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辛亥百年之“三部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4 03:02:01

 三部法

编者按: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是从1902年晚清法律改革开始的。十年里,晚清法律改革以日本、德国为榜样,对传统法律制度进行了颠覆性的变革,传统的中华法系被废弃,初步建立了全新部门法律体系和司法系统。孙中山曾说:“中华民国建设伊始,宜首重法律”。民初的他一口气推出三十余件有关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的法令、法规,孙中山把法律看成治国之“体”。

一、帝国“伪立宪”《钦定宪法大纲》

满清王朝的垂死挣扎,数千年封建帝制开始瓦解

导语

为保清庭江山之永固,慈禧决定立宪,这《钦定宪法大纲》也确实像一针“强心剂”,使垂死的大清帝国又苟延残喘了几年。然而事情一旦开始发展,却朝着与最初目的相悖方向而去。《钦定宪法大纲》纵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宪法”,但它在中国宪政的起点岁月中,是浓烈的一笔。

 洋务运动后的强国梦“迫使人们追求“宪政

在攸关民族生死存亡的重任面前,立基于救亡图存目的,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改革,已成为朝野上下的共识。1901年清廷颁布的变法上谕,标志着清末这场由统治者自上而下推动的新政运动的开启,也预示了后续立宪高潮的到来。

洋务运动后立宪思潮的萌动

早在洋务运动期间,要求许民议论、授民以权,让一直被边缘化了的百姓有参与政治机会的呼吁就已初露端倪。在戊戌变法中,康有为明确提出了实行宪政的要求。在他勾画的宪政蓝图中,国会是“君与民共议一国之政法”的场所,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重要地位;君主虽总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但要“受治”于宪法,君权要在宪法之下行使;实行责任内阁制,君主地位虽尊崇神圣,而政府则负实际的政治责任。这场昙花一现的戊戌变法,使“民”从“理论上”步入了以议院、国会为平台,与以往掌握所有政治权力的君主分享政权的进程。而20世纪初的新政,则为除以革命手段推翻满清政府之外的一切变革思想提供了发言的机会,以往有可能被视为反逆的思想主张,如今则只要和救亡图存联系在一起,就会自动获得合法性。在这一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里,一些封疆大吏、朝廷重臣、驻外使节或工商实业界人士,倡言立宪,敦请政府采行宪政。

立宪导火索:小日本竟打败了大俄国

1904年,中国能否实施宪政的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而“刺激”人们立宪热情的,是因实行宪政由弱而强、一举打败专制俄国的东邻日本的“榜样的力量”。作为东方小国的日本战胜欧洲大国的沙俄或许有多种原因,但当时的中国人却“执著地”认为,决定两国胜负的原因在于是否实行了宪政。就在这一年,中国驻法公使孙宝琦等正式奏请立宪。他认为立宪可以“合通国之民共治一国”,不立宪则“君臣孤立,民不相亲”。中国欲摆脱败弱局面,只有立宪一条路可走。他希望清王朝能“仿英德日本之制,定为立宪政体之国”。

慈禧立宪目的:为清廷之江山永固计

由于中国“事皆决于上”的传统根深蒂固,社会改革之权操诸朝廷,因此,即便社会上鼓吹吁请急切热烈,立宪之是否采行仍取决于朝廷。而对于一个没落无能的政府来说,除非有迫在眉睫的危机和强烈的刺激,很难促成其采纳众议,厉行改革。所以当宪政的日本“确实”打败了专制的沙俄后,为清廷之江山永固计,满清统治者也不得不把立宪事宜列入议事日程。当时清廷的最高决策者慈禧,对立宪问题态度的转变,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立宪一事,可使我满洲朝基永久确固,而在外革命党亦可因此泯灭,侯调查结果后,若果无妨碍,则必决意实行。”慈禧的决定使立宪真正步上轨道。

作为东方小国的日本战胜欧洲大国的沙俄或许有多种原因,但当时的中国人却“执著地”认为,决定两国胜负的原因在于是否实行了宪政。

当时清廷的最高决策者慈禧,对立宪问题态度的转变,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立宪一事,可使我满洲朝基永久确固,而在外革命党亦可因此泯灭,侯调查结果后,若果无妨碍,则必决意实行。”

《钦定宪法大纲》强调“君权”——“绝对的伪宪政”

这种由政府自上而下推进型的“宪政”,力图排除民众参与政权的可能性,由此而体现出来的宪政观就是以实现国家的富强为宗旨,最大限度地强化君权和最小限度地保障民权。

五大臣出洋考察 称立宪能保皇权永固

1905年,清廷遂派亲贵五大臣出洋,考察日、英、德等九国政治,为立宪决策提供依据。从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过程中所上的奏折,可以看出他们已形成两点共识。首先是中国应该或必须实行立宪。理由主要有三方面,“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患渐轻,一曰内乱可弭。”同时大臣也讲,“中国而欲国富兵强,除采用立宪政体之外,盖无他术矣。其次是中国应仿照日本模式实行立宪。载泽在驳诘一些大臣立宪有损主权的观点时,总结了日本宪法“尊崇国体,巩固君权”的宗旨,认为立宪之后的日本,对君主的权力不仅没有丝毫的削夺侵损,而且对君权的保护更为完全严密,完全可以作为我们效法的榜样。可以说,当时亲贵大臣的着眼点,主要在于宪政能否带来国富兵强,能否保障皇权的永固。

