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体酮软胶囊的作用:2010年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学习题参考答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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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学习题参考答案(3) 2010-04-12     来源:潍坊市水利局

  四、政治待遇

  (一)综合类

  102、怎样理解老干部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答:对离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一律不变。

  103.取得外国国籍并在国外定居的离休干部,短期回国居住期能否继续享受原政治待遇?

  答:不能。1999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取得外国国籍并在国外定居的离休干部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老干办字〔1999〕235号)规定:凡取得外国国籍并在国外定居的离休干部,短期回国居住期间,不再享受国内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二)离退休荣誉证颁发和填写

  104.向老干部颁发离休荣誉证有何规定?  

  答: 1982年10月《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劳人老〔1982〕4号)规定:《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也可以根据情况,由行署和县一级的机关代授。 

  老干部(人事)部门承办授予“荣誉证”的具体事宜。授予“荣誉证”时,举不举行仪式,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

  105.填写《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何具体要求?    

  答:(1)贴像片处由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加盖钢印(没有钢印的,可用同级政府或部委的办公厅钢印代替)。自行编号。

  (2)发证日期填写批准干部离休的日期。

    (3)批准离休和接受安置单位的名称要写全称。为简化手续,可不盖印。

  (4)原职务一项,应填写批准离休时的职务。

  (5)未定工资级别的,“工资级别”一项可不填写。

  (6)一律用墨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

  106. 多年未安排工作和长期病休的干部,以及因单位合并后未任职的干部,荣誉证上的“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  

  答:多年未安排工作和长期病休的干部,以及因单位合并离休时未任职的,“原职务”一项可填写离休前最后一次任命的职务,“文化大革命”后没有明确职务的,可填“文化大革命”前的最后职务。

  107. 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荣誉证上的“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  

     答: 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原职务”一项有职务的填写原职务,没有职务的填“干部”,后面注明享受什么级待遇。

  108.因工作需要调低职务的,荣誉证上的“原职务”怎样填写?  

  答:填调低后的职务。如果仍享受原职务待遇,可以注明。

  109.离休前担任顾问的,荣誉证上的“原职务”怎样填写?  

  答:离休前担任顾问的,“原职务”应填写是哪一级顾问。

  110.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其离休荣誉证是否收回?

  答: 1987年8月《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规定: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  

  (三)阅读文件、走访慰问、参观考察

  111.对离休退休干部阅读文件有何规定?  

  答: 198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离休退休干部阅读文件问题的通知》(厅(秘)发〔1981〕36号、组通字〔1981〕40号)规定: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保证离休、退休干部能够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这是政治上充分尊重老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做到:

     (1)按中央文件规定的阅读、发放范围,根据离休、退休干部的人数,给离休、退休干部的所在单位或部门,适当增发中央文件,专供各级离休、退休干部阅读。需要增加份数的,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的办公厅上报中央办公厅审核增发。地方需要增加发至县团级的中央文件,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翻印。文件只发组织,不发个人。

  (2)要让离休、退休干部和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看其他文件、资料。原有份数不够,需增发中纪委的《党风与党纪》、中央党校的《理论动态》、新华社的《内部参考》和《参考要闻》,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办公厅报请主编部门增发。需增加中宣部的《宣传动态》、中组部的《组工通讯》等文件资料,由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按照主编部门的规定翻印。发给在职干部的学习材料,应同样发给离休、退休干部。

     (3)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定期组织离休、退休干部学习文件的制度。对行动有困难的,可以用车接到单位来阅读,也可以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指定专人到家里或医院向他们传达重要文件的精神。对分散安置在农村的,可采取分片、定点、定期集体学习或持阅读文件的证明到指定单位阅读文件等办法,保证让每个离休、退休干部都能按规定看到文件。

     (4)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发给离休、退休干部专用的文件、资料,所在单位和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党组织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严防失密、泄密。

  112. 提高待遇的离休干部可否按新提高的政治待遇阅读文件?(未找到标准答案)

  答:在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关于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1986年11月17日·中秘文发〔1986〕44号)中说明:“并不排除离退休干部按新提高的政治待遇阅读文件”。这是泛指发至地、厅、局级干部阅读的文件,提到该级待遇后的干部也可阅读。但是,这并不等于发至省军级的中央文件一律发地、厅、局级干部阅读。

  按照中办发〔1985〕37号文件规定:1、发至县团级的中央文件,可供相当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党员干部阅读;2、发至省军级的中央文件,因工作需要,有关的可发现任地(市、州、盟)、厅、局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阅读。现在仍按此执行。

  113. 如何做好从国务院部门领导岗位退下来或到其他单位任职的同志阅读文件等服务保障工作?

