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魂3祭祀场塔怎么去:二、70年代初的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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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70年代初的国民经济

  2011年05月25日06:09

 


  “三五”计划的基本完成和“四五”计划的制定
  自1969年起,由于形势相对稳定,整个社会生产有可能比较正常地进行。经过几年的动乱,广大工人、农民迫切希望结束动乱,恢复和发展生产。根据九大“狠抓革命,猛促生产,完成和超额完成发展国民经济的计划”的号召,特别是1969年初全国掀起的战备高潮,以战备为主要任务的“三五”计划建设得到迅速恢复和扩大。
  1969年2月至3月,根据周恩来的指示,中断两年的全国计划会议以全国计划座谈会的形式在北京召开。会议在讨论1969年计划工作主要任务时强调,要“大力加强国防工业、基础工业和内地工业的建设”,重申了“文化大革命”前“三五”计划对三线建设的部署。会议讨论修改了《1969年国民经济计划纲要(草稿)》,并把它确定为1969年计划的主要文件,交给各地代表带回,要求边执行,边讨论,边补充。
  由于中央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整顿生产秩序,恢复和加强各地的领导班子及经济计划部门,直至派出军队参与接管,严令限期完成一批被停顿的“三五”计划重点工程,因动乱耽搁的一些重点项目迅速重新上马。九大之后,出现了一次新的经济建设高潮,国民经济开始缓慢复苏。
  1969年,全国工农业生产结束了1967年至1968年连续两年下降的局面[1],出现一定幅度的增长。这一年工农业生产基本上达到或超过1966年的水平。按可比价格计算,工农业总产值达到2613亿元,比上年增长23.8%,比1966年增长7.2%。其中农业总产值达到948亿元,比上年增长1.1%,与1966年持平;工业总产值1665亿元,比上年增长34.3%,比1966年增长9.9%;进出口贸易总额达40.3亿美元,与上年基本持平,为1966年的87.2%;居民平均消费水平比上年提高2.7%,比1966年增长2.7%;全民所有制部门职工平均工资,实际比上年降低1.5%,实际比1966年降低3.3%。
  为尽快扭转“文化大革命”造成的计划进度滞后局面,1970年2月15日至3月21日召开的全国计划会议,讨论拟定了《1970年国民经济计划和第四个五年国民经济计划纲要(草案)》。根据新的世界大战随时可能爆发的认识及“以战备为纲”的指导思想,出于对经济形势过于乐观的估计,会议把对付外敌突然袭击和大规模入侵当作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提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狠抓战备,促进国民经济的新飞跃”的口号,强调集中力量建设大三线战略后方。会议拟定的《纲要(草案)》总要求是:“四五”期间要狠抓战备,集中力量建设战略后方,建立不同水平、各有特点、各自为战、大力协同的经济协作区,初步建成我国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其主要内容为:
  到1975年钢产量为3500万吨至4000万吨,生产能力达到4000万吨以上;各省、市、自治区都要有一批中、小钢铁企业,许多地、县也将建立起自己的小矿山、小铁矿、小钢厂,形成大中小结合、星罗棋布的钢铁工业布局;“四五”期间将内地建成一个部门比较齐全、工农业协调发展的强大战略后方,内地的工业要大分散、小集中,不搞大城市;工厂布点要“靠山、分散、隐蔽”;把全国划分为西南、西北、中原、华南、华东、华北、东北、山东、闽赣、新疆十个经济协作区,每个大协作区都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冶金、国防、机械、燃料、动力、化学等工业,建设比较强大的农业、轻工业和比较发达的交通运输业;农业要以粮为纲,全面发展,尽快扭转南粮北调状况,1975年要求按农业人口平均每人达到一亩稳产高产农田,耕作机械化程度达到40%至50%;大力发展地方“五小”工业[2],各省、市、自治区都要建立小煤矿、小钢铁厂、小有色金属厂矿、小化肥厂、小电站、小水泥厂和小机械厂等,形成为农业服务的地方工业体系。为实现地区经济的自给自足,全面下放管理权限,各部直属企业绝大部分下放给地方管理;加速发展石油、天然气和电力工业,积极改变燃料构成,扭转北煤南运状况;大家动手办机械工业,各行各业都要自己武装自己;“四五”期间,除少数产品由于受资源限制,需要由国家统一调配外,一般轻工业产品都要根据各自的条件,尽可能做到省、自治区自给,等等。
  第四个五年计划依然存在急于求成、盲目冒进的倾向,片面强调高积累,过分突出重工业,一味追求生产上的高指标,而忽视经济效益和人民生活,严重地脱离了当时的实际。