清廷预备立宪:民众只有知情权 无决策权

在经过审慎的考虑、辩论、权衡之后,朝廷终于在190691日发布预备立宪上谕,宣告“仿行宪政”,而该上谕所宣示的正是时人所普遍接受的宪政观。首先,诏书分析了各国的富强都是由于实行宪法,中国要想挽救颓势,必经宪政之途。其次,诏书确立了仿行宪政的原则,勘定了君民权力的界限,即“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旗帜鲜明地宣示一切权力统摄于朝廷,即便是在“庶政”方面也仅仅是公诸舆论,让老百姓对政事有所了解,而非让民众有决策之权。最后,诏书虽宣布了“仿行宪政”的必要性,但又认定在当时的中国,宪政还缺乏立即施行的“可行性”,原因是“规制未备,民智未开”,缺乏立即实行宪政的制度设施和观念储备。     

因此,除了官方从整顿官制、厘定法律、广兴教育、清理财政、整顿武备、普设巡警等方面的积极“预备”外,作为立宪政府中本应居于主体地位的民众,则只能消极地“尊崇秩序,保守和平,以预储立宪国民之资格”。

《钦定宪法大纲》:伪立宪绝对主义

1908827,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其主要内容是"君上大权"。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而宪法的“根本”之处,就在于它“规制”政府权力,为公权力划定行使的界限,以防止公权力造成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侵损。从这个意义上说,《大纲》开宗明义即规定“君上大权”并无不妥,属于立宪国家通行的做法,符合“限政”的要求。不足之处仅在于“限制”的程度无法满足后世评说者的期许而已。

关于臣民的权利与义务、议院法要领等,则依据权利来自君主的原则制定,"操纵之法,则必使出于上之赐予,万不可待臣民之要求""议院只有建议之权,并无行政之责,所有决议事件,应恭候钦定后,政府方得奉行"

晚清政府是深明“规范政府权力”和“保障臣民权利”的宪政精义的,只是这场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立宪运动,在将其宪政观制度化时,做了最有利于巩固政权的处理,那就是“最弱意义上的权力限制”和“最弱意义上的权利保障”。由于是“最弱意义上”的,当然也就会引来最多的误解和最严厉的批评。

载泽在英国考察宪政,回国之后,力陈宪政好处。“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患渐轻,一曰内乱可弭。”在他看来,立宪可毕其功于一役。

  1908827,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其主要内容是"君上大权"。皇帝的权力始终是最强的,而臣民的权利始终是最弱的。

未预料的结果——民智被启迪,公民权利觉醒

《钦定宪法大纲》虽体现的是清廷宪法“兼以保护臣民”的“最弱意义上的保障”的宪政观,但当时的民众并不因为这些权利在文本中的“附录位置”而降低行使权利的热情。这让人们看到了在国家政治制度的构想中权利保障的曙光。

虽说权利最弱,却是开明政治的起点

从《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到辛亥革命爆发前的4年间,清廷依其权力分划而设置的现代官僚机构开始逐步发挥其作用,人民也在逐渐体认和行使《大纲》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可以说,“清廷的预备立宪,是开明政治的起点——专制政治已被迫稍事收敛,人民的政治意识已渐次开启,深藏内心的不满,终于形于表面而成狂潮。”而《大纲》中“君上大权”与附录中的“臣民权利义务”,实际上成为其后几年间政府推进政治改革和臣民行使权利的指南。

“司法独立”原则指导下的司法制度的创制

在晚清预备立宪过程中,司法权的配置也引起了一场纷争,这就是发生在法部及大理院之间的著名的“部院之争”。190612月,由大理院奏准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则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表述了司法独立原则:自大理院以下及本院直辖各审判厅局关于司法裁判全不受行政衙门干涉,以重国家司法独立大权而保人民身体财产。这为解决中国政治传统中由于行政与审判职能交叉、权责纠缠不清造成的刑狱冤滥,奠定了制度的基础。然而,法部、大理院的“司法权”从行政机构中的剥离,并没有彻底解决行政干预司法的问题。

积极推进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钦定宪法大纲》虽体现的是清廷宪法“兼以保护臣民”的“最弱意义上的保障”的宪政观,但当时的民众并不因为这些权利在文本中的“附录位置”而降低行使权利的热情。立宪团体一方面继续利用其合法组织的身份参与政事,行使宪法大纲赋予的参政权,另一方面还积极地实践言论、著作和出版的自由,开启民智、指陈时政、针砭时弊、议论国事,阐发自由、民主、法治、宪政及民权思想。他们在编译出版各种宣传西方社会思潮的著作的同时,还创办了许多杂志和报刊,使中国的学术思想空前繁荣,西方国家的民主、自由、平等、民权思想也得到广泛传播,为促进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起了积极的作用。让人们看到了在国家政治制度的构想中权利保障的曙光。

在晚清动荡的政局中,谘议局还是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了合法的斗争,由其主导的声势浩大的国会请愿运动,有力地推动了晚清宪政的进程。

