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里奥葡萄牙:《税法二》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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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缴纳

 2010-6-28 16:56: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申报和缴纳

  一、源泉扣缴

  1、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些项目是: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4、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自行申报纳税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如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况。

  2、申报纳税地点:一般为收入来源地的税务机关。

  3、申报纳税期限: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申报,如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申报。

  4、申报纳税方式: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方式主要有3种,即由本人直接申报纳税,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纳税,以及采用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