  答:一、已从工作岗位退下来的同志,包括过去从国务院部门到全国人大或全国政协任职(不含人大、政协领导职务)现已退下来的同志,阅读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及其生活服务工作,均由本人行政、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阅读中央、国务院文件由各单位统一组织,文件不发给个人。

  二、凡是到全国人大或全国政协任职(不含人大、政协领导职务)的同志,阅读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及其生活服务工作,均由本人行政、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在全国人大或全国政协已安排了办公用房的,原有办公用房不再保留;全国人大或全国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其行政、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本人承担的实际工作情况,适当调整或安排办公用房。

  三、凡是担任稽查特派员的同志,阅读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由主管部门负责,生活服务工作由本人行政、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后,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四、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同志,阅读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及其生活服务工作,均由任职单位负责(如任职单位不具备阅读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的条件,有关事宜由任职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办公用房由任职单位解决,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妥善安排。同时,为保证这些同志能及时阅读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应尽快按规定核增文件份数,报请发文机关审核、增发。

  114. 对走访慰问老干部有何具体要求?

     答:在重要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中对老干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在慰问活动中,党委要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参加。主动征求、虚心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对老干部提出的工作上的意见,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对老干部反映的实际困难,能够解决的应及时给予解决。

     春节期间慰问老干部,要作为一项制度年年坚持下去。

  115. 对组织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活动有何规定?  

     答: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通知》(劳人老〔1983〕18号)规定: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一些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活动,但应注意安全、量力而行、勤俭节约。 

    (1)为了照顾老干部的身体情况和减少交通压力,参观活动以就地就近为主,原则上限于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进行。 

    (2)跨省、市、自治区参观,应从严掌握,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并应事先征得参观地区或部门的同意。 

    (3)在参观过程中,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为人表率,不要影响当地工作,不要讲排场,不要接受礼物,不要接受宴请。 

    (4)接待参观单位,要积极提供方便,保证参观顺利进行。不要组织欢迎,不要张贴标语,也不要安排党政负责人迎送或会见活动。 

    (5)参观经费,按现行旅差费标准办理,由发放工资单位列报。

  未经组织批准而自行外出参观者,经费自理,不准报销。

  (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及党员管理

  116.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中央央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完善组织设置,落实工作职责,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方式,使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活动经常,切实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成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觉关心和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117.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2、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学习党章及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3、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结合离退休干部党员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使离退休干部党员不断增强组织观念,加强党性锻炼,牢记党的宗旨,保持并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永葆共产党员的本色。。 

    4、结合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和生活实际,采取家访、谈心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离退休干部党员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经常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6、支持离退休干部党员自愿量力地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尤其是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贡献。

  7、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文体活动,科学健身,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8、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研究制定组织发展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关心培训离退休干部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对符合党员条件,达到党员标准和离退休干部,要及时吸纳。

  118.应从哪些方面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答:1、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始终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

  2、加强形势政策教育。及时宣传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新成就,及时通报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坚持与时俱进,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3、加强法纪教育。增强法纪观念,自学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纪律,坚决抵制各种消极思想和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不参与群体上访,不参与封建迷信及黄、赌、毒等活动,不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活动并与之作坚决斗争。

  4、加强作风建设。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好支部在离退休干部中的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运用广大离退休干部在群众中影响力较大的优势,发挥好支部在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

  5、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思想政治建设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充分调动党员自身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发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内在动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离退休干部党员的良好形象。

  6、坚持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思想政治建设与解决离退休干部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要努力在形式、方法、内容和途径上有所创新,提高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19.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组织应如何设置?

  答: 各地各单位应根据离退休干部的身体、年龄状况和居住地的分布情况,本着有利于教育管理、有利于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合理设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一般应单独建立,党员较多的可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总支;党员人数少或居住比较分散,不具备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条件的,可与在职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确保每一位离退休干部党员都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都能参加组织生活。

  120.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有何具体要求?

  答: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应由离退休干部党员中组织能力强、民主作风好、党性观念强、身体比较好、有奉献精神的同志担任。

  121.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学习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支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一般每月组织集体学习一次,提倡自学。学习的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要注重实效。

  122.“五好”离退休党支部具体指哪五个好?

  答:支部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组织设置好、活动开展好、群众反映好。

  123.应从哪些方面安排和组织好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生活?

