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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形势下参政党民主监督职能的新思考
作者:邝国权 来源:民建中央网站   2010-10-29 14:52:00
在中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下,作为执政党的中共历来贯彻与八个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这16字方针。尽管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参政党政治职能的解读可能有差异,但是,民主监督历来是中国现有八个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当前,我国正处于“公民社会”稳步发展的伟大时代,各社会新阶层持续涌现和壮大,社会诉求和经济利益趋向多元化,面临民主潮流势不可挡的开明政治形势,参政党的各项政治功能包括民主监督职能应当全面加强,不应有所偏废。
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八个民主党派的活动和职能仍然局限在两个传统的简单层面,一是参政议政,包括专题调研、“建言献策”等;二是社会服务,比如公益慈善、扶贫助教等,在自主监督方面的职能多年来履行得明显偏少偏弱。
一、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夯实民主监督的法理基础
从中共中央[1989]14号文件正式确立八个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到中共中央[2005]5号文件、中共中央[2006]5号文件颁布,再到2007年11月《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的发布,我国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理论依据初步确立,也在实践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民主监督的实践总体上还仍处于被动、片面、受局限的较低水平。新时期参政党要有效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就必须实现几个重要的理念突破:
第一个理念突破是,应明确提出“监督为了人民,监督依靠人民”。这既是民主监督的根本目的和宗旨,也是监督的依据所在。要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要从“要我监督”变成“我要监督”,各民主党派所代表的社会阶层都是人民的组成部分,聚合起来就是代表性相当广泛的一个民意样本。有了真实而且有广泛代表性的民意,参政党开展民主监督也就有了权力依据。另一方面,群众的眼睛是最雪亮的,只有借助和发动广大群众的力量,民主监督才能产生实际成效;否则,不管哪个组织或机构、以何种形式来进行的民主监督都很难持续开展下去,历史已经反复证明了这一点。
第二个理念突破是,所谓“非权力的监督”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监督,顶多是一种旁观性质的“友情提醒”。在社会各界的普遍印象中,参政党及其成员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担心利益冲突,怕得罪人,甚至不敢讲真话,没有完全承担起参政党的政治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本原因是在于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授权和法理依据问题没有解决。
第三个理念突破是,现行的参政议政工作不应该也不可能涵盖或取代民主监督的职能。在现代政党活动中,所谓“参政议政”往往侧重于政策制定的前端环节,具有协商和咨询的“务虚”性质;而所谓民主监督所要体现的却是对公权力在运用过程中的某种实质性约束,其侧重点是落在政策的执行环节。应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为参政党的民主监督营造必要的良好环境。
第四个理念突破是,对于民主监督的成效要建立“以民为本”的科学评估和考核体系。在这方面,首要问题是要明确由谁来评价民主监督工作成效的问题。是执政党的统战部门,还是参政党派的广大成员,抑或是社会各界的人民群众?再者,如何评价的问题。应当建立一个让广大群众可以理解、接受并且容易衡量的指标体系来考核或评价各参政党的民主监督工作,因为评判参政党民主监督成效的最好标准应当是能否达到现阶段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望。
二、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及症结
毋庸讳言,当前我国八个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现状并不能令人满意,离人民群众对民主党派的期望和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监督工作缺乏法律支持和制度保证,参政党的民主监督至今总体上仍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态。一般而言,来自权力主体之外的“外部监督”比权力主体的“内部监督”或自律更为有效。
第二,现有的民主监督制度亟待完善和加强。特约监督是当前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主要的途径和方式。经过20年漫长的时间,特约监督制度至今还处于探索和试行阶段,尚未在全国范围各级政府部门形成统一、规范、具有法律或行政效力的制度体系。特约监督本质上是一种被动和非权力性的“受邀监督”,有不少政府部门把这种监督看作是可有可无的“政治秀”,甚至不过是应付统战要求的形式主义之举,因此,有必要研究解决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授权和法理依据问题,尤其是要增强特约监督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第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总体成效不明显。由于各参政党在民主监督方面的组织协调性较差,普遍缺乏监督意识和能力,而且尚未与全社会现有的各种监督力量进行系统整合。因此,当前我国民主监督的成效并不理想。