  根据“四五”计划的总体要求,会议又具体提出了1970年各项经济工作指标和任务。会议确定,1970年工业总产值2100亿元,比上年增长17%;基本建设投资228亿元,比上年增长46%;大中型建设项目1113个,其中大三线战略后方的建设项目663个;财政收入580亿元,比上年增长12%左右;对外贸易出口20.6亿美元,进口23.1亿美元。工农业主要产品产量指标是:粮食4500亿斤;棉花5000万担至5200万担;钢1600万吨至1700万吨;煤2.8亿吨至2.85亿吨;电1050亿度至1100亿度;原油2600万吨,等等。
  为确保上述任务的完成,1970年计划提出:大力发展农业,加快农业现代化的进程;积极发展“五小”工业,尽快做到县县有农机修造厂;着手进行建立经济协作区的试点工作;搞好企业下放,争取在年内完成。
  当年9月召开的党的九届二中全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全国计划会议和1970年国民经济计划的报告。为完成1970年国民经济计划,九届二中全会还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1)企业下放。(2)实行物资包干,扩大地方物资管理权。(3)实行财政收支包干,扩大地方财政管理权。(4)实行基本建设投资包干,扩大地方基本建设安排权。(5)实行“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扩大地方的计划管理权。(6)简化税收、信贷和劳动工资制度,扩大地方管理权限。(7)提高生产公有化程度,等等。虽然这些计划有着当时难以避免的种种缺陷,但它毕竟结束了此前“文化大革命”中经济的无计划、无政府状态,对经济全局的指导和控制起了一定作用。
  由于党中央、国务院的得力措施,全国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和解放军指战员共同奋斗,在1969年的基础上,1970年工农业生产又取得大幅度的增长,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大部分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计划和“三五”计划。其中,1970年工农业总产值达到3138亿元,比上年增长25.7%;农业总产值1021亿元,比上年增长5.8%;工业总产值2117亿元,比上年增长32.6%;粮食产量达到4799.1亿斤,比上年增长13.7%;棉花4554万担,比上年增长9.5%;钢1779万吨,比上年增长33.5%;原煤3.54亿吨,比上年增长33.1%;原油3065万吨,比上年增长41%;发电量1159亿度,比上年增长23.3%;铁路货运量达6.8亿吨,为计划的112%―116%,比上年增长28.3%;财政收入662.9亿元,财政支出649.4亿元,分别为计划的114%和112%,分别比上年增长25.8%和23.5%;社会商品零售858亿元,比上年增加56.5亿元;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45.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3.9%;全国居民人均消费147元,比上年增加5元,增长4.0%。
  1970年是第三个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在这五年中,虽有1966年至1968年严重动乱的冲击,但经过1969年特别是1970年的努力,1970年我国经济还是基本完成或超额完成了“三五”计划原定该年度的主要指标。工农业总产值超过“三五”计划指标的16.2%―14.1%。其中:农业总产值超过2.3%,完成了低线指标;工业总产值超额完成21.1%。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完成计划的百分比为:粮食109.1%―100%,棉花103.5%―94.9%,棉纱125.7%,棉布122%,钢111.2%,原煤122.1%,原油165.7%,发电量105.4%,铁路货运量为计划的97.1%,财政收入为计划的82.9%,社会商品供应量和社会购买力分别完成计划的104.8%和101.4%;全民所有制部门职工平均工资为609元,为计划的82.6%;五年基本建设投资完成810.5亿元,为计划的95.4%。
  经过“文化大革命”前期“天下大乱”,经济建设仍然能够取得这样的成就,一方面由于有60年代前期经济调整在各方面奠定的基础;一方面是“三五”计划接受了“大跃进”急于求成、高指标的教训,计划指标安排得比较合理;更重要的是由于以周恩来为代表的一大批领导干部及广大群众对动乱的抵制与抗争,减少了“文化大革命”对经济的破坏,在十分困难的条件下,经过艰苦奋斗,完成了第三个五年计划。
  济工作中的“三个突破”
  1969年至1970年国民经济虽然取得较大进展,但这种增长带有明显的恢复性质,动乱对经济的各种有形无形的破坏远未消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增长的这种恢复性质和实际状况缺乏清醒认识,认定“抓革命”确能“促生产”,使经济建设出现“新的跃进”[3],以为1969年的经济增长正是“文化大革命”胜利的产物,预示着“一个工农业生产的新高潮正在出现”。而在战备高潮中,既然认为大战在即,就使得一切经济工作都有了“与帝、修、反争时间、抢速度”的紧迫感。在这样一系列因素的作用下,在1970年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又出现了一些脱离实际的高指标和高速度。
