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康熙元后txt书包:小投资者状告中信银行:理财品片面强调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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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状告中信银行:理财品片面强调高收益

2011年05月26日 00:51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刘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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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5月31日将就高某投诉中信银行[0.00 0.00% 股吧]案举行听证会,此乃银监会首次举行个人行政投诉听证会。”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5月25日对本报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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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所指的案子起源于三年多前中信银行发行的一款理财产品。高女士2007年12月购买了这款由中信银行、中信证券[12.60 2.94% 股吧]和中信信托联合推出的代号“蓝筹2号”产品,但去年初产品到期后不仅没有实现当初银行宣传的高收益而且亏损,高女士遂以中信银行销售违规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今年2月18日,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高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银监局2011年3月18日亦对高女士作出信访答复,但因不服北京银监局的答复,高女士再向银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小投资者为何屡败屡战?这体现出中国日益膨胀的银行理财市场仍存瑕疵。

社科院金融所金融产品中心最新统计显示,2011年银行理财产品呈爆发式增长,前四个月银行新发理财产品的募集资金规模超过4万亿元,同比增长172.52%。这一规模已经远远超过2010年全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规模的一半。

而记者调查发现,经历2008年金融危机后,银行变得“聪明”了,为产品罗列各种风险提示,然而,产品投资的资产池却存在信息不透明,这使得各种风险揭示有着为自己免责的嫌疑。

“这次专门召开听证会,希望监管部门以此推进对银行理财的进一步规范。”张远忠说。

败诉,为什么?

据介绍,“蓝筹2号” 产品期限为两年,自2008年1月11日至2010年1月11日结束;投资方向为中信银行委托中信信托设立的“蓝筹+新股”信托计划,中信证券则担当投资顾问。

在产品存续期间,受托人只能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蓝筹股票(沪深300指数成分股)、证券投资基金、首发新股、增发新股、首发可转债等金融产品。

根据合同约定,“蓝筹2号”产品“在保证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低风险类金融产品的潜在收益的基础上实现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通过运用恒定比率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在锁定下跌风险的同时,积极追求获得高增值的投资机会”。

业内人士介绍,CPPI策略是保本基金常用的投资策略,特点是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博取超额风险。

到2010年1月11日,“蓝筹2号”理财产品到期,实际亏损4.51%。高女士20万的本金亏损9020元,因不满这一结果但与中信银行协调未果,故向法院发起诉讼。

她认为中信银行的主要问题包括:未按规定给客户做书面风险评估;在运作期间擅自变更投资范围;产品信息披露弱化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产品宣传彩页有夸大误导成分等。

高女士称,她本来并不知道“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要给客户做风险评估”这项规定,直到自己购买的产品出现亏损,她才开始查阅相关资料,并了解到银监会的此项规定。“事实上,中信银行在销售该款理财产品时刻意隐瞒了这个环节,银行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给我做风险评估,也就无从谈起了解我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相关情况,更谈不上做出等级划分并由我签字确认。”高女士在给中国银监会信访办的信中称。

高女士所提供的产品宣传彩页上方的最醒目位置,标出“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6%(上不封顶)”,此外,“低风险投资收益积累安全垫”、“充分锁定下跌投资风险”等字样也很醒目。

张远忠认为,中信银行片面强调该理财产品的高预期收益率(36%),而故意隐瞒风险,致使高女士对该产品的收益和风险产生了错误的理解与认识,以致作出了错误购买的决定。

不过,中信银行在今年3月给高女士信访的回复中一一驳斥了上述指控,认为在产品销售环节上,遵守了银监会销售适用性原则;产品宣传单页中未对产品收益率进行保证、承诺,同时也提示了产品净值波动风险,因此未对产品进行夸大宣传;调整投资标的的目的是为了给投资者带来更加稳健的低风险投资回报,并非变更投资方向。

朝阳法院今年2月判决高女士败诉,认为其作为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具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理应进行基本的判断。因不服该判决,高女士之后又向北京二中院发起了诉讼。

“二中院在审这个案子,已经完成一审,还没有判决。如果银监会在听证会后能够对这件事有个定性,也会更有利于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张远忠说。

不对等的信息披露

尽管这将是银监会首次举行个人行政投诉听证会,但业内人士对结果并不那么乐观。“暂时只能说监管部门比较重视这个问题,不希望影响扩大,但我认为很难解决实质性的问题。”一国有大行金融市场部人士表示。

他认为,银行理财产品最根本的问题是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即身份问题没有解决。“比如发行一个股票相关的理财产品,需要银行、信托和证券公司三个机构,责任怎么明确?由于责任不明确,产品运作过程中也就不可能尽责,出了问题找不到真正的责任人。”

亦是由于不明晰的权责关系,一定程度上导致银行理财产品普遍存在信息披露含糊其辞、透明性差的问题。

“实际上银行也没办法说得那么清楚。因为没有独立资格,理财业务可以与银行自营混在一起,或与其它机构混在一起,理财产品的高收益也不完全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实现,更多的是通过其他业务、资源的途径解决。”该人士称。

典型的如近年来迅速崛起的组合投资类产品,募集资金进入理财产品资产池,投资方向则除股市投资和直接股权投资外几乎无所不包。根据用益信托数据,去年组合类产品仅发行329款,而今年前四个月累计发行1505款,已经成为银行理财资金的主流运用方式。

以某国有大行发行的一款产品为例,对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介绍仅为寥寥数行:本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优质企业的股权(收益权)、信贷资产、应收账款等资产,债券、同业存款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工具。

另一方面,银行往往用很长的篇幅罗列银行可以免责的风险。上述国有大行理财产品说明书开篇列出的风险就包括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息传递风险、认购风险、产品不成立风险、提前终止风险、延期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

“基本上是罗列了这个星球上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这也是银行吸取了误导宣传被诉讼被投诉的教训。这样就算理财产品出了问题,客户打官司也百口莫辩。”一业内人士笑言。

这或许也是小投资者状告大银行难以胜诉的客观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