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盘山风景区:关于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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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地方税务局文件

 

 

松地税征〔2009〕14号

 

 

 

松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企业股权转让

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企业股权转让情况复杂,转让所得认定难,税收控管弱,我县按松地税征〔2008〕32号文件规定,顺利开展了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征管情况,就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完善明确,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一、申报资料。企业股权转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责任如实提供相关涉税资料,依法申报并缴纳应纳税款。企业股权转让的纳税人是指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扣缴义务人是指股权转让的购买方或被转让股权的企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纳税,并提供下列涉税资料:

(一)股权转让日的《企业资产负债表》;

(二)股权转让协议;

(三)股权转让纳税申报表;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涉税资料。

二、审核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科学设定流程,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分别就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一)提供的申报资料真实完整、申报计税依据客观真实的,应当受理其自行申报。

(二)提供的申报资料存在明显瑕疵、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建议其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企业股权转让评估报告,并按不低于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计算同等份额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后,受理其自行申报。

(三)工业制造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存在明显瑕疵、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且拒不提供中介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实行核定征收。但特殊情况(如:能够获得实际股权转让价格等)不适用核定征收。

三、审核流程。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涉税资料的基础上,主管地税分局应当指定具体的管理岗位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意见及时送交地税分局审核小组进行集体复审,分管局长签字确认;然后返回相关管理岗位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包括督促纳税人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及时出具税收证明等内容。

四、审核时限。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三)款审核确认意见办理的,主管地税分局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审核确认意见办理的,主管地税分局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中介机构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评估报告。

五、自行申报。主管地税分局在组织初审、复审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涉税资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审核确认意见的条件。

(一)转让股权的企业处在生产经营的筹建期内;

(二)转让股权的企业处在生产经营的期限未超过6个月的;

(三)转让股权的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房属租赁的;

(四)提供经产权交易中心、拍卖行、法院等具有公信力单位参与确认的实际股权转让价格或净资产价格的书面资料;

(五)转让股权的转让方属法人企业的;

(六)能够提供其它确凿证据资料,证明其申报资料、申报计税依据客观真实的,并申请自行申报,主管地税分局认同其所提供资料的。

对符合本条(一)、(二)、(三)款条件的,受理其自行申报但不得低于按账面的净资产计算同等份额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对符合本条(四)、(五)、(六)条件的,受理其自行申报并按实际成交的股权转让价格或净资产价格计算同等份额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六、税收证明。不论是申报纳税、或是核定征收,主管地税分局都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税收证明。税收证明内容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金额、股权转让金额、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性质(法人企业、或自然人);法人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由其按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况;自然人的股权转让所得由其按个人所得税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况。

股权转让的购买方转让相应股权份额时,可以依法扣减已完税股权的受让金额,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主管地税分局应当予以确认,依法保护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和购买方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责任。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涉税资料,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申报纳税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不申报或虚假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应当由纳税人自己承担。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中介机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评估报告或审核报告、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事项。本办法实施后,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且与本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