  1970年二三月间召开的全国计划会议讨论拟定了《1970年国民经济计划和第四个五年国民经济计划纲要(草案)》,对“四五”计划期间的经济发展提出不切实际的高指标[4]和不惜一切财力物力建设强大战略后方的任务,提倡各地发展“小而全”的经济体系,要求全面下放管理权限,大力发展地方工业、“五小”工业。各地区、各部门在讨论和执行中又层层加码,经济建设中的冒进之风发展起来。
  1969年8月,首都钢铁公司向武汉、重庆、包头等钢铁公司发出开展革命竞赛的倡议,各行各业纷纷响应。这被《人民日报》宣传为“大跃进的先声”,“社会主义建设高潮到来的信号”。1970年3月,鞍钢率先提出五年内钢产量翻一番的口号,迅速在全国推广。1970年初各省、市、自治区召开的计划工作会议和各部门的专业会议,纷纷提出各自生产短期“翻番”、大幅“跃进”的口号,各种“会战”层出不穷。江西省从1969年底开始组织全省钢铁大会战,突击建设15个小型钢铁企业,并计划通过“汽车会战”和“拖拉机会战”,到1971年生产1万辆“井冈山”牌汽车和10万台“安源??70”型拖拉机,形成每个县造拖拉机和每个专区造汽车的散乱局面。经过“汽车大会战”,到1970年底,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均称已能“成批生产”汽车。会战高潮中,全国基建规模迅速膨胀,各地争相攀比上项目、铺摊子,国家基建计划一再被突破。
  在这样一种气氛下,1970年的生产指标虽然显著增长,但难免带有不小的盲目性,带来许多严重的后果。例如:以钢铁为中心的重工业生产增长过快,基本建设规模过大,造成积累和消费比例关系的失调,投资效益明显下降,产业结构再度出现严重的不平衡;急速扩大内地建设,把大量资金投在内地,布局分散,管理混乱,导致整个经济发展不协调,经济效益下降;基本建设投资过多,挤了农业、轻工业和非生产性建设,为以后经济发展留下隐患;片面强调“自成体系”的建设,阻碍了各地经济优势的发挥;产品质量严重下降,造成很大的浪费和损失;职工人数增长过快,出现了工业、基本建设与农业争劳动力的情况,给国家财政支出和市场供应增加了很大负担。此外,在未从根本上触及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弊端的前提下,大规模企业下放不仅未能收到预期效果,反而打乱了原有的指挥、协调系统和协作关系,给生产造成混乱和损失。
  1970年12月至1971年2月召开的全国计划会议,低估了1970年经济工作中各种问题和矛盾的严重性,所制定的1971年国民经济计划仍然追求不切实际的高指标、高速度。1971年的计划要求:狠抓大三线和国防工业建设;大办农业,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狠抓原材料工业,特别是钢铁工业,大打矿山之仗;发展科学技术,努力赶超世界先进水平。1971年计划指标规定:工农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12%,其中农业总产值增长7%,工业总产值增长13%;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270亿元,比上年增长15亿元;大中型项目1168个,其中新建112个;等等。
  1971年底,绝大部分经济指标都按原计划完成,工农业总产值达到3482亿元,比上年增长12.2%。其中,农业总产值1107亿元,比上年增长3.1%;工业总产值增长2375亿元,比上年增长14.9%;粮食总产量5020.8亿斤,比上年增长4.2%,完成计划的104.2%―100%;钢2132万吨,比上年增长19.8%,完成计划的106.6%―101.5%。与此同时,国民经济出现了“三个突破”的严重局面,即职工人数突破5000万,工资支出突破300亿元,粮食销售量突破800亿斤,大大超出预定的计划,给国民经济各方面带来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出现了货币发行量的突破。周恩来尖锐地指出:“票子发多了,到了最大警戒线。三个突破不如这一个突破。”[5]
  1972年,“三个突破”问题继续发展。为解决粮食销量超计划造成的困难,除进口粮食外,还挖了国家的粮食库存。国民经济一系列比例关系严重失调,市场供应紧张,物价上涨,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农业基础地位被削弱,农、轻、重的比例进一步失调。
