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云之天下会武功:劳动保障万事通 2011-9-14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4 18:24:28
劳动保障万事通


法规汇总 加班时间及加班费的法律规定阅读原文
所谓加班,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 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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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汇总 加班时间及加班费的法律规定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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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加班,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
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
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加班时间的限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加班费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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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常识 外出打工,必备的流动人员就业手册阅读原文
什么叫流动人员就业? 流动人员就业,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就业的活动。 流动就业人员可否享受年休假待遇?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年休假待遇适用于所有与之建立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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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常识 外出打工,必备的流动人员就业手册阅读原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9-13 18:00:00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什么叫流动人员就业?
流动人员就业,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就业的活动。
流动就业人员可否享受年休假待遇?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年休假待遇适用于所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此,流动就业人员也应依法享受年休假待遇。
流动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有没有限制?
国家对流动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没有限制。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劳动合同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商定。但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后到哪里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1)中央、部队驻穗和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省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到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
(2)市属、区(县级市)属用人单位及本市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到市或经营所在地区(县级市)、街(镇)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
(3)按国家、省、市有关引进人才规定进入本市就业的人员,以及外国人、台港澳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外来流动人员到广州市就业需提供哪些资料?
外来流动人员到广州市就业必须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凡证件不全的,用人单位不得招用,职业中介机构也不得为其介绍工作: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明;
(3)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明;
(4)如招用从事国家规定凭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须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应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特种作业的,须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广州市对用人单位招用外来流动人员有何规定?
(1)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应当在向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必须依法为流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时,应当依照《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按比例招用本市残疾人员或缴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用人单位要在录用流动人员30日内,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为流动人员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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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常识 失业者领取保险金须符合的三项条件是什么?阅读原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包括: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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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常识 失业者领取保险金须符合的三项条件是什么?阅读原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9-13 17:44:00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包括: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五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这位读者可根据自己的情况,依此判断失业后你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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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工具库 企业经营活动规模的估计方法阅读原文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如果把企业比作一辆行进中的车辆,那么现金流就是汽油,这一指标是衡量上市公司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经营活动的计算方法:经营活动=人力资源的数量X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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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9-13 17:21:00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如果把企业比作一辆行进中的车辆,那么现金流就是汽油,这一指标是衡量上市公司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经营活动的计算方法:经营活动=人力资源的数量X人均生产率
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产品销售的货币收入总额。销售收入的计算方法:销售收入=销售员数量X每位销售员的销售额
产出水平是企业提高销售收入水平的基础。
产出水平的计算方法:产出水平=生产的小时数X单位小时产量
所谓成本控制,是企业根据一定时期预先建立的成本管理目标,由成本控制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在生产耗费发生以前和成本控制过程中,对各种影响成本的因素和条件采取的一系列预防和调节措施,以保证成本管理目标实现的管理行为。
运行成本的计算方法:运行成本=员工数量X每位员工的人工成本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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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索赔双倍工资勿超一年时效阅读原文
