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庆昕:从"责令辞职"到问责制度化 中国问责制步入提速轨道 //党报:期待"问责党委领导"的效力 走出"平民愤"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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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责令辞职"到问责制度化 中国问责制步入提速轨道 //党报:期待"问责党委领导"的效力 走出"平民愤"误区 // 时事看点:官员问责办法“地方版”
2011年03月24日 07:33:15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字号大小】【收藏】【打印】【关闭】



漫画:问责。 赵国品(中新社发)
背景——中国的问责之路:从“责令辞职”到问责制度化
纵观中国的问责之路,十几年来也经历了多次大的发展,每一次的发展都是一个渐进和完善的过程。
1995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颁布,出现“责令辞职”一词。
7年后,中央正式颁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中除了“责令辞职”外,“引咎辞职”也开始被人熟知。
2004年,中办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于引咎辞职的规定更为细化,共有9类情形适用。
2008年,被称为“官员问责年”。这一年,重大安全事故在中国各地频发,山西襄汾溃坝、三鹿奶粉事件、瓮安事件等,无不引起巨大反响。
2009年出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界定了问责的7种情形,也明确了问责的程序。对官员问责开始制度化。 近日,《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正式对外公布,首度将北京市党委领导列入问责范围。
相比2009年7月出台的“全国版问责办法”,京版问责办法更加严格。与此同时,相继出台细则的广东、重庆等地也均将各地的党委领导列入了问责范围。中国问责制正全面步入提速轨道。
问责主体提升是一大进步
京版问责办法将问责的对象由政府领导扩大至党政领导干部,首次将北京市党委领导纳入问责范围,即党委和政府作为问责第一责任人。
点评:问责的实施首先要解决问责的主体问题,过去没明确,现在北京将问责主体由专门机关和职能部门扩大到党委政府,问责主体提升就是一大进步。以前各地出台的问责制,主要是对行政官员进行问责,而同样作为决策者的党委领导干部却很少被问责。这对行政官员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党委领导的决策,往往处于更加重要的地位。如果问责制度缺乏公平性,就无法让被问责的官员心服口服,也无法让群众满意。
问题官员两年内不得提拔
京版问责办法规定,对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点评:从已经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的典型案例来看,被“问责”的官员大多缺乏政治责任心、道德责任心和行政责任心,失去民心和社会公信力,复出会给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社会热点问题可作问责线索
京版问责办法规定,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问责决定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核实,认为应当问责的按照规定程序启动问责。
点评:京版问责办法扩大了问责线索来源的范围,将社会监督纳入到了领导问责机制中,实际上让公众成为了启动问责程序、行使问责权利的重要组成成员。
问责与党纪处分不相互替代
京版问责办法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能替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
点评: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并不相同。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国企“老总”纳入问责范围
京版问责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问责的适用范围。规定北京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适用本办法。本市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点评:问责制作为一种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开始考验中国国有企业的老总。对于这部分企业家而言,在其拥有相应的权利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记者 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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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看点:官员问责办法“地方版”党报:期待"问责党委领导"的效力 走出"平民愤"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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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看点:官员问责办法“地方版”
2011年03月24日 08:44:37  来源: 新华时政 【字号大小】【收藏】【打印】【关闭】


近日,京版问责办法——《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正式对外公布,首度将本市党委领导列入问责范围。此前广东、海南、云南、江西等地“问责办法”也相继出台并各有看点。
●2009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为什么要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
●"十二五纲要"强调推行行政问责制
官员问责办法“地方版”