  与此同时出现的,还有一场以向地方盲目下放权力为中心的经济体制大变动。1970年二三月间的全国计划会议,对所谓“条条专政”大加批判,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及方案。同年3月初拟定的《关于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直属企业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草案)》要求,国务院工交各部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绝大部分下放给地方管理;少数由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极少数的大型或骨干企业,由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中央为主。《通知(草案)》要求下放工作于1970年内进行完毕。除鞍山钢铁公司于1969年即已下放给辽宁省以外,在很短的时间内,包括大庆油田、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开滦煤矿、吉林化学工业公司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骨干企业在内的2600多个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和建设单位,下放给各自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管理,有的甚至又层层下放到专区、市、县。截至1970年9月底,工交部门直属的3082个企事业单位,已下放2237个,占总数的73%,撤销的有104个。这样短时间内过多、过猛地下放大量骨干企业,打乱了原有的协作关系,造成企业管理混乱,使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难以维持,大大降低了经济效益。
  线建设的全面展开
  加强三线建设,是党中央、毛泽东在60年代中期作出的战略决策。这项决策的提出,不仅是为满足当时备战需要,也有利于改变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布局。三线建设于1964年开始,1966年大规模展开。在随之而来的“文化大革命”动乱中,三线建设受到很大冲击,不少建设项目处于停顿和半停顿状态,其余的也在勉强维持之中。
  1969年后,随着国内形势趋于稳定,特别是当时严峻的备战局面,三线建设重新大规模、高速度地展开。1969年二三月间召开的全国计划座谈会通过《1969年国民经济计划纲要(草稿)》,要求大力加强国防工业、基础工业和大、小三线建设。“四五”计划草案以“备战、备荒、为人民”、“要准备打仗”和“用打仗的观点观察一切、检查一切、落实一切”为指导思想,要求集中力量加快大三线战略后方的建设,力争在1975年建成部门比较齐全、工农业协调发展的强大的战略后方。按照“四五”计划精神制定的1970年、1971年计划,也突出地强调了三线建设。
  1970年计划安排的大中型项目,三线地区占60%左右;全年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中,三线地区占55.3%。1971年,计划用于大三线建设的投资,占全部预算内投资的55%以上。从实际投资状况来看,1969年国防工业投资较上年猛增1.36倍;1970年至1972年三年间,国防工业投资达91.23亿元,占同期工业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16%左右。这三年是1949年至1985年36年间国防工业完成基本建设投资比重最高的三年。
  在紧张的战备气氛中,我国的三线建设出现了继1965年以来的又一次高潮。1969年3月,连接我国中南、西南地区的重要铁路干线――由湖北襄樊到重庆的襄渝铁路动工兴建。9月,第二汽车制造厂在湖北十堰市开始大规模施工。11月,由河南焦作至湖北枝城的焦枝铁路动工兴建。1970年5月,从湖北枝城到广西柳州的枝柳铁路动工。7月,纵贯我国西南地区的交通大动脉――成昆铁路通车。1972年4月,甘肃西北铝加工厂建成投产。11月,株洲至贵阳的湘黔铁路通车。
  1965年至1975年,三线地区共完成基本建设投资1269.67亿元,占同期全国基本建设投资总额2919.7亿元的43.5%;其中国家预算内投资1119.4亿元,占同期全部国家预算内投资总额2489亿元的45%;工业基本建设投资767.6亿元,占同期全部工业基本建设投资1608.4亿元的47.7%。同期三线地区重点建设的8省共计完成投资1112.9亿元,占三线地区全部投资的87.7%,其中工业基本建设投资670.6亿元,占三线地区工业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87.4%。
  1967年至1975年间,三线地区的11个省、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固定资产总产值,在全国全民所有制工业固定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由1965年的32.9%上升到35.3%;工业总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22.3%提高到25%。全国近1500家大型企业,三线地区占到40%以上。三线地区主要工业品生产能力多数已占全国的30%以上。
