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迷红楼无盗版txt下载:地税07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二处)---------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1:29:55

40、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税务处理

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超过12个月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日或在合同完工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按季确认收入的实现。

完工百分比法即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同比例确认收入和费用。完工进度可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测量已完成合同工作量等方法确定。

开发企业在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省的材料、下脚料、报废工程或产品的残料等,如按合同规定留归开发企业所有的,应于实际取得时按市场公平成交价确认收入的实现。

41、房地产企业以较低价格取得土地,同时协议以部分开发产品补偿土地差价,土地或拆迁费用,销售确认问题

此类问题视同房地产企业以正常的价格取得土地,再以部分开发产品抵偿债务(正常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价或拆迁费用)。目前暂按下列原则处理:对无偿或低价销售的开发产品视同销售,销售价格按同类开发产品的平均售价确认;对土地或拆迁费用按市场公允价值确认。

42、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根据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43、开发企业征收方式

一般情况下,不得事先规定开发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但开发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齐,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4、开发企业年度中间改制,由外资改为内资,项目尚处在开发过程中,财务核算延续,所得税清算总是

房地产企业年度中间改制,应先对改制日之前的所得税按外资税法进行清算,清算后资产、已交税款及亏损等税收属性可以按内资所得税相关规定结转至改制后企业。年度终了后,房地产企业应按内资所得税规定,对改制日至年末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

45、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申报时,期间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税前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所得税季度申报时,期间费用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和限额税前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按照当期实际缴纳数税前扣除。

46、开发企业在年度申报纳税时应注意的事项

开发企业在年度申报纳税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开发企业在年度申报时,涉及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应逐笔逐项进行核实。凡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以及手续、资料不全的,要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资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2、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于年度纳税申报前将完工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年度纳税申报时,开发企业须出具有关机构对完工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47、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日常征管中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下列情况需出向税务机关备案: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达到完工条件后,应在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完工情况报告表》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8、房地产开发公司招收随军家属享受优惠政策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享受任何优惠政策。

49、企业的经济适用房的预征率与普通商品房的预征收入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应分别计算预售收入的预计毛利额,合并后作纳税调整增加,依此计算企业所得税。

50、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业主建设的一些道路、建筑、会所等基础项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业主建设的一些道路、建筑、会所等基础项目,对尚未发生的这部分费用,其预提的部分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广告费政策

1、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40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第41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第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也就是广告费的税前扣除采用收付实现制,预提广告费在实际支付前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2、《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

2001年1月1日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3、制药企业(国税发[2005]21号)

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说明:制药企业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比例,2000年为2%,20012004年为8%)

4、服装生产企业(国税发[2006]107号,自2006年1月1日执行)

根据本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41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在今年按月或者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注意把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5、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国税函[2001]1023号)

邮政企业在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合并计算。国家邮政局在汇总纳税时,汇总后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国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2%,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2%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2%的部分,可按照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各省级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9%,国家邮政局本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国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0.1%。

6、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国税函[2003]1147号)

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规定,在扣除2000年12月31日以前应收未收利息采取直接冲减当年利息收入方式进行处理的,在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准予将已冲减当年利息收入的部分还原,即以当年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计算上述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7、后续管理

取消了上述“特殊行业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规定,取消该审批事项后,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序号

项目

发布媒体

广告发布者名称

发票号码

金 额

 

 

 

 

 

 

 

 

 

 

 

 

 

 

 

 

 

 

 

 

 

 

 

 

 

 

 

 

 

 

 

 

 

 

 

 

 

 

 

 

 

 

 

 

 

 

 

 

 

 

 

 

 

 

 

 

 

 

 

 

 

 

 

 

 

 

 

 

 

 

 

 

 

 

 

 

 

 

合        计

 

八、核定征收管理

1、实行核定征收的范围

下列企业原则上应实行核定征收:

(1)年销售(营业)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

(2)货物运输企业代开票纳税人。

2、不得实行核定征收的范围

下列企业原则上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1)年销售(营业)额500万元以上企业;

(2)房地产企业(包括开发、销售);

(3)金融、保险、证券业;

(4)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

(5)其他不得认定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纳税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提出异议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或评估确认后,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可以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4、新注册企业初始认定核定方式问题

除原则上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当年新设立(注册)的注册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初始认定可暂认定为核定征收方式。

5、应税所得率标准

序号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1

农、林、牧、渔业

2%

2

商业

3%

3

工业、文化体育业、社区居民服务业

5%

4

建筑业(不含装饰)

