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贲将军:2005年税收征管类专业等级考试增补或修改内容(中级部分)(二)相关文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9 02:21:01
2005年税收征管类专业等级考试增补或修改内容(中级部分)(二)相关文件                  考试大纲                  考试增补或修改内容                  课程学习                  在线练习                  资料下载             2007年2月8日 星期四  | 网站首页 | 培训平台 | 培训园地 | 财税研究 | 考试中心 | 资料中心 | 廉政建设 |
            国税文化 |                         |
                        考试中心首页
                        |
                        专业等级考试
                        |
                        公务员考试
                        |
                        注册税务师考试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您现在的位置: 江苏税务教育网 >> 考试中心 >> 专业等级考试 >> 考试增补或修改内容 >> 文章正文
            2005年税收征管类专业等级考试增补或修改内容(中级部分)(二)   热     ★★★【字体:小 大】      2005年税收征管类专业等级考试增补或修改内容(中级部分)(二)      作者:江苏省国…    文章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点击数:1777    更新时间:2005-8-31      六、税收管理员制度
      (一)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2.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
      3.对分管纳税人进行税款催报催缴;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等情况;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实地核查;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4.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5.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及时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建立所管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时进行整理、更新和存储,实行信息共享。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税收管理员工作要求
      1.税收管理员要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认真落实各项纳税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3.税收管理员实行轮换制度,具体轮换的时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税收管理员开展下户调查、宣传送达等各类管理服务工作时,应按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计划进行,避免重复下户,注重减轻纳税人负担;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和税务约谈时,一般不少于两人;送达税务文书时,要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4.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税源管理、实施纳税评估时,要将案头分析与下户实地调查工作相结合,案头分析与实地调查结果要提交工作报告并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5.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2)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等违章行为的;
      (3)未按期申报纳税、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或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
      (4)欠税纳税人处理资产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5)未按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告账户资料的;
      (6)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表》和会计核算软件说明书的;
      (7)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8)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器具及申报纳税的;
      (9)经纳税评估发现申报不实或税收定额不合理的;
      (10)发现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
      (11)经调查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
      (12)纳税人有违章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13)发现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价款、费用等行为的;
      (14)其他税收违章行为。
      6.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1)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2)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
      (3)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的。
      (摘自国税发[2005]40号)
      七、纳税评估
      (一)纳税评估指标
      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A:通用指标
      (1)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2)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
      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产成品成本×100%。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100%,
      其中:主营业务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
      (3)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
      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100%,
      其中:主营业务费用率=(主营业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100%。
      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本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100%。
      成本费用率=(本期营业费用+本期管理费用+本期财务费用)÷本期主营业务成本×100%。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其中: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总额+费用总额。
      税前列支费用评估分析指标:工资扣除限额、“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交际应酬费列支额(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开办费摊销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广告费扣除限额、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财产损失扣除限额、呆(坏)账损失扣除限额、总机构管理费扣除限额、社会保险费扣除限额、无形资产摊销额、递延资产摊销额等。
      (4)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
      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100%。
      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按税法规定审核分析允许弥补的亏损数额。如申报弥补亏损额大于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可能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税前弥补等问题。
      营业外收支增减额。营业外收入增减额与基期相比减少较多,可能存在隐瞒营业外收入问题。营业外支出增减额与基期相比支出增加较多,可能存在将不符合规定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
      (5)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总资产周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总资产×100%。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100%。
      应收(付)账款变动率=[期末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100%。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基期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基期固定资产原值总额×100%。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其中:负债总额=流动负债+长期负债,资产总额是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B:指标的配比分析
      (1)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2)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题。(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2)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比值接近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3)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企业存在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题;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4)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当两者比值大于1,都为正时,可能存在多列成本的问题;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视为异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5)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配比分析
