号公告),当选代表名单公告(五号公告)。

②公布公告要严格遵守四个法定时间:选民名单公告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公告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补正公告在选举日的二日以前公布。

③公告的书写要注意把握:公告应按照样张规定的格式进行书写,也可以打印,文字要规范,字迹要清楚;公告上公布的名单要反复核对,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复;选民名单顺序按选举工作小组统一编排的选民小组顺序号排列,临时召集人的姓名,同时要列入所在选民小组的名单内;代表候选人名单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名单经预选确定的,应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当选代表名单应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当选代表名单公告要用红纸书写;公告上更改的名字要加盖选举委员会的校对章。

④公告张贴要做到:公告要公布在引人注目、易于阅览、便于保存的场所;公告的纸张之间要盖上骑缝公章;张贴的五种公告间不要相互覆盖,即公告一、二、三、四、五并列张贴。公告公布后,要注意防止损坏。

七、投票选举

67、投票前应该做好哪些具体准备工作?

①按选举委员会规定的格式、印制选票。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的排列顺序,应与公布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排列顺序一致。

②为各投票站、选举会场配备办理注册、发票、复核,解说、代书、联络等工作人员,并做好培训工作,使每个工作人员都熟悉投票程序,明确职责和纪律。

③在投票选举前,必须按选区的选民数和选民小组的分布情况,确定选举会场或投票站,摸清委托投票的人数,准备好足够数量的投票箱。在投票站张贴本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选代表名额以及投票应注意的事项,为选民设立不受干扰的书写环境。

④选票应按选民小组人数配齐,分组装袋,并在袋上写明小组的编号。由选民小组长统一领取选票。切忌多带选票进入选举现场。

⑤召开选民小组长会议,推荐监票、计票人员,进一步强调投票的注意事项,通知好各组的投票时间,组织好投票。

68、选民投票有哪些方式?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的场所主要有二种:①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选民容易掌握投票的时间、地点,参加投票比较方便。②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形式隆重、气氛热烈,是一种很好的宣传教育方式。具体采取哪种投票方式,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实际确定,但事先要向选民通告。

另外,因老弱病残等特殊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或者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

69、投票站和选举会场应该做好哪些准备?

依照选举法第三十四条和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在选民选举代表时,各选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设若干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①投票站的设置,应当以方便选民到站投票为原则,合理设置站点。投票站设解说处、发票处、写票处、代写处、投票处。解说处的任务是讲解投票选举的注意事项;发票处的任务是核对领取选票的选民数并发票;写票处要给选民提供不受影响、秘密写票的条件;代为写票者要尊重委托人的意愿。

选举大会要注意选择好场地,简化不必要的程序。选举会场设写票处、投票处和计票处。

②投票站和选举会场的编号。投票选举前,选区选举工作小组要对各单位、各部门设的投票站和选举会场进行统一编号。会标可写“上海市ⅹⅹ区(县)第ⅹ选区第ⅹ投票站(或选举会场)”。投票站或选举会场的序号可以按顺序统一编号。

③投票站和选举会场的布置要求。环境布置要庄重热烈,如插红旗、挂横幅、播放进行曲音乐等。为了便于选民投票选举,在投票站和选举会场要张贴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和投票注意事项。

④投票站和选举会场须备的用品。在投票选举前应准备好投票箱、流动票箱、计算器、国歌唱片或音带、蓝印台、浆糊、包选票用的纸张、票箱封条、工作人员工作证、选民写票用笔等。

⑤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的主持人,都必须由选举委员会委派。各选区选举工作小组首先要确定本选区需要设立几个投票站和选举会场,然后将各单位和各部门报来的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的主持人名单填表造册,报经选举委员会认可,由选举委员会开具委派通知书;主持人凭委派通知书主持投票选举工作。

70、设置流动票箱要注意什么问题?

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对老弱病残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投票的选民,设立流动票箱,接受他们的投票。

流动票箱作为选民投票的辅助形式,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流动票箱应当设有监票人员和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并责成专人负责。行前必须由监票人员在投票站或选举大会验箱,加封。②注意尊重选民的民主权利。要向选民说明注意事项,选票发给选民后,选举工作人员要主动回避,不要围观选民填写选票,以保证其在秘密状态下写票。投票也要选民亲自进行,工作人员不要代投。③流动票箱在投票结束后,要送至投票站或选举大会,在监票人、计票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同时开箱,一并计票。对流动票箱,要严格管理制度。

71、一个行政区域内是否应当规定统一的选举日?投票日期如何确定?

