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兰博基尼多少钱:中国独立候选人竞选答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3 22:31:13

民主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真正民主的直接选举,是老百姓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更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体现,也是最广泛、最基础的民主实践,同时是人民的节日。

选举人权利大如天,选票箱里面出政权。

有问必答,有信必复

姚立法手机号:13986935587;邮箱:zhongguoxianzheng@gmail.com

一、2011—2012中国独立候选人竞选须知
第1问: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有哪些法定的权利?

答:代表的权利有很多,也很大。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

(1)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2)提案权。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表决,是指代表大会在通过报告和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并以法定标准来确定结果的行为。

(4)选举权和罢免权。联名提名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联名提名县长、副县长候选人,联名提名法院院长候选人,联名提名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联名提名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权利;投票选举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举县长、副县长,选举法院院长,选举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各局局长,选举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选举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权利;罢免上述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的重要工作人员职务的权利。

(5)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

(6)建议权、批评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

(7)人身特别保护权。在会议期间,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如果是现行犯被拘留,公安机关应立即向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汇报。

(8)言论免责权。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9)物质帮助权。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国家根据需要给予旅差费和必要补贴。

县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有以下八项权利:

(1)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的权利。

(2)视察“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利。

(3)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权利。

(4)提出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

(5)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权利。

(6)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的权利。

(7)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8)对“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第2问:在农村的选民都有权利同时竞选县和乡(含民族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吗?

答:完全可以,这是合法的。比如有的乡镇长就既是乡镇人大代表,同时又是县、设区的市和省级人大代表。

第3问:独立候选人是否可以成立自己的竞选班子?

答: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在竞选人大代表时成立竞选班子的规定。但可能有的地方政府有意认为竞选班子是民间组织,而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是非法的,故政府以取缔非法民间组织而打乱候选人竞选秩序的可能性是有的。

建议不要成立正式的竞选班子,但可邀请和接受志同道合者、亲朋好友等参与联名推荐自己为代表候选人,宣传自己的竞选主张及参选者的为人,监督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是否合法,参与和鼓励选民依法否定非法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核实委托投票人是否办理委托手续及被委托人是谁,等等。在选举日需要牢牢盯住应到选民数、实到选民数、实发选票数、实收选票数、委托投票数、在流动票箱投票的人和数、开票箱、唱票、监票、计票等。

第4问:以独立候选人身份竞选县或(和)乡两级人大代表,要做哪些准备?

答:(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知道人大代表有哪些法定权利。

(2)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知道县和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人大常委会有哪些法定的权力。

(3)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知道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县和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和规定。

(4)关注您所在县和乡发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可以当众发表演讲,可以写成文章印刷后向公众派送,批评政府不作为或非法行政,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5)学习一点历史,知道1912年民国政府时,在野的国民党在第一届国会议员选战中,战胜执政的进步党的历史。关注当今台湾各级议员和各级行政首长的选举。

(6)走访选民,调查自1979年以来,您所在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官和民是怎样对待选举的。

第5问:在选民名单公布日之前,有哪些重要的事要做?

答:(1)准备在本人或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参与竞选人大代表的独立候选人,要在2011年6月份之前,打电话或直接到居住地的县级人大常委会,问清楚该地最近(2006年7月—2007年12月间)的一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投票日。没有特殊情况,该地的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投票日和最近的一次一般为同一天。

(2)人户分离的独立候选人,在和其居住地的人大常委会联系时,要特别问清楚,非本地户口的人,准备在其辖区申请选民登记,应如何办理相应证明等。但要注意,不要说明自己准备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在其辖区竞选人大代表。要到其姓名被居住地选举委员会公布在选民名单上后,方可公开竞选。

(3)独立候选人,应联络多人,在选民名单公布日前十五日前后,若单个人则备录音笔,到选举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其公布该行政区人大代表名额总数、划分为多少个选区、各选区所包含的单位、各选区人口数和各选区分配的应选代表名额。

若公布的选举信息中,选举委员会非法挪用代表名额、非法划分选区、非法分配代表名额,则要大胆地、及时地揭露和控告。可以写成文章在网络上发;可以印成宣传单在选区张贴或散发,提醒选民擦亮眼睛,看清非法挪用代表名额、非法划分选区、非法分配代表名额者的目的,号召选民人人按照个人的意志,行使好推选选民小组组长的权利,以达到挫败组织非法选举者的目的;可以到县级以上检察院控告选举委员会非法挪用代表名额、非法划分选区、非法分配代表名额;可以到县级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可以向其上级人大常委会控告;可以向国内国际媒体报料;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选举委员会,请求其判决选举委员会违法并判其及时重新依法划分选区和分配代表名额。

附①:什么是选区?

答:选区是直接选举中选民进行选举活动、产生人大代表的基本单位。

附②:选区是按人口数划分还是按选民数划分?

答:选区是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为原则划分,不是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来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附③:《选举法》第十一条规定,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附④:《选举法》第十一条规定, “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附⑤:《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6问: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不公布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分配等选举信息怎么办?