      综合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本期销售利润率与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时,说明本期的资产使用效率提高,但收益不足以抵补销售利润率下降造成的损失,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时,说明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导致资产利润率降低,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
      (6)存货变动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配比分析
      比较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若本期存货增加不大,即存货变动率≤0,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
      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1)增值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A:分析指标:
      (1)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
      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
      (2)工(商)业增加值分析指标
      ①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分析
      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
      其中:
      应纳税额增长率=(本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100%;
      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本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100%。
      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工(商)业增加值是指工资、利润、折旧、税金的合计。弹性系数小于预警值,则企业可能有少缴税金的问题。应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②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分析
      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差异率=〔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100%。其中:
      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
      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应纳税额总额÷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
      ③进项税金控制额
      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账款较期初减少额)×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④投入产出评估分析指标
      投入产出评估分析指标=当期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投入量÷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使用量。
      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使用量是指同地区、同行业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使用量的平均值。
      (2)内资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
      A:分析指标:
      ①所得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
      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
      ②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简称利润税负率)
      利润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③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
      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评估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
      税所得额×100%。
      ④所得税贡献率
      所得税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主营业务收入×100%。
      ⑤所得税贡献变动率
      所得税贡献变动率=(评估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100%。
      ⑥所得税负担变动率
      所得税负担变动率=(评估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100%。
      B:评估分析指标的分类与综合运用:
      (1)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的分类
      一类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所得税税收负担率、所得税贡献率、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
      二类指标: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成本费用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所得税负担变动率、所得税贡献变动率、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及通用指标中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配比指标。
      三类指标:
      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营业外收支增减额、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及税前列支费用评估指标。
      (2)企业所得税评估指标的综合运用
      各类指标出现异常,应对可能影响异常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各类资产的相关指标进行审核分析:
      ①一类指标出现异常,要运用二类指标中相关指标进行审核分析,并结合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情况进一步分析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②二类指标出现异常,要运用三类指标中影响的相关项目和指标进行深入审核分析,并结合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情况进一步分析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③在运用上述三类指标的同时,对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其它指标,也应进行审核分析。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
      A:综合对比审核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时,除按《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内容审核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计师查帐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作出了正确的反映或说明;
      ②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是否完整、及时,所涉及的使用费转让是否有合同,收取比例是否合理;
      ③纳税人存在关联交易的,是否就其关联交易进行申报,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是否有明显异常;
      ④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B:分析指标
      (1)所得税税收负担率(同内资企业所得税指标,公式及使用方法略,以下简称同略。)
      ①主营业务收入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额)×100%。
      ②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同略)
      (2)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同略)
      (3)资本金到位额
      不得税前列支的利息支出=按规定而未到位资本×借款利率
      如果注册资本金未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到位,则相应得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4)境外应补所得税发生额
      如果存在境外应补所得税额不实或者有误等问题,应进一步审核、分析。
      (5)生产性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划分额
      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全部收入≥50%;
      生产性经营收入÷全部收入≥50%。
      如果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或非生产性经营收入≥50%时,按照税法规定不能享受当年度生产性企业相关的减免税待遇。
      (6)借款利息
      分析时应考虑:(1)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借贷利息支出问题;(2)借款金额是否过大,如果存在关联企业间借款金额过大,考虑借款和权益的比率,分析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现象。
      (7)出口销售毛利率
      出口销售毛利率=(出口收入-出口成本)÷出口收入×100%。
      (8)资产(财产)转让利润率
      资产(财产)转让利润率=〔资产(财产)转让实际收取的价款-资产(财产)原账面价值-转让费用〕÷资产(财产)原账面价值。
      (9)关联出口销售比例
      关联出口销售比例=关联出口收入÷主营业务收入×100%。
      (10)关联采购比率
      关联采购比率=关联采购额÷全部采购额×100%。
      (11)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额
      要特别关注特许权使用费,如果数额较大超过预警值时,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12)融通资金关联交易额
      应特别关注筹资企业的负债与权益比例,如果融通资金数额较大,或者可能存在资本弱化问题,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13)关联劳务交易额
      如果劳务费数额过高,或劳务费收取标准高于市场水平,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14)关联销售比率
      关联销售比率=关联销售额÷全部销售额×100%。
      (15)关联采购变动率
      关联采购变动率=(本期关联采购额-上期关联采购额)÷上期关联采购额×100%。
      (16)关联销售变动率
      关联销售变动率=(本期关联销售额-上期关联销售额)÷上期关联销售额×100%。
      C:关联交易类配比分析