在预备立宪初期,清廷对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就有着清醒的认识,“而其所最重要者,则司法权独立于行政之外,不受行政官吏之干涉。”

结语

《钦定宪法大纲》所反映的是清末一代人的宪政观,用法律文本所固化的,是站在维护政权安危立场来主导宪政的统治者对宪政的看法,因此,它对权力的约束和对权利的保障也一定是最弱意义上的,这是在中国这样的政治文化滋养下的治国者与臣民均走不出的魔障。不过,中国的宪政进程虽然坎坷艰难,但只要迈开了步伐,宪政的推行就会呈现出不可遏止的态势,这也就是为什么从晚清覆亡之后,不管政权如何变幻更迭,各种类型的执政者始终不能撇开宪政而明目张胆奉行专制的主要原因。

二、《鄂州约法》倡开百年民主之风

以根本法形式确定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成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蓝本

导语

19111016,民国时期的湖北军政府颁布了由宋教仁一手起草的《中绘民国鄂州约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令,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近代民权宪法草案。它的人民立宪思想、民主立宪程序和突出的人权法案内容,为中国近代立宪主义树立了一个榜样。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近代民权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鄂州约法》的人民立宪思想、民主立宪程序和突出的人权法案内容,为中国近代立宪主义树立了一个榜样,在中国宪政史上居于开创性的历史地位。

中国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令

19111016,湖北军政府颁布了由宋教仁起草的《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简称《鄂州约法》。

《鄂州约法》取美国宪法精华,主张在地方自治的基础上实行联邦制,保障公民权利,确立三权分立原则,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的职权作了明确的划分。

“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鄂州人民,以已取得之鄂州土地为境域,组织鄂州政府统治之。将来取得之土地,在鄂州域内者,同受鄂州政府之统治;若在他州域内者,亦暂受鄂州政府之统治,俟中华中国成立时,另定区划。”第三条:“中华民国完全成立后,此约法即取消,应从中华民国宪法之规定;但鄂州人民关于鄂州统治域内,从中华民国之承认自定鄂州宪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至三十四条确立了都督总揽军政大权的地位:都督由人民公举,任期三年,得连选连任一次;都督代表鄂州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发布临时律令、于议会关闭期间召集临时议会、出席议会、与外国宣战媾和缔结条约、统率水陆军队、制定文武官职官规、依法律任命文武职员、依法律给予勋章及其他荣典、依法律宣告戒严、宣告大赦减刑复权。第五章规定了议会的职权:议会由议员组成,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有制定法律、通过条约、议定预算决算、向政务委员提出质询,并对违法失职的政务委员进行弹劾等项职权。第六章规定了法司的职权:法司由都督任命之法官组成,依法审理除行政诉讼以外的各种诉讼,法官除依法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的惩戒宣告外不得免职。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三权分立原则的政权根本法。它首次正式规定人民依法享有民主权利,“自由保有财产”和“自由营业”的权利,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取得政权的中国资产阶级在这里以法律形式宣告自己的胜利并维护既得的成果。这是中国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令。

  武昌起义后湖北军政府颁布临时大法,即中国首部宪法——《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简称《鄂州约法》)

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都督府(红楼),组建于原清朝政府设立的湖北咨议局局址内,革命军于此推举湖北新军协统黎元洪为都督,宣告废除清朝宣统年号,建立中华民国。红楼作证,武汉首义,光照千秋。

鄂州约法草案诞生于与清军作战的炮火中

有专家撰文认为,黎元洪急于制定《鄂州约法》有着深思熟虑的打算,除了用以巩固他的鄂督地位,更大的意图是用它为将来组织临时政府提供法律依据。继湘、陕、赣、晋之后,滇、皖、沪、黔、苏、浙、桂、闽、粤相继独立,若以人口、地域而论,民军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二,但各省的情况非常复杂,有的省几处地方先后起义,就地成立临时政府,群雄割据,互不统属;有的省忙于和清军作战,自顾不暇。不料时局骤变,119,清廷任命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正在孝感督师的袁世凯对民军软硬兼施,一面命刘承恩给黎元洪写信议和,一面下令冯国璋猛攻汉阳。此时,汉口已失,汉阳危在旦夕,黎元洪面临巨大压力,如不迅速组织联合政府,统一军政,兴兵北伐,独立省份有被清军各个击破的危险。这一天,他公布了《鄂州约法》,并以鄂军都督府通电各省,请派全权委员赴武昌组织临时政府。

黎元洪争到了在武昌组织临时政府的权力。但天不予人,就在各省代表赴武昌的途中,1127日汉阳全部沦陷,前线总司令黄兴率随从黯然回沪。清军在龟山设炮轰击武昌,鄂军都督府中弹,黎元洪出城避战。

《鄂州约法》:湖北军政府的卓越贡献

著名历史学家冯天瑜先生说,历史的细节很难澄清,但史学界对《鄂州约法》的评价是一致的,它是近代中国第一个公布并实施的宪法,是当时行使中央职能的湖北军政府的卓越贡献,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具有国家约法意义。