答:以往,选举委员会把代表名额不分配完,留有机动数,目的是为在选举后可能新调入的官员留用的。

以往,选举委员会非法划分选区,目的是对付有竞争力的独立候选人。

以往,选举委员会非法分配代表名额,目的是使有权有钱的人尽量多地占无权没钱的人的人大代表席位。

当您和您的朋友们有了选举委员会不公布选举信息的铁证后,则要大胆地、及时地揭露和控告。可以写成文章在网络上发;可以印成宣传单在选区张贴或散发,提醒选民擦亮眼睛,看清不依法公布选举信息者的目的——暗箱操作,号召选民人人按照个人的意志,行使好推选选民小组组长的权利,以达到挫败组织非法选举者的目的;可以到县级以上检察院控告选举委员会不公布选举信息;可以到县级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可以向其上级人大常委会控告;可以向国内国际媒体报料;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选举委员会,请求其判决选举委员会违法并判其及时公布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分配等选举信息。

附:《选举法》第十条规定: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7问:独立候选人是否可以在本人选民名单公布之外的选区竞选人大代表?

答:可以。完全合法。

比如中共县级委员会、中共县级纪委、中共县级组织部、中共县级宣传部的工作人员是县级人大代表的,他们一般都不是其工作单位的选民选出的,而是在其选民名单公布之外的选区“选”出的。

第5问中谈到的,从选举委员会要各选区所包含的单位,各选区分配的应选代表名额等选举信息,目的之一是为竞选者选择选区时做参考。

附:199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询问时说: “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的选民为代表,选举结果有效。同一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为代表的,应确定其在一个选区当选。”

第8问:争当选民小组组长的意义是什么?

答:选民小组组长是选举机构中最下端、直接和选民打交道的人。

省级、县级、乡级选区中指导、领导和主持选举工作的人,都是任命和指定的,他们会对谁负责,大家都清楚。

若选民小组组长是依法由选民推选产生的,则一般是代表民意的。他或她有权参加选区与选举有关的各种会议和活动。这对揭露和阻止非法产生人大代表候选人、非法确定正式人大代表候选人、非法组织投票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议独立候选人、竞选办公室主任争取成为选民小组组长。

但要知道争当组长的难度和争取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一样难。

在一个选区,若有一位站在正义一边、又敢说敢为的民选组长的话,对组织非法选举的机构来说,不亚于将遭遇一个师的兵力的进攻。

2009年6月,上海市浦东新区选举第一届区人大代表时,4万多名选民小组组长全是非法指定的。那里选民的经济收入低吗?那里选民的文化程度不高吗?那里的法律规定是全国32个省级中表述得最细的,但非法的选举不就特别顺嘛!荒唐的是,偌大一个二百多万人口的浦东新区,竟连一位民选的敢说敢为的小组长都没有。

附①:《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规定: “选民小组的编划,一般以四十人左右为宜,选民小组长由选民推选。”

附②:《湖北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细则》规定: “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

第9问:遭遇非法指定选民小组组长时怎么办?

答:若没有召开过选民小组会议,或召开过会议而到会人数没有过半,或到会人数过半而没有由选民推选,就产生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这样的组长和副组长即是非法的。

若在选民名单公布日的最后一天,还没有依法产生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您和您的朋友们在其次日,即可及时地、大胆地揭露和控告选举委员会非法指定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可以写成文章在网络上发;可以印成宣传单在选区张贴或散发,提醒选民擦亮眼睛,看清非法指定选民小组组长者的目的,号召选民人人按照个人的意志,行使好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权利,以达到挫败组织非法选举者的目的;可以到县级以上检察院控告选举委员会非法指定选民小组组长;可以到县级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可以向其上级人大常委会控告;可以向国内国际媒体报料;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选举委员会,请求其判决选举委员会违法并判其及时依法由选民推选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

第10问:人户分离的选民怎样竞选?

答:要把准备工作做在前头。

要按照答第5问中的要求做。选民资格证明可以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到本人的姓名被公布在选民名单上后,其它的做法和非人户分离的独立候选人的竞选方式一样。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第11问:选民名单公布后,要关注什么?

答:一是人户分离的独立候选人,要特别关注自己被公布没有。若依照《若干规定》,“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现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不公布其姓名,应“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选举法》第二十八条)

二是要关注该公布而没被公布的情况。比如,有的人是本地户口,既没被其居住小区所属的选区公布,又没被其工作单位所属的选区公布;再比如人户分离但取得了“选民资格的证明”的人,没被公布;还有如外出选民没被公布的。

三是要关注不该登记而被公布了的情况。比如,未取得“选民资格的证明”的人户分离的人被公布了;还有人户没分离的人被两处以上的选区公布的情况等。

总之,发现问题后,该公布而没被公布或不该公布而被公布了的本人或其他选民都有权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选举委员会耍流氓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既它不依法“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选举委员会如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就无法到法院起诉选举委员会,因为先申诉且得到处理意见是前置程序,否则法院见不到“处理决定”是不会立案的。

