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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考试冲刺复习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2011-5-20 13:40: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

  特殊规定

  1.“三税”补、罚,城建税也要补、罚;“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2.“三税”减免,城建税也减免。

  减免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经总局审批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范围。

  3.对“三税”补罚,城建税也要补罚,但“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4.“三税”减免,城建税也减免;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税额+实纳消费税税额+实纳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征收管理

  1.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代征、代扣、代缴“三税”的,同时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3.银行纳税地点。各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