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灾难体验馆:赣州市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思考与对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4:27:39

  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下简称"交群事件"),也是多年来一直困绕着基层交警部门的难题,当今社会网络通信发达,小事件也可能因为媒体的介入、曝光而成为社会热点,以致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危害社会稳定。因此,如何及时有效、稳妥地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摆在我们交警部门的一个严肃课题和现实任务,现结合我市几起较为典型的"交群事件"作一个初浅分析。

  典型案例一:2008年8月25日16时00分许,在我市319国道瑞金市大柏地关山村路段,熊某驾驶一小车逆向行驶与一客车相撞造成5人当场死亡,事发第2天,死者家属(外地人)组织20部小车近100人到交警声称要了解案情,看到不利于死者家属的现场录像等相关资料后,20辆小车近100人马上到瑞金市政府上访,要求市主要领导答复事故责任认定。

  处置方法:由瑞金市政府办工作人员和交警办案中队联合上前劝说,将上访人员组织到政府会议室就座,在会议室经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交警大队长联合现场答疑后,家属无话可说,但还是要求领导对事故责任现场表态,在下午下班后1个小时,市公安局调集民警,摄像取证后,要求死者家属走正当渠道,按法律程序办理,无关人员马上离开政府,并及时瓦解了死者直系亲属以外的其他人,在准备采取强制措施(强行带离)时,上访人员内部已经开始瓦解,答应自行离开政府,此次群体性事件最终得到平息。

  典型案例二:2007年10月30日10时00分许,在我市瑞金市沙九公路花炮厂弯道路段,洪某驾驶农用车与唐某驾驶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唐某当场死亡,事故主要原因为摩托车占道行驶。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纠集20人围堵在道路上,要求当事人现场给予巨额赔偿,并不准交警撤离事故现场,拒绝转移尸体至殡仪馆,导致道路被堵达6个多小时。

  处置方法: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现场疏导无效后,辖区派出所长、大队分管领导、大队长到现场做了相关解释工作,堵路人员依然不听劝阻,经报请市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局政委带队,治安警、刑警、巡警、交警共50人,以充足的警力优势(2:1)强行把尸体撤离了现场(未用警械),道路通行恢复正常,随后治安大队对此次事件的相关责任人作出了罚款处罚。

  历年来,在我市发生的"交群事件"主要以抬尸请愿、拦路示威、侵犯肇事人住宅、围堵办案单位、防碍执行公务、破坏公私财物等形式出现,甚至几种形式相互交织,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群体性,以聚众闹事为表现。"交群事件"参与人员往往是人数众多,一般为事故死伤者的亲属、朋友或同村、同族人员,或经某些居心叵测人员煽动后聚集在一起的围观、好事人员以及部分受过公安机关处罚,乘乱借机闹事、发泄人员。

  二、对抗性,以过激行为为表现。由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但也带有明显的对抗性。既与肇事方对抗,有的也与公安机关甚至当地政府对抗。有的直接采取暴力手段,对执法人员围攻、群殴甚至非法拘禁,这一特点具有明显的社会破坏性和社会危害性。

  三、违法性,以践踏法律为表现。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往往以死伤者为大,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采取过激行为违反常理,不顾后果,轻则违反治安法规,重则触犯国家刑律。

  四、趋利性,以漠视认定为表现。此类"交群事件"从交通事故发生到调解处理的过程中,当事人从情绪悲伤逐渐向追求利益转变,不论自身责任大小,最终目的还是集中在获得高额赔偿上,有的开始就以获取高额赔偿为动机,寻找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瑕疵,甚至吹毛求疵、夸大其词,借机向当事人或公安机关施压,最终达到自身目的。

  五、复制性,以效仿攀比为表现。随着新闻媒体对我公安交管信息的广泛关注,诸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和处置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随之而来的是交管信息传播的便捷、快速,加之通讯的日益发达,逐步形成某地发生"交群事件",信息很快就被各地通晓,导致众说纷纭,各抒己见的局面,从而诱导事故当事人纷纷效仿,甚至相互攀比赔偿数额,同时也滋生了未获高额赔偿,处理就不算公正的错误观念,而且周而复始,产生恶性循环。

  "交群事件"发生原因多种多样,结合以上案例,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在农村表现尤为突出。交通事故具有突发性,事故中的伤亡等沉痛代价往往会给家属带来沉重打击,造成情绪失控,加之一些旁观者和亲属的鼓动,在"法不责众"的心理驱使下,就更容易纠集众人形成"交群事件",结果一切以死伤者为大而打闹特闹。