三、现阶段推进民主监督的途径及若干对策建议
当前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相对薄弱,其根源是民主监督工作缺乏法律保障,在制度和程序上难以落实,总体上不规范,也未能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同。
1、应当切实推进民主监督的制度建设,构筑我国的监督制度体系。最根本的制度建设是要不断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和监督体系,加快推进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和健全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等。就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来说,一方面要主动配合中共的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正式渠道的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借助舆论监督、信访监督、网民监督等来自“草根”渠道的监督力量,推动形成社会监督的整体合力,从而确保将公权力的运作全过程置于阳光之下,帮助中共执政党切实履行其“执政为民”的庄严承诺。
2、要不断提升民主监督的层次,进一步拓展和丰富民主监督的内容。参政党不能“为监督而监督”,首先必须要了解广大人民群众对八个民主党派究竟有什么样的具体期望和要求;然后,要根据廉政建设新形势的现实需要,紧扣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广大群众最关心、影响较大的热点、难点问题来开展民主监督。在监督层次上,要着眼于监督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包括权力的获得、行使以及运行的结果,为此,应当把监督工作聚焦到一些政府施政最核心的领域,比如廉政监督、人事干部制度监督、司法监督和预算监督等。其中,财政预算是各级政府施政的“钱袋子”和“命根子”,所以,在现代社会的民主监督体系之中,最核心的应该是对各级政府预算制定和执行过程的监督。
3、要不断创新民主监督的形式,加强与社会监督力量的配合,扩大参政党民主监督的社会影响。在这方面,最重要的是宣传民主党派的监督工作,要让执政党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认同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还要通过参与社会监督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为此,各参政党应推动人大、政协在日常工作中增加对政府的质询、视察和检查的环节,保障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和开展舆论监督的权利以及广大人民通过互联网表达真实民意的权利等。
4、要不断探索和完善民主监督的成效评价体系。事实上,参政党派的民主监督职能究竟履行得怎么样,来自人民群众的评价是最准确、最权威的。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广大基层的普通群众为感谢人大代表、政协组织和民主党派而送来的锦旗和感谢信,才是对我们民主监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最宝贵、最重要的肯定。
5、要完善现有的民主监督形式,尤其是要进一步健全特约监督制度。现在特约监督工作最主要的问题是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各地方和各部门各自为政,分别制定各自的特约人员聘任和管理办法。为此,参政党派应加强对本党派各类特约人员的协调、组织,推动各级政协加快制定全国或全省性的特约监督工作制度,加强政协对各类特约监督人员的组织协调,保障特约监督人员在知情、发言和批评建议等方面的权利。此外,鉴于各类特约监督人员都是用业余时间参与监督工作,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除了精神奖励之外,还应当给予一定的物质津贴,这不但是对特约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及其成绩的肯定,也是对特约人员主动尽责、大胆监督的激励。当然,激励的同时也要加大特约人员的监督责任,比如,应当将各类特约监督人员的联系方式在媒体和网上公开,形成监督信息的“报料”渠道,使特约监督真正成为民主监督的前锋或内线。
6、必须大力加强参政党的自身建设,为有效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提供强大的组织保证。目前,各党派团体都在学习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参政党应当认真学习和深刻借鉴中共“党要管党”的从严治党理念,切实强化本党派的组织建设。各党派应当尽快在中央和省级组织建立专门负责民主监督的职能部门,加强与所代表的社会阶层的联系,提高广大党派成员在民主监督工作方面的意识、素质和能力。“会员强则党派兴”,会员的参政表现受到社会各界的赞赏和瞩目,则本党派的知名度就会提升。因此,各参政党应当从战略高度上重视发展和培养本党派年轻会员的工作,尽可能多地将有参政议政能力、社会责任感强、具有正义感的知识分子和各行业的优秀人才吸收进来,为参政党全面履行各项政治职能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