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币精灵商未央文:会计制度生效与实效日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5 23:01:57
会计政策
颁布文号
适用范围
备注
企业财务通则(1992)
财政部令第4号
所有企业
国务院令516号2008年1月废止
企业会计准则(1992)
财政部令第5号
所有企业
国务院令516号2008年1月废止
1、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1992]67号
所有工业企业
2008年1月15日起实际失效
2、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1992]68号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
2008年1月15日起实际失效
3、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1992]69号
商品流通企业
2008年1月15日起实际失效
4、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1992]70号
施工企业
2008年1月15日起实际失效
5、农业企业会计制度
财农[1992]344号
农、林、渔、牧业
2008年1月15日起实际失效
6、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1993]1号
运输(交通)企业
2008年1月15日起实际失效
7、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1993]2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
2008年1月15日起实际失效
8、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财会[1993]3号
保险公司
2008年1月15日起实际失效
9、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1993]3号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
2008年1月15日起实际失效
10、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1993]13号
邮电通信企业
2008年1月15日起实际失效
11、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1995]70号
勘察设计企业
2008年1月15日起实际失效
12、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财预 [1997]286号
国有事业单位
2008年1月15日起实际失效
13、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1998]19号
公路经营企业
2008年1月15日起实际失效
农业企业财务制度
财农[1992]344号
农、林、渔、牧业
财政部令48号2008年1月失效
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
财商[1992]549号
商品流通企业
财政部令48号2008年1月失效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财工[1992]574号
工业企业
财政部令48号2008年1月失效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财工[1992]577号
运输企业
财政部令48号2008年1月失效
邮电通信企业财务制度
财工[1992]578号
邮电通信企业
财政部令48号2008年1月失效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
财外[1992]1228号
旅游、饮食企业
财政部令48号2008年1月失效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
财外[1993]39号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
财政部令48号2008年1月失效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财预[1993]6号
施工、房地产企业
财政部令48号2008年1月失效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财商[1993]11号
金融保险企业
2007年1月1日起实际失效
会计师、评估、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财预[1997]288号
会计师、评估、税务师事务所
财会[2001]61号废止
2002年1月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医院会计制度
财会[1998]58 号
公立非营利性医院
被财会[2010]27号废止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财会[1998]63号
股份公司
被《企业会计准则》取代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财会[1998]60号
金融保险企业
被《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取代
具体会计准则(16个)
1997年-2001年
所有企业
财会[2006]3号财政部令48号废止
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2001]25号
金融保险企业以外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2001]49号
各类金融企业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财会[2004]12号
村集体经济组织
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财会[2004]7号
民间非营利组织
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小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2004]2号
财会[2004]15号
所有小企业
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1年财政部令62号废止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
财政部令第33号
财会[2006]32号
所有企业
2007年1月1日起从国有、上市、大中型企业首先实行。
企业财务通则(2006修订)
财政部令第41 号
金融企业除外
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修订)
财会便[2008]54号
所有企业
2008年12月起实行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修订)
2010年12月再版
所有企业
2010年12月起实行
工会会计制度
财会[2009]7号
工会组织
2010年1月起起实行
医院会计制度
财会[2010]27号
公立医院医疗机构
不含基层医疗机构
2011 年7 月公立医院施行
2012 年1 月1 日全国施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
2010年发布意见稿
所有小企业
拟定2012年1 月起施行
注:1、《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预算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有效。
2、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依据
财政部令[2006]33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境内设立的企业应当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以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也可以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国税发[2008]101号规定: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损益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3、十三个行业会计制度效力
十三个行业企业会计制度都是为了贯彻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1992年第5号)而制定行业会计制度,原《企业会计准则》是执行纲领性原则依据,行业会计制度是具体操作实施规范。现在原《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1月15日被《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决定宣布失效,这些行业会计制度自然就失去存在法律依据。
4、《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范围:
(1)自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财会[2001]11号)
(2)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以外,自2003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财会[2003]10号)
5、《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范围:
(1)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开始实施,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2006年第3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是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
(2)2008年起新准则的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国有企业;2009年起进一步扩大新准则实施范围,目标是用三年左右时间使中国的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新准则体系。
6、《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与《企业会计制度》的法律效力
依据法释[2009]14号规定,《企业会计准则》是经国务院授权制定(国函[1992]178号)以财政部令形式发布的,属于部门规章,企业执行其核算出的会计成果及报告,人民法院审判时可以直接引用作为证据;《企业会计制度》是经财政部司处制定以财会文号形式发布的,属于规范性文件,企业执行其核算出的会计成果及报告,人民法院审判时仅可以作为参考依据。
同为财政部发布的法规,《企业会计准则》法律层次高于《企业会计制度》,因此《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制度》有指导性效力。即: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以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处理事项,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则不能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来处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