  二、现实案例在先,盲目跟风效仿。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交群事件",包括网络群体事件,处理结果绝大多数是法律作让步,政府作让步,甚至是处置人员当场表态或当场给付现金且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通常是以闹事者的无理要求得到满足而告终。先河一开,一旦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后者往往效仿前者而形成"交群事件"。

  三、少数事故处理民警综合素质不高,政治敏感性不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办案人员有过硬的业务、法律功底和较强的解释、沟通、协调能力。随着我市道路交通事业的高速发展,我市交通事故处理力量虽有所增强,但仍不能满足事故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加之少数事故处理民警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执法办案不规范、违反程序办案、业务理论水平低下、缺乏沟通协调艺术甚至态度恶劣现象时有发生,对"交群事件"的"发酵"起到了一定的催化作用。

  四、"农与非"赔偿标准的差距,造成心理失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拉近了农村与城镇的收入和消费的水平,而近几年以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差距却与之不成正比,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在相同年龄下,如:30岁的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死亡补偿费按照2007年的标准为农村81960元,城镇224440.8元,按照2008年的标准为农村93943.8元,城镇257320元,差距2.7倍之多,造成死者家属心理失衡,认为"同命不同价"而激化矛盾。

  五、社会保障体系、交通事故救济渠道还不完善。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一般为车辆的驾驶员和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在实践当中,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未参加保险或脱保导致无力赔偿的现象时有出现,加上少数驾驶员肇事后逃逸而公安机关无法及时侦破,造成赔偿主体不明确。此类事故的处置工作就需要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更宽的救济渠道作后援,救济渠道的缺失增大了"交群事件"发生的可能。

  在当前社会形势下,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在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确保政治稳定和维护社会秩序为目标,按照"可散不可聚,可劝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总体原则和"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撑时机,依法处置;冷静果断,积极稳妥"的基本要求,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充分相信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缓和、疏导、化解矛盾,采取综合治理的基本方法,尽最大努力防止事态扩大,妥善地把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我们认为,预防和处置"交群事件"工作中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规范执法,取信于民。预防和处置"交群事件"关键在"人",既要加强对事故处理人员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和规范执法的教育,避免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因为自身原因出现纰漏而引起"交群事件",更要加强对"交群事件"处置人员的宗旨意识、政治敏感性、责任心、洞察力、处置技巧的培养,使之"来之能战、战之能胜、胜之不骄"。

  二、建立健全处置预案,成立领导小组,做到快速反应。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有其内在规律,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专门人员参与的处置预案,既能捕捉到最佳处置时机,又能有效地化解可能发生的"交群事件",甚至将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膨胀"和"扩散"。事故处理部门要注重平时信息的收集和区分,做好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研究,并准确掌握事态的发展趋势,力争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

  三、把握处置方向,掌握处置方法,防止事态扩大、恶化。要主动向群众讲清政策,讲明道理,晓以利害,缓解矛盾,稳定情绪,引导事件参与者换位思考,谋求双方相互谅解;要依靠当地政府及知名人士靠前指挥,借助闹事者单位领导、村里的干部、族长等有威望的人士一起积极营造对话环境,对事件的核心人物做工作,争取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交群事件"的处理意见要统一,决策要成熟,切忌现场乱表态、乱承诺,避免因承诺、决策不能兑现而激化矛盾或造成处理工作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

  四、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利用大公安的优势有力震慑。"交群事件"发生后,往往靠单一警种难以化解,特别是当"交群事件"升级成治安案件或出现"打、砸、抢、烧"违法犯罪行为参插其中时,场面很容易失控,给他人的正常通行、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出现类似情形,交管部门要及时向公安局党委报告,在局党委的统一指挥下,实行各警种联动,各司其职。实践证明,大公安联动往往可以对现场违法人员及借机闹事等不法分子有效震慑,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公安大联动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慎用警力,确保行动能"一招致敌",避免矛盾尖锐化;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确保有效打击;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对抗,处置要果断,做到"短平快";行动要以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恢复正常秩序为目标。

  五、注意善后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死灰复燃"。"交群事件"事态平息后,对事故当事人或其家属的诉求要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引导。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及教育他人,要及时查清"交群事件"的原因、事实及造成的后果,根据所收集的证据因事施策,区别处理。对大多数的参与者要以教育为目的,从轻或免于处罚,对事件中的组织者、策划者、骨干分子要争取多数,打击个别,对那些触犯法律法规的极端分子要坚决打击。在事后处置上要突出"稳"字,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同时也要体现执法的人性化,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

  六、以预防为主,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大多数"交群事件"的发生都是因为事故当事人或其家属法制观念淡薄所至,因此,加大交通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能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深入基层、农村,以典型的正、反案例作正面引导,以期提高群众法制观念。法制的宣传不仅可以改善执法环境,亦能树立政府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