赵某被一家服装厂录取从事制版工作。出于考察赵某的目的,服装厂并没有按照规定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后,赵某提出与服装厂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签订合同一年后,赵某离职,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其入职后至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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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09-13 16:41:00 |分享到微博 | 写给作者 | 更多▼

赵某被一家服装厂录取从事制版工作。出于考察赵某的目的,服装厂并没有按照规定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后,赵某提出与服装厂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签订合同一年后,赵某离职,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其入职后至离职时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由于其诉求已超过仲裁时效,遭到仲裁委驳回。
■职工:
入职一年才签合同
要求赔偿
赵某是一名服装制版师,2008年5月起入职北京某服装厂,担任技术部样本师。赵某告诉记者:“到厂里上班时,厂里没有跟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理口头答应我工资一个月12000元,直到离职时从没如数发放过工资,每个月只发了6500元,刚开始说是试用期还没有过,后来干脆就不对此作解释了。”
赵某说,他从2008年5月入职,一直干到2009年9月,一年零五个月过去了,服装厂一直没有跟他签合同的意思,他就主动找到负责人,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赵某告诉记者,“经理刚开始说他考虑一下,后来经过再三催促,终于同意跟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我签完字后,两份合同就都被他们收走了,我至今也没有拿到合同,所以我认为这份合同根本不能算数。”
■企业:
合同丢失早已告知
索赔无据
2010年10月,赵某在跟服装厂签订完无固定期合同一年后,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服装厂支付自入职到其离职的工资损失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余万元。
对于赵某的诉求,服装厂辩称,公司与赵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后来劳动合同丢失,并且劳动合同丢失一事早已告知赵某。2009年7月,公司各级领导曾与赵某面谈,告知其劳动合同丢失一事,因此赵某此时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服装厂称, 2009年9月,公司与赵某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此时赵某就其之前合同丢失或者未签订一事遭受损害应已知晓。但是赵某在以上时间均未提出双倍工资补偿事宜,今于2010年10月9日诉诸仲裁,显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仲裁:
仲裁时效仅一年
应早主张
仲裁委审理查明后认为,赵某于2008年5月与服装厂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没对此表示异议,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赵某称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12000元,服装厂不予认可,赵某亦未能举证证明,故对其此项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实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赵某虽然是于劳动关系终止后两个月就提出仲裁,但是由于他请求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范畴,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赵某在2009年9月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时,应已知晓此前未签合同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在此时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入职公司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除了要求单位及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外,对于从入职之日起未签合同的部分权益,应尽早通过合法途径主张,以免错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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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评论 庙堂立法问计于民阅读原文
酝酿三年的《工资条例》难产,令亿万劳动者很是失望。是何原因难产?全国各阶民众在作深刻剖析之余,也纷纷为《工资条例》的制定者们献计献策。在此,本人亦为立法者赠一肺腑之言:“庙堂立法,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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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三年的《工资条例》难产,令亿万劳动者很是失望。是何原因难产?全国各阶民众在作深刻剖析之余,也纷纷为《工资条例》的制定者们献计献策。在此,本人亦为立法者赠一肺腑之言:“庙堂立法,应问计于民”。
按笔者之见,法律是全体国民共同意志的集中反映,因此立法必须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任何一部法律,如果不充分反映民意民求,仅靠一班专家在“庙堂”里空拍脑袋,不要说难产,就算制订颁布出来亦等于废纸一张,广大民群也不会买账。
问计于民,首先是知民情、民知情。温家宝总理曾多次引用王允在《论衡》中的名句:“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意思是说屋是否漏雨,在屋宇下的人最清楚;政策得失,老百姓的评说很重要,自古至今旁观者清。政府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广泛集中民智,使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既然《工资条例》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立法者们是不是应该先知民情,迈开双腿到“草民”中去,深入了解民情,倾听广大民众的心声?在此同时,政府也应该把《工资条例》立法的想法、难处明明白白,彻彻底底地告诉民众,让“草民”与政府共同谋策?现在,据说在《工资条例》立法过程中主要反对者是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和央企,争认焦点是职工最低工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有关“同工同酬”。这些都只是媒体的报道,始终未见政府部门出来说话,民不知情,岂能事成!
问计于民,其次是以民为师、广纳群言。俗话说得好: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胡锦涛总书记也曾说过:“拜人民为师”。中国是一个十三亿人口的泱泱大国,民间从来就不缺乏智慧和有识之士,问题在于我们的政府和政府领导能不能真心实意地听取群众建议;民间也从来不缺乏好的点子,问题在于我们的立法者们能不能放下架子。笔者建议,《工资条例》草案要在媒体及网上公开广泛征求民众意见,甚至可以在媒体上展开《工资条例》专题辩论,让劳动者代表、各类企业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大家讲问题,摆事实,讲道理,提建议,谈举措,相信把一切放在阳光下,真理会越辩越明,立法的阻力就会越论越小。开放改革以来的实践已经证明,中央许多制度的出台,并不是全来自高层,而是端于基层的实践、人民的推动。比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新农村建设;“三农”问题的解决等,如果政府一如既往地真心听民意,广纳群言,真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那么没有解决不好的问题、没有化解不了的矛盾。
问计于民,还须政府部门立法为公。现在我国的立法环境己经很清楚,但凡立法,都存在不同的阶层、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利益集团博弈十分激烈。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切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制订一项政策,订立一个法律,如果只在小范围内征求个别专家、学者,以及那些既得利益集团的意见,而无视民意,那么政策的制定就有可能成为偏袒某一方,单独维护某个群体利益,不能做到公正、公平。尤其值得指出的是,作为国家的政府部门,比如财政、国税总局要克服狭隘的部门利益,为《工资条例》立法多出谋献计,做到居庙堂之高和处江湖之远相结合,诚心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立法为民,一切事情就好办了。
“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天下顺治在民富,天下和静在民乐”。庙堂立法,问计于民,笔者所愿,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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