  答:一、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要负责将他们编入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建立离休、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干休所支部。有的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党组织可根据情况,将他们另编小组或支部,由党委指派专人负责联系;也可与居住地的街道党委联系,平时在街道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定期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过去已转归街道党委管理的退休党员干部,可仍在街道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二、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党员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农村大队)的党组织,由街道(或农村大队)党组织负责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三、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出,由接受安置地区的党组织负责安排和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 

    四、离休、退休的党员同志,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出外时间较长的(比如6个月以上),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负责给他们开写党员证明信件,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受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五、对于那些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不要勉强地要求他们参加会议活动。党委、支部或小组要满腔热情地予以关心和照顾,应指定党员负责进行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的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六、离休、退休党员较多的地区或单位,为使这些党员同志及时看到文件或听到文件的传达,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发一部分文件,作为专用,由专人负责保管。 

    七、安排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的组织生活和社会活动,要照顾他们的身体情况,不宜过多。 

    由于全国的情况不甚相同,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以既便于管理,又便于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同志参加组织生活为原则,参照上述精神,拟定相应的规定。

  124.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关系是否可以脱离原单位?

  答:可以。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工作单位,对改制和破产企业的设休干部党员,要及时明确他们的党组织隶属关系。如本人自愿,离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可转入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和乡镇党组织。对按规定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和乡镇党组织的退休干部党员,居住地党组织要及时予以接收;其他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也可本着自愿原则转入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和乡镇党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所在的街道、社区和乡镇要为他们参加党组织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场所。

  125.怎样做好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

  答: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126.应从哪些方面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

  答: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勉励广大离休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珍惜光荣历史、永葆革命本色。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充分调动离退休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离退休干部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和理论学习骨干的教育培训工作。注意发挥面向离退休干部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阵地在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导向作用。

  127.应从哪些方面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老年)大学工作?

  答:一、统筹规划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老年)大学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要求,适应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的需要,制定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工作经费,规范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效能,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基础设备建设。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加强离退休老干部活动、学习场所的建设,建成规模合理、实用性强的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并注意向街道、社区、乡(镇)延伸活动和学习的网络。要把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

  三、积极开展学习和文体活动。坚持“教、学、乐、为”相统一的原则,把政治性、思想性和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相结合起来。从有益于离退休干部身心健康出发,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从有助于激发学习兴趣、增强学习效果出发,合理设定教学科目,做好规范教材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开展离退休干部教育理论研究工作,创新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水平。逐步推进示范性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建设工作。

  128.对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干部党员是否可以采取退党和实行“荣誉党员”的办法?

  答:对离休、退休的老党员和农村年老多病的党员不能实行退党的做法。只因党员年老多病参加组织活动有困难,就让其退党,是不对的。这样做,不符合党章的规定,也有伤老党员的感情。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应注意把年老体弱、有实际困难、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长期消极落后、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各级党委应当根据年老党员的实际情况,加强并改进对年老党员的管理。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安排和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组织生活的通知》(中组发[1981]17号)的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对年老党员的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对年老党员的工作。同时,应根据年老党员的健康状况,开展适合其特点的活动,适当分配力所能及的工作,并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

  改进对年老党员的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不能同党章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不要把这方面的做法称之为“荣誉党员”制度。已经自发地实行了“荣誉党员”办法的党组织,应根据上述精神,妥善地做好工作。

  129.对流动离退休干部党员管理有何具体要求?

  答:离退休干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地点固定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临时居住地党组织,居住地党组织要主动安排外来离退休干部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出国(境)时间较长的离退休干部党员,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在国(境)外的思想、学习等情况;出国(境)定居的离退休干部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30.对离退休干部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离退休干部党员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比例留成,定期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党费要明确专人管理。

  131.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主要包含哪些?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132、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如何交纳党费?

    答: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133.对离退休干部党员违反党支部制度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对党员学习、遵守、贯彻和维护党章以及政治学习、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党员,支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批评教育无转变的,由党组织按照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134.如何规范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答: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135.对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有何具体规定?

  答: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原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不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136.对有关党组织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有何具体规定?

  答: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137、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中,对党员本人有何具体要求?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对党员的要求是:(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38、《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如何填写和使用?

