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信忠:关于人性善与恶的再思考(半年前的手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3:31:25
“善”与“恶”,是水火不相容的两个词,代表了两种人生的道德体系。人性的“善”与“恶”也一向是人们关心和讨论的话题,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社会,商业和工作等各方面的交往和生活中所表现的行为和思想充满了“善良”,“险恶”和两者兼而有之的性格和道德特征。因而有人就推测是否这种人性的“善”和“恶”是人类固有的或天生的特征之一,或者说生来就是“善”的,生来就是“恶”的,似乎只能从这三者之间选择一种可能性,才能说明人性的亦善,亦恶或两者兼而有之的根源。
抛开“善恶”的阶级性,从人道主义(HUMANITY)角度出发,在我看来,上述三者的任何一个选择都是站不住脚的。因为:
第一,判断一个人的“善”,“恶”或“善恶兼容”,绝对不能推理为是人性使然。这样的推理是简单地,并且是非科学地割裂了“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普遍的说,“善与恶”的因果关系(CAUSE AND EFFECT)是建立在两者有内在的相互联系的前提下,否则此关系不成立。两者是风马牛不相间的对立面的范畴。
第二, “善”与“恶”是带有社会性质或成份的标签,是对人的行为结果的一种道德评价,与人性没有本质的联系。如果说有“因果关系”,人在“善恶”这个结论(或结果)与造成“善恶”结果的原因这个“因果关系”之间中仅仅是个载体。造成一个人的“善”或“恶”,其原因更多的归根于这个人的成长过程中的外部环境,或者说与这个人安身立命的周围环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家庭以及本人安身立命的难易等等)息息相关和相通,而与他(她)的内在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不同的环境对人的思想取到不同的“刺激”,因而其行为方式表现窘异。一个过去非常好品德的人,也可能由于外部环境的突变,做出某些在社会看来“伤天害理”的行为。比如,最近传媒报道的一个曾是抗洪救灾的解放军英雄,在他们家人看来也是个非常孝顺的青年(“善”),却沦落为一个杀害港商的凶手(“恶”)。这个例子的“过去的善”与“现在的恶”说明它们与这个曾经是英雄,现在是凶手的人的人性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只能与他所牵涉的外部社会环境背景有直接的关系。就像贫穷造成的犯罪行为的概率增高是一个逻辑推理。
第三,人性生来不存在“善”与“恶”,但具有丰富多彩的人物性格特征。从哲学意义出发,笛卡尔的‘思想’和‘身体’的二元论(MIND AND BODY);撒特的存在主义的意识论(CONSCIOUSNESS或BEING FOR ITSELF);心理学家,如弗洛伊德的潜意识和析梦等等都从人类的大脑思维过程,结构和心理学说等哲学和心理学的角度来论证人性,是比较可信的。更别说从现代医学和生物基因工程的科学角度来探索人类和其自身的特性了。“善与恶”是一个从外部角度对人类行为进行社会标签化的名词之一。两者是不能混淆的。
基于上述分析,我的理解和看法是:人性的“善”与“恶”与人本身的性格和生理没有内在和本质的联系,只能与人们所处的外部环境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就像在西方社会,人们所表现的“善”和“恶”与东方社会所表现的形式有差异一样,是与他们所处的外部环境的差异有直接联系的。但作为人类的共性(载体),“善与恶”的种类也有很多相似之处。人的性格大体上分几种类型,各种不同类型所表现的性格特点很多差别,从而丰富了人性,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多姿多彩的创造性和不同民族的文明和进步。但“善”和“恶”的标准在人道主义的标签下,基本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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