6%

5

交通运输业、饮食业

10%

6

信息咨询业、广告业

15%

7

娱乐业

20%

8

除1-7栏所列行业外的其他行业

10%

6、监理业应纳税所得率

根据宁国税[2006]195号文件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监理业按其他行业10%确定应纳税所得率。

7、房地产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确属帐证不健全,需要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率的确定

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或评估后,确认房地产业纳税人帐证不健全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所得率按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房地产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的最高20%执行。

8、初始认定为核定方式的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申请转为查帐征收方式的处理

当年新办企业注册资本在50(含)万元以下的企业、初始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若财务核算健全,具备查账征收条件,可在实际经营三个月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征收方式的申请。受理期在当年的12月31日以前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当年年底前及时办理变更认定手续。受理期在次年1月15日后的,上年度仍按原征收方式处理。

9、按差额计征营业税的纳税人核定征收应税收入的确定

根据宁国税发[2006]195号文件规定,建安企业总分包、代理业、广告业等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收入的计税依据参照营业税的规定。即,凡营业税按差额征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也按差额来计算缴纳。

10、税务机关是否能依职权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核定方式的确定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

11、纳税人依申请核定征收问题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依申请核定征收。

12、核定征收企业开展汇算清缴问题

宁国税发[2006]19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于核定征收是以收入总额为计税依据的,因此,纳税人在最后一个季度申报时,按全年累计数计算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

实行核定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次年1月15日内申报上年度第四季度的纳税申报,直接填报年度累计数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对在申报上年度第四季度时,无法准确申报年度累计数的,可以在次年45日内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13、核定征收变更征收方式的税务处理

核定征收纳税人认为符合查帐征收条件而申请变更征收方式的,应在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供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须对“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作出职业判断),经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纳税情况检查后,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及时为其办理变更认定手续,同时按查帐征收方式对纳税人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4、应税所得率发生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的问题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况造成应税所得率发生变化,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要变化的;

(3)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15、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调整应税所得率的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对具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应通知纳税人调整应税所得率:

(1)日常监控管理、汇算检查、专项检查发现需要进行调整的;

(2)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需要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况。

16、纳税人行业划分不清,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实确定?

纳税人经营多业,行业划分不清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后确定所属行业及应税所得率。

17、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的具体项目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应税收入。具体执行中,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8、财政补贴收入如何并入收入总额的问题

国税函〔2005〕5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精神,对按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按主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货物运输企业所得税退税管理

国税函[2006]249号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事项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可直接抵缴该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在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退税额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

上述纳税人的退税事项在每年汇算清缴时予以结算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有关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十、补贴收入政策

1、企业收到的区财政的补贴收入征免税问题

根据财税[1995]81号文规定: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补贴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区财政的补贴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征免税问题

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家另有规定明确用途外,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征即退、直接减免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或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出口退税的消费税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收到财政局的出口贴息征免税问题

企业收到财政局的2001年度以前的出口贴息,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后收到的出口贴息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取得的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税问题

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的超税负返还征免税问题

答:根据财税[2000]25号规定:企业取得这部份的所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6、政府的各类补贴和各项指定用途的返还款项征免税问题

企业收到市级(含)以上科技、经委、环保部门核拨的指定项目及用途的专项补贴和返还款项,凡用于专门项目支出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未用于项目支出或用于项目支出有结余部分,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收到上述以外的政府各类补贴和各项指定用途的返还款项,除国家有明确文件规定不予征税外,一律并入返还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一、汇总纳税政策

1、物流企业的汇总纳税

(1)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述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3)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部(总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通知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4)物流企业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申请统一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总部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局提出统一纳税的申请报告,并附送总部和跨区域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章程、企业财务核算制度、总部与其跨区域机构的资产关系证明、总部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跨区域机构名单及所在地等资料。

2、汇总纳税的管理

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1)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4)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5)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1)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2)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十二、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1)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2)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4)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2、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

3、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4、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5、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6、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7、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以及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从2007年度起,浮动利率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


第三部分  2007年度政策问题解答

 

一、对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税务管理

2006年度起,对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报批类减免税,实行一次性审批,以后年度减免税企业在按季(月)申报时,税款可不入库,但应当自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补缴税款。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或纳税检查方式管理,对在评估或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企业条件的,补征税款,并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次性审批是指从2006年1月1日起,对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减免税企业进行审批,以后年度不再审批。对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审批过的减免税企业,应当于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年度进行审批,审批权限按苏地税发[2004]35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等问题的通知》和宁地税发〔2007〕151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征管流程提升征管效能的工作意见》执行。

对在2006年度已审批过的仍符合条件的减免税企业,07年度不再进行审批,但对2006年度减免税款已经入库,需要办理退库手续的减免税企业,不论减免税款金额大小,由市(县)地税局进行审批,下达减免税批复。

二、非政府举办的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其办学结余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十款,“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第三条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所得税问题

1、房地产企业筹建期截止日及开办费如何掌握?