选举日是选民投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日子,也是依法确定选民选举法定年龄的截止日期,应当统一规定选举日,以便进行选民登记,便于直接选举的各个阶段在某一区域范围内按选区有计划、有步骤进行。

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投票日期从选举日起,一般为一至三天;特殊情况,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72、选民如何参加投票选举? 

根据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选民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后领取选民证,并根据选举委员会公告的投票日和投票地点,凭选民证领取选票,依法参加投票选举。

73、什么是选民证? 

选民证是指经由选举机构依法进行选民资格审查,发给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盖有选举工作机构印章的证明书。选民证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的凭证,须写明选民的姓名、性别、年龄等项内容。在选举日,选民凭选民证进入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领取选票。选民证只准本人使用,不得转让。

74、选举可否采取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的方式?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因此,直接选举区县、乡镇人大代表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得采取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的方式。这也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障公民表达真实意愿的重要制度。

75、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同时投票时,应采取什么方法?

对同时选举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在投票选举时,采取两张颜色不同的选票,一次发票,分别填写,一个票箱同时投票。投票结束后,将选票分检,确认选举有效后,将选票分别加封,并分别送达区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所属的选区进行统一计票。

76、选民在投票选举中应注意些什么?

投票选举是选举权利的直接体现,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投票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投票人在进入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后,要了解投票注意事项,遵守各项选举纪律。

②在领到选票时,要检查选票字迹是否清楚,是否加盖印章,如果不清楚或未盖章,应及时报告更换选票。

③在书写选票前,要弄清应选人的名额;要按规定办法写票、投票;书写选票要清楚。注意不要因为超过应选名额或者书写不清而成为废票。

④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还可以弃权。

投票人在拿到选票后,一是根据应选名额,在完全自愿的原则下,选择决定应选人,可以在选票上提供的人选中选择,也可以在选票以外的选民中选择。二是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写票。如赞成票,在赞成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反对票,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ⅹ”;弃权票,即对选票中所列候选人名单不作任何标记,既不表示赞成也不表示反对。三是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选民可以按应选名额表示赞成,或部分赞成。也可以部分反对,或全部反对。四是对不投票的做法,选举法并没有明确加以限制。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人不得强迫选民投票或者追究弃权者责任,但可以引导选民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不要在选票上乱写乱画。五是凡对选票上的全部或部分候选人名单画“ⅹ”者,可另选其他任何选民。对另选的其他选民,须按规定将其姓名写在选票的空格内,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即为另选他人。

⑤文盲或残疾等不能写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也可在投票站设立的代写处委托代写。委托别人代写必须表明自己想选的对象,不能让代写人任意写票。

77、选民因事外出,可否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代为投票对委托人有何具体规定? 

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民如果在直接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委托他人投票必须依法进行,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委托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如果口头委托,委托无效。②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如果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委托无效。③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否则无效。④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才有效。

78、怎样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选举是否有效,选举委员会要严格依据选举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认定。①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②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无效。过半数的选民包括直接参加投票的选民和依法委托代为投票的选民。对于选举是否有效,只能以上述两个标准认定,不能以选出的代表不符合比例或者其他理由宣布无效。

79、如何确定代表候选人是否当选?

选举委员会对于当选结果的确认,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本选区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其中有两种特殊情况:①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②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如果仍选不足,暂作缺额处理。

80、在什么情况下应对候选人再次投票? 在什么情况下另行选举? 二者有何区别?

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且又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这时不要求必须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因为他们在第一轮投票中已经获得过半数的选票,这一次投票只是确认谁的票数更多。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在第一次投票中未当选的候选人中,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两人。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再次投票和另行选举是有区别的。再次投票是在获得参选选民过半数的选票且得票相等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不能确定谁当选的情况下进行的投票选举;而另行选举是应选名额在第一次选举结果中没有选足名额,就不足的名额进行的投票选举。

81、在什么情况下应对候选人重新投票?重新投票与另行选举有何区别?

重新投票是指重新选举。凡是在一次投票选举中,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多于投票人数的,应按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宣布这次选举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则应组织重新投票。

重新投票与另行选举的区别是:①重新投票是全部选举无效;而另行选举是一次选举的结果仍有不足名额,故就不足的名额进行的另行投票选举。②重新投票仍应执行获得参选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方能当选的规定;而另行选举则是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82、在第一次投票中,候选人之外的选民得票多于候选人,在另行选举时,是否将其列入另行选举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候选人之外的选民获得票数多于候选人时,其能否当选?

根据按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原则,应当将其列入另行选举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如果出现候选人之外的选民在另行选举中获得票数多于候选人的情况,且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则应当确定其当选。如果候选人之外的选民在另行选举中的得票数多于候选人,但没有过半数,则不能当选;若超过半数,则确定其当选。

83、某区某镇有一选区,选一名代表,正式候选人两名。有选民230人,发出选票220张,收回选票210张,甲得赞成票99票,乙得赞成票105票,请问乙候选人已到半数,可以当选代表,不知对否?