第12问:怎样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

答:在弄清楚了县级行政区域内共划分为多少个选区、各选区所辖单位和各选区分配的应选代表名额后,进行分析和比较,自己选择到某一选区竞选。

使自己成为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一点也不难,把握三条即可:(1)你必须取得你所选择参选的选区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的任何一个选区的选民资格;(2)在“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中签名的选民,必须是某一选区内的选民,不能跨选区,可跨小组;选民10人联名不包括被推荐者自己,一张推荐表中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该选区分配的应选代表名额;(3)在选举委员会规定的交表期限内把推荐表送到选区选举工作组。

有竞争力的选民,有时想成为候选人,会十分困难。

比如,有时连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表都要不到;若是准备推荐男性选民,选区会说选举委员会文件规定我们选区应选女代表;若是准备推荐非中共党员选民,它又会说我们选区应选中共党员为代表……

比如,2003年11月,姚立法竞选连任时,潜江市选举委员会、教育局等机构向联名推荐者施压,逼迫签名人在“撤回推荐申请”上签名。

比如,2006年11月,吕邦列在竞选连任时,选区不给推荐表,要求其把准备签名推荐他为候选人的选民集体带到选区去核实后才给表。

总之,选举委员会的非法花招,不是我们想象得到的。

附①:《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附②:199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询问时说: “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

第13问:选举委员会非法公布人大代表候选人时怎么办?

答:若选举委员会非法公布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即公布的名单中没有应该公布的选民姓名,则要大胆地、及时地揭露和控告。可以写成文章在网络上发;可以印成宣传单在选区张贴或散发,提醒选民擦亮眼睛,看清选举委员会非法公布人大代表候选人的目的,号召选民人人按照个人的意志,行使好确定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的权利,以达到挫败组织非法选举者的目的;可以到县级以上检察院控告选举委员会非法公布人大代表候选人;可以到县级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可以向其上级人大常委会控告;可以向国内国际媒体报料;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选举委员会,请求其判决选举委员会违法并判其依法公布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

可以要求选举委员会公布其公布的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者是谁。

第14问:为什么说竞选者在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时,争取选民签名的人数越多越好?

答:《选举法》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的表述语意不清,缺乏可操作性。全国各地县级选举委员会普遍存在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在“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可使用若干份推荐表)中,竞选人获得选民签名的人数越多,其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越具有合法性。

因为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只能“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或者“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15问:关注选区内各选民小组对候选人讨论、协商会议的意义在哪里?

答:若您对选区内有几个选民小组不知道,更不知道代表候选人公布后,到正式代表候选人公布之间,各选民小组召开过讨论、协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会议没有,您就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是合法还是非法没有发言权。

若召开过会议,您对会议的详细过程不清楚,同样没有发言权。

我可以肯定地说,全中国范围内,若选区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99%以上的选区都是非法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关键是您要有铁证来证明。

关注选区内各选民小组对候选人讨论、协商会议的意义有两点:一是督促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二是得到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证据。

第16问:正式代表候选人该如何确定?

答: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有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第二个环节是各选民小组的选民讨论、协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三个环节是“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见 《选举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如果选区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在规定的差额比例内,也就是在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之间,在这种情况下,经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后,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怎样理解和操作“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上述法律询问作出的答复是 ,“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投票的方式,然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具体做法可由县或乡的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决定。”

根据法工委的答复,在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只能采取“征求意见”、“举手”或者“投票”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根据候选人获得选民赞同意见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至于采取三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则由“县或乡的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决定”。

三种方式中,用举手或者投票的方式决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我想不难理解。

问题是“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决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该怎样操作呢?

1992年12月10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询问:“我省仙居县某乡一选区应选举两名乡人大代表,共提出代表候选人14名。在采用征求意见票形式确定正式候选人时,获得较多数选票第三名是没有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同志。在这种情况下,这位同志可否作为正式候选人参加选举?”

当月1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上述询问时说: “在选举委员会采用征求意见票的方式,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时,未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得票数比已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多,应以得票数较多的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17问:同一选区内竞选者较多时怎么办?

答:推荐代表候选人,有多种方式,包括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也包括“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在现阶段,只要选举过程被选民认为有些合法,或选民为了争取实现真正的民主选举,选民一般会自由组合10人以上联名分别推荐很多代表候选人,这样一来,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一定会比“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多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建议竞选者或者各位竞选者委托牵头的支持者理性协商,以使选民们把选票投给那些为人正派、敢说实话、不畏邪恶、坚信真理、没有官瘾、信法守法和一心维护社会公正的民间政治家们,使他们被依法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或者使他们在“另选他人”栏得票从“票箱里跳出来”。

总之,人民代表应当是人民的代言人,否则,休想得到神圣的一票。

第18问: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正式候选人怎么办?