房地产开发企业筹建期截止日原则上以其领取的开发许可证注明日期确认。

开办费口径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即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2、房地产企业年度中间改制,由外资改为内资,项目尚处在开发过程中,财务核算延续,所得税是否要清算?年度汇缴如何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是否要清算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执行。对改制后的内资企业,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资产计价按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执行,原外资企业相应的资产可按历史成本转入内资企业,评估增值部分如在外资企业已经完税的,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转入内资企业;原外资企业亏损不得在内资企业弥补。

3、关于房地产销售(代理销售)企业能否事先核定征收?

经请示总局,房地产销售(包括代理销售)企业也不得事先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四、关于企业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

业务招待费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开办费的列举范围,不得计入开办费,直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计算扣除。

五、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由集团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再拨至集团统一调配使用的资金,其利息税前如何处理?

对集团或集团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后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集团公司或集团核心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支付的利息按税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集团公司或集团核心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借给内部其他企业、单位的,仍受关联方利息扣除的限制。

对集团或集团核心企业将银行贷款资金和自有资金统一调配使用无法划分清楚的,一律按自有资金对待。

六、企业购入的名贵字画、古董等,能否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企业购入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名贵字画、古董等装饰品,不得作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税务处理上,作为长期投资——其他投资处理,在转让时确认收益或损失;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字画等装饰品,按照固定资产标准确定成本费用列支情况。

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需计入应税所得是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还是并入收入总额,按主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按主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纳税检查时需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时,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可直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款。

八、关于过期(变质)商品损失是否需要审批的问题

纳税人因产(商)品过期、变质而发生的损失,为商品非正常损耗,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九、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税率是否要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确定?

直接按照当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不需换算。

十、关于企业年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形式,按企业所得税关于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定税前扣除,即按照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

十一、合伙企业纳税问题

1、合伙人都是自然人,创投企业应该缴个人所得税。

2、合伙人都是法人,创投企业应该缴企业所得税。

3、合伙人里面有法人,创投企业应该缴企业所得税。

十二、某企业为新认定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企业),购置的用于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等税控专用设备,能否在购置的同时一次计入当期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191号)文件精神: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

十三、私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者如何区分?

2000年1月1日起,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改按《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经济性质一般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类型执行。

十四、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中,查补的所得额应适用哪一年的税率补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文的规定:税务部门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按被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检查中,查补的所得额应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处理,即: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十五、企业把个人所得税2%手续费返还的款项自己留存,没有发放给个人,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交企业所得税。但考虑到这部分手续费主要是奖励从事代扣代缴工作人员的,因此,省局掌握暂不征收。

十六、查帐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在地税代开货运发票时交了3.3%的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新办三产的优惠条件,处于所得税减免税期间如何办理退税?

根据国税函[2006]249号文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事项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可直接抵缴该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在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退税额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

十七、南京市区企业适用税率33%,投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15%,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要补税?

苏国税函[2003]1号:由于地区间形成的投资方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指适用15%税率的特区和上海浦东开发区内企业,适用24%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适用15%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本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需要补税。

十八、某一商业企业,有房产租凭收入,请问房租收入能否作为计提广告费的依据?

房租收入在税法上应放在 “其他业务收入”中,可以作为计提广告费的依据。

十九、单位租用军队的房屋,取得部队开具的房屋租金收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军队出租的房屋必须有《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才可开具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收费票据,承租方取得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符合条件的,仍需要在房屋所在区的房产局代开房屋租赁的发票。

二十、我单位有一自建房屋尚在建工程科目,还未转入固定资产,但已实际投入使用,请问应如何提取折旧?

企业已实际使用的房屋可以暂估入帐,待实际计入固定资产帐目后再进行调整。

二十一、民办的小学从教育部收到的专项财政拨款有没有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根据财税[2004]39号: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某汽车经销商,因为业务量超出指标,厂家给予一定奖励,这部分奖励需要并入收入缴纳所得税吗?

这部分奖励需要作为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中介机构按管理规定提取的职业风险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否税前列支?