①直接选举时,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是指实际投入票箱的选票,而不是指发出的票数,某选区收回选票210张超过全体选民的半数,选举有效。

②在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则可以当选。乙得赞成票105票,未达到过半数,因此不能当选。在这种情况下,则应组织另行选举。

84、选举完成后,结果何时宣布为宜,可否推迟一二日宣布?

选举结果于该选区投票结束的当日或者次日向本选区的选民宣布,当天宣布选举结果确有困难的,可以推迟一二日宣布。报经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有效后,张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85、对破坏选举的行为怎样进行制裁?

 为了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他人的干扰和支配,保证选举的真实性、公正性、权威性,保障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切实防范和及时处理破坏选举的行为,严禁贿选,严防家族、宗教势力干预和操纵选举,严惩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

选举法第五十二条对制裁破坏选举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对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对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照选举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对破坏选举行为的惩处分三个层次: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对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③对于违反纪律的行为,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于以违法行为当选的,当选无效。

86、处理选举中的违法行为,要掌握哪三个界线?

处理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掌握好三个界线:①罪与非罪的界线。涉及选举的犯罪,包括妨害选举罪和打击报复罪,其中贿选的认定较复杂。既不能把一般的人际交往扩大到贿选,也不能让真正的贿选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②违法与违纪的界线。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违纪要承担纪律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违法也构成违纪,要同时承担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③故意违法与工作过失的界线。在选举工作中,有的为了某种目的,故意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而有的则是因工作失误、粗心大意而造成错发选举文件、错报选举票数等问题。两者之间有本质不同,应当区别处理。

87、代表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要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代表有无选举权利,是否获得法定的当选票,是否采用了差额选举的办法,投票是否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等。至于审查发现当选的代表确有违法犯罪行为,不适宜当代表的,可以由原选区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罢免。

附录:

关于本市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

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本市区县、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选民登记问题

1、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分离的本市人员,选民登记采取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相结合,以在居住地进行登记、参加居住地选举为主。如本人要求参加户籍所在地选举,也可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2、有工作单位的本市人员,选民登记采取单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相结合,以在单位进行登记、参加单位选举为主。如本人要求参加户籍所在地选举,也可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3、协保、内部退养、休长期病假、停薪留职等离岗职工,一般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居住地选举。如本人要求参加户籍所在地或者现聘用单位的选举,也可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聘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4、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分离的企业,其职工选民登记采取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相结合,以在生产经营地进行登记、参加生产经营地选举为主。如企业要求参加注册地选举,也可在注册地进行选民登记。

5、符合选民登记条件人数超过四十人的企事业单位,其职工可以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选民人数不足四十人、不能单独编划选民小组的单位,其职工一般在其单位所在地集体办理选民登记,由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统一编划选民小组,参加单位所在地选举。如本人要求参加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选举,也可在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6、本市大中专院校设有校本部和分部的,校本部的师生一般在本部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分部的师生一般在分部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7、选举期间不能回沪参加选民登记的本市人员,可委托本单位其他选民或者有选举权的亲属代为登记。

出国出境一年以上未归的本市人员,不进行选民登记;在选民名单补正公告之前回沪的,予以登记。

8、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其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9、被收容教育或者强制戒毒的本市人员,在收容教育、戒毒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10、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现正在缓刑、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的,以及被收容劳教现正在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读的劳教人员可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刑满释放人员,持有申报本市户籍证明的,在户籍申报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二、关于选民资格审查问题

1、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案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需要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人民检察院自侦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正在被起诉、被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需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以上决定,应当向本人宣布。

2、被判处有期徒刑现正在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的选民资格审查手续,由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3、被收容劳教现正在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读的劳教人员的选民资格审查手续,由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4、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罪犯,因发现漏罪或者重新犯罪,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需要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由监狱报驻监检察部门,经人民检察院决定,并向本人宣布。

5、对因身份不明,有重大犯罪嫌疑或者在所内作案的劳教人员,需要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由劳教所报驻所检察部门,经人民检察院决定,并向本人宣布。

6、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机关,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以及劳教人员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选民资格审查工作,应当抓紧进行,决定通知书必须在各区县、乡镇选举日的五日以前送达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对新收押的人员的选民资格审查手续,也应做到及时办理。

三、关于选民资格转移问题

根据本次选民登记采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实际情况,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在进行选民登记时,不需要办理选民资格转移手续。其选民资格,由相关区县、乡镇选举工作机构进行联系、核对和备案。

                  上海市区县、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

200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