若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则要大胆地、及时地揭露和控告。可以写成文章在网络上发;可以印成宣传单在选区张贴或散发,提醒选民擦亮眼睛,看清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目的,号召选民人人按照个人的意志,行使好在选举日的投票权,特别是行使好另选他人的权利,以达到挫败组织非法选举者的目的;可以到县级以上检察院控告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可以到县级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可以向其上级人大常委会控告;可以向国内国际媒体报料;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选举委员会,请求其判决选举委员会违法并判其及时重新依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第19问:独立候选人的名字没上选举委员会公布的正式候选人名单还能竞选吗?

答:能。在以前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这样的例子就非常多。这样的例子在乡镇一级的选举中以前出现过许多,在区县级的选举中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例如,湖北潜江的教师姚立法、枝江的农民吕邦列,四川泸州的工人曾建余、仁寿的农民张德安,重庆奉节的教师姚少凡,北京昌平的业主聂海亮,深圳的王亮等,都是非正式代表候选人竞选而当选的区县级人大代表。

请注意,有的选区选举工作组的人所说的,根据选举委员会的意见,本选区选出的代表必须是女的且必须是中共党员之类的话,是误导选民,是违法的。

第20问:独立候选人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向选民宣传自己?

答:没有竞争的选举是虚假选举,我国现行选举法鼓励依法向选民介绍候选人,我们的理解这种介绍实际就是一种竞选。

在近几届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独立候选人一般采取了张贴竞选海报、散发竞选承诺、公开演讲辩论、告诉选民在选举日如何填写另选他人、打电话、发短信、寄电邮、挨家挨户拜访等方式。

总之, “亲朋好友齐上阵,男女选民总动员;民意代表明白选,选战连天是文明。”

第21问:投票日前有哪些重要的工作要做?

答:

(1)宣传人民代表的权利和老百姓利益的直接关系。

(2)反复揭露选举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的非法行为。

(3)把竞选者的承诺印刷后派送到各家各户。

(4)动员老百姓一定本人到会参加投票,不要会议中途退场,要等到唱票结果出来。

(5)把怎样另选他人的票样送到选民手中和多处张贴。告诉选民另选他人时,不仅可以填写本选区的选民,也可以填写本行政区内其他选区的选民。

(6)尽量争取选民签名,要求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问;要求召开选举大会投票选举,并送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7)到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和选区问清楚您所关注的选区的办理了到流动票箱投票的人数和名单,办理了委托投票手续的人数和名单。

(8)把跟随流动票箱的人安排好。

(9)尽可能准备好选区选民的通讯册,以备联络。

(10)尽可能准备好录音机、照像机、摄像机,以便随时使用,特别是在投票日使用。

附:《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第22问:独立候选人和助选团在投票日应做哪些事?

答:竞选者和助选团牵头者(聘请顾问也行)必须十分熟悉法定投票程序和以往投票中常出现舞弊的环节及其做法。

若投票日前的竞选、动员选民参与选举、监督批评阻止操纵选举者的工作做得不具体扎实的话,投票日这天做再大的努力,竞选者也是很难当选的;但有一个可能会出现,那就是发现和抓住选举日是否有人在操纵选举的事实。

即使投票日前的竞选、动员选民参与选举、监督批评阻止操纵选举者的工作已经做得比较具体扎实,但是投票日这天仍然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万万不能疏忽和轻“敌”。以下的一些工作是要认真做的:

(1)在投票日当天,除了那些因外出已经办理了委托投票手续和“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已经申请到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之外,还会有一些人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到会投票,因此要有人专门对照选民名册,及时争取他们亲自到会或到站投票。

(2)要特别关注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看他们是否在核实到会选民人数前由选民推选产生。对此,《选举法》第四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

(3)助选团的人要监督投票的秩序,做好相关记录,比如核实选民人数——这里主要是指到会到站人数。委托投票人数可在发放选票时认真记录;在流动票箱投票人数,由跟随票箱的助选团的人如实记录,相关数据应及时汇总。

(4)要监督投票现场选民按照一定顺序排队接受身份检验、领取选票的秩序;否则,一人填写几十张上百张选票的事就可能发生。

(5)要监督选民必须进入秘密填票处填写选票的秩序。

(6)在计票前,应询问选区负责人,选区是否集中票箱到一处公开统一计票;是否洗票,即把选区所有票箱的选票集中起来,进行混合搅拌。若答复是“不”,则要及时电话与选举委员会办公室联系,请其纠正选区的错误做法。

(7)投票中不按规定书写的选票是常会出现的,但选区没有权力决定某张特殊填写的选票是有效或无效。

以往一些地方的选区选举工作人员,不正确对待“陪选”人员和在另选他人栏得票的竞选者的现象,助选团应尽可能在本次计票中及时发现,并告知选举委员会加以纠正。

(8)助选团还应注意一点,即有的选区唱票人不高声读出每张选票所选的得票人姓名;计票人不在垂直地面的黑板或者大纸上计票;一组唱票、计票和监票人员中,监票人只一人。如此现象都是不允许发生的,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并要其纠正错误。有条件的,可以对投票活动全程录像。

附①:《选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 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 流动票箱投票。”

附②:《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 秘密写票处。”

附③:《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 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附④:《选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 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附⑤:《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附⑥:《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投票结束后,由 选民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附⑦:《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23问:选举委员会主持非法的投票选举怎么办?

