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群侠传x1.0mod:行政区划 行政机构与职官名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13:03:12
行政区划 行政机构与职官名称

 

所谓行政区划,就是国家地域范围内的基层行政单位,也就是地名。就中国而言,原始社会的名称叫做“部落”或“部”;商周时期实现大一统,如有“共主”统治下的“国”(诸侯王国)的区划概念;春秋时期,“国”以下有“乡”级行政区划,齐国将全国划为21个乡,乡以下置“连”、“里”、“轨”三级行政区划(10连为1个乡,4个里为1个连,10个轨为1个里,5家为1个轨)。春秋时期,秦国“商鞅变法”始置“县”一级行政区划,县以下设“乡”、“亭”、“里”三级基层行政区;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国”以下行政区划分为“郡、县、乡、亭、里”五级。西汉袭秦制,并在“里”以下置“什”(10家)、“伍”(5家)。东汉在“国”以下增置“州”一级区划,实行“州、郡、县”三级制,“县”以下基层行政区设“邑、道、乡、亭、里、什、伍”。随开皇二(公元582)年“国”以下置“道”、“州”,至九年(589)废“道”;大业三(607)年四月改“州”为“郡”,以“郡”统县,“州”为“郡”的别称;县以下置“乡”、“党”(族)、“里”(闾)、“保”、“伍”。唐代“国”下置“道”、“州”、“县”三级政区,“县”以下置“乡”、“里”、“坊”(村)、“保”、“粼”。宋袭唐制,改“道”为“路”,“州”、“军”、“监”均为一个行政区划分的名称。元改“路”为“省”,清仿元制,“国”以下划分为四级行政区,最大者称“省”,次称“道”,再次称“府”、“厅、州、县”为同级区划,厅、州、县下置“乡”(有的地方未置)、“里”、“甲”基层行政区。

    上述行政区划的名称和中华民国时期的“省”、“道”、“县”、“区”、“乡”、“镇”、“联保”、“保”、“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地”(州、盟)、县(旗)、“区”、“乡”、“镇”、“公社”、“管理区”、“大队”、“生产队”、“村”、“居”、“社区”等等,都是一个行政区划的名称,说俗一点就是地域地名代号,不是该政区的行政、自治组织机构名称。

    所谓行政机构,就是统治一个行政区域的官府,其名称依其政治制度及其职能而定。如明、清时期,贵州省的最高行政机构是“布政司”,播州(遵义)的最高行政机构是“宣慰司”、明万历二十九(1601)年,朝廷置遵义军民府,行政区划与行政机构名称合为一体,其行政机构名称称“官衙”,也有称“府署”的;县称“县衙、县署”;里称“里署”。中华民国时期,“专区”一级区划的官府“专员行政督察公署”;县的官府称“××县国民政府”(行文和印信省掉了“国民”二字);区的官府称“区署”(最初称“自治公所”);乡(镇)“公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区(不含州、盟)一级区划称“行政公署”;县(市)称“人民政府”(后改称“人民委员会”,“文化大革命”中改称“革命委员会”,“文革”结束后恢复称“人民政府”);区称“区公所”(初称“人民政府”,“文革”中称“革命委员会”,“文革”结束后恢复称“区公所”,其中1958年10月~1961年12月称“××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乡(镇)初时称“人民公所”,后改称“人民政府”,1953年改称“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化时期改称“管理区管理委员会”,1962年初改称“公社管理委员会”,“文革”中改称“革命委员会”,“文革”结束后改称“公社管理委员会”,1984年改称“人民政府”;1992~2004年称“片区办事处”;村、居自治组织称“村(居)民委员会”(初称“保公所”,后改称“村人民委员会”,也有叫“村公所”、“村政府”的,《宪法》规定统称“村、居民委员会”),人民公社化时期称“大队生产管理委员会”,“文革”期间称“大队革命生产委员会”,“文革”结束后恢复称“生产管理委员会”,1984年恢复称“村、居民委员会”,2003年并村置社区的称“社区居民委员会”。

    所谓职官,这里特指统治一个政区的最高长官。秦朝“亭”的长官称“长”;10个“亭”为1个乡,乡的长官称“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各一人);县的长官称“令”、“长”;郡的长官称“守”……西汉时,5家为一“伍”,伍的长官称“主”;2个伍为一个“什”,什的长官称“主”;10个“什”为一个 “里”,里的长官称“魁”;10个“里”为一个亭,亭的长官称“长”;10个“亭”为一个“乡”,乡长官名称同秦;县行政长官名称同秦……唐、宋、元、明时期,播州(行政区划)境内的行政机构“长官司”、“安抚司”、“宣抚司”、“定慰司”的长官统称“长官”(长官司)、“使”(安抚司以上机构);明、清时期,“甲”长官称“首”,“里”长官称“正”,“乡”长官称“长”,县长官称“知县”……中华民国时期,“甲”、“保”长官称“长”;“联保”长官称“主任”;“乡、镇、区”长官称“长”;“县”长官先称“知县”,后称“ 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村民组长官称“长”;村(居)长官称“主任”(刚解放时称“村长”,人民公社化时称“大队长”、“文革”中称“主任”);乡(镇)长官称“长”(人民公社化时称“管理区主任”、“公社社长”,“文革”中改称“主任”,1984年恢复称“长”,1992年9月原乡镇区划改置为片区,称“办事处主任”);区长官称“长”(人民公社化时称“长”,“文革”中称“主任”);县长官称“长”(“文革”中称“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