  参加三线建设的广大工人、干部、科技人员、解放军官兵和民工,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创业精神,在异常困难的环境中,排除动乱干扰,战胜了种种难以想象的困难,修铁路,建工厂,开矿山,在短期内初步建立起门类比较齐全的工业生产体系,形成了一批新的工业基地和巨大的生产能力。三线建设的开展,较大规模地改变了我国工业的布局,改变了三线地区比较落后的局面,为以后解决东西部经济发展差异,进行西部大开发,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由于当时的特殊环境,三线建设也存在许多问题,如过分突出战备因素,忽视经济规律,三线建设投资比例不协调,造成国民经济各部门间比例严重失调;过分强调“靠山、分散、进洞”原则,投资效益差,浪费严重,遗留问题很多。尽管如此,三线建设仍然是中国经济建设史上的空前壮举。
  农村经济和地方“五小”工业、社队企业的发展
  1967年至1968年间,由于“全面夺权”、“天下大乱”和种种极左思潮的干扰,我国农业生产连续两年处于下降和停滞局面。当时,报刊上连篇累牍地发表文章,批判所谓“三自一包”[6]、“四大自由”[7]和“工分挂帅”。由于思想上的混乱和政治上的压力,一些地区减少或取消了自留地,限制社员经营家庭副业,关闭农村集市贸易。“文化大革命”前农业战线发扬集体主义精神,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先进典型大寨大队,在动乱中被树立为“继续革命”的典型。当时大寨大队大搞阶级斗争扩大化、“穷过渡”及批判所谓“工分挂帅”、“物质刺激”的经验成为全国农村必须仿效的榜样,对农业生产产生了消极影响。
  1969年后,随着形势趋于相对稳定和各级革委会相继成立,各级农业领导管理机构相继恢复或建立。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先后召开了一系列有关农业的重要会议,初步落实党在农业方面的一些重要政策。1970年8月至10月,国务院在大寨、北京召开了北方地区农业会议。会议讨论了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的措施和当时困扰各级干部的农村政策问题。会议虽然仍以“农业学大寨”为号召,但实际上却对当时流行的大寨的一些极左做法有所限制甚至否定。会议重申“农业六十条”等一系列曾被批判和废弃的行之有效的基本政策仍然适用,必须继续贯彻执行。会议强调:农村人民公社现有“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关于自留地制度,一般不要变动;对运动中新出现的问题,特别是牵涉到所有制的问题,要慎重对待;在保证集体经济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社员可以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在服从国家统一计划的前提下,要允许生产队有因地制宜种植的灵活性;强调要积极推广农业先进技术,加速农业发展等等,明确提出了一系列有利于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规定初步扭转了“文化大革命”以来农村工作中的混乱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极左思潮对农村政策的冲击,农村干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又高涨起来。这些会议对于其他各领域、各部门纠正极左思潮,也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加之气候因素及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1970年的全国农业生产取得较大幅度的增长,基本实现了国民经济“三五”计划规定的各项指标。
  地方“五小”工业和社队企业的发展,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根据加强战备和加快农业机械化的要求,1970年二三月间的全国计划会议和8月北方地区农业会议,都强调各地要建立自己的“五小”工业,特别强调要发展中、小钢铁厂,各地(市)、县要建立自己的小矿山、小铁矿、小钢厂,形成为农业服务的小而全的工业体系,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从1970年起的五年中,中央财政安排了80亿元专项资金扶持地方“五小”工业,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各地财政投资也逐渐增加,其总数很快由1970年的100万元猛增到1973年的1.48亿元。1970年间进行的经济体制大变动,又使地方建设获得较多的自主权。为支援地方“五小”工业,上海、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为全国地方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设备。如1970年,上海市在超额完成国家计划的同时,为各地制造100多套小化肥厂的关键设备。各省、市工业部门,以及各工业部门的大型骨干企业,也为地方工业生产了大量设备。