答:若选举委员会主持非法的投票选举,则要大胆地、及时地揭露和控告。可以写成文章在网络上发;可以印成宣传单在选区张贴或散发,提醒选民擦亮眼睛,看清选举委员会的目的,号召选民人人按照个人的意志,行使好罢免人大代表的权利,以达到挫败组织非法选举者的目的;可以到县级以上检察院控告选举委员会非法主持投票选举;可以到县级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可以向其上级人大常委会控告;可以向国内国际媒体报料;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选举委员会,请求其判决选举委员会违法并判其重新依法主持投票选举。

附:《选举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二、选举机构简介

1、省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指导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下设临时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办公室。

2、县级人大常务委员会领导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县(乡)级选举委员会(任命产生),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下设临时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3、若干选区选举工作组(任命产生)。


4、若干选民小组正、副组长(推选产生)。
 

三、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过程中的几个关键时间

推选和公布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选举日的20日以前。

公布选民名单:选举日的20日以前。

公布选区所含单位和应选代表名额:选举日的20日以前。

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日的15日以前。

公布选举日、领选票起止时间、选举地址:选举日的7日以前。

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日的7日以前。
选举日。

公布选举结果。

四、台湾选举沿革

台湾地区在日本殖民统治时期曾举行过几次“民意代表”选举,1935年11月22日举行的台湾第一届“市会议员”及“街庄协议会员”选举是台湾有史以来的第一次民众性的投票选举。

1945年台湾光复之后,于1946年由下而上逐步进行从“村里长”至“省参议员”的各级“民意代表”选举。

1948年,南京政府举行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选举,台湾地区也按照本省的名额选出了“国大代表”和“立法委员”。

国民党到台湾后,于1950年开始实施地方自治,定期办理“村里长”、“县市长”、“县市议员”、“省议员”等各种地方公职人员选举。

1969年起,举办“中央民意代表”增补选和增额选,大幅度增加台湾地区所选代表在“中央民意机构”中的席位。1991年和1992年,相继举办第二届“国大代表”和“立法委员”的全面改选,同时“监察委员”从由各省“省议会”代表推选改为由“总统”提名经“国大”同意任命。此后(1992年后),全部“中央民代”都由台湾一地选民投票产生。

1994年首次举行“台湾省长”、“直辖市长”选举。

1994年“修宪”通过将“总统”、“副总统”由“国大代表”选举改为台湾地区人民直接选举,并从1996年第九任“总统”、“副总统”选举时开始实施全民直接选举。

1997年“修宪”通过“冻省条文”,即从第十届台湾“省议会议员”及第一届“台湾省长”任期届满日(1998年12月20日)起,停办该两项选举。2000年4月“修宪”通过“国大虚级化”案,“国大”改为“任务型“机构,多数职权转归“立法院”,“国代”依政党比例产生,不再由民众定期改选产生。

五、台湾“中坜事件”

“从1950年至1970年之间,非国民党籍的反对势力,一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从70年代以来,经过几次选举使无党籍政治势力有缓慢成长的趁势”。国民党虽利用强权压制住了第一次反对运动,却无法阻挡社会的前进潮流。经济的增长、教育水平的提高,尤其是反复选举实践的结果,让更多的选民觉醒,也使党外的力量又一次得以积聚。

到1977年地方选举,党外势力获得了30%以上的选民支持。县、市长20个名额中,当选2名市长,2名县长;省议员77名中当选21名,台北市51名议员中选上了8名,创下了党外势力参选的最佳成绩,被视为“台湾政治气候的转变关键”。

1977年11月19日投票当日,设于桃园县中坜市中坜国小之“二一三”投票所的主任监察员意图涂抹选民支持许信良的选票,被当场发现,而警察却予以袒护,引起选民的不满。上万选民包围并焚毁了警察局。在长期戒严之下的台湾首次发生这种群众大规模自发地以暴力反对选举舞弊的事件,它反映出选民长期以来被压抑的正常要求得不到宣泄,而最终如火山喷发,势不可挡。

许信良以61.5%的高票率当选和蒋经国的退让使党外人士的情绪陡地高涨起来,他们认为时机成熟,民心可用,决意在来年的“增额中央民意代表”选举中与国民党一争高低。因此,党外迈出了组织化的重要一步,从单兵作战进入集团作战,“台湾党外人士助选团”成立了,这是一个反对党的雏形。施明德当选为助选团的总干事,负责统一政见、竞选标语、歌曲等,并于1978年10月31日提出“十二政治建设”作为党外候选人的共同政见。这是“台湾30年来党外人士第一次有了共同的政见”,也是台湾选举史上未有过的新现象。

回首本阶段,国民党仍是在玩弄选举游戏,表面上开放一定的政治空间,释放一些权力资源,实际上将权力左手予之,右手取之。但是社会的发展“大江东流挡不住”,人民日益觉醒,他们已懂得组织起来,运用手中的选票表达自己的政治愿望的重要性。所以有了党外的崛起,并在选举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胜利。

