鹅苗价格: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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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的异同
2008-06-19 10:39:23 | 来源:瑞鑫工作室 | 作者:孟宪民
所谓视同销售行为,就是从企业自身角度看,并没有发生销售行为,没有资金的收付。但税收法律为了防止税收漏洞,在征税时按销售进行处理的行为。在流转税,所得税中都有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的具体规定,但是,对于相同的一项行为,有的税法中按视同销售管理,而在有的税法中则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于不同税法中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的异同加以比较分析,以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准确的把握。
一、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行为税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是: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这里先来分析一下视同销售在新旧所得税法中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增加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利润分配。将自己生产的货物范围扩展为货物、财产、劳务。增加了财产、劳务。
同时,将原规定中中的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剔除了视同销售的范畴
二、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消费中的视同销售规定
消费税中没有视同销售的名词,但实际上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用于其它方面用了如下解释: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从上面的规定就可以看作消费税的视同销售的规定。和增值税的范围基本相同,只是多出了一个用应税消费品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规定。
不仅在范围上不尽相同。在计税依据也存在差别:国税发[1993]156号明确:纳税人用于换取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三、营业税中的视同销售
(一)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二)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三)非独立核算单位对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如单独记账则不用纳税,未单独记账就得合并纳税了。
四、下面我们来比较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
1、在增值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虽然没有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挽的内容,但在相关文件中的规定也是按销售处理的,所以两个税法中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挽的规定是基本相同的。
2、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前五项内容,也就是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不作为视同销售。
3、企业所得税法在视同销售的内容方面有所扩展,比增值税的货物增加了财产和劳务。
五、企业所得税法和消费税法中视同销售的比较。
消费税中对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与增值税基本相同,差别明显的是关于最高销售价格的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这一条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规定是完全不同的,是在实际工作中必需加以注意的。
六、接着我们再来比较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中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比较,视同销售的范围要比营业税中视同销售的范围大。
七、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
视同销行为就是从企业的角度看,并不是销售行为,但在税收管理上要销售按销售进行管理。所以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也有不同于正常销售的方法。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即货物在本环节没有直接发生有偿转移,但也要按照正常销售征税的行为,增值税法规定有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一般情况下,收到代销清单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例]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受托代销某品牌服装,取得代销收入9.36万元(零售价),与委托方进行结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1.24万元。
销项税=9.36÷(1+17%)×17%=1.36(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24(万元)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视同销售在计算增值税时需注意
1.视同销售货物情况下,应计算销项税额,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而不能用移送货物的账面价值;
销售额的确定按下列顺序:①当月货物平均售价;②近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③组成计税价格
2.视同销售发生时,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3.视同销售不仅缴纳增值税,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条例中被列入视同销售范围的(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还涉及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纳税调整。
[例]某市一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2月份将自产家电一批用于偿还债务。成本价2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23万元(不含税)。企业核算时按成本价格直接冲减了库存商品。
[解析]应确认销项税额=23×17%=3.91(万元)
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23.91(万元)
贷:库存商品 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3.91
就是说,对于这项业务,虽然在会计上按产成品的账面价值计价,但在计算增值税时则要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计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还要按成本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额为:
23-20=3(万元)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只需作纳税调整,在会计上不用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