      (1)关联销售变动率与销售收入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销售商品金额占总销售商品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销售变动率<销售收入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销售商品金额的变化没有带来相应的关联销售收入的变化,销售同样数量商品,关联销售收入小于非关联销售收入,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低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2)关联销售变动率与销售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销售商品金额占总销售商品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销售变动率>销售利润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销售商品金额的变化没有带来相应的销售利润的变化,销售同样数量商品,关联销售利润小于非关联销售利润,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低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3)关联采购变动率与销售成本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占总购进原材料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采购变动率>销售成本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的变化导致过大的关联销售成本的变化,采购同样数量原材料,关联采购成本大于非关联采购成本,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高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4)关联采购变动率与销售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占总购进原材料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采购变动率>销售利润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的变化导致过大的关联销售成本的变化,影响了销售利润,采购同样数量原材料,关联采购成本大于非关联采购成本,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高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5)无形资产关联购买变动率与销售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存在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的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无形资产关联购买变动率>销售利润变动率,则说明企业购买的无形资产没有带来相应的收益增长,可能支付了过高的无形资产购买价格或通过购买无形资产的形式转移利润,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二)纳税评估的对象
      1.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2.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3.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4.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三)纳税评估方法
      1.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2.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包括:
      (1)“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
      (2)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3)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3.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1)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2)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3)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4)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5)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6)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7)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4.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1)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2)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3)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4)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5)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5.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
      (四)评估结果处理
      1.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2.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3.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4.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发现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需要调查、核实的,应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5.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摘自国税发[2005]43号)
      八、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
      1.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对服务单位专用设备销售情况进行监督。
      (1)服务单位是否根据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
      (2)服务单位是否在税务机关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后及时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
      (3)服务单位有无借服务便利或假借税务机关名义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及其他软件或其他商品的行为。
      2.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培训行为进行监督。服务单位是否在发售专用设备后及时组织使用单位开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有无影响使用单位开票的情形。
      3.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开票系统安装、调试和维护行为进行监督。
      (1)满足安装条件的使用单位向服务单位提出安装要求后,服务单位是否按照与当地税务机关商定安装调试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使用单位开票系统的安装、调试,有无影响使用单位开票的情形。
      (2)服务单位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维护服务,保障使用单位开票。是否做到对于电话不能解决的问题,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3)服务单位是否于接到投诉后半个工作日内解决使用单位投诉的问题。
      (4)服务单位向使用单位收取技术维护费时,是否与使用单位签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维护合同》,使用单位拒绝签订的除外。
      4.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使用单位的投诉,建立投诉受理、处理、反馈制度。
      (1)对使用单位的投诉应做好记录,登记《受理投诉登记表》,并及时通知服务单位。
      (2)服务单位须于接到投诉通知后半个工作日内解决落实使用单位投诉的问题,将落实情况反馈给税务机关受理部门。
      (3)对于投诉问题得到解决的,由税务机关受理部门电话回访使用单位,听取使用单位对解决问题的意见;对于投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由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反映,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监督同级服务单位负责解决。
      (4)对使用单位投诉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应记入《受理投诉登记表》,作为对服务单位监督考核的依据。
      5.国家税务总局必要时会同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省级服务单位服务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省级服务单位对下级服务单位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情况,以及省级服务单位直接提供技术服务的情况。
      6.省级税务机关必要时会同省级服务单位对市级服务单位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并综合测评。综合测评包括:服务单位专用设备的销售情况、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情况以及对开票子系统安装、调试和维护的情况。综合测评结束后须公布测评结果。
      7.税务机关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要求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直接向使用单位了解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
      8.主管税务机关应监督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在工作中注意调查使用单位对服务单位的满意程度,并应对服务单位的服务做出评价。办税服务大厅于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申报期内为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由纳税人自愿填写。申报期结束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汇总,逐级报上级税务机关,并于次月15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
      9.市、县级税务机关对受理投诉、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及日常管理中使用单位反映等情况应逐级上报到省级税务机关,作为省级税务机关综合测评的依据。
      10.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
      (1)未按规定的时限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
      (2)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为使用单位进行培训的;