六、台湾选举逐步趋向完善是台湾民主化进程的缩影

在当今世界,选举几乎是民主的同义语,没有选举就谈不上有民主,如果有选举但不能达到公正、公平、公开的标准,或者有选举但缺乏竞争性,选民事实上无从比较,这样的民主也仍然是不完善的。经过近50年的发展,台湾的选举就其制度设计和动作效能而言已经基本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选举基本上能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充满竞争性,民众可以从不同的信息来源对各位候选人进行比较,已经可以通过选举完成政权的和平转移,选票已经真正成为执政的合法性基础。

选举使民众有了自己挑选从“总统”到“乡镇长”,以及各级“民意代表”的机会,各政党为了在竞选中获胜,就必须提名那些首先形象较好、业绩较优秀的人选。为了能吸引选票,各政党都要认真研究选民的愿望和要求,并尽力在竞选纲领中满足选民的利益要求。当选的公职人员在任期内,也必须顾忌民意的压力而在施政问政时力求作出成绩。凡此种种,皆成为推动政治向良性发展的积极因素。

多党竞争的选举使在野人士有了一个直接向人民倾诉政见、揭发腐败的讲坛。选举为处于在野地位的政治反对派提供了一条参政管道,循着这条管道,在野的“小人物”可能摇身一变成为“县市长”、“省市长”甚至“总统”。选举使民众有了“换人做做看”的主动权,任何政党都只有在争得多数民众的支持后才有执政的资格。选举引入竞争机制之后,自然带动言论自由的扩张和信息来源的多元化,民众的“知情权”得到更大的满足,政治过程特别是权力运作的内幕趋于透明化,政治人物更加受到舆论和民众的监督。

频繁举行的不同类型选举不断地呼唤人民提高政治参与感、增强政治识别力,不断地吸引人们参加到民主的实践中去,这对于民主观念的普及、民主力量的形成、民主游戏规则的奠定、政治民主化取向的确立,都发生潜移默化而又不可低估的良性影响。

七、独立候选人姚立法简介

姚立法,1958年元旦出生,湖北省潜江市人,大专学历,教师职业。

他从1987年11月开始竞选县级人大代表,到1998年11月当选潜江市(县级)第四届人大代表,12年间,屡败屡战,愈战愈勇。

他在1987、1990、1993、1998年竞选时,每次都被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为初步代表候选人,但没有一次被选举委员会公布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他四次竞选,一次比一次得票多,一次比一次阻力大,次次都是在选票上“另选他人”栏得票。

他任职五年人大代表,被主流媒体评价为“中国未来代议士的现实代表”。

他从1999年至今,在全国各地培训了一批又一批独立候选人。

他从1999年至今,又连续竞选过两次县级人大代表和一次省级人大代表。其遭遇十万言难尽。

2003年1月,他入选《中国改革?农村版》全国情系“三农”20人。

2003年9月,他被国家发改委中国经济改革杂志社、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中国改革人物征评活动组委会、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评选为“新时代中国改革之星——最具改革理念的中国农村改革人物”。

2003年12月,他被《新闻周刊》评选为“2003新民权行动年”新闻人物。

2004年元月,他被《中国改革?农村版》评选为2003年度人物。

2004年9月,他应美国政府邀请,出访美国,观摩其总统大选。

2005年元月,他被《南方人物周刊》评选为25年来最具影响力的人物。

2005年2月,他被《南风窗》授予“为了公共利益”2004年度人物。

2006年10月,原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首席记者、主编朱凌为他写的传记《我反对——一个人大代表的参政传奇》出版不到一个月,遭到封杀,成为禁书。

2008年9月,他被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改革开放30年论坛暨评选活动组委会列入“中国改革开放30年社会人物”120名公示名单。

2009年元月,他应美国政府邀请出席奥巴马总统就职典礼分会场招待会,在北京被潜江市公安局、教育局派的专班绑架而缺席。

政治学告诉我们,选举的宗旨在:(1)防止暴政;(2)托付统治的权力;(3)人民意志的实现;(4)达成人民生活的保护与发展。

八、独立候选人曾建余简介

曾建余,生于1953年7月,男,汉族,初中学历。当过知青、军人、四川泸州泸天化集团公司工人、工会文化干事,曾参加中国共青团(任团支部书记、团委委员)、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任市委委员)、泸州市青年联合会(任常委)、四川省作家协会会员。任泸州市市中区人大代表,泸州市纳溪区人大代表,泸州市人大代表。

1992年11月,曾建余发出4200份传单,竞选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第四届人大代表。竞选中,公安局长到其家中威胁;公司党、政、工、团会议打招呼:选人大代表不能选曾建余;公司报纸、广播、闭路电视不点名地批评曾建余;公司还请了市、区两级人大领导来公司开会,并将人大领导讲话印发各选民小组,批评“个别人”搞竞选。

