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教育局官网地址:2010年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学习题参考答案(8)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5 18:23:04
2010年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学习题参考答案(8) 2010-04-12     来源:潍坊市水利局

  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一)党籍、党龄

  370.如何处理建国前被迫害脱党党员的党籍问题?

  答:(一)党员被迫脱党后,积极设法找党,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找到党组织,但仍继续进行革命活动,其历史经过严格审查,每段都有可靠证明,确无问题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可予以恢复,党龄连续计算。

  (二)党员被迫脱党,后又回到革命队伍,过去审查时,因客观原因,脱党期间的情况无人证明而暂按重新入党处理的,现已查清其脱党期间曾积极找党,继续进行革命活动,每段都有可靠证明的,可以改为恢复党籍,党龄连续计算。

  (三)党员被迫脱党后,曾有短时间(如一年以内)政治上一度表现消沉,但不久即转为积极找党,为党工作,表现好或工作有成绩,很快又被重新接收为党员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可予恢复,党龄连续计算。

  (四)党员被迫脱党后,有的有条件找党而没有找党,有的虽曾找过党,但行动上不积极,致使脱党时间较长(三年以上)的;或入党时间很短,脱党时间较长的,这些同志在脱党期间尽管有过某些进步活动,他们的党籍也不能恢复。

  (五)党员虽系被迫脱党,脱党后政治上有过动摇,或有其他政治错误,革命形势好转后才回到革命队伍又重新入党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不能恢复,党龄应从重新入党之日算起。但有的同志归队后,已将自己的问题如实向组织交代清楚,过去审查已经作了恢复党籍处理的,现在也没有发现新的重大问题,也可不再变动。

  (六)有的同志虽系被迫脱党,但由于脱党期间的历史比较复杂,过去没有审查清楚,一直没有解决党籍问题。现在本人全部历史已经审查清楚,虽然不符合恢复党籍的条件,但也没有发现其脱党期间有损害党或革命利益行为,目前本人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不要预备期。重新入党的时间,可根据审查结果,由省级以上党组织酌情研究决定。

  371.如何处理建国前自行脱党党员的党籍党龄问题?

  答:凡过去自行脱党,后又参加革命工作和重新入党的,现在要求恢复其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的,一律不予解决。

  372.如何处理战争年代在军队中丢失党的组织关系,现要求恢复党籍的问题?

  答: 首先把丢失党的组织关系的原因、脱党后的表现等情况搞清楚,然后再考虑其党籍应该不应该恢复。应该恢复的要抓紧审批,予以恢复;不应该恢复的,也要耐心地做好说服工作。

  处理原则:(一)党员被迫脱党后,积极设法找党,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找到党组织,但仍继续进行革命活动,其历史经过严格审查,每段都有可靠证明,确无问题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可予以恢复,党龄连续计算。

  (二)党员被迫脱党,后又回到革命队伍,过去审查时,因客观原因,脱党期间的情况无人证明而暂按重新入党处理的,现已查清其脱党期间曾积极找党,继续进行革命活动,每段都有可靠证明的,可以改为恢复党籍,党龄连续计算。 

    (三)党员被迫脱党后,曾有短时间(如一年以内)政治上一度表现消沉,但不久即转为积极找党,为党工作,表现好或工作有成绩,很快又被重新接收为党员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可予恢复,党龄连续计算。

  (四)党员被迫脱党后,有的有条件找党而没有找党,有的虽曾找过党,但行动上不积极,致使脱党时间较长(三年以上)的;或入党时间很短,脱党时间较长的,这些同志在脱党期间尽管有过某些进步活动,他们的党籍也不能恢复。

  (五)党员虽系被迫脱党,脱党后政治上有过动摇,或有其他政治错误,革命形势好转后才回到革命队伍又重新入党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不能恢复,党龄应从重新入党之日算起。但有的同志归队后,已将自己的问题如实向组织交代清楚,过去审查已经作了恢复党籍处理的,现在也没有发现新的重大问题,也可不再变动。

  (六)有的同志虽系被迫脱党,但由于脱党期间的历史比较复杂,过去没有审查清楚,一直没有解决党籍问题。现在本人全部历史已经审查清楚,虽然不符合恢复党籍的条件,但也没有发现其脱党期间有损害党或革命利益行为,目前本人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不要预备期。重新入党的时间,可根据审查结果,由省级以上党组织酌情研究决定。

  373.如何处理在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环境中,曾加入过党的组织,但因组织原因未承认其党籍,现本人要求恢复党籍的问题?

