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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归责
———学校责任事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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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教育局      张明春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04月下发了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建立和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决定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所谓校方责任险是指对在校园内进行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由于校方的疏忽.过失及意外事件而造成学生的人身伤害,在法律上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在实践中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各种情形,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的归属和认定原则做了规定。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的不同,对责任型的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和混合责任事故四种类型。校方责任险涉及到的就是学校责任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列举了12种学校要承担责任的事故情形,现逐一解析: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学校建筑设施隐患包括危房、旧房;通道、楼道狭窄;体育器材故障;门窗不牢固、没有围墙或围墙太低;实验室不符合标准。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包括:各种仪器.教具.体育器械.实验器具等,教学楼.学生宿舍中的各种生活设备或者固定设备。国家标准属于专业的领域,从学校的角度只能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校舍的建设标准,不能随意更改。比如某校曾发生过学生从阳台的栏杆上翻下坠楼身亡的事故,调查事故原因时发现,学校栏杆的高度低于国家标准20厘米。学生的不谨慎固然是事故原因之一,但是学校校舍本身存在的建筑缺陷,使得学校要承担主要的事故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8: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育法>26: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16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学校安全制度——门卫制度;食堂卫生制度;教师值班制度;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宿舍管理制度。刑事案件多出现在门卫制度这个环节上。学校负有维护校园环境安全的法定义务,不仅应当在主观上预见到由于自身行为特点所可能遇到的风险,而且要从制度上、管理措施上保证将这些风险置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制度本身是死的东西,建立必要的制度是一种责任,而使制度真正落实为具体的措施,则才是建立制度的目的。

3)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近年来,有关学校发生食物中毒的事情非常多,已经直接影响到学生的人身安全,在学校范围内,学校不仅是提供教育的机构,而且也是提供学生后勤保障的机构。对于药品、食品、饮用水等方面的供给,学校应当保证质量。如果学校向学生提供了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药品、饮用水,二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则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4)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措施。

在实践中,许多事故都是由于未成年学生不懂得安全知识,而学校和老师又没有给予安全教育和指导,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要对自己未尽到教育和保护职责承担责任。尤其是在具有风险性的教育教学活动(实验课、活动课、实习课等学生有可能接触到有毒、有害、可能爆炸的危险物品)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对于大多数的教育教学和而言,其所有的内在风险还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能够认识到把握这些规律,并对学生进行教育,就达到了相应的要求。校外活动学校或老师由于未尽到安全注意和安全措施的义务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案件较多,这种情况下,如果学校有过错,则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5)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教育法>>26: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合格的教师。

 教育是国家的一项重大事情,而教育的实施者往往是教师以及学校的相关工作人员。这样,对于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有较为严格的资格和条件要求。从〈〈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的条件和义务以及教师的职业特点来看,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身心健康都是一名合格教师的基本条件。教师每天要面对众多的学生,要对他们实施教育和管理,其本身的身心状态不仅对其能否完成其工作职责有明显的影响,甚至可能对学生具有危险性。所谓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主要是指可能通过接触扩大染病人群的传染性疾病,以及可能使教师产生暴力倾向或者心理扭曲的精神疾病,尤其,对于根本不能胜任或不宜担任教师或学校其他相关工作岗位的人,学校一定要采取措施杜绝。如果学校疏于管理,而让不合格或不称职的人担任教师,则在由于该原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时,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教职工不能违反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的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也就是指在组织参加活动时要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与生理特点,或者要注意未成年人参加此活动面对和承担的危险,未成年人是否适当或安全去参加此活动。比如:关于能否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救火的问题:《消防法》规定在发生火灾时,应当优先撤离未成年人。因此,学校如果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救火显然是不适当的。相关法律还有规定:抢险,救险也是为成年人力所不能及的。对于学校违反规定,让学生从事不宜的劳动、体育的情况下,造成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现实生活中很难就这些活动列一清单,也难确定一个客观的评价标准来衡量。因为就教育而言,也要鼓励学校培养学生的勇敢精神和良好的思想品德。因此,对于活动是否适合未成年人参加,也要有灵活的把握。根据法律的原则,可以考虑如果从事活动的是自己的孩子或亲人,从这个角度是否应该去做?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此条主要是考虑到学校教师的要求往往会对学生产生强制性的效果,如果学校教师对学生的身体状况不给予不要的关注,而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对自身疾病所带来的后果又没有清楚的认识,如果主动或被动的从事对其来讲带有危险性的活动,对此所带来的后果,学校和教师就存在着疏忽的过失. 比如学生有先天性心脏病就不能从事剧烈运动.学生的特殊身体状况必须是学校教师知道和了解的,如果教师不了解或难于了解的则不是学校教师所能预见的,教师就没有责任.了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知道.一种是应当知道.知道就是指通过学校对学生的体格检查或家长告知,学校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入档.这是《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所规定的。应当知道是教师根据教育教学经验和基本常识以及如体育教师、学校校医这样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的知识水平,多加注意而认识到的情况。班主任对本班特异体质学生多加注意,通知有关学生和教师注意。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应当及时救护处理,不仅仅是道义上的责任,也是教师应履行的义务,因为学生在校期间,教师是学生直接的管理者和保护者。人为的怠于职守贻误治疗,加重了伤情,要负连带责任。

