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操作组合:[转载]沈家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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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沈家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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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沈氏裔族 原文地址:沈家本墓作者:蓑笠翁

 

  沈家本墓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杼山。沈家本于 1913年6月9日在北京逝世,享年73岁。京师司法界为其召开追悼大会,他的学生唐洽鉴的挽联,准确概括了其一生的功绩:“任支那法系于一身合周汉唐元明以迄清朝酌古准今岂徒考据词章融通国粹,识世界大同之主义参英美法德日而成新律治内安外宜乎环瀛裨海洋溢声名”;他原来的下属江庸也撰挽联赞其“修刑律力排众议兴学校乐育群英耗先生毕世苦心身后只留公议在,德望为中外所倾学术则古今一贯问国家百年大计眼前尚有老成无”。第二年,沈家本的子女将其灵柩运回浙江,葬于吴兴县(民国后,归安、乌程两县合并为吴兴县)之渡善桥,终归故里,与乃祖乃父相依相伴,袁世凯为其墓题词:“法学匡时为国重,高名垂后以书传”。沈家本墓曾被平毁,现已修复。

 

 

  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浙江归安(今湖州市)人。少读书,好深湛之思,於周官多创获。初援例以郎中分刑部,博稽掌故,多所纂述。光绪九年,成进士,仍留部。补官后,充主稿,兼秋审处。自此遂专心法律之学,为尚书潘祖廕所称赏。十九年,出知天津府,治尚宽大,奸民易之,聚众斗於市,即擒斩四人,无敢复犯者。调剧保定,甘军毁法国教堂,当路慑於外势,偿五万金,以道署旧址建新堂,侵及府署东偏。家本据府志力争得直。拳匪乱作,家本已擢通永道、山西按察使,未及行,两宫西幸。联军入保定,教士衔前隙,诬以助拳匪,卒无左验而解。因驰赴行在,授光禄寺卿,擢刑部侍郎。
  自各国互市以来,内地许传教,而中外用律轻重悬殊,民、教日龃<齿吾>。官畏事则务抑民,民不能堪,则激而一逞,往往焚戮成巨祸。家本以谓治今日之民,当令官吏普通法律。然中律不变而欲收回领事审判权,终不可得。会变法议起,袁世凯奏设修订法律馆,命家本偕伍廷芳总其事;别设法律学堂,毕业者近千人,一时称盛。补大理寺卿,旋改法部侍郎,充修订法律大臣。宣统元年,兼资政院副总裁,仍日与馆员商订诸法草案,先后告成,未尝以事繁自解。其所著书,有读律校勘记、秋谳须知、刑案汇览、刺字集、律例偶笺、历代刑官考、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明大诰竣令考、明律目笺,他所著非刑律者又二十馀种,都二百馀卷。卒,年七十四。
                                                  《清史稿·沈家本传》

 