  答:1、《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2005》设定的编码进行统一编号,基层党委加盖印章后,由党支部负责登记、填写、发放。

    2、流出地(单位)党支部负责填写党员的基本信息。

    3、流入地(单位)党支部栏、流入时间栏、党支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栏,一般由流入地(单位)党支部接收流动党员时查验填写。

    4、党员参加党的活动和交纳党费情况栏,一般由流入地(单位)党支部在持证党员离开时查验、填写。主要填写该党员在流入地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

    5、年审(查验)栏由年审时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负责填写,年审应结合党员民主评议进行,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

  6、党支部盖章或支部书记签章栏填写时,党支部有公章的须加盖公章,没有公章的可由支部书记个人签章。

  139、《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如何填写和使用?

  答:1、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三种,即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凭证。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是党员的临时组织关系凭证。党员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短(6个月及6个月以内)且地点比较固定的,一般应出具党员证明信,凭党员证明信,党员可在所去单位党组织临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仍在原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党员外出地点或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2、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须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3、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党员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党员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140、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如何与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取得联系?

  答:党员持证外出期间,应根据就近、方便和有利于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原则,与所到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联系。若所到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党员可凭证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联系,也可以与其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或乡(镇)、村)的党组织联系。

  141、流动党员应当在哪里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答: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如果流动期间适逢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142、如何办理党员因私出境手续?

  答:凡因私事要求出境的共产党员,必须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以公安部门为主,与同级党委组织部共同商议(党员领导干部要按干部管理范围报批),经审查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143、党员因私出境后,怎样处理党组织关系问题?

  答:1、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探亲办理私事者,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农村党员,保留在公社党委)。

     2、自费出国留学者,在他们学成回国之前,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3、对于出国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基层党组织可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4、党员出境超过超过假期(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也要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5、党员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6、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144、党员出境回来后,党员组织生活或党籍问题怎样处理?

  答:1、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外的情况和表现。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者有一般性的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有的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2、经批准已出境定居的党员,若干年后又返回者,本人提出要求解决其党籍问题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向本人说明,因他们长期脱离党的生活,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可以重新入党。如有特殊理由,认为可以恢复其党籍者,要由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报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

  3、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学成回国后,经过了解,证明在国外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党员组织生活。如果是预备党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按期转正。

  145、共产党员为什么不能修练“法轮大法”?

  答: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是党的性质的要求。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起来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每一个党员必须坚定地信仰马克思主义,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李洪志鼓吹“宇宙中所有的物质都是灵体”,宣扬社会的发展是由神安排和决定的,是由他来控制的;宇宙间和社会上的灾难只有他才能解救。这是彻头彻尾的唯心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完全不相容的。共产党员信奉和修炼“法轮大法”,就从根本上背离了马克思主义,丧失了做一名共产党员的资格。

  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是党的宗旨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数共产党员始终牢记和实践党的宗旨,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为了新中国的诞生,前赴后继,流血牺牲;今天,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特别是在抢险救灾等危急关头,他们舍生忘死、无私奉献。李洪志鼓吹修炼“法轮大法”,宣扬所谓“真、善、忍”,都不过是一套极其虚伪的骗术,用来愚弄群众。党员如果为他的邪说所惑,就会终日沉溺于所谓修炼“得法”,对人民群众的利益漠不关心,这就从根本上背离了党的宗旨。

  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是党的纪律的要求。党章明确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遵守党的纪律,最重要的是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如果党员修炼“法轮大法”,信奉李洪志的歪理邪说,必然销蚀党员意志,涣散党的组织,破坏党的团结统一,从根本上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党员参加“法轮功”组织的非法活动,不仅党的纪律决不允许,也为国家法律所不容。

  李洪志编造的“法轮大法”大肆散布歪理邪说,欺骗群众,蛊惑人心。宣扬唯心主义、有神论,否定一切科学真理,是同现代科学和现代文明根本对立的,是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根本对立的,是同党领导人民群众进行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根本对立的。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一再进行非法活动,挑动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稳定。为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和有关部门取缔了这一非法组织,得到了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要充分认识"法轮功"组织的本质和严重危害,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积极投入这场严肃的思想政治斗争,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带领广大群众同一切违法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146、老干部工作部门在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中有什么职责?

  答:(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2)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学习党章及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3)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结合离退休干部党员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使离退休干部党员不断增强组织观念,加强党性锻炼,牢记党的宗旨,保持并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永葆共产党员的本色。(4)结合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和生活实际,采取家访、谈心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离退休干部党员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5)经常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6)支持离退休干部党员自愿量力地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尤其是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贡献。(7)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文体活动,科学健身,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8)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研究制定组织发展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关心培养离退休干部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对符合党员条件,达到党员标准的离退休干部,要及时吸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