他认为,应该说宋教仁参与了起草或最后拍板了约法的制定,起了主要作用。但不能就此抹杀其他革命党人的前期作用,更不能说明湖北军政府只注重军事斗争而忽略法制建设。

据贺觉非、冯天瑜合撰的《辛亥武昌首义史》所述,“《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首义同志集议,为宋教仁所起草。宋于191110月中旬抵达武昌,协助湖北军政府办理外交。别的同志大都忙于军政事务,惟独宋教仁注意民主立法……如此二十余日议论,微定大要,兼取法美二国之长……”

还有一说,宋教仁“在汤化龙家奋战几昼夜,终于草拟出《鄂州约法》七章六十条。经约法起草委员会居正、汤化龙、胡瑛、陶德琨等人审定后,湖北军政府颁布了这部《鄂州约法》。”

对于上述说法,刘重喜指出,宋教仁是1028日下午同黄兴一起到武汉的,他不可能“二十余日议论”。事实上,约法产生的集体努力不可忽视。如刘公1012日到武昌后,即主持各项工作,组建了约法起草委员会,自任主席,成员有刘公、居正、胡瑛、陶德琨、王正廷、汤化龙、陶凤集七人,开展了立法起草工作。

至于《鄂州约法》出台的时间,刘重喜提供的一份《中华民国公报》上的一篇文告这样写:“所拟鄂州临时约法草案及官制草案业经刷印成本,遍布在外……黄帝纪元四千六百有九年九月念四日(19111114)”这说明《鄂州约法》在11月已“遍布在外”,向各界公示。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邱远猷对《鄂州约法》卓有研究,他列举了史料有关《鄂州约法》制定情况的各种记载后认为:“以上记载,虽不完全一样,但基本事实是一致的,即《鄂州约法》是由宋教仁起草,由居正、张知本、汤化龙等共同审议的。宋教仁19111028日到武汉,1113日离开武汉。《鄂州约法》的草定,当在这段期间内。”

“为宪法流血,公真第一人”

 从《鄂州约法》的草创,到此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及民国初期国会的运作,宋教仁都是中心人物,贯穿其中的,便是一个大写的“立”字——创立、树立与建立。

宋教仁——为宪政理想奋斗终生

宋教仁(188245-1913322),字遁初,号渔父,汉族,湖南桃源人。宋教仁是近代历史上杰出的社会活动家、理论家,资产阶级革命派的著名领导人。在其短短30余年的生命旅程中,他为中国宪政大业呕心沥血,鞠躬尽瘁,不仅主持起草了《鄂州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等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标志着中国早期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几部“大法”,而且为他奋斗终生的宪政理想献出了宝贵生命,堪称中国历史上为宪法流血牺牲的“第一人”。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他凭借自己深厚的西方法学功底,更凭借自己对所处时代的深刻认识,对辛亥革命时期的有关宪政问题,尤其是对资产阶级共和制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和研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宪政思想体系。他的许多宪政方面的见解,即使在今天看来仍然闪烁着真理的光芒。可以认为,宋教仁对辛亥革命的最突出贡献,正是理论方面的贡献。

呕心沥血 成就数部宪法草案

19111028,宋教仁与黄兴一同抵达武汉。此时清军逼近,汉口危在旦夕,黄兴一心所系是打退清兵,先立战功,再作其他打算;而宋教仁的着眼点则在“立”,他力主组织中央临时军政府,以取得交战团的合法地位。一番努力没有成功,宋教仁便转向以建设新国家为宗旨的立法活动,以其精湛的法学知识及长期充分的积累准备,在短短的时间之内起草了《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简称《鄂州约法》)

经过多次反复磋商,宋教仁终于说服了孙中山,决定采取内阁制,孙中山就任总统,黄兴出任国务总理。临时更改政体模式,宋教仁不得不对取总统制的《鄂州约法》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鄂州约法》已成过去,而《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则为即将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处理政务的依据,修改须征得各省代表同意。为此,宋教仁宴请各省代表,发表演说,陈述修改理由,然而应者寥寥。加之宋教仁想当总理的谣言愈传愈盛,《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后虽作了一定修改,但只承认增加副总统、国务员的位置,责任内阁制并未出现。

191211,仿照西方资本主义共和模式的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标志着两千多年封建君主专制政体在中华大地的结束——至少是形式上的最后终结。113,宋教仁被任命为法制院院长,受孙中山委托起草宪法草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宋教仁力主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公布法律及政令,须经内阁附署,明确限制总统权力。不久,又以《鄂州约法》、《临时政府组织法》为基础,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11,由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正式公布。

宋教仁被刺

袁世凯在陆征祥辞去内阁总理时,就曾请宋担任内阁总理,被坚决拒绝。民国元年1018,宋教仁南下省亲。沿途,他广泛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各地选举越来越有利于国民党,最终获胜似成定局,对宋教仁当选内阁总理的呼声也很高。民国23月上旬,宋教仁抵达上海,接到袁世凯发出的“即日赴京,商决要政”的急电。320日晚10,宋拟由沪乘火车去北京。宋与送行的黄兴、于右任、廖仲恺等人一一握别,正要上火车,被刺客开枪射中,22日凌晨,宋与世长辞,年仅31岁。