      (3)一个月内税务机关接到的投诉超过2起的;
      (4)对接到的投诉没有按时处理的;
      (5)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的综合测评结果不满意率超过5%(含,下同)的。
      不满意率=不满意使用单位户数÷使用单位总户数×100%。
      “不满意使用单位户数”是指在《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中第六条“您对服务单位的综合评价是:”中选择“不满意”或“很不满意”的使用单位总数。
      11.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在三十日之内整改,并做出书面检查,提请授权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税务机关公告批评。税务机关应对服务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1)未按规定为使用单位培训操作人员、安装和维护开票系统,影响开票系统正常使用的;
      (2)未按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
      (3)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及其他软件或其他商品的;
      (4)以税务机关的名义进行有偿设备更换、软件升级及推销其他产品的;
      (5)一个月内税务机关接到的投诉超过5起的;
      (6)对接到的投诉没有按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包括影响使用单位正常开票和抄报税的);
      (7)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的综合测评结果不满意率超过10%的;
      (8)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情形。
      12.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会同其授权单位进行联合调查,经调查属实的,由授权单位进行严肃处理,直至终止其服务资格。
      (1)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逾期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2)一个月内税务机关接到的投诉超过10起的;
      (3)向未经税务机关许可使用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发售了专用设备;
      (4)拒绝税务机关依据本办法监督管理的;
      (5)由于违反法律和法规行为,造成无法正常为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的。
      (摘自国税发〔2005〕19号)
      九、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
      (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1.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间,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分别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除有特殊要求外,同样的报表只报送一次。
      纳税人按规定需要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报送。
      2.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部门采集录入,实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纳税人按税种或者在办理其它涉税事项时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取得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保密,不得随意公开或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3.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4.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5.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6.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也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报送事项。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报送凭据。邮寄报送的,以寄出日的邮戳日期为实际报送日期。
      7.纳税人以磁盘、IC卡、U盘等电子介质(以下简称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数据接口。凡使用总局软件的,数据接口格式标准由总局公布;未使用总局软件的,也必须按总局标准对自行开发软件作相应调整。
      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施行后,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在此之前,纳税人以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相应报送纸质报表。
      (二)接受处理
      1.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室(以下简称办税厅)负责受理、审核、录入和归档;以电子介质报送的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由办税厅负责接收、读入、审核和存储;以网络方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由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通过系统接收、读入、校验。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不同形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分别审核校验:
      (1)办税厅对于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通过后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作报送记录。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2)办税厅对于电子介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安全过滤并进行系统校验性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3)主管税务机关对于通过网络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必须实施安全过滤后实时进行系统性校验。凡符合规定的,系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并提供电子回执凭证;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报送不成功,纳税人应当及时检查纠正,重新报送。
      3.办税厅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的各项数据,准确、完整地采集和录入。
      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对于纳税人当期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应当按照“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统一存储,数据共享,并负责数据安全和数据备份。
      4.有条件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将各自采集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交换和比对,以提高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届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生成的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清单分送纳税人所辖税务机关,由所辖税务机关负责督促税收管理员逐户催报。
      6.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归档和销毁。
      (三)数据维护
      1.总局对各地反馈上报要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增加的数据需求,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的规定,由总局征收管理司(以下简称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进行分析、确认,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报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批准后,方可增加。涉及软件修改的,由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业务需求。
      2.总局信息中心根据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的业务需求,负责进行需求分析,提出技术要求并分别作出处理:
      (1)涉及税务机关的业务内容变化,直接安排修改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同时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下发未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税务机关自行修改软件。
      (2)涉及纳税人的业务变化,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软件接口标准,以便商用软件开发商修改软件,及时为纳税人更新申报软件版本。
      3.使用自行开发软件地区需要进行数据维护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则办理。
      4.总局临时性需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各类调查表、统计表,涉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指标的,由征管司确认,凡可从已有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共信息中提取,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采集。
      (四)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3.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4.由于税务机关原因致使纳税人已报送的纸质或电子财务会计报表遗失或残缺,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道歉,并由纳税人重新报送。
      (摘自国税发[2005]20号)
      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1.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3.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
      1.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2.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接受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的,税务机关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为出口商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3.出口商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申报期限结束前,税务机关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
