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堂本肤膏药房有吗: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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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纪发〔2009〕11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资金使用安全和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监管效能,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本省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点、大中型建设项目;

  (三)本省各级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本级和下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性或专项监督检查,适时派出督查组或督查人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有错必纠,注重增强督查工作的实际效果。

  第六条通过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加快重大建设项目筹备、实施工作进度,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重大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督查:

  (一)检查建设项目规划、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及中央和省规定的投向,项目安排和投资决策是否履行民主化、科学化程序,投资有无用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有无用于违反规定的楼堂馆所项目等情况;

  (二)检查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

  (三)检查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

  (四)检查发展改革部门是否迅速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国土资源、环保、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是否及时有效办理相关手续,地方和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

  (五)检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透明、公开,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

  (六)检查项目及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是否严把工程质量关,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防范事故风险;

  (七)检查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第七条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下列方式:

  (一)参加有关部门研究投资项目安排等重要会议,听取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

  (二)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向被检查地方和单位的干部、群众了解情况,听取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意见;

  (三)查阅、复制有关建设项目的文件、财务账簿、会议记录等资料;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五)向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了解被督查单位的投资安排、资金流向、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六)受理反映重大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来信来访,要求项目单位负责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七)与被检查地党委、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沟通监督检查情况。

  第八条被督查单位及有关方面应协助督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证明,不得妨碍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发现被督查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督查组可以下发整改通知书,或报请派出机关下发监察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可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建设资金,直至暂停项目建设。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条督查组在监督检查中遇有重要事项应及时请示派出机关。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提交督查报告。督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督查单位或项目概况;

  (二)项目筹备、实施或生产经营情况;

  (三)建设项目存在的违规问题事实;

  (四)对项目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理建议;

  (五)督查专班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套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财政专项资金的;

  (三)严重违反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的;

  (四)超过审批的建设方案,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五)未按规定招标投标,或者中标后非法转包、分包的;

  (六)不认真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七)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干预、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不得泄露被督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被督查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督查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在被督查单位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

  监督检查人员调查取证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督查项目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督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被督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廉政纪律有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省直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