  答: 在地下工作环境中,有些同志曾经加入过党,但因本人并不很明确或因组织上的原因,未承认其党籍的,现经查证,本人一直在革命队伍里工作,三年以内又重新入了党,并有两名以上党员能证明其在这以前确实曾入过党,这段党籍可予以恢复,党龄从第一次入党时算起。

  374.如何处理本人要求恢复党籍,但“文化大革命”前本人档案中没有其入党记载的问题?

  答:“文化大革命”前本人干部档案没有入党的记载,现在提出恢复的要求,但又提不出充分理由和可查证线索的,可不予办理。

  375.如何处理“文化大革命”前一些案件中错被开除党籍的问题?

  答:对于错被开除党籍,后来一直表现良好现在具备党员条件者,可恢复其党籍或重新入党。

  376. 如何处理本人申诉内容同本人档案记载不一致或证明人改变过去证明的问题?

  答:在处理党籍、党龄工作中,如本人干部档案中个人交代材料同现在本人申诉材料不一致或改变过去证明,对这类问题,应严格按照中发[1982]24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切不可轻易肯定或轻易否定。首先对这些材料要仔细鉴别,原则上应以“文化大革命”前干部档案的记载和组织上保存的历史材料为准。如果本人或证明人有充分理由更正历史上的交待或证明材料,则应予认真考虑;如果本人仿造个人历史,或者证明人出具假证明,一旦发现,应当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还应追究他们的责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377. 如何处理入党手续不清,或者没有办理入党手续的党员的党籍问题?(待核实)

  答:对这些人的党籍问题,应该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已经长期为党工作,现在也具备党员条件,可以承认他们的党籍,党龄可以从他们正式过党的组织生活时算起,一般不再办理入党手续;如果是采取不正当手段进到党内来的,但确实不是坏人,已经长期为党工作,现又具备党员条件,可以承认他们的党籍,但应该指出他们采取不正当手段进到党内来是错误的,其中情节严重的,应该酌情给予党纪处分;如果是混入党内的坏分子,应该清洗出党。

  对由于多种原因失掉一段时间党籍的同志党龄计算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凡经党组织决定恢复这段时间党籍的,其党龄从原批准为正式党员之日起;被批准重新入党的,有预备期的,其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起。按有关文件规定重新入党但没有预备期的,其党龄应从上级党委决定重新入党之日起。

  378.如何计算党员脱党期间的党龄?

  答:(一)1.党员被迫脱党后,积极设法找党,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找到党组织,但仍继续进行革命活动,其历史经过严格审查,每段都有可靠证明,确无问题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可予以恢复,党龄连续计算。 

    2.党员被迫脱党,后又回到革命队伍,过去审查时,因客观原因,脱党期间的情况无人证明而暂按重新入党处理的,现已查清其脱党期间曾积极找党,继续进行革命活动,每段都有可靠证明的,可以改为恢复党籍,党龄连续计算。 

    3.党员被迫脱党后,曾有短时间(如一年以内)政治上一度表现消沉,但不久即转为积极找党,为党工作,表现好或工作有成绩,很快又被重新接收为党员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可予恢复,党龄连续计算。 

    4.党员被迫脱党后,有的有条件找党而没有找党,有的虽曾找过党,但行动上不积极,致使脱党时间较长(三年以上)的;或入党时间很短,脱党时间较长的,这些同志在脱党期间尽管有过某些进步活动,他们的党籍也不能恢复。 

    5.党员虽系被迫脱党,脱党后政治上有过动摇,或有其他政治错误,革命形势好转后才回到革命队伍又重新入党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不能恢复,党龄应从重新入党之日算起。但有的同志归队后,已将自己的问题如实向组织交代清楚,过去审查已经作了恢复党籍处理的,现在也没有发现新的重大问题,也可不再变动。 

    6.有的同志虽系被迫脱党,但由于脱党期间的历史比较复杂,过去没有审查清楚,一直没有解决党籍问题。现在本人全部历史已经审查清楚,虽然不符合恢复党籍的条件,但也没有发现其脱党期间有损害党或革命利益行为,目前本人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不要预备期。重新入党的时间,可根据审查结果,由省级以上党组织酌情研究决定。 

    7.凡过去自行脱党,后又参加革命工作和重新入党,现在要求恢复其脱党期间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的,一律不予解决。