      1.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以及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不得随意更改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审核配置、出口退税率文库以及接收的有关电子信息。
      2.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根据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不同情况,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2)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否一致。
      (3)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是否有效,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等。重点审核的凭证有: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②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受托方企业名称、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内容相匹配并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印章齐全,没有涂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开票日期、数量、金额、税率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匹配。
      ④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下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核销金额、出口商名称应当与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批准文号、离岸价、出口商名称匹配。
      ⑤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各栏目的填写内容应与对应的发票一致;征税机关、国库(银行)印章必须齐全并符合要求。
      3.在对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后,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将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审核、核对重点是:
      (1)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日期、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2)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证明的编号、商品代码、出口日期、出口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3)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4)出口退税率文库。出口商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是否属于可退税货物,申报的退税率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退税率是否一致。
      (5)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税额、购货方及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在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税务机关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6)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号码、购货企业海关代码、计税金额、实缴税额、税率(额)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4.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税务机关应通知出口商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凡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凡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质凭证有疑问的,应向相关部门发函核实。
      (3)凡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疑问的,应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税务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核查;
      (4)对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发函调查,或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由税务稽查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5.出口商提出办理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申请,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
      6.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当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税务机关在审批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或调库手续。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
      1.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规定应及时予以公告,并加强对出口商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2.税务机关应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分析、上报工作。税务机关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
      3.税务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及时结清出口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
      (1)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或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
      (2)出口商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被停止一定期限出口退税权的。
      4.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机制和监控机制,强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止骗税案件的发生。
      5.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数据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安全,定期做好电子数据备份及设备维护工作。
      6.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五)违章处理
      1.出口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2)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2.出口商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3.出口商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4.出口商违反规定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摘自国税发【2005】第051号)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文章: 2005年税收征管类专业等级考试增补或修改内容(中级部分)(一)      下一篇文章: 2005年税收征管类专业等级考试增补或修改内容(高级部分)
      最新热点最新推荐相关文章
       2007年注税考试时间已定
       [推荐]2006年税收征管、税
       2006年行政综合类(初级)在
       2006年税务稽查类(初级)在
       2006年税收征管类(初级)在
       [推荐]2006年税收征管、税
       [推荐]关于做好2006年全省
       [推荐]2006年行政综合类(中
       [推荐]2006年税务稽查类(中
       [推荐]2006年税收征管类(中
       竞争上岗面试答辩应注意的
       管理的系统原则
       关于《会员证》发放工作的
       新车购税管理办法考试命题
       关于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
       竞争上岗考试之管理篇----
       国家公务员竞争上岗工作综
       2006年注册税务师科目教材
       2006年税法(一)教材变化
       2006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科目
      税收征管类(高级)在线练习      信息管理类(中级)在线练习      行政综合类(中级)在线练习      税务稽查类(中级)在线练习      税收征管类(中级)在线练习      税收征管类(高级)增补教材学      税收征管类(初级)增补教材学      2005年信息管理类专业等级考      2005年行政综合类专业等级考      2005年行政综合类专业等级考 
      版权所有 @ 2005 江苏省税务培训中心
      远程教育办公室制作维护 联系电话:0510-85501910-611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 1024*768的分辨率浏览 
2005年税收征管类专业等级考试增补或修改内容(中级部分)(二)相关文件 2005年税收征管类专业等级考试增补或修改内容(中级部分)(一)相关文件 2005年税收征管类专业等级考试增补或修改内容(中级部分)1(一)相关文件 2005年税收征管类专业等级考试增补或修改内容(初级部分)相关文件 2005年税收稽查类专业等级考试增补或修改内容(中级部分)相关文件 2005年税收稽查类专业等级考试增补或修改内容(初级部分)相关文件 2005年税收征管类专业等级考试增补或修改内容(高级部分) 江苏省国税系统专业等级考试税收征管类中级试题卷样 江苏省国税系统专业等级考试税收征管类中级试题卷样卷11 江苏省国税系统专业等级考试税收征管类中级试题卷卷答案 江苏省国税系统专业等级考试税收征管类中级试题卷样卷1 江苏省国税系统专业等级考试税收征管类中级试题 江苏省国税系统专业等级考试税收征管类中级试题卷样卷 江苏省国税系统专业等级考试税收征管类中级试题卷样卷答案 江苏省国税系统专业等级考试税收征管类中级试题卷样卷答案1 江苏省国税系统专业等级考试税收征管类初级(开卷)试题卷样卷答案1 江苏省国税系统专业等级考试税收征管类初级(开卷)试题卷样卷da 2006年税收征管类考试大纲(高级) 2008年税收征管类考试大纲(高级)1 2008年税收征管类考试大纲(高级)2 2008年税收征管类考试大纲(高级)3 2008年税收征管类考试大纲(高级)4 2008年税收征管类考试大纲(高级)5 2008年税收征管类考试大纲(高级)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