霓虹恶魔最后的结局:劳动保障万事通 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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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万事通

热点评论 赞!90后女大学生弃高薪去卖肉!阅读原文

据《安徽商报》8月16日报道:安徽省太和县女大学生曹秋红,放弃上万元月薪,返回家乡创办“天香黑猪肉店”。她卖的是太和县市场上从没有过的黑猪肉。同时透露,曹秋红的男友以前从事过养...全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3小时前

据《安徽商报》8月16日报道:安徽省太和县女大学生曹秋红,放弃上万元月薪,返回家乡创办“天香黑猪肉店”。她卖的是太和县市场上从没有过的黑猪肉。同时透露,曹秋红的男友以前从事过养殖行业,两个人合计了几个月,查询了大量信息,又考察了几处市场,这才下定决心回乡卖猪肉的,所卖的猪肉都是从湖北山区拉过来,无公害、猪肉的口感很好。
曹秋红是一位大学生,又是个女儿身,已在繁华的大都市工作,月薪上万元,这个优越的环境、体面的职业、优厚的待遇己慕煞了众人。可是,她放弃了,返回家乡开个小店卖猪肉,的确近乎匪夷所思,甚至连她的父母也大吃一惊。难免会有人嘲笑曹秋红:简直是个大傻瓜!
曹秋红放弃万元月薪回乡开肉店傻与不傻?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笔者看来,我倒从她的身上,看到了我们国家90后的年轻人那种朝气蓬勃,敢于创业的精神!
我们这个时代,太需要这种精神了。
曹秋红返乡创业并不是一时冲动,据她说回乡是为了照顾母亲。然而我们从“照顾母亲”的背后,看到更多的是她认为“卖猪肉是一项事业”,因为黑猪是个新品种,家乡太和县又是个养猪大县,具备饲养黑猪的优越条件,男友以前从事过养殖行业,两人查询了大量信息,又考察了几处市场,认为今后饲养黑猪一定会有良好的前景。由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曹秋红回乡开店的主要动机是:为家乡推广养猪新品种,发展家乡的养猪事业。今天放弃万元月薪回乡,明天就有可能以自己汗水,换来广大乡亲月进万金的美景。
曹秋红返乡创业,实现了从员工到老板的转变。她选择了艰苦和风险,如今刚刚创业, 相信所走之路艰辛而又漫长。你看:她现在一天最多只能卖一头猪,基本上无利润,这个结果也许就在她预料之中,但她敢于在创业风雨中磨炼自己,勇于在人生征途中摸、爬、滚、打,为了营造声势,她拉着几头黑猪,在太和县城转了一圈,轰动了整个县城。一个90后女大学生有如此情操和胆识,为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自找苦吃,这就是我们的“中华脊梁”!
由此我们想到,现在有些大学生刚迈出校门,一时找不到工作或工作不理想,就怨天尤地;工作不到一、两年就想得到车子、房子和大把票子;遇事不顺或一时挫折,就觉得社会对不起我这个天之骄子……,学学曹秋红吧,天地广阔,处处都有用武之地,然而“不经风雨,怎见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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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常识 集体工资常见问题(四)阅读原文

什么叫集体合同的变更? 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在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合同内容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时,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全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3小时前

什么叫集体合同的变更?
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在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合同内容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时,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某些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的行为。
所谓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主要是指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停产、转产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完全发行国家劳动政策发生变化,法律规定有了新的内容,集体合同违背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等情况。《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变更,在本质上也等于签订了一项新的集体合同条款,因此,《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也就是说,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也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这样才能避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被集体协商代表变更了。
集体合同如何续订?
集体合同的续订,是指集体合同期满后,经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继续签订与原集体合同内容相同或对原集体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集体合同行为。《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没有对集体合同的续订行为做出特别的规定,但是,续订集体合同本质上也是订立集体合同,因此,应当按照有关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进行。《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集体合同的续订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续订,实际上,集体合同终止后,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只是集体合同规定的各项标准不再有效。为了保证有关的劳动标准能继续发挥效力,就需要续订集体合同,而且新续订的集体合同,最好能在原集体合同失云效力前或失云效力的同时生效,以保证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稳定。
集体合同应由谁签字?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必须经双方签字才能成立。
什么是集体合同的审查?
集体合同的审查,是指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成立后,由用人单位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集体审查有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集体合同应当在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集体合同应由用人单位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三,集体合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集体合同在劳动保障审查无异议才能生效。
相关链接:
 [劳动法常识]集体合同常见问题(一)
 [劳动法常识]集体合同常见问题(二)
 [劳动法常识]集体合同常见问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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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两个合同哪个“大”?阅读原文