    (二)有的同志被迫脱党,后来回到革命队伍,当时党组织对其脱党的情况未作全面审查,即予接上组织关系。如现在已将其脱党期间的情况审查清楚,可根据各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上列有关条款的精神,有的可以恢复其脱党期间的党籍,连续计算党龄;有的可将其接上组织关系的时间,确定为重新入党的时间。 

    (三)在地下工作环境中,有些同志曾经加入过党,但因本人并不很明确或因组织上的原因,未承认其党籍的,现经查证,本人一直在革命队伍里工作,三年以内又重新入了党,并有两名以上党员能证明其在这以前确实曾入过党,这段党籍可予以恢复,党龄从第一次入党时算起。 

    (四)对于已经逝世多年的党员,其家属子女要求恢复其过去脱党期间的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的,如果没有切实可靠的证明材料又不能提供证明人线索,一般不予复查,但属于历史上的冤假错案,涉及到党籍党龄的,则应予复查。对不再复查的,也要向其遗属耐心做好说服工作。

  379.对建国前党员脱党期间党籍、党龄问题的审批手续有何规定?

  答:1.要求恢复建党初期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的和中央管理干部的党籍、党龄的更改,由省、市、自治区党委或中直机关党委、国家机关党委审理后,报中央审批。

  2.要求恢复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的和省、市、自治区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党委管理干部的党籍、党龄的更改,应报省、市、自治区党委或中直机关党委、国家机关党委审批。

  3.其他党员,应由县或相当于县一级党委审理后,报地(市)委审批。

  4.军队干部的党籍、党龄更改的审批手续,有总政治部做相应的规定。

  380.如何处理因错划为右派而被开除党籍的问题?

  答:原是共产党员开除党籍的,一律不得恢复党籍。经过考验,确实具备入党条件的人,可以重新入党。

  (二)处理“文化大革命”前有关历史遗留问题

  381.对错划右派分子的改正工作有什么规定?

  答:对过去错划了的人,要做好改正工作。有反必肃、有错必纠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方针。已经发现错了的,尽管事隔多年,也应予改正。

  382.如何纠正1959年“反右倾”斗争中形成的错案?

  答: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部、公安部、民政部文件统发[1979]第143号关于中发[1978]55号文件的补充说明

  (一)在反右派斗争中,处理结论未明确保留公职或开除公职者,应按保留公职对待。在反右派斗争处理后,又因右派问题被迫离职的人,仍按保留公职对待。

  (二)对原保留公职的人,后来因为新的问题被开除公职或判刑劳改的(包括刑满释放的),应由原处理单位或原判决法院负责进行复查。如新的问题不足以受开除公职或判刑处分的应予改正。否则,仍维持开除公职或判刑处理。

  (三)原调干学生划为右派后开除学籍的,按保留公职对待,划为右派的大学生,经批准改正的人,由本人现所在地区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分配适当工作。工龄从被处理离校之日起计算。

  (四)在整风反右运动中,出国留学生因"右派言论"被遣送或押送回国、定为右派分子或受了各种处分的,他们的审查改正工作,由现所在单位或地区县以上党委负责处理。

  (五)原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被戴上右派分子或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帽子的,一律由本人现所在单位或地区予以改正。

  (六)对过去已有结论,不以反革命论处或只有一般历史问题的人,在反右派斗争时有错误言论,但不够右派,而被戴上右派帽子和历史反革命帽子的;或虽未戴右派帽子,但戴上其他帽子的人,均应予以改正。

  (七)凡未按中央[1962]544号文件规定,没经省委或中央批准而给予一些人新戴、重戴右派分子帽子的,应予改正,妥善安置。

  (八)在反右派斗争中,虽未戴右派帽子的,但定为中右分子或因"右派言行"而受了处分的,应时行复审,实事求是地做好改正工作,妥善安置。

  (九)错划右派批准改正后的工作安排,如改正单位安排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由改正单位负责和本人现所在地区或单位共同研究,分配适当工作。需要回城镇安置的,有关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应予办理手续,公安部门要准予入户。

  (十)需要跨省、市安置的,由本人现所在地区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直接与有关省、市、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联系解决。

  (十一)被错划为右派的预备党员,一直表现较好,具备共产党员条件的,应承认其党员资格,按党章规定办理转正手续。党龄从原定转正时间算起。虽属错划,但本人在被取消预备期以来表现不好,或本人在反派斗争中严重错误,不具备共产党员条件的,不再承认其党员资格。

