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安全行车记录表:2011年注税冲刺复习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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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冲刺复习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2011-5-17 13:52: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一)全额计税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营业额,它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

  (二)差额计税:列举项目

  (三)核定计税依据

  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以下原则确定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其他规定

  1.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才可以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

  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五)税额扣减

  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从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免负担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