在死前,宋教仁对身边的人说要提醒袁世凯“以共和为重”,他托黄兴给袁世凯发去一封电报:“北京袁大总统鉴:仁本夜乘沪宁车赴京,敬谒钧座。十时四十五分,在车站突被奸人自背后施枪,弹由腰上部入腹下部,势必至死。窃思仁自受教以来,即束身自爱,虽寡过之未获,从未结怨于私人。清政不良,起任改革,亦重人道,守公理,不敢有一毫权利之见存。今国基未固,民富不增,遽尔撒手,死有余恨。伏冀大总统开诚心,布公道,竭力保障民权,俾国家得确定不拔之宪法,则虽死之日,犹生之年。临死哀言,尚祈鉴纳。宋教仁。”

孙中山挽联称宋教仁:“作公民保障,谁非后死者;为宪法流血,公真第一人”。

宋教仁被刺一案既促成了袁世凯的迅速垮台,也造成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倒退以及反动势力的猖獗。毫不夸张地说,宋案乃中国近代一大转折,标志着17世纪以来欧美国家广为采用的资产阶级议会政治在中国的破产,象征着近代中国与世界民主潮流接轨的努力归于失败。

宋教仁(1882.4.5-1913.3.22),字遁初,号渔父,汉族,湖南桃源人

1913320,袁世凯派人在上海车站刺杀宋教仁,两天后宋教仁身亡。宋教仁的死,也使当时的中国丢失了和平发展的机会,使南北军事对峙无法避免。一个人的生死竟然决定了中国发展的走向,这是宋教仁自己的光荣,但却成了近代中国的悲剧。他就象一颗流星,在近代中国闪现了一道最明亮的光芒。

 

宋教仁墓

1913322,宋教仁在上海火车站被袁世凯之刺客刺死。19246月在上海闸北群地百余亩建成宋公园,葬宋于园内,墓呈半球形,墓前立有“宋教仁先生之墓”的石碑。墓顶塑一展翅雄鹰,象征先烈革命的凌云之志,墓地中还立有宋教仁先生石雕像,四周遍植龙柏,绿树成荫,庄严肃穆。

《鄂州约法》颁布,意味着中国乃至亚洲

第一个民主共和政体确立

《鄂州约法》取美国宪法精华,主张在地方自治的基础上实行联邦制,保障公民权利,确立三权分立原则,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的职权作了明确的划分。

具有开创性和全国性意义

《鄂州约法》一开始就不是以地方性宪法面目出现的,它在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中即明确宣布,迄至中华民国成立,既已取得和将来取得的鄂州土地及他州土地都暂受鄂州政府之统治;在中华民国完全成立后,此约法即取消,应从中华民国宪法之规定。但鄂州人民关于鄂州统治之域内,得从中华民国之承认,自定鄂州宪法。换言之,在中华民国完全成立后自定之鄂州宪法才是真正的地方性宪法。

这些规定明确了约法适用的范围和期限, 即以不确定的全国领土为适用范围;以约法颁布实施起、迄至中华民国宪法出现前为适用期限。但更主要是强调由人民自己组织政府,建立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正是约法具有的开创性和全国性意义,才使得它成为江西、江苏、浙江等省临时约法的样板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蓝本。

邱远猷:《鄂州约法》是辛亥革命运动高涨的产物

辛亥革命武昌首义纪念馆该馆副研究员何广援引首都师范大学邱远猷教授的一段评论说:《鄂州约法》是辛亥革命运动高涨的产物,它以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和“天赋人权”论为理论基础,突出地强调了人民的各种权利义务,仿照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原则,设计了都督和政务委员会、议会和法司的权限与相互关系,试图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以防止独裁专制。

它的出现,既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也摒弃了君主立宪制度,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在湖北地区的死亡、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在湖北地区的诞生。

李卫东:《鄂州约法》是中国近代第一部真正宪法性法律文献

江汉大学法制研究史专家李卫东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鄂州约法》是中国近代第一部真正宪法性法律文献,它的颁布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是一件破天荒的大事。过去,中国同盟会仅通过其三民主义政纲和《革命方略》勾画出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笼统图案。而《鄂州约法》将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它的颁布意味着中国乃至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政体确立。

这部约法对动员人民摆脱清朝封建专制统治、推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湖北以及其他地区的发展有着很大的作用。它的颁布极大地提升了武昌首义民主革命色彩和意义,也为以后其他独立各省组建政府、制定约法树立了样板。

武昌起义中的汉口革命军士兵

武昌首义,汉口市区的浓烟

结语

《鄂州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三权分立原则的政权根本法。它首次正式规定人民依法享有民主权利,享有"自由保有财产""自由营业"的权利。取得政权的中国资产阶级在这里以法律形式宣告自己的胜利并维护既得的成果。但《鄂州约法》公布后实际并未施行,因为在1911117,黎元洪已着手筹备组织中央政府,汉、沪两方为充当权力中心而展开了一番争夺。随着临时议事机构的产生和"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制订,《鄂州约法》就不被人们注意了。

三、中绘民国《临时约法》之失

它是辛亥革命的重要成果,首开了中国以法治国的先河

导语

《临时约法》开创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新局面,在政治、思想、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孙中山曾视其为中绘民国的灵魂。然而,这部命途多舛的革命产物,因其自身的阶级局限性,并未能真实地反映孙中山的革命理想,并最终成为一纸空文。