  (十二)党员被错划为右派期间的党费,不再补齐。

  (十三)经批准改正的人,恢复原工资待遇的时间,一律从1978年10月份算起。生活确有困难的酌情予以补助。此项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目前没工作的,由改正单位解决。

  (十四)经批准改正的人档案材料,按中央组织部的统一规定处理。改正单位应通知改正人的家属子女所在单位,撤出原发出的有关右派问题的证明材料,予以销毁,消除影响。

  工人、农民、中学生等划为右派或社会主义分子的人,改正后,其档案中原有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律销毁,作一简要的改正说明存入本人档案。

  (十五)中央和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处理右派问题的有关规定,凡与中发[1978]55号文件和本补充说明相抵触的,均以中发[1978]55号文件和本补充说明为准。

  383.对历史反革命又戴上右派帽子的人的问题如何处理?(参照中共中央文件中发[1978]第55号)

  答:1.原保留公职的人,能工作的安排适当工作,有专长的发挥其专长;不能工作的作退职、退休处理。安置工作后的工资问题。原取消了工资级别,只发生活费的,根据现在分配的工作评定工资级别;原受降级、降薪处分的,工资级别一般不动。工资级别降得过低的,可以适当调整。需作退职、退休处理的,工龄应连续计算。退职、退休金的计算标准,按划右派受处分的级别或后来重新评定的工资级别确定。工资过低维持生活有困难的,计算标准可以适当提高,退职、退休金由所在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所在县、市负责解决。

  2.开除公职的,也要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给予安置。有专长、工作需要的,有关部门可以重新录用。其他的人,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安置就业。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来源的,从社会救济中解决,使其能维持当地一般居民或社员的生活水平。在农村无依靠而在城市有亲属赡养的,准其返回城市落户。原已离职、退职需要安置的,也照本条规定办理。

  3.在劳教单位的,除本人愿意留场安置者外,调离劳教单位,按上述各项原则,由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安排。留场就业的人员,列为国家职工,给予职工待遇。

  4.原是高等学校的学生,没有分配工作的,根据专长和需要安排适当工作,评定工资级别。

  5.原是军队干部的,不再返回军队,按上述原则,由所在地方负责安置。

  6.安置所需要新增加的编制名额和劳动指标,尽量由省、市、自治区负责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由省、市、自治区党委从严掌握,核实后报国家计委解决。

  7.安置工作,由省、市、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统筹安排,由所在县以上的组织、人事、劳动、民政等部门负责办理。

  384.如何处理“中原突围”时复原隐蔽和掉队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

  答:一、过去的审查结论有一部分定性不准,处理不当,需要复查。

  二、对于他们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计算,大多数同志过去是从归队之日起算重新参加革命工作,前段工龄抹了。他们中间不少人已到退休年龄,工龄能否连续计算,关系到退休待遇。

  三、在社会上一直未归队的同志,也存在一些遗留问题需要解决。

  385.如何复查“四清”运动中形成的错案?

  答:“四清”运动中错案的复查等中央已有规定的以外,其余案件,可以按照个别问题个别处理的原则,列入正常工作范围进行复查审理。应该看到,全国解放后,我们党为了巩固革命胜利成果,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所进行的政治运动,都是必要的、正确的。在这些运动中和日常工作中所处理的案件,虽有一些搞错了的或畸轻畸重的,但绝大多数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按照当时党的政策规定处理的,是正确的或基本正确的。它与“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林彪、“四人帮”的严重干扰破坏下造成的大批冤假错案。有原则的区别。如果对这些老案不作历史的分析,通通再重新翻腾一遍,以现在的政策观点为标准,进行普遍的复查和处理,势必造成是非不清,引起不必要的思想混乱,影响安定团结,也会脱离党内外广大干部和群众。对于这一点,必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估计。

  386.如何处理解放初期由于各种原因失去公职人员的问题?