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规定,企业不得提取税法规定外的准备金、风险金。因此,企业提取的职业风险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十四、广告代理行业营业税是差额征税,如果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如何确定?

根据宁地税发[2006]195号文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年度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的全部收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所指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对上述属于营业税的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收入的计税依据参照营业税的规定。

二十五、某企业购买货品,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弄丢了,现在已经受过处罚,是不是取得对方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已抄报税证明单,就可以正常做帐了?

按税务部门的要求,对遗失的发票进行了处理,并取得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和已抄报税证明单,如果取得的是生产用存货,则可以入帐,并按出库单计算生产成本,如果是其他用物品,则直接计入期间费用。

二十六、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怎样确定?是按原企业帐上的剩余年限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的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然后与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二十七、需要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审批?

符合加速折旧条件需要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根据国税发[2003]113号文规定,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将所采取的加速折旧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十八、我公司在筹建期收到捐赠设备一批,是否需要缴税?

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二十九、去年度未记提的坏帐准备今年能否补扣?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因此,去年应提未提的坏帐准备,不得结转到今年补扣。

三十、单位不愿意安置退役士兵而上缴财政的钱,取得了财政开的收据,可以在税前扣吗?

单位不愿安置退役士兵而用上交资金方式代替的,其上交的资金是按政府安置计划内标准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十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中的社区居民服务业具体指哪些?

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三十二、企业利用工厂生产排出的废水净化后再生产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

根据财税[1994]1号文件,企业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三十三、南京的企业雇佣了一个外地的员工,但是员工的社保一直都是在外地缴纳的,那么企业支付给员工的交社保的钱可不可以凭员工拿回来的社保凭证在税前列支?

可以凭合法有效的社保凭证,且按劳动部门规定的应由企业承担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十四、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应付福利费,如果年底有结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要不要作纳税调整?

在2007年底前可以计提,年底有结余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三十五、购买汽车的车辆购置税可不可以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

可以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

三十六、企业为全体雇员补缴的以前年度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数是什么?

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数额较大的按三年扣除。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数就是企业基础本医疗保险的基数,按4%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三十七、请问在商业保险机构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苏地税函[2004]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论是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还是在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均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十八、2006年新办的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是否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5]186号文的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南京目前定额标准暂按4800元。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三十九、筹建期的开办费按税法规定按5年摊销,计入开办费的人员工资在纳税年度要调整工资吗?

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在纳税年度要进行调整。

四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存款利息收入是否作纯收益性所得,单独确认所得额?

对按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单独确认所得额。

四十一、防洪保安资金由个人承担的10元和地方教育基金个人承担的30元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个人承担的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四十二、企业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如何区分?

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广告费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业务宣传费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用,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

四十三、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计征所得税?

根据《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七大项,其中有财产转让收入,因此,核定征收的计税收入应确定为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而非财产转让所得,将,财产转让收入并入收入总额按相应的应纳税所得率计算所得税额。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四十四、企业得到的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要不要并入企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该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用途的财政补贴,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用专项奖金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

四十五、如果企业购置旧的设备,同时在立项的设备清单范围内,是否可以申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凡企业文件规定,并能够提供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盖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同时取得了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免所得税。

四十六、企业借用其他单位的车辆使用,承担的借用车辆日常维修费用、汽油费、过路过桥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直接成本、费用,可以凭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十七、某企业处于市区,因城市道路改造需要搬迁,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7)161号文的规定,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拆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十八、某投资公司,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以什么为基数?

凡是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

四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后又按业主要求进行绿化、道路建设等发生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绿化、道路建设是本来规划的内容,由于其他原因未实现,房屋销售后又按要求继续进行相关后续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十、某单位为美化环境而在厂门口建设喷泉,所提取的折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五十一、我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是进口材料组装的,能否抵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5]488号文件规定,企业所购买的设备,如果属于由进口的各项配件、零件简单组装所形成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五十二、某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请问收取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是否需要计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6]168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2007年12月31日止,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凡纳入部门预算或作为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既不纳入部门预算又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以及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应依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十三、某物流企业在南京分设网点,没有独立开设银行帐户,其总部在江苏苏州,请问该网点可以汇总到总部交纳企业所得税吗?(陆佳)

根据国税函[2006]270号文件,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五十四、单位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都由单位承担,银行自己申报过印花税后直接从单位帐户上把印花税税款划走,银行开具了一张收款凭据给单位,单位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五十五、企业因存货损失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能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函[2000]579号文件,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五十六、软件企业享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退税款是否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025号文第一条“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规定,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