《临时约法》——民国法治的理想主义之花

临时约法是伟大的辛亥革命的产物,,然而它却命途多舛,19123月临时约法颁布,1914年被袁世凯废除,袁世凯死后,约法被恢复,但很快被《中华民国宪法》取代,1925年,段祺瑞以“传统已坏,无可因袭”的理由宣告临时约法无效。

临时约法—开启近代中国政治新局面

《临时约法》开创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新局面,它的历史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3)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5)在对外上,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启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

6)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临时约法极大地推动了民国时期现代法制发展

临时约法后来虽被废除,但却对民国时期的法制发展起到了巨大的影响作用,临时约法中规定的“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等,对后来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产生过影响,以致它们也作出类似的规定。临时约法的规定引领了民国时期法制现代化的道路,随后的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制订的宪法性文件和宪法也只能跟上现代法制的步伐,作出了十分相似的规定。

临时约法——民国法治的理想主义之花

临时约法仅在总纲部分规定了中华民国的领土构成,在第三章参议院部分也仅提到地方参议员的分配名额。因此,临时约法没有对中华民国的国家结构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地方制度问题没有涉及,这就为以后的军阀割据买下了隐患;临时约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人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体现了“民权”的原则。但是却没有规定如何保障人民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更有甚者,第一五条规定“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这就为独裁者提供了法律上的借口。

武昌起义打响了辛亥革命第一枪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孙中山与《临时约法》——未被反映的革命理想

孙中山视《临时约法》为中华民国的灵魂,并为之发动了二次护法战争,学术界误以为孙中山亲自主持了临时约法的制订。实际上孙中山不可能主持制订临时约法,孙中山本人对临时约法的评价也是很低调的,因为它并未充分反映孙中山的革命理想。

孙中山没有亲自主持制订临时约法

根据杨幼炯《近代中国法制史》:“先是在临时约法草案未成立时,孙总统即向参议院提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请求讨论。参议院当恐受命政府,有损立法独立之尊严,主张自行起草,不肯接受。于元年一月三十一日议决,将原案退回政府。特于二月七日起,召集临时约法起草会议,名为编辑委员会,起草二次,由宋教仁主稿,会议互三十日,至三月八日全案告终。”

而根据王世杰的《比较宪法》记载:“临时约法草案,系由院内之委员会(名为编辑委员会)起草。在该草案成立以前,南京临时政府已草就了一种,名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草案,并致参议院,请求作为讨论基础。最重要的是,孙中山作为临时大总统,是政府官员,按他一贯崇尚的分权原则,孙中山不可能代行参议院的立法权。

孙中山对临时约法有诸多批评

孙中山曾明确表示,临时约法没有真实反映自己的革命理想,在他的《五权宪法》里,孙中山说:“至于我们民国的约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民权。在南京订出来的民国约法里头,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那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孙中山对约法的批评主要有二:其一,没有具体规定人民的权利,以及实现权利的保障;其二,没有采取地方分权制,不利于民国的巩固;其三,没有贯彻五权宪法的理论。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

五权宪法——孙中山的宪政理想

五权宪法作为孙中山法制思想发展进程中一块里程碑,给后人留下了宝贵研究价值。所谓“五权分立”就是将政府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然后分别归五个独立部门来行使。

五权分立

“五权分立”是五权宪法第一个特征。所谓“五权分立”就是将政府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然后分别归五个独立部门来行使。孙中山的设想是建立在他对中国国情了解基础上。他认为,一个国家政治制必须符合自己国情,外国制度只能借鉴,不能照搬。他坚决反对不究中国国情,奉欧美三权分立为金科玉律。

他以为,如果光靠照搬西方三权分立,其结果只能是,好处“中国一点都没有学到,所学坏处是百十倍。”从这里不难看出,孙中山创立五权分立宪法学说,是以中国国情为依据,是在对欧美资产阶级国家学说有了较清醒认识后得出结论。五权宪法突破了西方简单三权并立,独具创新形成了有中国特色五权分立。

权能分开

权能分开是五权宪法第二个特征。所谓“权能分开”就是指“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权能区分理论,其基本思想是主张把国家大权分成两个,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政权”简称“权”,是“管理政治”或“管理政府”力量,这个“权”,交由人民掌握;“治权”简称“能”,也即职能或管理权,是“政府自身力量”或者为人民服务力量,这个“能”归于“有能力人”组成政府来掌握。

五权宪法与“权能分开”说是一脉相承,“权能分开”说为五权宪法合理和可能性提供了依据。孙中山之所以创造出“权能分开”构想,就是为了防止“五权分立”可能带来政府专权弊病,并使人民真正能够有权力来监督政府,而又不使政府缺乏效率。五权宪法中,政权、治权之间不存在三权分立学说中那种双向制约和平衡关系,而独具中国特色。【详见附件1