    沈家本,清末著名法学家。步入仕途30年,大部分时间担任司法方面的官职,对法学颇有研究。他是清末力图“变法自强”的大臣之一,也是清末法制改革的主要领导者。沈家本亲自参与了对欧美法律的考察,主持翻译了法、俄、德、美、意、日等国的法典及法学著作共达33种,并以此作为清末法制改革的借鉴。他大胆地破除了“民刑一体”这一中国法典长期沿袭的传统结构,实行“民、刑分典”。他先后主持编订了《大清新刑律》和《大清民律草案》,参照欧美审判制度,制订《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从而使诉讼法得到独立。他改革了行政司法混合为一、层层辖制的现状,先后制定《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从而使政刑分离、司法独立。沈家本一生法学著作颇多,除《沈寄簃先生遗书》甲、乙编共47种外,尚有《律例偶笺》、《律例杂说》、《刑事汇总》等著作共计16种。沈家本认为“维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法律虽然不能解决国家的命运,但它是治理好国家的重要条件。要治理好国家,没有完善的法律是不行的。他说,自古以来,“清明之世,其法多平,陵夷之世,其法多颇”。他以辽代“刑多酷残”、“天祚荒暴”遂之于亡,和唐代“疏滞狱,置钟院,以达民冤,朝政明而法度立”而兴的史实作比较后指出:“后之鉴古者,当如唐之仁,毋若辽之暴”。沈家本认为,国家的兴衰与法学之昌明是相辅相成的。这个观点在他的许多论述里,都反复阐述过。他在《法学盛衰说》这篇著名论文里写出道:“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他所说的“法学”,也泛指法律。文中还例举“肖何造律而有文景之刑措,武德修律而有贞观之治”。同时他又指出:“学之盛,也不必政之皆盛”。七国之时,法学初盛之时,乃约众连横,兵连祸结而并于秦。汉末之时,法学再盛之时也,桓灵不德,奄寺肆虐而篡于魏。虽然有好的法律,但当政者坏法枉法,同样会导致国家灭亡。但是,“废法而不用”,国家则必然要“自丧其法”。“秦尚督责,法敝秦亡,隋称淫威,法坏隋灭”。由此可见,法律对于政治之重要。他认为清王朝衰落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势要寡识,不知法为何事。他指出,本朝研究此学而为世所推崇者不过数人,国无专科,群相鄙弃,甚至在奉命撰述、天下趋向所属之书的《四库全书》中,法令之属仅2部,存目仅收5部。沈家本指出:“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为盛世所不尚,所录略存梗概,不求备也”。正是由于“今创此论于上下之人从风而靡”,所以法学日衰。现行律例之惨酷,“不惟外人所骇闻,即中国数千年来亦未有”,更授外人治外法权以借口。因此,他疾呼清王朝幡然变计,修改法律,推施仁政,认为这是收回治外法权、变法自强之枢纽。
    沈家本在法学研究中,在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努力学习和借鉴当时处于领先地位的西方法学理论,并提出了汇通中西的比较法学研究方法。沈家本主张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挖掘、考证、整理和阐发,他强调立法要研究旧律,以便明了古今异同之渊,或轻或重之故。为了探讨中律本源,他不惜一切代价广泛搜罗中国法律旧籍。他尚在刑部为吏时,就与友人一起重刊了《唐律疏议》。主持修律以后,他更是尽其所能搜求考订刊刻旧籍。所有这些工作,都是为了借鉴中国古代法学的经验。《沈寄簃先生遗书》中的不少序和跋,就是为搜求考订刊刻的古籍而作的。同时,他自己在公务之余,积长年从事司法工作之经验,写出《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等法学研究著作。沈家本十分欣赏古代法学的兴盛时期,赞誉郑玄孜孜以求的钻研精神,推崇卫觊要求设律博士的建议。他认主正是由于律博士的设置,使中国古代法学历千余年而不绝。同时对宋元时期废除津博士、“人多蔑视”法学、“而法学衰矣”的情况进行批评。尤其对纪昀的“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的主张尤为愤慨。因此,他认为要复兴中国法学,就必须改变封建士大夫轻视法学的现象,大力倡导明法学法的风气。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法学走上近现代化的道路,并为法律近代化奠定条件。
    沈家本还主张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学理论,在学习借鉴中国古代法学的同时,须将目光转向西方法学。他认为中国古代法学虽有不少长处,但中国古代法学已不适应当时的形势,必须“旁考各国制度,观其会通,庶几乎撷精华,稍有补于当世”。即用西方的法学来弥补中国古代法学的不足。他讲道:“泰西各国当中士周秦之世,学术称盛,而希腊罗马亦师儒相望,已为后世诸家专门之祖。19世纪以来,科学大明,而精研政法者复朋兴辈作,乃能有今日之强盛”。所以,中国要赶上西方国家,也必须使法学昌明,法律进步。他还以日本为例,说明法学对富国强民的重要性:“日本旧时制度,唐法为多。明治以后,采用欧法……其君臣上下同德,发愤为雄,不惜财力以编译西人之书,以研究西人之学”。在不数十年中,遂为强国。沈家本对西方法学中的三权分立思想尤为推崇:“近今泰西政事,纯以法治。三权分立,互相维持,其学说之嬗衍,推明法理,专而能精”。他还对西方法学中诉讼法民刑分立的观点非常欣赏,而中国传统的法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长期适用同一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常常运用刑讯的方法,甚至对证人也采用羁押的方法。