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御戒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及《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8 16:14:38

发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家信访局
文 号:国法函[2005]253号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03日
生效日期:2005年06月03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信访局

对《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及《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制工作机构、信访局(办):

 根据《信访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所确定的原则,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及《信访条例》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指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指本级人民政府。

  二、信访人在2005年5月1日前提出的信访事项尚未办理完毕的,参照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已经办结,信访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重新信访的,按照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不再重新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