王×棠(化名)等员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与之后签订的集体合同有关劳动报酬不一致,该按哪一个合同执行?企业与员工之间各有各的说法。最后闹上了公堂。 【案件回放】 王×棠(化...全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8-27 00:34:00

王×棠(化名)等员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与之后签订的集体合同有关劳动报酬不一致,该按哪一个合同执行?企业与员工之间各有各的说法。最后闹上了公堂。
【案件回放】
王×棠(化名)等26人,2008年6月1日入职某制衣公司工作,并分别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60元。王×棠和同时入职的26人均来自农村,属于农民工。
王×棠干了3个月,即到了当年9月份,制衣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对员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内容都作了明确约定。其中,在劳动报酬的条款中约定:员工的月工资不得低于900元。
王×棠高兴啊,心里简直乐开了花!
可是,过了一月又一月,直到11月份,公司发放给王×棠等26位员工的工资,数来数去,仍然是860元/月。
王×棠等26位员工认为,他们得到的工资明显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900元,于是多次与公司进行交涉。
制衣公司人力资源部长回答王×棠说:劳动合同已经明确你们工资是860元/月,而且并无违反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啥不妥?你们是农民工,跟工会其他员工不一样,现在世界金融危机,公司日子也不好过呀,你有个饭碗端着,就该知足了。
王×棠等26位员工不服,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仲裁结果】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王×棠等26人赢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精神,当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按集体合同的约定执行。此外,我国现行劳动立法中,涉及集体合同中的内容并未区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只要主体适合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应享有集体合同中相应的权利。
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棠等26人的仲裁请求,裁决某制衣公司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将王某等人的工资至少增至900元/月。
【专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全体劳动者,以及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一、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即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集体合同订立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集体合同的使用主题有两方:一方为劳动者,除集体劳动合同有特别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企业内部的全体职工;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即对用人单位而言,集体合同生效后不因企业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其效力。
具体到本案,尽管王×棠等人是农民工,但他们也是公司的员工,应享有集体合同中相应的权利。某制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乙方,也受集体合同的约束,应该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该公司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集体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条也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可见,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一般劳动合同具有准法规的效力,其所确立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于一般劳动合同内容的基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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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汇总 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阅读原文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如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8-27 00:30:00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如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第四十四条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如下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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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常识 社会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有何区别?阅读原文

社会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属性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通过立法强制执行,具有非盈利性质,国家不征税费。人寿保险则是运用经济补偿手段经营的一种险种,是按自...全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8-27 00:17:00
社会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属性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通过立法强制执行,具有非盈利性质,国家不征税费。人寿保险则是运用经济补偿手段经营的一种险种,是按自愿原则通过签订契约来实现的,具有赢利性质。
二、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主要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为保险对象,其作用在于保障劳动者在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人寿保险以自然人为对象,其作用是投保人达到一定的年龄和发生人身事故后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实行的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实行的是强制原则、统筹原则、权利与义务相联系或对等原则。而人寿保险实行的是自愿原则、盈利原则、赔付与交费对等原则。
四、给付标准不同,社会保险着眼于长期性的基本生活保障,给付水平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相适应。人寿保险则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给付水平只考虑被保险人缴费额的大小,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五、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主管社会保险的部门负责组织管理。人寿保险则是由商业性保险公司自主经营。
六、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属于劳动或行政立法范畴,人寿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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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工具库 用人单位操作实务与技巧精解阅读原文

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和期限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 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期限 为了破解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泛滥和用人单位不签合同的顽疾,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全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8-26 23:51:00

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和期限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 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期限
为了破解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泛滥和用人单位不签合同的顽疾,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风险分析】
1、工资成本的增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对策略】
1、革新用工观念,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2、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3、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证据等。
4、对现在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尽快补签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变化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里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设定了三个条件:“连续工作满10年”、“双方同意续延合同”、“劳动者提出要求”,实践中往往只要劳动者一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会立即表示不同意续延合同,导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达成。劳动合同法降低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门槛,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无条件同意,不得拒绝。
2、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实践中较少);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即满足“双十“条件;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特殊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风险分析】
1、在劳动者符合法定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时隔数月或者数年,突然要求公司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从法律规定看,其主张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劳动者并没有提出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本应当主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
【应对策略】
当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的,订立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实践中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如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被劳动者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方法与思路
(1)灵活运用合同续订意向书或劳动者申请续订书;
(2)灵活运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灵活利用跨08年1月1日的合同不计入两次的次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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