北京版
首次将党委领导纳入问责 问题官员两年不得提拔
今年1月28日,(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党委领导首度被列入问责范围,这是问责制实施以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大进步,也是完善问责制的一记重拳。>>>详细
解读:
“京版问责办法”:党委政府成问责第一责任人
北京:党委领导首度被列入问责范围 呈现八大亮点
北京市党委领导首度被列入问责范围 问责制进一步完善
广东版
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等五类行为需被问责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问责主体,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是问责主体的具体实行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以及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是问责的主要对象。
滥用职权、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失误、管理监督不力和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是需要问责的五大类行为。>>>详细
解读
广东出台办法防止被问责干部明降暗升、随意复出
广东明确20种情形将问责 问责官员可有条件复出
广东干部工作推诿拖拉将被问责 含乡镇街道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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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动真格” 公布10起典型案例
海南版
新闻媒体曝光材料可作为领导干部问责线索来源
海南省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其中规定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可作为问责线索来源。
这一实施办法明确,问责对象包括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县党委、市县政府领导成员,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详细
解读
海南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加强管理监督
云南版
杜绝被问责官员悄然复出 两年不给提拔
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后调整工作岗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近日,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对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后的任职影响期作出明确要求。>>>详细
解读
云南出台办法杜绝被问责官员“伏出”
走向常态化的云南问责制度
云南2010年上半年问责干部1246人 其中厅级干部3人
江西版
防止被问责后马上异地做官
中共江西省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等文件,其中防止出现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马上异地做官,或者马上另行安排相同职级职务的现象的内容引人注目。>>>详细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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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天津版贯彻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办法
南京版《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从“责令辞职”到“制度问责” 中国式问责的渐进之路
从“不问责”到“问责”,从“责令辞职”到“引咎辞职”,从“弹性辞职”到“刚性辞职”,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到了2008年,一个问责高潮出现,可是评论依然认为,这实质上依旧只是停留在“运动化阶段”,对官员的问责力度大多取决于社会和媒体的关注程度。
不过仅仅一年后,《暂行规定》的出台则显示了中央推行制度问责的努力和决心。针对此前官员问责程序不规范、复出不透明的质疑,此次《暂行规定》做出了回应,界定了问责的7种情形,也明确了问责的程序。
2009年出台的《暂行规定》,无论是信息的透明度还是问责本身的力度都迈出了一大步,对官员的问责开始制度化。
领导干部问责是个系统工程
近年来,随着中央政府一系列对在重大事故中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高调问责,问责制逐渐成为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中国社会对问责制也给予了越来越高的期望。但问责制在中国社会这些年实践的经验与教训也告诉我们,问责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制度设计、制度执行、意识培育
让干部问责制绷紧官员责任神经
因处置“6·17”事件不力,湖北石首市委书记钟鸣、市委常委唐敦武被免职。消息公开后,近日在网上引发热议。对分别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二人实行问责,不但获得了网民的广泛赞同和支持,而且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
法国的行政问责制
在法国,公务员惩戒问责一般称为纪律处分,是对公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应当遵守的义务而规定的一种制裁。法国公务员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义务被称为公务员的职务义务,这种义务是公务员必须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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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24日 08:26:20  来源: 人民日报 【字号大小】【收藏】【打印】【关闭】


问责不仅要对渎职官员进行惩罚,也应要求党委政府对民意有所回应。这是提升问责主体的意义所在

漫画:问责。 赵国品(中新社发)
日前,《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正式对外公布。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党委领导首度被列入问责范围。此外,问责办法的亮点还有“问题官员”两年内不得提拔,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不能相互替代,“不作为领导”也要问责,以及弄虚作假从重问责等。可以说,上述严格规定,是问责制实施以来的一大进步,也是完善问责制的一记重拳,必将更好地促进责任政府的建设。
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建立健全问责制是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举措。通过问责党委领导,促使各级党委领导真正懂得权力的含义,主动承担应负的责任,以充分发挥问责体制的效力。
从党政领导问责制实施以来的情况看,虽然在一些重大事件的问责中,有党委主要领导被免职的案例——例如,在江西宜黄县“9·10”拆迁自焚事件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被免职——但各地出台的问责制,主要还是对行政官员问责,政府或部门“一把手”被免或被责令辞职的比较多,而同样作为决策者的党委领导干部却很少被问责。在现有的决策体系里,党委处于关键的地位,各级党委领导,特别是党委主要领导,对一个地区或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其所起的作用,非常重大。
当前,有的地方实行的问责制,还多半停留在有一事问一事、出一事责一事的层面上,有时甚至是为“平民愤”而去问责,对问责制的认识显然存有误区。问责的根本目的,是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于为人民谋利益。这就决定了问责是一个责任体系,党委、政府及其官员在其中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政治责任、道德伦理责任;这也意味着,问责不仅要对渎职官员进行惩罚,也应要求党委政府对民意有所回应。这是问责制的精髓所在,也是提升问责主体的意义所在。
将党委领导列入问责范围,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担职责,就该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促使各级党委领导时时意识到自己的权力和责任所系,严格约束自己,带头遵纪守法,审慎决策,善用权、用好权。
对各级官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进行监督,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值得欣喜的是,问责党委领导已逐渐在一些地方成为共识,继北京后,广东、重庆等地也将党委领导列入了问责范围。不过,为了使问责制发挥更大作用,还需要合理配置和划分权力,强化舆论监督,培育问责制的制度文化。(邓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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