直接民权

“直接民权”是五权宪法第三个特征。孙中山认为,五权宪法“是打破”资产阶级专制“工具”,是“实行民治根本办法”,其中“最重应就是县自治,行使直接民权”。

五权分立与西方三权分立政治制度中相比,最大价值就在于体现了不使政权为资产阶级所专有,这种“非少数人所得而失”观念,反映了时代应求。毛泽东曾充分肯定了孙中山这一思想,指出“除了谁领导谁这一问题以外,当作一般政治纲领来说,这里所说民权主义,是和我们所说人民民主主义或新民主主义相符合,只许为一般平民所共有,不许为资产阶级私有国家制度,如果加上工人阶级领导,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了”。无疑,直接民权是孙中山五权宪法又一大特色 。【详见附件1

分工不分权

“分工不分权”是五权宪法又一个特征,体现了五权宪法学说与西方“三权分立”宪法学说原则区别。“三权分立”本意在于摆脱专制政治,将国家各项权力独立并互相制衡,在这三权之上再没有更高权力来对它们进行统领。而按照孙中山五权宪法设计,五权之上却有更高权力来对它们进统领。就治权而言,治权机关--分立五院统属政府,在政府首脑领导下分工进行各司其职工作。其实际运行结果,将使各种权力相互制约作用无法真正实现,五院设置成了政府属下几个不同办事机构或技术操作部门而已,并不可能有真正独立权力。而五权宪法中,五院间关系实则为职责分工,五院具有权是政府办事权。【详见附件1

1914年5月1日,袁世凯废除了《临时约法》,为以后的称帝奠定条件

孙中山著《五权宪法草案》,由叶夏声承命起草

结语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它的出台,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的重要一页,也是中国民主革命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附件1:

有中国特色宪政理论——论孙中山五权宪法特征

五权宪法作为孙中山法制思想发展进程中一块里程碑,给后人留下了宝贵研究价值。他在纷繁革命斗争中,在仔细考察西方政治基础上,独具慧眼发现了西方议会制度弊端,并立足本国实际情况,创造出了五权宪法学说,对更加民主、合理新政权构成形式进行了大胆、有益探索,使五权宪法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本文立足前人之研究成果,对此简作一探讨,不足之处,敬请方家学者批评指正。

一、五权分立

“五权分立”是五权宪法第一个特征。所谓“五权分立”就是将政府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然后分别归五个独立部门来行使。“五权分立”是孙中山一大创造,正如他所说:“各国宪法只有国家政权分作三部,叫做三权,从来没有分作五权。五权宪法是兄弟创造出来”[1] (P572)  

孙中山设想是建立在他对中国国情了解基础上。他认为,一个国家政治制必须符合自己国情,外国制度只能借鉴,不能照搬。他坚决反对不究中国国情,奉欧美三权分立为金科玉律。他说:“宪法者,为中国民族历史风俗习惯所必需之法。三权为欧美所需应,故三权风行欧美;五权为中国所需应,故独有于中国。诸君先当知为中国人,中国人不能为欧美人,犹欧美人不能为中国人,宪法亦犹是也。适于民情国史,适于数千年之国与民,即一国千古不变之宪法” [2](1P444) 。他以为,革命应能成功,其成功应巩固,如果光靠照搬西方三权分立,其结果只能是,好处“中国一点都没有学到,所学坏处是百十倍”[1](P763) 。他考察并总结了中国自辛亥革命之后实行“三权分立”政治制度实际后果,明确指出,其结果是弄得国会议员变成猪仔议员,分脏贪利,为全国人民所不齿。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孙中山认为,这是因为中国历史、社会与外国完全不同,“如果不管中国自己风土人情是怎么样,便象学外国机器一样,把外国管理社会政治硬搬进来,那便是大错”[1](P764) 。他认为,只有当能够照自己社会情形,迎合世界潮流去做时候,“社会才可以改良,国家才可以进步。”[1](P757)我们“不是应学欧美,步他们后尘”;是用我们民权主义,把中国改造成一个'全民政治’民国,应驾于欧美之上”[6](P757)从这里不难看出,孙中山创立五权分立宪法学说,是以中国国情为依据,是在   对欧美资产阶级国家学说有了较清醒认识后得出结论.五权中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自于西方三权分立,而考试和监察两权却来自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正如孙中山所说:“我们现在应集合中外精华,防止一切流弊,便应采用外国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考试权和监察权,连成一个很好完壁,造成一个五权分立政府。象这样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政府”[3](9P353) 。五权宪法突破了西方简单三权并立,独具创新形成了有中国特色五权分立。

二、权能分开

“权能分开”是五权宪法第二个特征。所谓“权能分开”就是指“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权能区分理论,其基本思想是主张把国家大权分成两个,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政权”简称“权”,是“管理政治”或“管理政府”力量,这个“权”,交由人民掌握;“治权”简称“能”,也即职能或管理权,是“政府自身力量”或者为人民服务力量,这个“能”归于“有能力人”组成政府来掌握。孙中山认为,只应这样把“权”与“能”分开,就可以做到人民有权,政府有能,以及达到“权”与“能”平衡目。五权宪法与“权能分开”说是一脉相承,“权能分开”说为五权宪法合理和可能性提供了依据。孙中山之所以创造出“权能分开”构想,就是为了防止“五权分立”可能带来政府专权弊病,并使人民真正能够有权力来监督政府,而又不使政府缺乏效率。按照孙中山构想,把国家大权中“政权”完全交到人民手中,使“人民有充分政权可以直接管理国事”。治权完全交到政府机关之内,使政府得以掌握实际权力。同时,政权对治权拥有“把国家大权托于他们,不限制他们行动,事事由他们自己去做” [3](9P332) 。支配权,即它们之间是单向主权者与执行者关系,只存在执行者对主权者负责,不存在执行者对主权者干预。具体到国家机关,就是国民大会对五院制中央政府拥有选举、罢免、复决权,五院则向国民大会负责。