  国家的政策支持和大量财力、物力的保证等一系列条件,促进了地方“五小”工业的迅速发展。1970年全国有近300个县、市兴建了小钢铁厂,90%的县建立了农机修造厂,20多个省、市、自治区建起手扶拖拉机厂、动力机械厂和农机具制造厂。1970年上半年,全国建成投产小型化肥厂150座,水泥厂300个,化纤厂65个,洗衣粉厂24个,甜菜糖厂91个,塑料原料厂35个,正在建设的小水电站达12000多处。1970年地方小钢铁工业的炼钢能力较1969年增长1.5倍,生铁产量增长1.8倍,小化肥厂、小水泥厂的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40%,以小煤窑为主的南方各省煤炭产量增长70%。其中,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小机械厂、小化肥厂、小水泥厂发展最快,构成这一时期地方“五小”工业的骨干。1970年至1976年间,地方“五小”工业的发展速度是前所未有的。
  地方“五小”工业的迅速发展,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成为这一时期工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地方“五小”工业的产值和产量在整个工业经济中的比重增大,使我国的工业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在一些地区,各工业部门的小工业在发展中相互促进,相互支持,逐渐形成以电力、矿业、钢铁为基础,以化肥、水泥、机械为骨干,包括多个行业在内的地方工业体系。这个体系有助于利用和发挥当地资源优势,满足当地工农业生产及市场的需要,提高当地的经济水平。
  与此同时,社队企业也获得很大发展。三年困难时期以后,农村人口迅速增长,使一些地区特别是沿海人口密集省份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人口压力增大。“文化大革命”的动乱对城市工业的破坏所导致的生产、生活资料的短缺和匮乏,给社队企业的产品销售带来拾遗补缺的机遇。而且,一般来说,“文化大革命”中农村的动乱程度要低于城市。正是在这样一些条件的作用下,社队企业出现了又一次发展高潮,这在沿海一些地区尤其明显。1970年全国社队工业产值为67.6亿元,是1965年29.3亿元的2.3倍。不少社队用办企业所得利润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支持了农业的发展。
  这一时期,地方“五小”工业和社队企业吸纳了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了农民收入,培养了一批生产经营人才,初步改变了农村的经济结构,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80年代后乡镇企业的崛起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一些地区不顾条件一哄而起、发展过多过猛的“五小”工业和社队企业,也存在着诸如消耗大、成本高、质量低、污染严重、重复建设、原料缺少来源、一些产品没有销路、新增职工过多等问题。
  注:
  [1]1967年的增长率(以1966年为100%,下同),工农业总产值为-9.6%,其中,工业总产值为-13.8%,轻工业总产值为-7.1%,重工业总产值为-20%,农业总产值为1.6%。1968年的增长率又比1967年进一步下降,工农业总产值为-4.2%,其中,工业总产值为-5%,轻工业总产值为-4.8%,重工业总产值为-5.1%,农业总产值为-2.5%。
  [2]“五小”工业,主要指地、县两级办的小钢铁、小机械、小化肥、小煤窑和小水泥厂。
  [3]《在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69年4月1日),《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69年版,第35页。
  [4]《纲要(草案)》确定1975年钢产量要达到3500万吨至4000万吨,比1970年增长106%―135%,生产能力要达到4000万吨以上。实际上到1975年,我国钢产量为2390万吨。
  [5]周恩来:《消除林彪一伙对经济的破坏性后果》(1973年2月26日),《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65页。
  [6]“三自一包”,指自由市场、自留地、自负盈亏和包产到户。
  [7]“四大自由”,指雇工自由、贸易自由、借贷自由和租地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