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人眼中的范冰冰:陈瑞华:刑诉法:一部民权法,而非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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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刑诉法:一部民权法,而非治民法

发布时间:2011-09-09 14:10 作者:陈瑞华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306次

  为了惩治和控制犯罪,我们需要颁布法律吗?答案是否定的。


  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要制定、颁布和实施,最主要的目的是要保护每个国民不受国家公共权力机构的任意侵害。这部法律应将警察、检察官、法官、刑罚执行官员都视为潜在的“侵权者”,而把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都看作可能的“被侵权者”,也就是国家公权力滥用的受害者。


  公共安全与法律安全


  曾有个流传甚广的外国寓言故事:汤姆和伊凡一起旅行,两人分别讲述了自己遇到的“最快乐的事”。汤姆曾遭遇入室盗窃,窃贼不仅将他的现钞、银行卡、金银首饰席卷一空,而且把他的笔记本电脑也顺手牵羊了。电脑本身不值多少钱,但里面存着他刚完成的一部书稿,这是他历经十年、呕心沥血创作出的小说。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取证,警方最终将窃贼抓获,成功追回了汤姆的财物和书稿。这起失而复得的经历,使汤姆感觉“非常快乐”。


  听了汤姆的故事,伊凡默不作声。在汤姆再三追问之下,他也讲述了自己平生“最快乐的事”:一天,他跟太太、孩子正在准备生日晚餐,忽然两名警察敲门而入,严厉地说:“伊凡,你被捕了,跟我们走一趟1伊凡自知凶多吉少,与太太和孩子抱头痛哭。在紧张收拾行囊的当口,伊凡的太太怯生生地问道:“我们这栋楼里还有一个叫伊凡的,可否请你们查查,有没有可能抓错人了?”一名警察微微低头看了一眼手里的逮捕证,又仔细查看了伊凡的证件,说:“对不起,打扰了。我们要找的是楼上那个伊凡1


  这个故事近乎天方夜谭,却非常形象地说明了一个道理:要过上一种安宁、平和的生活,人们既不希望受到违法犯罪者的侵害,也不愿意受到国家公权力机构的无理骚扰。为躲避违法犯罪者的侵害,避免损失财产、受到身体伤害甚至丧失生命,人们渴望获得警察的有效保护,罪案发生后期待警察迅速破案,抓获真凶,严厉惩治,使“正义得到伸张”。而为了摆脱公职人员的无理骚扰,避免受到任意逮捕、无理起诉和错误定罪,人们又强烈要求约束他们的权力,为逮捕、起诉和定罪设置严格的法律手续,给予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机会,并在警察、检察官、法官违反法律程序、滥用权力后,也能使“正义得到伸张”。


  在法律理论中,我们把前一种需求称为“公共安全”,就是不受犯罪侵害的社会安全;而将后一种需要命名为“法律安全”,亦即不受国家公权力机构任意侵犯权利的安全。


  为维护“公共安全”,需要设立警察打击暴力犯罪,任命检察官来惩治腐败案件,并对罪案提起公诉,要建立法庭来审判,对犯罪人定罪判刑。还要建立监狱执行已经生效的刑罚。甚至在必要时,为对付极端严重的有组织犯罪,还可以动用国家的军事力量。在对付犯罪方面,国家公权力机构“有的是办法”。


  那么,为了惩治和控制犯罪,需要颁布法律吗?答案是否定的。人类文明史已经告诉我们,为了控制犯罪,维护社会安宁,没有必要制定法律。就连那部经常被人误解为“打击犯罪之工具”的刑法,如果仅仅为了有效打击犯罪,也完全没必要存在。新中国成立前三十年的经验证明,没有刑法,犯罪案件照样得到了处理,社会的秩序和安宁大体得到了维护。


  至于刑事诉讼法,更是对“有效打击犯罪”没有益处。君不见,在1980年代初的“严打”期间,当局强调从重从快地打击各类犯罪分子,其中的“从重”直接与刑法规定背道而驰,而所谓的“从快”则对刑事诉讼法造成了冲击。要单纯地追求打击犯罪的效果,可以不要任何法律,只要恢复军事管制状态,按军事化的模式管理社会,就够了。


  德国法学家李斯特曾将刑法命名为“犯罪人的大宪章”。后来也有人把刑事诉讼法称作“刑事被告人的大宪章”。所谓“大宪章”,其实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章程的意思。


  与刑法一样,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要制定、颁布和实施,最主要的目的是要保护每个国民不受国家公共权力机构的任意侵害。这部法律将警察、检察官、法官、刑罚执行官员都视为潜在的“侵权者”,而把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都看作可能的“被侵权者”,也就是国家公权力滥用的受害者。刑事诉讼法所要保护的不是每个公民的“公共安全”,而是“法律安全”。几乎所有法治国家的宪法,都为每个公民确立了不受任意拘留、无理逮捕、违法搜查、无根据起诉和不公正定罪的基本权利。几乎所有国际人权公约,也都为那些“受刑事起诉者”设立了“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


  这些都显示,刑事诉讼法并不是可有可无的部门法,而是极重要的人权法。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互为因果的两个方面:一是有效约束国家公共权力,防止其滥用,惩罚其滥用的行为;二是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不因国家权力滥用受到侵害,并在侵害行为发生后为公民提供有用的救济。


  当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在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这种立法方式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史上尚属首次出现。对于这部多达99条的修正案草案,社会各界都高度关注,提出了大量十分中肯的意见,有些条文还引起了热烈的讨论。这显示出公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走向成熟和理性。


  尤其是,与十五年前的上一次刑诉法修订相比,公众已不再被诸如“打击犯罪”、“控制犯罪”之类的政治语句所迷惑,而直接追问“公民权利是否得到尊重和保障”这一核心问题。


  这表明,无论是在权利意识还是在程序观念上,公众早已今非昔比。在此大变革、大转型的时代,负责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官员,是不是也应转变观念,将刑事诉讼法视为民权法,而不再是所谓的“治民法”甚或“牧民之法”?
 


来源: 南方周末 | 来源日期:2011-09-08 | 责任编辑:向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