9)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

教职工在进行与学校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中由于错误行为造成伤害事故学校要负责。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既享有法定的权利.也要遵守法定的义务,同时也要遵循由教育部门、学校等制订的职业规范或者专业技术性的技术要求。如果教师违反这些强制性的规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因为故意或着过失而对学生的人身造成伤害的,就构成了职务侵权,要负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37条:“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所在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在工作中应遵守的规定不仅有<教育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以及教师职业道德的有关内容。而且还包括对特定岗位工作期间的工作要求: 例如:教师在组织学生学习和实验的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负责学生安全工作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应当进行巡查;体育课的教师在学生进行危险动作时应在旁指导和保护;活体解剖课应当对解剖动物进行固定等;在教学中对某一教学活动的危险性要事先说明;如果这些方面存在过错行为出现事故就要负责;在实践过程中,许多事故是由于青少年学生不懂得安全知识,而学校老师又没有给予及时必要的教育和指导,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的。作为长期教育教学工作的从教师或班主任,应当有一定的安全预防经验,在特定岗位工作期间,要注意要求或提醒学生注意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10)教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教师法>>中教师应当履行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有一些现象你听之任之出了事故要负责任.。教师的管理义务还表现在对学生日常行为应进的管理,如发现学生携带危险品、刀、棍等进学校,要及时予以没收或扣留;发现学生课间活动、集体活动的秩序出现混乱要及时对学生进行约束;发现学生玩耍超出了正常范围、发现学生之间有打斗及其他暴力行为,发现有危险的游戏,玩耍....(背人,跳绳套头)都要及时制止。如果当时教师已发现后学生的危险性行为或可预见的怠于履行职责没制止,学校和教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教师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但因能力所限和其它客观因素的影响,仍不能避免事故发生的,则不构成不作为情形。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人身安全之间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其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主要指学校在发现学生擅自离校等可能使其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地的情况时,没有及时通知学生的家长,使家长难于及时实施保护行为,从而间接对学生伤害的后果产生影响的情形。

间接原因是否要承担则责任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学生安全信息的产生与学校的管理行为有直接关系,如学校变更了时间,或者学生因教师的体罚而擅自离校等,则学校才可能要承担责任。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此项为兜底性条款,即概括以上11种情形所未包括的学校过错行为。除上述情形外,在其他情况下,学校是否有过错的判断只能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出,即学校没有履行上述规定中明确设定的职责,才可能因为行为的违法性承担过错责任。          

校方责任险虽然为学校的巨额赔款松了绑,转移了学校教育风险,但不能因此而免除学校因过错应负的责任。解析学校责任事故的目的既是明确划分事故责任的标准,也是为了促进学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从而明确学校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范围,提高学校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的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建立和谐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