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之星协议号:残忍杀人判死缓,死刑适用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14:12:27
残忍杀人判死缓,死刑适用谁? “李昌奎奸杀案”进入再审之际,又一起陈年案件浮出。据报道,云南昭通30岁男子赛锐因残杀女友27刀,一审被判死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在“李昌奎案”余音未了之际,云南省高院再次陷入舆论漩涡。
李昌奎的案子大家都已经知道了,这个农民将同村19岁少女击昏后强奸,之后又将少女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鉴于李昌奎作案手段极其凶残,法院一审判其死刑。但云南省高院终审时却改判为死缓。现在,赛锐案的浮出,估计会让许多不法分子对云南法制的宽容,产生向往。
两起死缓案,罪罚不相当是肯定的。李昌奎案的恶劣性质,云南省高院并不是不认可。他们的裁决理由主要在于:有自首情节、应慎用死刑、不能“冤冤相报”、“死缓判决十年后将成标杆”,云云。对于赛锐案,云南省高院同样承认性质恶劣,认为“赛锐犯故意杀人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严惩”,但是,“鉴于赛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按照这两起案件的终审逻辑,杀人犯只要是一刀夺命,接着赶紧去自首,是否无需坐牢,监外服刑即可?而同样有自首情节,但已被执行死刑的药家鑫,会不会显得有些冤?
云南法院提倡“慎用死刑”无疑是非常正确的,只是这个提倡,基本如同“司法必须公正”、“官员不能腐败”的口号一样,是句正确的废话。慎用死刑,可不是无原则地不用死刑,更不等于废除死刑。按照罪罚相当的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死刑的有关司法解释,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故意杀人行为,属于适用死刑之列。您想想,如果极端残忍的杀人手段不适用死刑,那么死刑岂不是名存实亡了?但荒谬的是,从过往的案例来看,多少比李、赛二人情节轻微的杀人犯,却被判处了死刑。近期的一个最典型案例是,沈阳小贩夏俊峰因与城管发生争执而扎死了一名城管,从一审到终审,都是死刑。从犯罪情节来看,夏俊峰杀人行为被普遍认为有自卫因素。
中国不是联邦制国家,显而易见,云南省高院“慎用死刑”的步子迈得太大了,在国内统一的司法体系下,李、赛二案的死缓判决明显违背了司法公平与公正。
我注意到,近年来国内学界关于废除死刑的议论颇为热闹,在药家鑫一案中,呼吁免死的学者也是大有人在。甚至还有所谓的“西安五教授”喊出了“我们为救赎一个罪恶的生命奔走呼吁,其价值也许十年之后才能够显现”的口号——我怀疑,云南高院某负责人的“标杆论”是抄袭“五教授”的。
废除死刑的讨论没有错,“以命抵命”、“冤冤相报”的思维当然也要不得。但你要晓得,在咱们国家尚没有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某些地方单兵突进,无原则地扩大“慎用死刑”范围,除了扰乱法律秩序,违反司法公正之外,还会扩大权力寻租的空间。当然,还有助长权贵阶层凶残与贪婪的可能性。
李昌奎的案子大家都已经知道了,这个农民将同村19岁少女击昏后强奸,之后又将少女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鉴于李昌奎作案手段极其凶残,法院一审判其死刑。但云南省高院终审时却改判为死缓。现在,赛锐案的浮出,估计会让许多不法分子对云南法制的宽容,产生向往。
两起死缓案,罪罚不相当是肯定的。李昌奎案的恶劣性质,云南省高院并不是不认可。他们的裁决理由主要在于:有自首情节、应慎用死刑、不能“冤冤相报”、“死缓判决十年后将成标杆”,云云。对于赛锐案,云南省高院同样承认性质恶劣,认为“赛锐犯故意杀人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严惩”,但是,“鉴于赛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按照这两起案件的终审逻辑,杀人犯只要是一刀夺命,接着赶紧去自首,是否无需坐牢,监外服刑即可?而同样有自首情节,但已被执行死刑的药家鑫,会不会显得有些冤?
云南法院提倡“慎用死刑”无疑是非常正确的,只是这个提倡,基本如同“司法必须公正”、“官员不能腐败”的口号一样,是句正确的废话。慎用死刑,可不是无原则地不用死刑,更不等于废除死刑。按照罪罚相当的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死刑的有关司法解释,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故意杀人行为,属于适用死刑之列。您想想,如果极端残忍的杀人手段不适用死刑,那么死刑岂不是名存实亡了?但荒谬的是,从过往的案例来看,多少比李、赛二人情节轻微的杀人犯,却被判处了死刑。近期的一个最典型案例是,沈阳小贩夏俊峰因与城管发生争执而扎死了一名城管,从一审到终审,都是死刑。从犯罪情节来看,夏俊峰杀人行为被普遍认为有自卫因素。
中国不是联邦制国家,显而易见,云南省高院“慎用死刑”的步子迈得太大了,在国内统一的司法体系下,李、赛二案的死缓判决明显违背了司法公平与公正。
我注意到,近年来国内学界关于废除死刑的议论颇为热闹,在药家鑫一案中,呼吁免死的学者也是大有人在。甚至还有所谓的“西安五教授”喊出了“我们为救赎一个罪恶的生命奔走呼吁,其价值也许十年之后才能够显现”的口号——我怀疑,云南高院某负责人的“标杆论”是抄袭“五教授”的。
废除死刑的讨论没有错,“以命抵命”、“冤冤相报”的思维当然也要不得。但你要晓得,在咱们国家尚没有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某些地方单兵突进,无原则地扩大“慎用死刑”范围,除了扰乱法律秩序,违反司法公正之外,还会扩大权力寻租的空间。当然,还有助长权贵阶层凶残与贪婪的可能性。
残忍杀人判死缓,死刑适用谁?
死刑适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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