正式选举,选票上有三个候选人,选二个代表,选票上没有曾建余。由于很多选民投曾建余的票,因而选票被拉散,曾建余和三个候选人得票均未过半,只得进行第二次选举。第二次选举中选票上仍然没有曾建余,公司选举指导小组打招呼:“就在三个正式候选人中选举二人为人大代表。”第二次选举曾建余得票最高。公司认为,曾建余不是候选人。根据当时《选举法》第38条:第二次选举,以候选人中得票超过三分之一者当选。曾建余不是候选人,不能当选。为此层层请示,最后由全国人大电传:以得票多少决定当选代表。

曾建余当代表后,把多占住房的副区长候选人拉下马。泸州发生合江死亡130多人的特大沉船事故和四次死亡64人的公路交通事故,曾建余提出市长应当引咎辞职。曾建余还领衔,与11位人大代表一起提出罢免坑害工人的国资局长。

10年人大代表生涯中,曾建余为当地群众做了1000多件实事,还救助了18个贫困学生。《华西都市报》称:泸州有句口头禅:有事就找曾代表。曾建余代表是450万泸州人民的骄傲。前泸州市委书记称:曾代表是泸州的光荣。

曾建余1997年连任泸州市纳溪区人大代表,1998年当选泸州市人大代表。

选举是人民踏上民主政治的第一步。中国人民向往民主,以戊戌变法为起点,已经超过百年,如果追溯到魏源、徐继畲等的时代,则不下150年。

九、独立候选人吕邦列简介

吕邦列,湖北省枝江市人,1971年出生,高中肄业,农民。2001年,他到北京上访,控告地方政府苛捐杂税奇重、农民生存艰难,同时控告地方政府克扣国家补偿给1998年洪水淹没了房屋的240多户农民的专项资金50多万元。

2002年12月,他和一班农民竞选村官,因地方政府非法操纵选举,竞选失败,随之进京上访讨说法。

2003年11月,他竞选枝江市(县级)人大代表。在选举日,他在选票上“另选他人”栏得票4600多张,依法当选;枝江市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的四位候选人全部落选。这在当地似政治地震,人民为之欢呼雀跃。

2004年4月,他所在村补选村主任,他竞选成功。

2005年8月前后,他和其他一群职业维权人士一起,帮助广州市番禺区原余窝头镇太石村农民维权,其间发生冲突,引起多家国际媒体的高度关注。

2006年11月,他竞选连任枝江市人大代表,遭到当地政府的非法跟踪 和监控。

十、独立候选人姚少凡简介

姚少凡,重庆市奉节人,1958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教师职业。

2003年2月中旬,姚少凡自荐参选县人大代表的信,送到了县直机关第八选区的600多名选民的手中。第八选区的应选名额是一人。选民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共有三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姓名印上选票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只能有两人。选举委员会决定,用预选的办法从三人中确定两人。

3月2日,预选前半小时,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召开由教研组长和班主任参加的紧急会议,要求对教职工选民和学生选民做工作,力保两名干部成为正式候选人。预选分组填写选票,汇总后由工作人员统计,其票数也不公开,结果姚少凡名落孙山。

3月3日,姚少凡拨通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电话,得到的答复是第八选区的做法与法律规定不符。姚少凡继续深入选民中间,阐明自己的观点,接受选民的询问。

3月8日,姚少凡在选票上“另选他人”栏得票443张,高票当选,官方确定的候选人落选。

第1问、怎样计算行使选举权的法定年龄?

答:选举法定年龄为年满18周岁。其计算方法是,从出生之日起到投票选举之日止,凡年满18周岁的就是达到了选举法定年龄。计算公式为选举日年月日减去出生年月日(应为公历)等于或大于180000。例如,张某出生是1993年9月12日,张所在选区的选举日是2011年9月13日,20110913—19930912=180001。张某即达到了选举法定年龄。 

 

第2问、选民名单和代表候选人名单可否在法定公布日前公布?

答:选举委员会可以提前但是不能推迟公布。

 

第3问、选民对公布的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名单以及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向谁申诉?

答:对所公布的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名单以及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选区选举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选区选举领导小组根据选举程序规定,在3日之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则提交选举委员会处理,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4问、选民参与联名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是按应选人数提,还是按差额数提?

答: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每一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5问、退休的职工可否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

答: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退休的职工可以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

 

第6问、被两个以上选区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如何确定?

答 :选举法第29条规定, 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只能按选区推荐提名。如果遇有在两个以上选区同时提名同一个人为代表候选人时,应由有关选举委员会同有关提名的选区和被提名者本人商定,在其中一个选区应选。

第7问、如果某一选区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多于选举委员会规定的差额数,但又在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内,如何确定候选人数?