  答:对于错被开除公职的改正后,除个别工作需要且本人可以工作的以外,一般不再收回安排工作,可采取退职等办法,酌情妥善处理。

  387.如何处理20世纪60年代初期被精简回乡职工要求复工的问题?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当前部分人员要求复职复工回城就业等问题的通知(国务院法规1979年6月4日颁布)中关于六十年代初精简回乡的职工要求复工的问题指出:当时中央决定调整国民经济、精简职工、压缩城镇人口,是正确的。如果没有那次的调整,就不可能渡过当时的严重困难,也不会出现一九六五年、一九六六年国民经济蓬勃发展的大好形势。当时,大批职工响应党的号召,到农村安家落户,他们顾全大局,分担了国家的困难,对支援农业生产,争取国民经济好转作出了重要贡献。一九六六年二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发〔1966〕91号文件中规定,“对于有些被精简职工要求复工复职的问题,一般的不再收回”。这个规定,应继续执行。目前国家经济上有困难,这部分人要求复工复职的问题仍不能解决,要进一步向他们做好说服解释工作,鼓励他们安心现在的生产、工作岗位,为发展农业作出新的贡献。对于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生活上困难的,应当继续执行一九六五年国务院发出的(65)国内字224号文件的规定,给予救济。

  (三)复查平反“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

  388.如何处理因历史问题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重新审查或加重处理的干部问题?

  (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79)组通字33号)

  一、对于历史老案除错划右派的改正,一九五九年以来反右倾斗争中错案的纠正,和"四清"运动中错案的复查等中央已有规定的以外,其余案件,可以按照个别问题个别处理的原则,列入正常工作范围进行复查审理。

  二、对于历史老案的处理,仍然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全错的代表性主,部分错部分改,不错不改。要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对于犯有错误,根据当时党的政策规定定性处理基本恰当的,或即使定性处理重了一些,但主要事实依据没有变化的,不再予以复议。对个别原定性处理的主要依据失实的,和对照当时党的政策规定属于错被开除党籍,错被开除公职,错被定为敌矛盾的,应予以复查改正。

  三、复查历史老案,原则上由原处理单位负责,现在所在单位配合进行。原单位已经撤销的,由现在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党委负责。复查改正后的结论,由县或县级以上党委审批。曾经中央或中央监委、中央组织部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市、自治区党委负责审理,分别报中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审批。原经中央局批准处理的案件,委托有关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批。

  四、对于错被开除党籍,后来一直表现好,现在具备党员条件者,可恢复其党籍或重新入党。对于错被开除公职的改正后,除个别工作需要且本人可以工作的以外,一般不再收回安排工作,可采取退职等办法,酌情妥善处理。

  五、凡错被处理的经过复查改正以后,工资一律不予补发。个别目前生活确有困难者,可酌情给予适当解决。

  389.“文化大革命”中冤假错案受处理人员平反纠正后,对有关人员如何安置?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6)6号 1986年2月22日)指出:对于已经复查平反的人,要认真做好消除影响和善后工作。要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妥善安排其工作或生活。对不能发挥专业所长的,要主动加以调整,发挥其所长;如本单位、本地区没有恰当岗位,应报上级考虑;本人要求调整,但工作确实离不开的,要做好思想工作;对在社会上或学术界有一定代表性的人物,还可以向各级人大、政协以及参事室、文史馆或有关组织(如专业学术团体)推荐,进行适当安排;原来没有工作单位,现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子女赡养的,应按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给予生活补助或救济。

  对于因受错误处理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的,或者在受错误处理期间结婚,一方已复查平反回到城镇,配偶不论在农村或小城镇的,应不受户口指标或本人职务、学历等条件的限制,尽快解决其分居或城镇落户问题,未成年的子女也应随同迁往。在城镇无子女照顾,而其子女均已成年的,应解决一个成年子女(包括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孩子)的城镇户口。

  “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被扣发的工资(包括因错案被劳改已就业人员的工资),必须如数补发。如一次补发有困难的,可立据分期补发。

  对于被错划为右派或“文化大革命”前受其他错误处理,平反改正后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其现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平反后恢复了原工资级别,但明显偏低的,在工资制度改革、逐步理顺工资关系中,地方和单位应予适当照顾。少数有突出贡献的,应当按照他们的贡献和实际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

  (四)清理“三种人”工作

  390.什么是“三种人”?

  答:“三种人”是指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

  391.对“三种人”应如何处理?

  答: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防止个人和少数领导说了算,防止派性干扰,防止按照个人亲疏、好恶和恩怨办事,防止久拖不决,防止对党的政策断章取义。也要防止有人把水搞混,以掩盖自己的问题。

  392.如何区分“三种人”和犯严重错误的人?