三、直接民权

“直接民权”是五权宪法第三个特征。孙中山认为,五权宪法“是打破”资产阶级专制“工具”,是“实行民治根本办法”,其中“最重应就是县自治,行使直接民权”。能够有“直接民权才算是真正民权” [1](P497) 。在以县为单位自治中,人民享有完全直接民权,所谓“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列宁认为,罢免权“是真正民主制基本原则。”只有承认和实行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机关” [5](26P314) 。在这四项政权中,选举权和罢免权是管官吏,即“选之在民,罢之亦在民”,创制权和复决权是管法律,即符合人民利益法律则创制之,违背人民利益法律则舍弃之。所以,孙中山认为,只应人民拥有了以上四项政权,就能“管理政治”,“管理政府”,使人民真正成为“政府原动力”,使政府工作“随时受人民指挥”。“用人民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五个治权,那才算是一个完全民权机关,”只有这样,“民权问题才算是真解决,政治才算是有轨道” [1](P798) 。孙中山对此极为重视,曾说:“五权宪法如一部大机器,直接民权又是机器掣扣” [1](P498)  

西方三权分立政治制度中也常常标示出“主权在民”字样,但究其实,却不外资产阶级阶级专制。直接民权充分显示出五权宪法学说与三权分立学说之间重大差异。它最大价值就在于体现了不使政权为资产阶级所专有,这种“非少数人所得而失”观念,反映了时代应求。毛泽东曾充分肯定了孙中山这一思想,指出“除了谁领导谁这一问题以外,当作一般政治纲领来说,这里所说民权主义,是和我们所说人民民主主义或新民主主义相符合,只许为一般平民所共有,不许为资产阶级私有国家制度,如果加上工人阶级领导,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了”[6](P1367) 。无疑,直接民权是孙中山五权宪法又一大特色

四、“分工不分权”

“分工不分权”是五权宪法又一个特征,体现了五权宪法学说与西方“三权分立”宪法学说原则区别。近代西方民主政治“三权分立”政体,本意在于摆脱专制政治,将国家各项权力独立并互相制衡,在这三权之上再没有更高权力来对它们进行统领。而按照孙中山五权宪法设计,五权之上却有更高权力来对它们进统领。就治权而言,治权机关--分立五院统属政府,在政府首脑领导下分工进行各司其职工作。其实际运行结果,将使各种权力相互制约作用无法真正实现,五院设置成了政府属下几个不同办事机构或技术操作部门而已,并不可能有真正独立权力。而五权宪法中,五院间关系实则为职责分工,五院具有权是政府办事权。用孙中山自己话说:“治权”机关内五个权,“就是应有五种工作,应分成五个门径去做工” [3](9P354) 。这表明,五权配置与划分是国家机构内职权分工,即国家权力可以由不同国家机关分别来行使。这一点犹如中国封建社会三省六部制,但人们并不认为这是分权。显然,这些职权划分与西方三权分立中所讲“分权”是两码事。 

而且五权宪法中五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但并不互相制约。例如,立法权专管立法工作,无意也无力去约束行政机关。考试院、监察院设立只是为了保证官员自身素质,剔除政权机关中一些“愚蠢无知”、“廉耻丧尽”、“道德全无”人员,这两权根本依据正是中国传统“贤人政治”观中德才观念,而非分权制下以权力来限制各种权力机构及其官员权力。当然,五权宪法中并非完全没有制约因素,五院之间也存在着一定制约,只不过是这种制约很零星、很微弱而已。 我是应届生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孙中山五权宪法,准确地说,并非像西方“三权分立”政体那样,实行分权制,实际是分工而不分权,独具中国特色  

综上所述,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既“承续了西方民主政体中合理方面,又吸收了中国传统政治模式中有效部分;既是对中外政治制度批判吸收,又是对中外宪政学说和基本模2006-11-25 3:51:03 式创新” [7](P5) 。它是在中国历史条件下形成一种既超出西方民主政治理论,又带有鲜明中国特色宪政理论。五权宪法学说是中国近现代政治法律思想上重大发展。当然,五权宪法学说也含有许多欠科学,甚至自相冲突方面。然而,瑕不掩瑜,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它积极意义。孙中山对中西方政治文化所采取这种实事求是态度以及在理论探索中所体现出来这种精神和勇气,都是非常可贵,很值得我们在今天改革开放时期加以认真地学习和借鉴。

参考文献 

[1] 孙中山.孙中山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2] 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1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1 . 

[3] 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9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6. 

[4] 王永祥.孙中山五权宪法论政体模式辨析[J].民国研究.2

[5] 列宁.列宁全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我是应届生 

[6]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合订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9. 

[7] 王永祥.中国现代宪政运动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008-04-19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正义网201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