答:根据选举法第30条的规定,如果所提的候选人未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而只是超过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办法中规定的最高差额数,应当经讨论、协商后按最高差额比例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例如,某选区代表名额为三名,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为一人,而提出的候选人为五人,则该五人均应列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8问、选举大会的投票选举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

答:选举大会的投票选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选举工作人员全部上岗,按照划分的区域或者位置就座。选举工作人员包括选区选举工作小组领导成员、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维持会场秩序的人员、登记领票的选民名单的工作人员、发放选票的工作人员等。

(2) 选民进入大会会场。选民到齐后,选举工作人员清点到会人数和委托投票人数,并报告选举大会负责人。

(3)  选区负责人向选民汇报本选区换届选举工作的相关情况,宣读选举委员会致大会主持人委托书,宣读选举大会的注意事项。

(4)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大会开始。大会主持人一般由本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

(5)大会主持人向选民报告本选区的现有人数、选民人数、到会选民人数、委托投票人数、以及在投票站投票和流动票箱投票的人数。宣读应选人大代表名额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也可以安排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6)由大会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以及计票人名单。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以及计票人不同于由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确定的选举工作人员,他们应当在选举大会上由选民推选产生。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可以在选民充分协商、酝酿的基础上,预先提出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以及计票人名单,但该名单必须在选举大会上由选民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应当由本选区懂得选举业务知识、公道正派的选民担任。

(7)监票人、计票人核实大会选民人数,当场检查票箱,然后加封。

(8)大会主持人向选民介绍选票的式样,介绍如何领取选票,如何填写选票包括如何在秘密填票处填写选票,以及如何排队投票的情况。

(9)选民按照一定顺序地排队接受身份检查,领取选票,监票人、计票人当场发放选票。发放选票时要有三名工作人员,分别负责查验选民证、将选票发放到选民手中,并在选民证、选民册上注明已领取选票的标志。

(10)选民阅读选票,填写选票。选民必须进入秘密填票处填写选票。选民在填写选票时除选举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指导外,任何人不得干扰其填写选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为填写,但受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11)选民填好选票后,应当将选票折叠,并由自己保管,然后按照规定次序亲手投入票箱。如果同时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两级人大代表的选票最好分别投入不同的票箱。

(12)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开箱对回收选票进行清点,如果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则确定选举有效。

(13)大会主持人宣布本次大会选举有效后,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由计票人员统一计票。

(14)大会主持人宣布计票结果。

(15)主持人和监票人对计票结果作出记录,共同签字后,连同选票一并报送选举委员会。

 

第9问、投票站的投票选举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

 答:投票站的投票选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投票站监票人员、计票人员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上岗。

(2)如果条件许可,可以在投票站放置放大的选票式样和划票须知,也可以张贴正式候选人的简历和近照。

(3)监票人员、计票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审查到投票站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的身份,分发选票,并在选民证或选民登记册上注明选票已发。领取委托票必须同时出示委托选民的选民证和书面委托书,否则不予发放选票。

(4)选民填写选票、投票,选举工作人员可以回答选民的提问。设立选票代写处,为文盲选民代填选票。一个避免代写选票的办法是在投票站公布正式候选人近照,并告诉文盲选民他们在选票上的排列顺序。

(5)选民到站投票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清点收回的选票,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如果选民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则确认本投票站选举有效。工作人员需封存多余的选票,送到记票场地统一销毁。

(6)确认本投票站选举有效后,选举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密封票箱,在监票人员的监护下,送选区计票处统一计票。

(7)投票站选举工作人员向选举委员会提供投票站投票情况的详细报告和记录。

(8)在投票站结束的当日或者次日,本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向本选区的选民宣布计票结果。

(9)选区计票结果由选区选举主持人和监票人作出记录并共同签字后,连同选票一并报送选举委员会审核。

 

第10问、流动投票箱的投票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

答:采用流动票箱投票是中国特有的投票方式,应该逐渐取消。在选举竞争激烈的选区,最好取缔流动票箱。

流动票箱也只能作为选民投票的一种辅助形式,不能作为主要形式。流动票箱只能向因病、残、产等特殊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投票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开放,或者是在选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区设立。

流动投票箱的投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每个流动票箱须配备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选举法律、法规,公道正派,工作认真负责。

(2)选民填写选票前,工作人员应当向选民说明填写的方法和要求,但不得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更不得暗示甚至要求选民投谁的票,不投谁的票。

(3)选民填写选票时,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4)流动票箱工作人员接受选民投票。

(5)选民投票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流动票箱送交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由监票人员、计票人员统一开箱计票,投票结果一并计入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的投票总数。流动票箱不得在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外开箱计票。

 

第11问、选举大会和投票站不设秘密写票处行不行?

答:不行。不设,就是违法。选举法第38条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第12问、使用流动票箱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使用流动票箱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流动票箱只能作为选民投票的一种辅助形式,不能作为主要形式。流动票箱只能向病、残、产等特殊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或者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的人员开放,或者是在选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区设立。

(2)流动票箱应当有三人以上专人负责,并设有监票人。事前必须有监票员在选举大会或投票站验箱,加封上锁。注意尊重选民民主权利,选举工作人员不要围观选民填写选票,以保证选民在秘密状态下划票,投票也要由选民亲自进行,工作人员不要代写、代投。

(3)流动票箱的选票要和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票一起在监票员计票员以及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同时开箱,一并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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