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厂房租赁:公共资源和财产不应逃避法的监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4 23:07:34
公共资源和财产不应逃避法的监管  摘要:前几天,看到“濮阳市两个工商所办公室遭强拆”的新闻后,我联系濮阳当地消息源予以查证。此事的确另有隐情,并不属于大家通常所认定的强拆事件。看6月1日的报道,在一天之内,双方已达成谅解,握手言和了。

     前几天,看到“濮阳市两个工商所办公室遭强拆”的新闻后,我联系濮阳当地消息源予以查证。此事的确另有隐情,并不属于大家通常所认定的强拆事件。看6月1日的报道,在一天之内,双方已达成谅解,握手言和了。

    如果濮阳市两个工商所被强拆事涉开发商,那可就成典型事例、新闻大事了。那样的话,和以往遭遇强拆的苦主不同,开发商的胆子也似乎“史无前例”,这两个因素足以让人浮想联翩、议论纷纷。然而,此事件中,好像并没什么“苦主”,双方本来就是一家子,在国家机关“搞经营”的时候,借近水楼台、利用职权置了些产业,而后机关“脱离”商业实体,分家单独核算后就需要争夺物业管辖权了。

    遭“强制拆迁”的两个工商所位于濮阳大庆市场内,该市场18年前由原濮阳市区工商局、职工和原市场安装公司共同出资建设,工商部门与所办市场脱钩,进行资产移交时,保留6间房屋作为两个工商所的办公场所。而后,工商机关称对6间房屋拥有无可争议的产权,而濮阳市市场发展中心则称“两个工商所办公用房均为移交范围,只是被工商所占用办公”,“对自己的房屋予以拆迁无任何过错,更谈不上暴力和违法”。

    一方强力行动,另一方则巧妙利用媒体与新闻手段,把自己扮成被侵权、被欺压的弱势一方。此事一经报道,立即引起舆论关注,濮阳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调查处理组。结果,双方均主动作出让步,“市场发展中心将给予两个工商所同等面积的房屋,改造期间的租房问题由工商部门自行解决”。基本保持原来利益格局,“强拆”和产权等问题也就不不说了。
    确实有强拆形式和动作,还是夜袭式强拆,但此事性质只是体制内、系统内的“窝里斗”。连被强拆的物业产权归属都搞不清,定性为侵犯财产权的“强拆”显然驴唇不对马嘴。在现场处警的濮阳胜利派出所民警认为此拆迁属两单位经济纠纷,不属管辖范围,这个认定大体正确。但应指出,若有“经济纠纷”之外的暴力行为或私人财物损失,无疑还在警察的管辖范围。

    于此可见舆论的作用和力量实实在在。被强拆的一方运用“舆论战术”之所以成功,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血腥强拆臭名昭著,为千夫所指;二是中央及多部委近日对暴力拆迁提出严厉警告并展开普遍检查,公众都睁大眼睛看着有谁顶风作案,以及怎样处置新发的强拆事件,怎样保障中央权威。

    公家的财产,并非“肉烂在锅里”。管辖、使用权的归属是关键,在体制内讲话,这是在利益分配中谁喝汤谁吃肉的问题。财产到底是谁的?谁争到就是谁的,领导说是谁的就是谁的。在双方都强势,领导不便明确发话的情况下,或搁置争议维持原状,或因一方撕破脸皮强力动作而激化矛盾,再由领导“被动仲裁”一回。

    体制内的财产纠纷,不同于百姓之间的纠纷。争执产权的双方博弈多年,没有一家会想到“法庭解决”。这不是由于法律意识淡漠,而是因为那种财产关系,压根不是法律的“管辖范围”,不由法律协调或处置。

    濮阳工商所被强拆事件中,似乎没有苦主,其实,苦主和“喜主”都真切存在着。公共财产的“股东”是否合法,“红利”流向何方,“财产代表”与使用者怎样处置、管理这些财产……公共资源、公关财产脱离、逃避法的监管,当然不是正常现象。这才是法治社会建设者们急需关注、解决的大问题。

    制度至少规定出了两种“法不管财产”:权力出于占有目的而不让法律插手处置的财产(如强拆所取的财产);权力日常支配、处置的名义上为“公产”的财产。两者,昭示了私人财富、社会财富的“非法治状态”。而如今尚需普及的常识是:社会资源、公共财产,不应被“内部人占有”,也没有体制内和体制外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