他通过比较研究发现,中国法学要进步就必须向西方学习。为此,他极力向国人推荐西方法学译作,并为译作撰写序言。在他主持修律期间,先后主持翻译西方法典32种,翻译法学名著4部,已译而未完的有9部。这种广泛而认真的翻译外国法律和法学著作的活动,为沈家本及其同事折衷中西,制定新律奠定了基础,也是他们融合中西、开创中国近代法学的前提。在中西法学互为水火的20世纪初,沈家本在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思想指导下,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将二者杂揉在其庞杂的法学体系中,开创了中国法学比较研究的先河。他虽然赞誉西方法学,但又反对全盘抛弃中国古代法学的主张。他主张借鉴中国古代法学,但又反对盲目排斥西方法学的观点。沈家本关于中西法学的主张,对于我们今天处理中西法学的关系也有很大启迪。
    沈家本在法制改革中将刑法改重为轻,废除封建酷刑。他认为这是“今仁政之要务,修律之宗旨”。因此他出任修订法律大臣后,开馆修律,向清廷奏呈的首折就是《删除律例内重法折》。该奏折中指出,现行律例款目极繁,刑罚残酷,不仅“世人皆议其残苛”且被外人“訾之为不仁”。“治国化民,重在政德,不在刑威”。因此,他提出重法应当首先删除,刑法改重为轻。嗣后凡犯死罪至斩决止,所有凌迟斩绞各条改为斩决,斩决各条改为绞决,绞决各条改为绞监侯。斩监侯各条改为绞监侯,与绞监侯人犯入于秋审,分别实缓办理。缘坐各条除知情者仍治罪外,全皆悉于宽免。刺字各条概行革除,按罪名轻重,定于年限,收所习艺,俾一技能以糊口。沈家本的上述奏议,很快得到清廷允准。虽然这还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旧律例的封建专制本质,但终究废除了其中最野蛮、最残酷的封建刑罚条款,注入了符合近代法律精神的新内容。不能不说是对封建刑制的一次大手术,中国刑法史上的一大进步。删减死罪条目,改革秋审制度,是沈家本对旧律例的又一重大手术。他在《虚拟死罪改为流徙折》中指出,现行律例内死罪条目多达840条,这是中国数千年来所没有的。其中许多是虚拟死罪入于秋审例缓条款,最多的是戏杀、误杀、擅杀3项,且不分情节轻重,都按斗杀拟绞监侯,秋审缓决一次即减流,重者缓决三次减流。这种“虚拟以绞,徙如虚文”的死罪繁目和刑审制度,正是现行律例很不合理、不合明宜、落后和形式主义的表现。因此,他提出删减旧律例内的虚拟死罪繁目,由重就轻,改为流徙。
    沈家本还主张革除满汉畛域,实行旗民同科。清王朝统治中国后,实行民族歧视政策,赋予满族旗人人身上、财产上种种特权。旧律例内许多条款,都是为保护这种特权而设置的。诸如旗人犯谴军流徙各罪,可以折枷完结。旗民不准交产,官员犯侵贪等罪,限期完赃减等发落等等。对此,沈家本历陈弊端,立主革除。他在《旗人谴军流徙各罪照民人实行发配折》中指出:国家的法律必须统一,“法不统一则民志疑”,统于一法,“则民志自清”。他驳斥法部对顺天府尹孙宝琦奏折的复议中重申的“旗人折枷仍循其旧”时指出:“折此枷之制,处为务实军伍起见。而今八旗丁口日益藩昌,与昔日情形迥异”。“今变法伊始,旧日两歧之法仍因循不改,轻重悬绝,致使法权不能统一”,“何以昭大信释群疑”?因此,他在该奏折中坚持旗人犯罪照民人一体同科,现行律例折枷各条概行删除,以昭统一而化畛域的主张。此外,沈家本还在《军台议》、《与民同科议》等奏议中,对旧律例中赋予满族旗贵的特权条款,都分析弊端,力主删除。他的这一举措,无疑是对满贵特权的一次重大挑战,体现了他不畏权威的可贵精神。
    沈家本还提倡改良狱政,改革行刑制度。沈家本对中国历代的监狱制度,进行过深入的考究,著有《狱考》1卷。他认为,“监狱者,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者也”。“苦辱不足以为政”。监狱应办成“无妄费、无怨囚、无旷职”,能收“事半功倍”之效的感化人的场所。他指出,犯罪者“习染既深,洗涤非易,必为监狱之内可大收感化之功”。“纵不能尽人而感化之,第使十人而得六七人,或四五人,或二三人,则人之有害风俗,有害治安者,必日见其少”。他认为,现行狱政与律例的武健严酷相切甚密,“吏之武健严酷者,其惨毒之方,残酷之状难以数指,由是感化之地变为苦辱之场,其强者逾越牢中”,不仅与中国古之“幽闭思惩,改恶为善”之宗旨相违背,更无法与欧洲各国以“感化”为宗旨之举措相比拟。他为此奏请朝廷改良狱政,主张效仿西国的狱政制度改良中国的监狱,刑部办模范监狱以示全国效尤。他提出监狱应当“衣食洁、居处安”,设置运动场、教诲室、,启其悔悟。设立假出狱之律,许其自新。监狱应是习艺场所,使之学一技能以糊口。他反对“袭外观不求内蕴”的形式主义做法,对监狱的规模、格局提出了具体的构想。
    沈家本认为国家的法律必须统一,有法必须依行。他指出:“维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法不一则民志疑,斯一切索隐行怪之徒,皆得乘暇蹈隙。故欲安民和众,必立法在先,统于一法,一则民志自清,举凡一切奇袤之说,自不足于感人心。书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正为此也”。因此,他认为,要治理好国家,首先必须统一立法,有了法,必须依法行事,切实施行,否则法就等于虚设。同时,他指出要使法律切实施行,关键在立法和执法的人身先力行。执法的人决不能“恁一己之心,思一时之解”,随心所欲,不依法行事。他特别痛恨那些枉法的立法者和权贵,如果立法执法的人不懂法、不守法,枉法坏法,法立而不受,危害更大。因此,他主张对执法坏法人及贪脏枉法的人,必须严惩不贷。
    作为中国近代法制的先行者,沈家本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了光辉一页,他的许多法律思想至今仍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