  答:区分的根据主要是看他们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所犯错误和罪行的事实以及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在“一月造反夺权”、“反二月逆流”、“批林批孔”、“反击右侧翻案风”等几个关键时期屡做坏事,还是在一时一事上做了坏事;是主要责任这还是非主要责任着;是有政治野心‘品质恶劣’投机钻营‘还是受“左”的思想影响很深。

  393.在清理“三种人”工作中被规定为犯有严重错误的人应如何处理?

  答:定为严重错误的,应调离领导岗位或机密要害部门。其中:

  对错误情节严重,坚持错误,品质恶劣,群众意见很大的,应撤销领导职务,直至开除党籍。

  对有悔改表现,取得群众谅解的,可免职下放,或另行分配工作,或回到劳动生产岗位。

  394. “三种人”和犯严重错误的人能否授予省部级先进称号?

  答:不能

  395.犯严重错误和犯一般性错误人员能否加入中国共产党?

  答:对于犯严重错误的人入党应十分谨慎,严格审查,从严掌握。对个别经过党组织长期考验,各方面表现好,对“文革”中的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其入党,但要经地(市)级党委批准。

  对犯一般性错误人员,本人过去已做了检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表现良好,确实已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

  396.“三种人”能否办理离休?定为“三种人”的离休干部能否按有关规定提高待遇?

  答:凡按照政策被定为定为严重错误的“三种人”的离休干部,不提高待遇,未担任过司局(地专)级职务、行政十四级的,不享受司局(地专)级待遇。未担任过处(县)级职务、行政十八级的,不享受处(县)级待遇。

  十一、老干部信访工作

  397.处理老干部信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老干部方针政策,对各地各部门落实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情况进行督察。

  2.老干部信访工作首先要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解决政策范围内的实际问题。

  3.对离退休老同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拖延、敷衍。

  4.各级老干部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慎重的处理每一件信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要热心、细心、耐心、细致的听取老干部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及时给予答复和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初发阶段。

  5.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与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老干部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漏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398.受理老干部信访的范围和要求是什么?

  答:1、反映有关老干部的政策和规定不落实的情况。

  2、老干部政策咨询。

  3、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及老干部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4、反映所在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渎职行为。

  5、老同志应当如实反映情况,遵守信访程序,积极配合组织部门、老干部部门解决有关问题。

  399.处理老干部信访的程序是什么?

  答:一、登记二、办理三、转办四、报送结果

  400.如何做好老干部信访督察工作?

  答:1、各级老干部部门的领导同志应直接处理老干部的重要来信和来访,定期研究解决老干部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和指导老干部信访工作。

  2、建立健全督察制度。对需要督察的事项,由各级老干部部门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办理。

  3、日常催办。

  4、实地督察。

  十二、老干部工作机构、队伍建设

  401.老干部工作机构在设置上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根据各部门离退休干部得多少,管理服务任务的轻重,工作机构可称“离退休干部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或“离退休干部处”,属机关行政性质,在各部门行政机构限额外单列,设局的局级领导职数为正局级1名,副局级1至2名,在各部门行政领导职数外单列。

  402.老干部工作机构的基本任务和职责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离退休干部的政策,做好本部门离退休干部特别是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和服务工作。

  职责: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观、疗养等活动。落实按规定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管理离退休干部的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文娱和体育活动,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易地安置工作和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经费的管理,向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机构转发和传达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文件。

  403.对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等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老干部机构的编制,随着离退休干部人数的增减,每年调整一次,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老干部机构的编制计划,报人事部审定,各部门不得将老干部机构的编制挪作他用。

  有些部门与所属单位共同设立老干部机构或老干部活动场所的,其工作人员的编制,由各单位在批准的编制内分摊。

  老干部机构的编制列为机关行政附属编制后,其工作人员的待遇与各部门职能机构的工作人员同等。

  404.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对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部门自身建设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要保持老干部工作机构的相对稳定,编制和人员配备必须与担负的任务相适应,要对老干部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予以切实支持,要严把“入口”,畅通“出口”,不断改善老干部工作队伍结构,要关心老干部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他们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做到以事留人、感情留人、适当待遇留人,加强教育培训工作、调查研究能力和改革创新能力,要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树立和展示新时期老干部工作部门的良好形象。

  405.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对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要按照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过得硬,对老干部有感情的要求,选好配强老干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

  406.受到党中央组织部表彰的全国老干部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能否给予物质奖励?

  答:可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元

  407. 对受到中央组织部表彰的全国老干部工作先进工作者能否晋升工资?

  答:不能

  408.对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及养老服务队伍自身建设有什么要求?

  答: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潍坊市委老干部局)